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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变革

2013-04-12郭东旭a郭瑞童b

衡水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令范仲淹法律

郭东旭a,郭瑞童b



范仲淹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变革

郭东旭,郭瑞童

(河北大学 a.宋史研究中心 b.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作为一位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范仲淹具有修德省刑的法律思想和精审法令的立法主张。在法制变革的实践中,范仲淹又持有令出为行的执法理念、明法慎罚的用法原则。其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儒家重情恤刑的慎法精神。

范仲淹;法律思想;法制变革;宋朝;宋史

宋朝是一个以武开国、以儒立国、以文治国的朝代。其通过“取士不问家世”(郑樵《通志》)的科举考试,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士大夫群体。虽然在这个群体中良莠不齐,但也出现了一批“以天下为己任”的优秀士大夫,范仲淹则是这类士大夫的典范,尤其是他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更集中体现了宋代士大夫的人格精神,而范仲淹一心为国、一意为民的思想和行动,更突出展现了他的君子风范。

宋朝虽然崇尚儒术,但重视法治、通晓法律的君臣“比中国任何其他朝代都多”。他们不仅对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而且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如宋太祖在建国之初就提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宋太宗亦讲:“禁民为非者,莫大于法。”而在士大夫中亦有不少精当之论。如富弼讲:“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司马光亦讲:“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所以他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治本”。而蔡襄则讲:“法者,天下大公之本也。”李觏则提出:“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从皇帝与士大夫的言论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法律本质与功能的认识是相当精深的。但是宋朝在立法、守法、执法中的各种弊端至宋仁宗时也突出地显露出来,而且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一种危机。

范仲淹作为“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为了使“法制有立,纲纪再振”,改变弊法丛生的状况,提出了变革弊法的诸多主张。虽然这些主张并没有超凡脱俗的卓见,但从健全和强化法制的角度来看,对改善当时立法和司法状况却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也展现出范仲淹的法治理念。本文仅就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进行初步探讨,敬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修德省刑”的法律思想

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虽未摆脱“德主刑辅”的传统原则,但他提出的“修至仁之德”,行省刑轻罚之制的主张,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丰富了德教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内容。

范仲淹在《奏上时务书》中讲:“臣闻以德服人,天下欣戴;以力服人,天下怨望。”只有“日崇圣德”,才能“以永服天下之心”。所以他屡劝宋仁宗要“修德以及民”。他认为,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敦好生之志,推不忍之心,薄于刑典,厚于恻隐”。他把实行德治提升到国家存亡的高度。他又从“德可凭而力不可恃”的观念出发,提出“谨省刑法”,即强调刑法的存废,要依“德治”的精神为原则。他指出,凡“谋一令,思以敷天下之祐;议一赏,思以起天下之善;举一刑,则必怅然有不忍之心”。由此可以看出,“修德至仁”是范仲淹法律思想的主要出发点。

范仲淹还把“德治”与“养民”联系在一起。他曾讲道:“圣人之德,惟在善政;善政之要,惟在养民。”范仲淹所说的养民,主要是指均徭役、宽赋税、保民生。所以他一直强调,“爱民则因其根本,为体则厚其养育”。在范仲淹看来,只有实现百姓衣食足,百姓才会爱其肤体,“爱肤体则畏刑罚,畏刑罚则寇盗自息,祸乱不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因此,他认为立善法、行善政的目的在于“劝农勉人,戒不勤”,而不是为了惩治百姓。由此看来,保民、惠民、养民是范仲淹法律思想的又一个出发点。

在“以德化民”方面,范仲淹亦曾指出:“若今于教化之道,复如刑名之用心,亦何患而不至乎?”即推行道德教化如果像重视法治一样认真,有什么做不到的。所以他又指出:“期于无刑,求之于礼义。礼义既充,熟而成风,然后天下熙熙而遂,乐也无穷。”这样就会实现“胜残去杀”。如果法令不能顺天下民众之望,就会出现“虽令不从”。民不从令,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和长治久安。

二、精审法令的立法主张

自宋初,为适应复杂多变社会形势的需要,不仅频更法轻出令,而且法律形式繁多、法律内容烦杂。至宋仁宗时,法令已是“条贯饬尽,纲止毕张,大可含元,细不容发”。据苏洵讲,“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可见此时的法律已经繁密到“四顾不可逃”“细不容发”的地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切于求理,急于听受”,往往因臣僚起请而辄“用一言之偏而立一法,因一事之变而生一条”,或“一人唱之即行,一人沮之即止”。由此造成了法令不一,法变无常,相互牴牾,混乱难行的弊端。对此范仲淹亦提出了尖锐批评,他说:“今睹国家每降宣敕条贯,烦而无信,轻而弗禀,上失其威,下受其弊。盖由朝廷采百官起请,率尔颁行,既昧经常,即时更改,此烦而无信之验矣。”而对“海行条贯,虽是故违,皆从失坐,全乖律意,致坏大法,此轻而弗禀之甚矣”。为了扭转法令的混乱局面,范仲淹提出了严更法、慎出令的改革建议。一是“今后百官起请条贯,令中书、枢密院看详会议,必可以久,方得施行”。二是“如事干刑名者,更于审刑、大理寺勾明会法律官员参详,其起请内有能合律意可以久行者,委中书将起请之词删去繁冗,裁为制敕,然后颁行天下,必期遵守”;三是“冲改条贯,并令缴纳,免致错乱,误有施行”。范仲淹的这些建议,对保证法令的统一性、稳定性和严肃性,较好地发挥法律的效能,都具有积极意义。

范仲淹主张精审法令的另一方面的表现是废除弊法,尤其对不利于“民生”和有碍“养民”的苛法,要求迅速废除。如他在谈禁榷法时讲:“天下茶盐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禁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徒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因此他要求“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此亦助陛下修德省刑之万一也”。并提出“专置农官以广天地之利,大变商法以行山海之货”。尤其他在任地方官时,不仅体察民情,体恤民力,而且布德行惠,为民兴利除弊。或行惠民之政,努力造福于民;或为民请命,改革弊法,减轻百姓负担;或兴修水利,缓解民众的灾害之苦。范仲淹的民本思想与善法思想相结合,是其慎法思想的一个突出特征。

三、令出惟行的执法理念

范仲淹长期任地方官和中央要职的经历,使他对司法中的枉滥状况有深切的了解和认识。他在奏章中曾多次提出:“天下官吏明贤者绝少,愚暗者至多。民讼不能辨,吏奸不能防,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转运使、提点刑狱但采其虚声,岂能遍阅其实?故刑罚不中,日有枉滥。其奏按于朝廷者,千百事中一二事尔。其奏到案牍,下审刑、大理寺,又只据案文,不察情实,惟务尽法,岂恤非辜。或无正条,则引谬例,一断之后,虽冤莫伸,或能理雪,百无一二。其间死生荣辱,伤人之情,实损和气者多矣。”而对“宽赋敛、减徭役、存恤孤贫、振举滞淹”之令未尝施,“使天子及民之意尽成空言”。又如劝农桑之制,“每于春首则移文于郡,郡移文于县,县移文于乡;乡矫报于县,县矫报于郡,郡矫报于使。利害不察,上下相蒙”,致使“有劝农之名,无劝农之实”。由此可以看出,范仲淹对这种执法状况亦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范仲淹清楚的认识到,各级官吏是法令的直接执行者,其能否公平执法,直接影响到法令的实施效果。同时也指出了朝廷率先守法的重要性。他说:“臣伏见国家每出诏令,常患官吏不能遵行,不知患在朝廷自先坏法。朝廷不能自信,不思国家,但徇人情。”而“能政者十无二三,谬政者十有七八”。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非国家法令之殊,盖牧宰贤愚之异也”。基于这一认识,范仲淹亦多次上请朝廷澄清吏治,选择良吏,充实地方,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状况的建议。

1) 请委辅臣兼令刑法,以慎重天下之法。他建议,“其创置新规、更改前弊、官吏黜陟、刑法重轻、事有利害者,并从辅臣予夺”。

2)“请诏天下按察官,专切体量州县长吏及刑狱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良善者,具事状奏闻,候到朝廷,详其情理,别行降黜”。

3) 令大理寺“每至岁终,具天下断案中大辟流罪以及特恩减放,并法寺辩明出入人数呈进”。令刑部“每至岁终,具天下断案评复到差失公事,并辨雪过负冤人数进呈”。

4) 请“别降敕令,今后逐处当职官吏亲被制书及到职后所受条贯,敢故违者,不以海行,并从违制,徒二年。未到职已前所降条贯失于检用,情非故违者,并从本条失错科断,决杖一百。余人犯海行条贯不指定违制刑名者,并从失坐”。

5) “请特降诏书,今后赦书内宣布恩泽有所施行,而三司、转运司、州县不切遵禀者,并从违制例,徒二年断,情重者当行刺配”。并请降诏中书,“今后每遇南郊赦后,精选臣僚往诸路安抚,察官吏能否,求百姓疾苦,使赦书中及民之事,一一施行”。

6) 加强地方司法官吏的培训。范仲淹提出:“逐县典押保举有行止、会书札曹司一名,赴本州法司习学法律。委本州长吏以下聚厅试验,稍通刑名义理,即放归本县充法司。”以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范仲淹强化和改革执法措施的这些建议,对保证法令的有效实施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明赏慎罚的用法原则

赏善惩恶、赏功罚罪是中国古代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亦是公正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先秦时的诸子对此已多有论说,宋代士大夫对公平用法和公正赏罚论说更为具体。如包拯在《上殿札子》中讲:“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张方平在论《恩贷之罚》中亦讲:“赏苟在功,不以疏近而殊赏;罚诚有罪,不以尊卑而异罚。”李觏在论《刑禁》中也提出,赏罚要“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司马光讲得更具体,他在《上皇太后疏》中讲:“有功则赏,有罪则罚;其人苟贤能,虽仇必用,其人苟庸愚,虽亲必弃。赏必有所劝,罚必有所惩,赏不以喜,罚不以怒,赏不厚於所爱,罚不重於所憎,必与一国之人同其好恶。”由此可以看出,北宋时的士大夫是非常重视平等赏罚的。

范仲淹对平等用法亦有深刻的认识,他在奏札中讲:“法者,圣人为天下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即在行赏罚之法时,不能以贵贱亲疏而殊其法,仲淹指出:“如赏罚频失,将何以何太平之业?”因此他在《上时务书》中明确提出:“贵贱亲疏赏罚惟一,有功者虽憎必赏,有罪者虽爱必罚,舍一心之私,从万人之望,亦天下之公。”在范仲淹看来,平等赏罚是公正执法的基础,如果赏罚不公,不仅会使法律丧失公平性,而且也会使赏罚失去劝善惩恶的价值。所以他一直希望宋仁宗“明慎刑赏,而使之必当”,尤其对恩赏滥行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指出,如果“恩赏不节”,不仅会使“纲纪日墮”,而且会使积弊不救,祸乱必生。因此,他又请求朝廷“将原定赏格并诸处起请条贯重行定夺,颁下诸路”。试图通过统一赏格,抑制恩赏滥进,扭转赏法枉滥的局面。

五、重情恤刑的慎法精神

范仲淹亦特别强调在司法中要慎刑名、重情理,他曾多次提出不可“情理不圆,刑名未审”而决断。如庆历三年(1043年)王伦冦淮南,“州县官吏或敛物献送,或望贼奔迎,或献送兵甲,或同饮宴”。州县官吏的“遇贼不御,而又赂之”的行为,依法当诛。而范仲淹则认为“可有可恕”,他说:“平时讳言武备,寇至而专责守臣死事,可乎?”又说:“小民之情,虽醵出财物,而得免于杀掠,理或喜之。”最终宋仁宗从范仲淹之言,使守令皆免于死。对州县官吏的处理,显然是范仲淹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变通律文的结果。又如庆历四年(1044年),滕宗谅与张亢因“用公使钱”受到监察御史梁坚的弹奏,狱未具而受到朝廷贬黜的处罚。范仲淹亦从法与情的角度为二人进行辩解。他认为,审案有一定程序,“勘鞫”须见情实方可“黜辱”,而“滕宗谅庆州一界所用钱数分明,并无侵欺”;张亢“借公用钱买物,事未发前已还纳讫”“皆无欺隐之情,其余罪状多未摭实”。在编敕指挥中又有“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另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的规定,因此范仲淹提出滕宗谅、张亢不合重劾。由此亦使二人免于深罪。

范仲淹重情理、轻刑法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反对用例坏法。如他在为葛宗古辩护的奏疏中讲:“今将私用公使钱入己为监主自盗之法,只是法寺近例断遣”,此例有悖于法条,如果以此近例断罪,“今后有公使钱处,官员因循之间,为人捃拾,多陷除名死罪之坐,诚为法之一弊”。因此他提出要从正条定罪,不可以例坏法,“免有枉滥”。

范仲淹在主张轻减刑法时,又积极推行“赎法”。他在奏议赎法中明确提出,一是凡“杖罪已下情理轻者”“别为赎法”,并对赎法适用的对象作了等差界定;二是凡合赎者,“其铜每斤纳钱一贯二百文足,亦许以粟依时价折纳其钱,无物赎的者,自依常法区别”。即对法定赎铜提出折纳标准;三是在执行赎法过程中,如果“所断赎刑失错者,官吏各准其罪,不以失减。官典受赃者,并以枉法赃论”。范仲淹提出“赎法”的目的,在于使“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赎罪,以使百姓免受刑罚之苦。

从范仲淹的法律思想和改革法制的主张来看,虽然展现出诸多理想主义的色彩,但也表现出他忧国忧民,“不以己欲为欲,而以众心为心”的时代精神。从其法律思想来看,范仲淹亦不愧是一位“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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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Fang Zhongyan’s Legal Thought and Reform

GUO Dong-xu, GUO Rui-tong

(a. Research Center of Song Dynasty b.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Fang Zhongyan as a politician who regards the whole society as his own duty has the legal thought of strengthening morality and reducing penalty. He also advocates that law enforcing officials should obey the law an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strictly in the practice of legal reform. His legal thought reflects the spirit of Confucian which stands for the value of feelings and using penalty cautiously.

Fang Zhongyan; legal thought; legal reform; Song Dynasty; the history of Song Dynasty

10.3969/j.issn.1673-2065.2013.06.024

K244

A

1673-2065(2013)06-0090-04

2013-06-10

郭东旭(1941-),男,河北威县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瑞童(1990-),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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