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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2013-04-12□文/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管发展

□文/张 丽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背景及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获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对西方国家的经济依赖,陆续实行了“赶超式”的经济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对农村经济和微小企业的关注,表现为大量的补贴性信贷资金被源源不断地通过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到农业部门和中小企业中。然而,这种政策性贷款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获得成功,当政策性信贷资金被更多的视为一种补贴性拨款或贷款的时候,必将导致还款率的降低,进而造成信用环境的破坏;低利率信贷资金并没有使普通企业和农户真正受惠,而是常常被那些乡镇社区中的有权阶层获得。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强调政府作用的传统发展经济学逐渐被强调市场力量的发展经济学所取代。信贷政策的转型迫在眉睫,而其转型的关键在于突破具有深刻“金融压抑”色彩的传统政策性金融体系,实行以开放市场为基本特征的农村金融改革。

自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我国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政策研讨,并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各选一个县(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五个试点县(区)的选择,坚持“投资者自愿、地方政府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和运作公司法人。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农村金融多种形式的创新,特别是在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更加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在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义。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手续简单快速、放款时间迅速、利率相对民间借贷公司合理的有利优势,是对官方金融的有效补充。我国农村经济增长缓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其中部分原因是农村可利用资金有限,能从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太少。而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等方面有着巨大贡献;其次,对于我国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中小企业如同雪中送炭。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在一定程度缓解,但随着劳动力成本提高、原材料上涨等因素,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境,需要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能对可抵押财产较少、信用担保制度尚未健全的中小企业增添更多的力量。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最早追溯到20世纪九十年代。小额贷款在我国发起,最初目标是为了改变农村贫困现状,提高农村经济水平。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率较高,取得了较好成绩。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农民、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三农”经济与中小企业也有自身缺陷,给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生命周期的延续,即可持续发展。企业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自我生存和永续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又要保持企业在已领先竞争领域和未来扩张的经营环境中始终保持可持续的赢利。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后续发展资金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就受到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由于其内控约束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管理上家长制及个人倾向色彩严重,管理方式粗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其他一些非金融企业组建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专业知识缺乏,容易造成风险失衡。其次,公司的经营特点是“小额、分散”,在风险控制上缺乏规模分散优势,而且贷款对象的信用水平相对较低,信贷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再次,监管体制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一方面监管体制不健全,多部门共同监管,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如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就会导致监管不到位,不能有效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而引发地方性金融风险。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其效果有待时间的检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扶持力度不够。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地方政府未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如对支持“三农”缺乏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积极性。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一)保障资金的持续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受“不吸收公众存款”制约,其长期运转面临挑战。这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方式不同,由于社会历史、传统观念等原因,我国居民有着“持币”习惯,因此,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除了能得到政府支持,还能得到民众支持,能广泛吸收国民存款,有着良好基础。而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有限本金支撑,一笔贷款安全收回,才能再经营下笔业务,如因上个客户运营问题,给还款带来困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损失。因此,如何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后续稳定资金来源是重中之重。在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除了做到执行严格贷款审批制度、贷前审核、贷中监督、贷后总结还要加强个人和企业诚信建设,让小额贷款公司有着诚实守信客户和准客户群体,使客户与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共同赢利。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实施。同时,利用政府的信用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二)完善金融制度与法律环境。至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基于我国国情,建议我国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及相应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快落实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障机制,更好地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能有效减少风险,让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另外,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制度,保证有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金融市场,使小额贷款能做到面对弱势群体,采取强势服务,让大家都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受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的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以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其四,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制度,权责分明。

还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以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达到有主有次层次鲜明的监管;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及城市的弱势产业。

四、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会面临上述诸多障碍与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其不是金融机构,却从事金融机构业务,致使其发放贷款于法无据。若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其规章制度均可参照金融机构执行。这样,也就顺理成章地将其置于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管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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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鹤.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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