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养猪业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2013-04-14王林云
王林云
(南京农业大学,南京210095)
当前中国养猪业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王林云
(南京农业大学,南京210095)
当前中国养猪业存在不少问题,如存栏母猪、出栏肉猪过多,缺少有效的调控机制;猪死亡率接近22%,但目前还没有一套正确处理病死猪的制度和法律;在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过程中,“贪大求洋”,盲目学习外国经验。针对这些问题,养猪业应调整养猪结构,如养猪规模和布局结构、猪的品种结构、饲料生产结构等,建立健康、生态的养猪环境。
养猪业;问题;建议
当前我国养猪业的形势不好。猪粮比价自2013年春节过后,持续下跌,2013年4月19日达最低点,为5.13∶1,最近虽有所上涨,但真正上涨估计要到9月以后。中国是世界养猪大国,但不是养猪强国。中国养猪业实际存在不少问题,潜伏着巨大的危机。
1 中国养猪业存在的问题
1.1 存栏母猪、出栏肉猪过多,缺少有效的调控机制
肉猪过多,猪价下降,养猪企业与生产者亏损,从而导致整个养猪产业链(饲料、兽药、机械、物流等)不景气。因此,2012年我国出栏肉猪6.96亿头,猪肉产量5 335万吨,存栏母猪5 050万头,并不是好现象。中国到底养多少头母猪适合,每年出栏多少头肉猪较好,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养猪业发展很快。从1978年出栏肉猪1.61亿头、人均猪肉8.9 kg、猪肉凭票供应,到2012年出栏肉猪6.96亿头、人均猪肉39.4 kg,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但经过了30多年的持续发展,目前已经进入稳定数量、调整结构的阶段,而不是继续增加数量的阶段。
2011年,全世界30个主要养猪国家共有母猪8 600万头,其中中国有母猪4 928万头,占世界30个国家母猪总数的57.3%。
总结国外的养猪情况,可以发现,近10年来几个主要的养猪国家,存栏母猪的数量都在下降。而我国的母猪数量不但不降,反比10年前增加了33%(表1),这不是一个好现象。据Pig International报道,从2004年到2011年,欧盟27个国家的母猪存栏量下降15%,美国2011年母猪存栏量比20年前下降了20%。
控制我国的母猪数量,不应靠政府补贴,也不应靠母猪保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防止存栏母猪和肉猪出栏过多的最好方法是公开信息。告诉广大养猪企业和生产者,我国现在存栏了多少母猪,多少肉猪,让生产者去决定是要扩大发展还是压缩猪群。畜牧统计工作要建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理念,要做到信息准确、公开、及时。我国目前的养猪信息(全国存栏母猪数和肉猪数)是每月发布一次,由农业部通过对全国4 000多个监察点的数据进行汇总以后,由政府网站在“生猪市场调控”专栏中向全国公布。虽不十分精确(有一定水分),但也能让人看出一点趋向。但如要真正做到养猪信息的“准确、公开”,仅公布“全国总数”是不够的。最好是不但要报全国的母猪总数,还要有各省、各县的母猪存栏数。只有这样,每县的数字就不敢“造假”。如果全国某县某月的母猪存栏数突然大幅度增加或减少,广大养殖者可以通过复核、分析、研究,弄清其是否“造假”,从而促使统计数字更加精确。
表1 最近10年几个国家的母猪数变化
信息及时是指在猪价上升时就要提醒广大养殖者猪价何时会下跌。笔者早在2012年上半年就发现我国存栏母猪数量超出正常范围(4 700万~4 800万头)100万~200万头,并建议有关部门劝导农民少留后备母猪,淘汰劣质母猪,且在有关网站和报刊上醒目表示,但未引起重视。
1.2 猪死亡率高,缺乏正确处理死猪的一套制度和法律
中国每年到底死了多少猪,这个问题很难说清楚。没有官方的准确报道,只有民间的估测。从我国养母猪的总数来看,5 000万头母猪,以平均每头母猪年产仔猪18头计,应有9亿头猪,而2012年出栏肉猪6.96亿头,也就是说,死亡近2亿头猪,死亡率22%。如果依照2011年出栏6.5亿头肉猪,其死亡率为27.7%。
这些死猪应如何处理,到哪里去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2013年3月“黄浦江死猪事件”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据扬子晚报报道,从2013年3月5日到11日,6天时间,共打捞出死猪3 323头。经调查,这些死猪是从浙江嘉兴漂下来的。据《嘉兴日报》报道,嘉兴县一个村,1月份死猪10 078头,2月份死猪8 325头,3月份平均每天死猪300多头。过去有人收购死猪,25 kg以上的死猪都上餐桌。自2013年浙江抓捕46名收购死猪的猪贩子,无人收购死猪了,所以农民把死猪丢到江里了。这个例子说明,我国对死亡的畜禽处理还缺乏一套完善的处理方案和制度。
人类生活在地球上,正确处理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是人类能够持续生存的重要条件。新陈代谢是自然规律,人类本身每天都有排泄物。在人口快速增加、城市人口高度集中的18世纪的英国伦敦,泰唔士河曾被搞得臭气熏天,从而引起各种传染病。因为在现代马桶出现之前,人们排泄的地点是随意的。老百姓大都“躲到树后面”解决个人问题或者将自己的排泄物倒到窗外的街道上。因此,当2009年英国《焦点》杂志邀请本国100名最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和1 000名读者评出世界上最伟大的发明时,位居榜首的竟是抽水马桶。
世界上第一个马桶出现在公元前2000年的克里特岛。但真正意义上的“水冲式马桶”不过是400多年前的发明(而现代的“抽水马桶”则是在中国的瓷器生产技术传入欧洲后才出现的),而城市下水道系统也只有150年左右的历史。发明“抽水马桶”时,世界上人口只有11.71亿(1850年),而现在全世界人口已达63亿多(2012年)。每年出栏肉猪13亿多头(2008年)。出栏家禽554亿多只(2008年),今天我们不但有人类和畜禽的粪便,还有餐厨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据估计,中国每年有餐厨废弃物4 000多万吨),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衣物、废旧武器、导弹和飞机等。如果没有一套制度和法律去正确处理这些废弃物,人类就会自己毁灭自己。
“焚烧和深埋”曾是传统的处理病死猪的方法。在数量少时可以这样做,而当数量很大时,当我国每年有几亿头猪死亡时,还用“焚烧和深埋”就发生了问题。一是没有这么多的地方可“深埋”,费时又会污染地下水;二是浪费资源,全部焚烧还污染空气。
台湾建有7所集中处理病死畜禽的化制厂,原则上是一县一所。在体制上由农业委员会领导,在经济上是企业运作,独立核算。化制厂派出专门运送死畜禽的运输车,在GBS监控下,按指定线路到各场去收集病死畜,不允许随便行驶。运来的病死畜禽,采用高压蒸汽杀菌,分离出油脂和肉骨粉。工厂以出售肉骨粉和油脂等作为主要收入,猪场缴纳一部分处理费用,同时农业委员会和环保所等部门也给予一定的补助。在经济上达到平衡的同时充分利用了病死畜禽资源。这样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1.3 “贪大求洋”,盲目学习外国经验
养猪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但是世界养猪业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养猪业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养猪专业户总数大大减少,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户的比例逐年增加,也出现了不少年出栏5万头、10万头、甚至20万头肉猪的养猪场。最近几年,各地新建大型养猪场的企业越来越多。例如,2010年在天津某猪场,5 576亩土地,建设一个年产40万头仔猪的养猪场;最近,在江西某地,一个企业租地800亩,投资3个多亿,计划新建一个饲养8 000头母猪,年出栏20万头肉猪的场,出现“贪大求洋”,盲目学习外国经验的现象。
新建的养猪场大多进口整套外国设备,全自动喂料、大栏饲养、漏缝地板、水冲粪或水泡粪、沼气发电等。这些技术有它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往往产生一个中国现有条件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外的大型养猪场多办在人烟稀少的农田之中,在周边5~20 km内无人居住,猪场粪污可根据季节定期排放到农田,臭气也熏不到人。但在中国找不到这么大片的农田。猪场周边有农民,他们不会同意每天去闻这些猪粪臭味,这就产生了矛盾。其次,防疫大环境也不允许猪场过于集中,因为感染疾病的风险太大。
盲目学习外国经验,“贪大求洋”的例子还有去收购国外的养猪大企业。据2013年5月30日农博网报道,中国著名肉类生产商双汇集团将收购美国最大生猪及猪肉生产商史密斯菲尔德,收购金额约71亿美元。史密斯菲尔德是全球最大的猪肉加工企业,规模最大、品牌美誉度最好、技术最先进,销售额达到130亿美元。双汇集团董事长说:“我们这次到美国收购,就是去选择史密斯菲尔德。收购以后,对实现双赢、实现我们在全球的扩张,都是一件好事。”
20年前日本收购美国的教训值得我们参考。1985年9月22日,在美国极力鼓动下,以英、法、美、日、西德五国财长与中央银行行长,在美国纽约广场饭店签订了著名的“广场协议”。该协议决定:将美元对世界其他主要货币的比率在两年内贬值30%,以此逼迫日元升值。“广场协议”签订后,出现了日本人在全世界的资本输出热潮。据统计,从1986年到1991年,日本的海外投资总额竟达4 00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但日本人所看到的所谓经济繁荣其实是一个巨大的“泡沫”。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三菱公司在花14亿美元购买洛克菲勒中心不久之后,就以半价再次卖给原主。从喧嚣一时的“购买美国”,到短短几年后“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国内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反思,经济圈内很多人士将其归咎于“广场协议”,甚至称这是美国的“阴谋”。
2 调整养猪结构,建立健康、生态的养猪环境
2.1 调整养猪规模和布局结构
中国千家万户、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养猪方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不能参与世界现代化养猪市场的竞争,因此,养猪业必须朝规模化的方向发展。而中国人多地少,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人口密度大。要用几百、上千亩的土地去建设一个大型猪场,是相当困难的,应发展适度规模的养猪场。所谓“适度规模”的养猪场是夫妻两人养母猪40~50头,年出栏800~1 000头肉猪的家庭式养猪场(封闭饲养);也可发展“公司+农户”的较大型养猪场。发展“适度规模”的养猪场有利于对疾病的控制和猪场粪污的处理,农牧结合,猪粪还田。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推广了这样的养猪模式。如温氏集团的“公司养母猪和仔猪,农户饲养肉猪”的模式;湖北的养猪“150模式”;重庆的养猪“120模式”等,都是采用这种“中等规模、多点分散”的理念,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2 调整猪的品种结构
猪的遗传资源是养猪生产的重要环节。在猪的品种结构上我们要有三个基本观点。
一是多元化的市场要求有多元化的猪肉品种和猪品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上发展很快,有钱的人多起来了,猪肉消费市场也出现了多元化。消费者对猪肉的要求是既要有一般常规的,又要有安全、优质、高端的。目前的情况是:有钱人吃不到好猪肉,运动员不敢吃猪肉。所以,优质猪肉的市场具有很大潜力。
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全国平均每1 300人中有1人是千万富豪。内地千万富豪数量破百万。虽然优质猪肉的市场份额不大,但确实存在,而且只要经营得法,效益较好。多元化市场要求猪的品种也多元化,不能光有“洋三元”猪,还要有“土三元”、“土二元”和地方品种猪同时并存。
二是充分认识以“高密度饲养、高生长速度和高产量”为代表的“畸形畜牧业”的危害性。这种“畸形畜牧业”是近二十年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一个弊端。1998年我国首次报道在猪肉中发现“瘦肉精”残留引起人中毒事件,2006年在许多猪场出现“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圆环病毒病”事件,2008年出现了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事件,2013年在养禽业中出现“速生鸡”事件,以后又出现被误认为是“禽流感”的“新型人流感病毒”事件。这些事件都可以说是这种“畸形畜牧业”发展的结果。及至今日,还有一些人,对此未有足够认识。我们不要误判国情,还把重点放在发展“畸形畜牧业”上。
三是在正确生产和经营条件下,地方优质猪肉的经济效益不比“洋三元”猪差。利用地方猪种为母本生产的“土二元”、“土三元”肉猪,由于能大量利用当地的饲料资源和青粗料,降低了饲养成本,在经济上同样能得到较好的收益。如广东省顺德海联畜牧水产养殖场用酒糟(麸皮、米糠、豆渣,少量玉米和豆粕)等粗饲料饲养土杂猪,2010年每头土杂猪,每千克饲养成本为8.6元(“洋三元”为11元),在猪价为12.2~13元时(“洋三元”为13~14元),每头猪利润为150元左右。可见在猪价低迷时,土杂猪效益更好。
2.3 调整饲料生产结构
中国土地资源有限,2012年人均耕地1.34亩,不到1949年的一半。不可能有很多土地去种粮食和饲料。中国的粮食产量虽然连续九年丰收,但只能解决人的基本口粮,2011年人均占有粮食426.8 kg。中国每年存栏5 000万头母猪、4.2亿头仔猪、出栏6.5亿多头肉猪,据估计全年需饲料约1.89亿吨。
当前,玉米和豆粕是猪饲料的主要原料。2010年,中国生产玉米1.928亿吨,大豆1 350万吨,人均占有154 kg,仅为美国的11.63%。2012年中国玉米产量约2.1亿吨,大部分(约61%)用作了饲料。据《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2013年6月17日消息;中国大豆进口量再创历史新高。2012年中国进口大豆5 838万吨,比2004年增长189%。2011年,国内大豆产量仅为1 449万吨,大豆对外依存度达到80%。
饲料粮食过分依赖进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北美和南美洲美元国家垄断了全球玉米、大豆资源和贸易,具有粮食定价权,直接或间接左右我国生猪生产成本,同时还掌控中国大豆加工业。2003年,国内生产的90多家油脂企业中,外国独资或参股的企业就有64家。
应该说,中国是一个口粮可以自给、但饲料严重短缺的国家。因此,在饲料结构上,必须进行调整,不主张全部采用“玉米+豆粕+添加剂”的单一模式,不追求过快的日增重,不要求过高的瘦肉率。走“充分利用青粗饲料+适量精料”的多元化中国养猪模式更为合适。据BOABC在2013年2月发布的《2012/2013年度中国饲料市场回顾与展望》预测,2012年中国工业饲料产量为1.96亿吨,其中猪饲料(主要是指配合料和预混料)约7 695万吨,占39.26%。这个数字也说明,中国目前饲养的母猪和出栏的肉猪中,多数(约60%)并未用工业饲料。广大养猪生产者已经在使用青粗饲料了。
大力推广青粗饲料替代部分精料(10%~20%)饲喂母猪和育肥猪应是饲料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可降低饲养成本,又可增加碳的吸收,也是发展“低碳畜牧业”的重要措施。青粗饲料在光合作用下,可以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从而减少碳的排放。此外,在我国南方种植杂交狼尾草喂猪已被证明是一种很好的方法。要改变现有工业饲料生产模式一个标准的局面,加强对新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生物饲料、谷物酒糟粕(DDGS)、餐厨废弃物,新的植物物种等,重构与养猪模式多元化匹配的饲料工业体系,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F326.34
B
1673-4645(2013)08-0027-04
20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