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探索
2013-04-12□文/张莉
□文/张 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都会开设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而就会计专业(司法实务方向)(以下简称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这一课程尤为重要。司法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毕业生能够在银行、证劵、保险、会计、审计、司法会计鉴定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专业性的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随着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也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专职老师,一直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致力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探索。
一、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
(一)改变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长期以来,高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以“学科本位”为课程教学目标。教师课堂讲授过分注重强调学科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把学科凌驾于教育之上,凌驾于人之上,学科成为中心,成为目的,学校教育、课堂教学成为促进学科发展、培养学科后备人才的手段。从国际教育改革历史可知,过分强调学科中心或学科本位,将课程设置的重点放在学科的完善上,很容易导致学习内容繁、难、偏、旧等,而且教学也更容易侧重于知识的灌输,这无疑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对课程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学科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已经不能适应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改革。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职业教育的特点,高职教育要构建“理实互促、双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了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应以学生的发展为主,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而不过分强调科学体系自身的完备。课程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教学目标。
(二)依据课程教学目标,进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学科体系、忽视考证能力培养等一系列偏离教学目标的问题,以教学目标为指导重构教学内容。
目前,会计专业的相关资格考试,主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些考试的科目中都有《经济法基础》、《经济法》课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教师应主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这要求授课教师要做针对性的调研,了解历年来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侧重于考证知识点的讲解,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教师还应加强应试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合理结合,为了提高学生的工作实践能力,积极进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因此,教师首先需要清楚地了解会计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会从事哪些涉法工作任务,然后根据完成这些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法律知识的重组,打破一贯的学科体系。根据会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学生要用到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破产法等。以上内容中,有些属于经济法领域,而有些属于民商法体系。因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的内容应不限于经济法学科的体系范围,还需要包括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这样才能满足会计专业人员工作的需要。授课教师只有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进行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满足社会需求的司法会计专业人才。
二、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专业培养既懂会计又懂法律专业知识的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也面临着挑战。长期以来,《经济法》主要采用课堂理论讲授的教学方法,教师注重对理论的讲解,脱离实际。这种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的高职教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的探索。
(一)优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一直在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现实问题中搭起一座桥梁,也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思考,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各教师在《经济法》课程中大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案例教学法大多未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授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大多是法学专业的老师,所以他们在案例的选取上往往出现缺乏与会计专业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现象,而且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缺乏引导,所以导致案例教学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就要求首先教师要正确地选择案例,选取一些能够和会计工作实际相关的案例,选择案例时要选择学生能够理解且具有实用性的案例,即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是他们以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提高他们的实际运用能力。同时,老师也要加强引导。比如,一个案例可能涉及经济法多个方面的知识,但学生因为知识有限不可能看得很全面,这就需要教师加强引导,把各方面的知识、问题分析全面,提高一个案例的利用率。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信息,提高课堂的效率,解决课时不足的难题。
(二)积极采用情景教学模式,运用角色扮演法。情景教学模式、角色扮演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延伸,目前已在司法会计专业一些课程中运用,《经济法》的教学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充分使用虚拟工厂、虚拟财务部门等现代技术手段,将教学内容以动漫方式展示,提高学习的趣味性,促进教学活动的开展。在情景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教师还可以使用“角色扮演法”,让学生在一定的模拟情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来体验、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例如,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可以模拟银行的工作环境,让学生分别扮演模拟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从事票据的填写以及票据的“贴现”、“承兑”、“背书”等业务。角色扮演法将枯燥的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加深了对知识的印象,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能轻松自如地进入“角色”。
(三)加强“产教结合、校企一体”,运用社会实践法。现在职业院校的法学专业老师大多是从高校直接分配的,他们专业水平高,理论知识丰富,但缺点是知识应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也极大地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运用社会实践法是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首先,学校可以邀请一些长期在法律领域从事经济法工作的和在企业一线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专家来校,请他们为专业建设和《经济法》课程教学进行咨询和指导,加大本校教师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其次,学校应积极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已经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实习基地的建立几乎都是注重单纯的会计职业技能培养,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能力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尤其是司法会计专业应探索与一些律师事务所、企业内法律部门建立联系,建立相应实习基地,让学生掌握以后从事会计和管理工作将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建立实习基地的基础之上,还可以与企业进行项目的合作,建立面向未来的“双赢机制”。
三、司法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
司法会计专业目前由于每门课程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考试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理论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经济法》,必须改变原来的“一张纸、一支笔”定成绩的陈旧考核模式。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期末闭卷的笔试方式,而闭卷笔试更多的是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不能有效地考查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笔者以为,要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水平,又考查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既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查,也对学习过程进行考查。也就是说,要采取多种考核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考核方式,并且把考核和学习过程结合起来。新的考核方式应融入实践操作环节,以综合能力测试为重点。考核一般分成两个部分:笔试考核和实践能力考核。笔试考核主要对理论知识及其运用进行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实践能力考核包括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对课程内容的理解程度两个方面。一般来讲,笔试考核成绩占40%,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占60%。其中实践能力考核包括:课堂上学生回答问题的表现可以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参与、模拟法庭等环节更能清楚地看出学生的理解能力与运用能力。新的考试方式强调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驾驭能力的考查。考试方式的转变带动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会更加注重实训教学,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使得学生通过课堂上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不规范到规范的实训演练,使学生熟练掌握本专业实践操作技能,使学生毕业后能够更快地熟悉业务,进入工作角色,使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技能要求更加贴近,确实让学生学有所用、学以致用。
《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在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合格司法会计人才,《经济法》课程也必须与其他会计类专业课一样,打破陈旧理念,积极探索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新局面。笔者相信,只要担任该课程教学的各位老师们一起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互相学习和交流,《经济法》课程的改革一定能取得较大的成果。
[1] 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工学结合模式课程研究课题组.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建设指导方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8.
[2] 程诗莉,刘训来.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柳州师专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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