对市场经济中建筑设计行业收费的思考
2013-04-16张星
张星
(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绍兴 312000)
0 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投资项目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需求多样化的特征。全社会对工程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过去十年间,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一轮较快增长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额占国民产出的比率不断上升。应该说,宏观经济为建筑设计行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景气环境。然而,众多建筑设计企业却遇到这样的困境:一方面,业主对设计深度、服务范围、技术能力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同时设计企业经营成本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设计收费情况却长期维持低位,单个项目设计收费水平不仅没有显著的上升,甚至有所下降。可以说,与近年来快速上涨的物价,尤其是房价相比,工程设计收费其实是在不断下滑。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中国工程设计行业目前已呈现完全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这种背景下,各类设计机构为了生存竞相压价,对维持我国工程设计行业价格整体稳定和维护行业整体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因此,在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扬帆起航之际,有必要对现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深入探讨,以推动行业进步、繁荣建筑创作,服务我国城镇建设。
1 我国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发展历程
我国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发展见证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20世纪80年代起,工程设计企业开始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试点。1984年,原国家计委颁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民用建筑设计等收费标准按实物定额收费。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颁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提出了民用建筑分级标准、收费定额及调整系数等。“92收费标准”以实物定额收费办法为主,辅以按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基础。该标准仍保留了低收费的原则,采用政府定价的方式,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对各类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加权系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所有勘察设计项目,收费比率也由1984年的1.5%大幅提升到3%左右。
2 现行收费标准的基本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发展已经历3个阶段,基本每十年为一个修订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建设管理需求和物价水平等,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除取消按“部门分类”,实行按“工程性质分类”,合并简化了收费标准之外,现行“2002收费标准”较之前的旧版标准存在如下特征:1)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因素相结合的模式;2)较前一版的规定提高了收费标准;3)统一收费方式,取消“实物定额”和“概算百分比”双轨制收费方式。该标准有效地规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改革和完善了市场定价机制。但随着市场化发展和完全竞争化局面的形成,工程设计企业在采用02收费标准的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引发我们的思考。
2.1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工的失效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按照价格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而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由于重大建设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且大量投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因此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和公共安全,并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现行收费标准规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政府指导价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实际操作中,不仅大部分民间投资建设项目,无论投资金额高低,都采用市场调节价,更有不少政府投资项目也采用市场调节价方式确定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现行收费标准政府指导功能的失效。我们看到,建筑设计市场出现了大量争相压价竞争,有的甚至将价格压到国家指导价格的1/3以下,这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违背,是一种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这种恶性竞争必然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下降。
2.2 基于投资额的计费基价vs市场化单价
根据现行规定,“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是在“收费基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业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以及其他调整系数后得出。其中,收费基价的计算参照《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依据工程投资额,按直线插值法计算。
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工程投资额来计算设计费总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1)投资额的准确估算能力。在工程设计(尤其是建筑工程类项目)启动初期,项目开发规模、产品设计、功能设置及开发计划都跟随政府管理要求和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以致工程投资额无法较准确的估算。一般而言,项目启动之初,各方对投资额预估往往不足,后期随着项目的深入,对投资额的计算才会逐渐细化。较准确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往往要到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概算完成后才能确定,而此时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过半。因此,设计单位不得不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要么为了获得较准确的设计费计算而迟迟不能签合同,要么在工作伊始草签合同,在设计完成后再由双方协商对设计费进行调整补差。但调整和补差工作往往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变得复杂和拖沓。2)各地区投资造价差异。各地建材成本等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权威的建材造价信息发布体系,且项目业主在相关信息的掌握和判定上处于优势地位,往往存在人为压低投资标准的现象,因此,在设计费基价的估算上存在一定随意性。再者,现行收费标准中设计了多种附加调整系数。对于各种系数的设置目的和使用方法,许多业主不能完全理解,觉得使用起来较为复杂。很多情况下,设计方也被迫根据发包方的意愿选择其他计费方式。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目前的中国工程设计市场上,在国家收费指导标准之外,流行着一套全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市场行情单价”体系。这套草根式设计费计算办法,依据项目所在地公允设计费单价乘以设计规模来计算设计费。这套计费方式虽然简单,却没有明确、稳定的收费标准,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和估算,完全由买卖双方“谈斤论两”而成。这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为了生存而竞相压价,不惜牺牲设计水准和质量。在我国许多地方,所谓的“市场价”之低已到触目惊心的程度。
2.3 设计费浮动比例的误读
根据现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该规定制定的初衷是引导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和调整价格,增强收费标准的执行弹性。但在执行过程中,该条款常常被发包人解读为,设计费至少存在官方默认的20%价格水分和议价空间。收费标准中的弹性条款被扭曲成压低设计费的有力武器。设计方根据收费标准提供计费方案后,发包人往往首先在标准范围内“砍”掉20%,随后在标准范围外再行议价。对此,设计方纷纷直呼“伤不起”。
2.4 设计费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过低
理论上,考虑各项附加系数后,以“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认定的建筑设计费率约占工程投资总额(不包含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4%。实际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只有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上,设计费可能稍高一点。这类项目设计费约占到整个工程投资额的2%~2.5%。即便如此,该比例仍低于3%~4%的国家收费标准,更远低于国际上同行业常规5%~8%的设计费比重水平。而余下全国大部分工程投资项目,设计收费水平更低,设计费一般只能占到工程投资总额的1%~1.5%,甚至不足1%。过低的设计费严重压缩了设计创意、设计优化、技术创新的空间。
2.5 收费标准无法体现技术水平
2.5.1 收费水平无法体现技术难度差异
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虽然设置了专业和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项目难度对收费的影响。但现实中,由于多数发包人不理解技术难度上的差异,且中国设计企业长期处于“乙方”地位,这些调整系数实际上形同虚设,不同设计水平、设计难度和独特创意,都无法体现其市场价值。
2.5.2 收费水平无法体现设计师水平差异
工程设计是一项智力劳动,其核心生产要素是人,即设计师。目前的工程收费标准仅仅是依据建设项目投资额而定,无法体现人的价值差异。一个项目究竟是由造诣精深的设计大师领衔,还是经验丰富的中青年设计师负责,抑或是由几位尚未成熟的年轻设计工作者承担,是有天壤之别的。这就如同医院有社区医院和三甲医院之分,医生有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之分。但是中国的工程设计工作者们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境地,即特需门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收费相同。
2.5.3 收费水平无法体现企业技术和管理差异
据不完全统计,随着市场的全面放开,目前我国工程设计领域企业数以万计。这些企业背景各异、规模不等、资质不一、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型企业在人员、技术、服务能力上无法与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大型工程设计企业相抗衡。因此,它们往往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甚至是以恶意低价来争夺项目资源。大型设计企业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优势无法体现,被迫参与价格战。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国家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整体质量和技术的提升。
2.6 境外设计机构“超国民待遇”和“管理真空带”
中国城市化建设如火如荼,吸引全球众多设计机构纷至沓来。亦假亦真的外资设计机构、设计师们头顶“洋光环”,受到各方追捧。一时间,几乎所有一二线城市甚至三线城市中,大部分地标性的大型公共和商业建筑都是由外国建筑师完成方案设计。这种现象一方面确实是由于境外建筑师具有较高的设计水平和国际视野,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境外设计机构采取倾斜性政策所造成的。这主要表现为:1)部分国际竞赛仅邀请境外设计机构,国内设计机构只能作为配合单位,有些竞赛甚至完全拒绝国内设计机构参与;2)在有境外和国内设计单位同时参与的竞赛中,国内设计机构中标时设计费参照建设部的指导价收费,而境外机构中标时则可收取比指导价高出2~3倍的“国际设计费”。由于缺乏对境外设计机构设计收费的指导及管理,境外设计企业的设计费收费长期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例如,某境外公司承担大楼建筑方案设计收费2000万元,而与之合作的中方设计企业承担的工作量和法律责任远远超过外方,却只拿区区200万元设计费。
上述做法使境外设计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享受“超国民待遇”,不仅对项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消耗,同时会造成国内大量优秀的设计人才流向境外设计机构,不利于中国本土工程设计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方面,境外机构虽然不乏优秀的设计和创意,但其作品普遍缺乏中华文化元素和民族特色,千篇一律的西式建筑造成“千城一面”和“不中不西”,丧失了中国城市自身的历史文脉特征和地方文化传承。同时,“洋设计”的水土不服、造价高昂、可操作性差、“建筑实验场”等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因此,有必要扩大收费标准的涵盖范围,国际、国内设计机构采取一致的取费指导标准,同工同酬。
3 结语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首要环节,是整个工程的灵魂,先进合理的设计对于项目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不正当压价竞争下,广大工程设计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未能体现其在工程建设中应有的核心地位。这既损害了国家和设计企业的正当利益,也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在过去十几年间,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工程设计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广大工程设计工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有序的推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修订科学合理、简单易行的行业收费标准。同时有必要加强市场监管,大力推进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的执行,确保工程设计市场规范运行,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相信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在新时期将跃上新的台阶,为国家基本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