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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治视角下的公民幸福感

2013-04-12赵志强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力权利

□文/杨 青 赵志强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法治的幸福底蕴

人类社会是一个以个人为“细胞”组成、以各种社会关系为纽带,以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是现代法律、道德、宗教等机制调节的“有机体”。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幸福。幸福的深层满足不仅仅体现在物质方面,而更多时候需要制度等机制的支撑。而法律是最权威的、稳定的、规范的、持续地满足人的需要,使社会秩序有条不紊运行,同时其是能够以人为起点和归宿的制度设置,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之本性、人之权利、人性尊严与幸福等人的福祉的追求。

法治蕴含富足、平等、自由、安全、公平理念,而人们恰恰以富足、平等、自由、安全、公平的生活得到满足为人之幸福的前提,因此其幸福既有赖于公民的生产劳动创造,更依赖于法治保障。法治是人们对自己行为合理预期的安全保障。对于国家来讲,法治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和方式,是一个国家如何获得秩序、获得发展的方式,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整体宏观结构;而对于个人来讲,法治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存状态,法治决定着社会的弱势人群的权利能否获得保护,也影响着个人能否通过合法的奋斗获得尊严、成功和幸福。因此,法治是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和向往,是公民幸福的良方,法治有着浓厚的幸福底蕴。

二、当前我国权利缺失对幸福的影响

(一)权利的不信任感普遍存在。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法治的认识不够,他们多是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更多地表达统治功能和公众的义务服从,而在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方面明显存在不足,这直接导致广大民众对法律的漠视,对法律存在距离感。老百姓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其结果不仅法律得不到遵从,而且执行难度加大,使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受挫,这种受挫感同时对各阶层各类属的安定和幸福指数已经形成极大的伤害。

(二)权利难以制约权力普遍存在。在当前,由于存在权利和权力的分离及法律设计的偏差导致权利不能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权力本身来源于公众授权,即来自于权利,权利高于权力,权力的腐败意味着对权利的直接侵害。

拥有权利不一定就当然幸福,但权利的缺失却是不能获得幸福感的最重要方面。因此,权利如何进行配置和保障,以及如何有效地解决权利冲突方面还存在的失衡,在当前极为迫切。通过法律肯定民众追求幸福的权利不仅必须,而且必要,因此以法治促进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势在必行。

三、法治促幸福的对策

(一)普法,促使民众体验幸福。由于人们在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他们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多数人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存有一种距离感。而结果是不仅不遵从法律、不执行法律,同时也不信任法律。而这种受挫感对民众的安定和幸福指数已经是极大的伤害。因此,目前我们要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管理、民众幸福需求都应考虑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法治建设也需要走社会化的道路。政法工作就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与法治建设社会化有机融合的重要领域。新时期法治建设要深入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强化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法治建设的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法治建设的参与度。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及讲述经典案例,促使群众理解、信服法律,体验到法治环境下的幸福。

(二)强化权利确权——将公民对幸福的追求转化为法律权利。徐显明教授认为,“‘提高生活水平’在入权上的概念即是‘幸福追求’。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分析,准予人们追求幸福恰是经济运动的原因和动力,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在宪法总纲中申明的对人的财产的保护转化为‘财产权’,同时规定‘幸福追求权’。”由此可以看出,徐教授是从物质需要的视角来谈“幸福权”。而不同视角的是,许国鹏博士却从《选举法》和《代表法》投射出的政治参与角度阐释了“幸福权”。显然,许博士将“幸福权”更多地定义在政治维度之上。有学者也提出,公民幸福权与幸福指数之间的量化关联。不难看出,在物质需要、政治参与等不同视角背后。有着西方的感性之福与智性之福的纷争,也有着中国的生存幸福与追求更高幸福的分歧。尽管路径不同,但这些观点都表明“幸福权”是一项主观性的权利。

事实上也只有将公民对幸福的追求转化为法律权利,使公民对幸福的追求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才是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机关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还要体现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既有效地记录下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又忠实地记录下遭受拒绝和排斥的利益,以及各种利益所获得承认的限度”,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提供保障。

(三)提高权力运行效力——保障政府权力围绕公民幸福而运行。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幸福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目标之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也已经由立法转到了执法。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也就是说,负责实施80%以上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心。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在于依法约束权力,用法律制约和规范行政权,用法律制约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维系着民众的尊严和幸福。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承诺,也是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的期待。

构建民主制度,塑造民主环境,坚持人民主权,建设法治政府。将权力置于人民的掌控中,保证公民幸福的价值法则在向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转化的过程中不出偏差;法治规定政府权力行使的原则、方式与程序的规定并将这些规定贯彻到实际中,使政府权力“既要受到制约,又要能动进取;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的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过程中出现专制行为”,从而使政府权力能够沿着有利于公民幸福的轨道运行。

(四)加强法治力度,预防和打击损害他人幸福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既是对社会良好秩序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幸福的损害,因而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制裁对损害他人幸福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作用,它使当事人和其他人懂得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幸福。同时,也要加大法治惩治力度,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损害他人幸福时,有惧怕,呈现法治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从而不去损害他人的幸福。

[1] 石伟.幸福如何变为一种权利.求是学刊,2012.5.

[2] 刘武俊.政府工作报告的法治解读——法治是民生幸福的守护神.民主与科学,2011.2.

[3] 法治幸福论.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4] 何士青.法治与公民幸福.政法论丛,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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