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有偿服务问题摭谈
2013-04-12杨萍
杨萍
(郑州市艺术创作研究院资料室,河南 郑州 450052)
“有偿服务”是国际图书馆界长期争论,而又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仅涉及到图书馆的性质、宗旨和服务职能,而且关系着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发展,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无论是过去、现在,以致将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图书馆界对有偿服务的关注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其间几经曲折,甚至引发若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图书馆“收费危机事件”[1],国家有关部门亦曾专门出台政策予以调整,但是从整体情况分析,我国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开展并不规范。考察国内外图书馆事业史可以发现,“有偿性”是图书馆服务的重要演进特点。基于这种背景,图书馆明智的选择不是完全否定有偿服务,而是科学把握有偿服务的“度”,使之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并为公益性服务的开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1 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历史脉络
1.1 图书馆有偿服务的争论
图书馆免费服务原则起源于美国。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存在,必须以民众的存在为前提。图书馆就是民主政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基于无偿、免费的原则实施。1852年,美国波士顿公立图书馆理事会提出了著名的《美国公立图书馆原则》(即《1852年报告》)。报告对图书馆免费服务作了最早的理论阐述。19世纪下半叶之后,欧美国家图书馆逐渐形成了公共性、公开性、无偿性的稳定特征[2]106。挪威、英国等国家还将免费服务原则写进了法律法规之中。然而,到了20世纪中后期,图书馆部分有偿服务的观念开始抬头,有偿服务的诸种理由被提了出来,并且影响了政策导向。1964年,英国政府在相关法案中允许图书馆在特殊服务情况下收费。1988年,英国政府颁布《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财政筹集》,加快了图书馆有偿服务的步伐[3]。在我国,较早出现的公共图书馆,如1902年的古越藏书楼、1904年后湖南、湖北创办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等都秉持了免费服务的理念,且为后来的图书馆遵循。改革开放后,我国图书馆对有偿服务进行了大范围的探索,在90年代中期掀起了社会性的大讨论,其余波迄今尚未平息。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的倾向不是对有偿服务的否定,而是如何把握有偿服务的范围,并使收费行为规范化。
1.2 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实践
事实上,并非所有国家的图书馆都施行免费服务原则。比如在荷兰,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向读者收费。荷兰法律规定,超过16岁的公民使用图书馆就需付钱,并且按照读者年龄的大少适用梯级收费模式。荷兰鹿特丹市图书馆每年可以从读者收取大约20万荷兰盾,相当于政府每年的给图书馆的拨款。在英国,1997年,英家国家图书馆文献提供中心(DSC)就把有偿服务覆盖到了所有服务项目。据报道,英国国家图书馆创收额以每年20%-25%的速度增长[4]。在美国,图书馆收费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完全不收费的图书馆是不存在的。比如,夏威夷州公立图书馆系统(HSPLS)由50个公共图书馆组成,所有图书馆按照统一规定,对影像资料借阅、图书馆书袋、传真与复印、馆际借阅服务、图书馆邮寄和委托研究等项目收费[5]。我国图书馆有偿服务尽管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迅速,许多图书馆的收费行为受到地方性法规的约束,收费项目广泛,比如文献下载、扫描、拍照、检索、打印、刻录;古籍阅览;课题咨询;书刊超期、丢失、破损赔偿;视听资料外借;借书证押金等。
2 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合理性
2.1 弥补图书馆服务成本
图书馆服务需要支出大量的经济成本。虽然,这些成本理应由图书馆的主办者,即政府承担,但是当政府无力全部支付这些成本时,图书馆以“弥补成本为限度”的收费行为就具有了合理性。比如,按照1992年欧盟《出租权指令》的规定,只要图书馆在出借、出租图书中没有“营利”行为,即被允许。在我国,按照2006年7月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不能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显然指的就是“营利”,而非“成本”。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有偿服务未必不可,收取标准是否合理,应当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6]。另外,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的成本费。
2.2 缓解财政拨款的压力
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从来都被认为是支持图书馆有偿服务的主要依据。1978年美国加利弗尼福利亚州通过第13号提案,大幅度削减作为图书馆经费主要来源的固定资产税时,有偿服务问题就被提了出来。据统计,美国政府虽然对图书馆的投入逐年增加,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要[7]。在英国,20世纪80代初还在批判图书馆有偿服务论,而到了80年代中期,其文化部长就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公共经费只占国民经济的很小一部分,无力保证图书馆所有业务的开展[3]。我国政府对图书馆事业高度重视,但是对图书馆的经济投入与图书馆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图书馆的发展往往为经济条件所困。
2.3 提供差异化信息服务
图书馆产生于社会公共需求,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表现出强大的正外部效应,这是免费服务的经济基础。但是,并非所有读者都需要普遍的大众化服务,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是图书馆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如果图书馆对所有读者都提供只是少读者才需求的个性化服务,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而由全社会为个别读者“埋单”,也有失公允。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指出,应制定出由社会合理负担免费提供给社会成员的最小服务量,超出部分由个人付费[1]。有学者把图书馆读者需求分成“数量需要”与“质量需要”两种类型,并划分成高等级、中等级、低等级需求三种。图书馆对中、高等级的服务需求可以按照“谁利用,谁付费,多利用,多付费”的原则收费。
2.4 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图书馆是知识创造者,是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按照版权法原理,图书馆可以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包括版权、专利、商标等开展有偿服务。而且,这种基于自身创造性劳动的有偿服务是可以营利的。比如,早在10年前,大连图书馆的剪报《房地产信息》年创收就达16万元,深圳图书馆的剪报服务年收入达40万元以上[8]。2007年,上海图书馆的剪报服务《马玲薯媒体监测》,借助媒体测评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每篇剪报的收费已达300元[9]。得益于数字技术,图书馆使信息增值的能力明显提升,许多高附加值的信息产品被研发出来,比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课件等。对这些成果,图书馆要及时明确权利归属,开展价值评估,采取措施保证其价值转化。
3 图书馆有偿服务相关问题的思考
3.1 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导向
“公益性”是图书馆的立身之本,公益性服务是图书馆服务的主体部分。图书馆经费应以国家投资为主,而不是靠有偿服务收取。早在1850年,《英国图书馆法》就首次明确规定了由地方税收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公共图书馆的经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亦曾发表声明,指出只有立法才能授权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图书馆服务,并保证足够的资金及有效的管理[10]。199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公益性不等于无偿性,公益性并不主张图书馆服务的全面无偿,而有偿性也并非主张图书馆服务的全面收费。图书馆服务应以无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为辅,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3.2 合理界定有偿服务范围
对图书馆有偿服务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收费的范围,即哪些服务项目收费合理,哪些项目收费不合理。日本图书馆界认为,下列项目收费不违反免费服务原则:催还图书收取“滞纳金”;图书损坏、丢失后的补偿;资料复印成本;馆际互借中的图书邮寄费;与利用图书资料无关的图书馆会议室、活动场所的利用等[2]110。按照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立法,图书馆有偿服务的范围包括:利用多个数据库检索资料;对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提供整理、归纳,以及重新组合服务;用邮递、传真等方式提供信息[11]。自从1996年《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在我国首次对图书馆有偿服务范围界定后,许多地方性法规予以效仿。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有偿服务的范围需要得到适时调整。确定图书馆有偿服务范围的核心问题是判断某项服务是否具有增值因素,包括附加技术因素产生的增值与成本消耗产生的增值两个方面。
3.3 依法规制有偿服务行为
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不能擅自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逐步开展业务延伸有偿服务,享受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不仅如此,相关政策应该具体地规定收费的范围。比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服务、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代查、代译等,可以收费。重庆市物价局在《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除了收费要有依据外,图书馆开展有偿服务还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法定程序取得收费资格。
3.4 加强对有偿服务的监督
目前,我国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存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的混乱现象,其中既有图书馆的主观原因,也有立法和政策缺陷问题,还有监督管理不利的因素。比如,有的地方性图书馆收费政策规定:图书馆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收费,自行制定收费标准。那么,图书馆自己确定的收费标准是否低于市场价格,由谁来核算监督呢?甚至有的地方性图书馆收费政策本身规定的收费标准就明显高于市场标准(比如,计算机检索上机费为10元/小时)。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公益性服务价格标准收费,而收费标准应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民主方式广泛征求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同时要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广泛监督。
[1] 余望枝.图书馆收费现象与图书馆公益性的辩证分析[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8(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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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新洲.西欧图书馆有偿服务的起因与发展[J].图书馆,1992(4):41-47.
[4] 易红.图书馆收费服务探索[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06(2):18-21.
[5] 杜志刚,李军.美国公共图书馆收费状况的远程考察[J].新世纪图书馆,2004(5):75-77.
[6] 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EB/ OL][2012-09-22].http://www.fsou.com/ html/text/fnl/1174744/117474447.html.
[7] 杨竞.图书馆服务的价格研究[J].中国物价,2007(11):26-29.
[8] 邵晓舟.论剪报在网络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3(3):58-60.
[9] 陈者.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剪报服务的探索与实践[J].图书馆论坛,2007(5):128-130.
[10] 周小平.中外图书馆经费来源比较[J].中国图书馆学报,1996(2):3-7.
[11] 袁俊华.关于图书馆有偿服务项目的调研与分析[J].图书馆杂志,2006(3):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