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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文化”与伦理的审美生活建构
——理查德·罗蒂伦理学思想的美学向度

2013-04-12

关键词:罗蒂语汇伦理

李 立

(西安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文学文化”与伦理的审美生活建构
——理查德·罗蒂伦理学思想的美学向度

李 立

(西安石油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理查德·罗蒂以非传统道德的文学来喻指其反传统道德的伦理观,从而倡导建构一种以“文学文化”为基础的“伦理的审美生活”范型,此范型一方面在私人领域标举以自我叙述创造性与丰富性为特征的审美生活,另一方面又在公共领域诉求一种以“痛苦”和文学移情作用为纽带的协同伦理,从而力图避免私人审美生活之残酷倾向与局限。值得注意的是,罗蒂“伦理的审美生活”构想既以个体与社会的截然两分为逻辑前提,同时又以二者不可避免的接合为归宿与依据,这便使得其相关构想最终陷入自相悖反的艰困境地,其伦理的审美生活建构也因之异变为一种审美生活的伦理想象。

“文学文化”伦理;日常生活;审美化

在理查德·罗蒂所设想的后哲学文化图景中,“文学文化”一直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在海德格尔、德里达等人的理论启发下,他甚至极端地指出:“20世纪文本主义(textualism)希图把文学放到中心”,“而至多把科学和哲学视为文学风格”[1]。尽管罗蒂的这一“文学文化”构想因其“语言唯心主义”倾向而广受争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对“文学文化”与当代社会伦理之关系的思考,以其伦理学问题在美学向度上的求解意向,而与当代西方美学“生活论转向”命题相应和,并成为后者在实用主义哲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借鉴性资源,也正因此,在美学的“生活热情”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其相关思想进行评析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

一、“文学文化”与伦理问题的内在关联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败坏道德”的名义,将诗人赶出了其所精心设计的理想城邦,自那以后,诗(文学)与德(伦理学)一直被西方人视为精神领域高低对立的两极,以康德为代表的一批启蒙思想家,更倾向于把属于偶然的文学从道德理性的巨城中小心剔除,或是将之纳入道德清单的条目之下,使之接受后者的“护佑”与“庇荫”。

然而,时过境迁,在上世纪6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理论的众声喧哗中,文学华丽转身,一举成为时代的宠儿,传统伦理学则因其横绝一切的傲慢而备受鄙弃。后现代主义的这一“崇文”倾向在理查德·罗蒂的理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如罗蒂自己所言,随着西方传统真理符合论的瓦解,先验道德哲学的合理基础已然丧失,文学上的奇趣和蓄意就为个体道德行为提供了根据,基于此,罗蒂将一种“文学文化”推向社会文化的核心位置,进而试图用非传统道德的文学来喻指一种反传统道德的伦理观。他指出,在作为“后形而上学希望”的“文学文化”中,“文学的兴趣将会永远依赖着道德的兴趣”[2]229,文学不再是道德现象之外的某种异物,而是人类道德现象的内在韵律,而这具体表现在文学语言与道德语言的以下共有属性上。

第一,隐喻。罗蒂首先肯定了隐喻作为文学修辞所具有的哲学层面上的反本质主义特征,他指出,由于“任何外在于语言的东西都不能成为认识的基础”[3],并不存在任何超越语词的永恒真理,因此哲学自身就必然蕴含着文学隐喻的因素:“决定着我们大部分哲学信念的是图画而非命题,是隐喻而非陈述”[4],“今天字面儿的客观真理不过是昨天的隐喻的尸体”[5]。

罗蒂对文学隐喻的倍加推崇,直接影响到了他对伦理问题的基本认识,在他看来,人类道德的所谓“本质”不过是有关道德的隐喻史,即用不同的语词对道德进行描述的历史,这种描述只有经历社会本义化的复杂过程,才能固化为我们的良知和我们最崇高的道德理想。这样一来,我们便不是发现了什么是善,而是把某种行为或举止说成是善,而我们的“说”取决于我们的需要和环境,并不取决于我们与客观的、大写的“善”的距离。

第二,想象。罗蒂认为,道德进步并不依赖于形成清晰的道德义务,它只不过是“一项增进对越来越多的人和事的反应能力的事情”[6]67,所以,“它是通过发展更丰富、更生动的想象力而获得的”[7]。基于此,罗蒂指认,只有在文化事件的流变过程中不断寻求人类想象力的无限拓展,使每个人的道德选择变得更灵活、更富有弹性,才能避免绝对权威意义上的道德的“终极语汇”,将人类引向道德的进步场景。而为了实现人类道德领域“想象力方面的某种增长”[6]75,我们便不得不求助于各种形式的文学,因为只有通过文学的想象,才能在理性伦理的大厦坍塌之后,进一步拓展我们在道德领域的可能空间,增强我们的道德敏感度和道德选择能力,最终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新的依据与可能。

第三,自由。罗蒂认为,西方现代伦理学的政治诉求在于,通过制定适当的规则帮助我们成长并使我们的行动变得更自由,然而,西方现代伦理学中道德语言的独断性质,使得以其为主导的社会生活不但不能通达现代伦理的政治诉求,反而背离了这一政治诉求。也正因此,罗蒂将目光移向文学,赋予文学以改善道德语言、进而促成个体自由的崇高使命,在他看来,与道德语言相比,文学以其词汇的任意创造和论述的多样性而更具语言使用的自由性,只有在以文学为主导的社会里,人们才可以像写小说一样自由地叙述自己的生活,并始终具有重新改变现行讲话方式的权利,也正是因此,文学成为个体自由的必要条件,它在伦理学的自由主义传统之外,给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一个更为可观的文化选择。

二、“文学文化”与伦理的审美生活建构

罗蒂对“文学文化”与社会伦理问题的认知已如上述,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对文学与道德现象内在关联性的阐扬,使得罗蒂的伦理观呈现出对一种“伦理的审美生活”的不懈追求,正如罗蒂自己所指出的,在超越了传统的宗教与道德之后,我们必须为现代伦理的政治诉求提供新的构想,而在此构想中,“除了审美化的伦理,似乎没有可以替代前两者的力量”[8]118,也正是基于此,罗蒂力求使以“文学文化”所代表的审美原则与伦理原则相互贯通,并由此赋予审美以伦理的功能。这样的结果便是,通常由伦理来决定的生活领域转由审美来决定,对理性伦理的解构最终通向审美生活模式的伦理学阐发与建构。

具体来看,罗蒂的伦理的审美生活建构以他对人类活动的二元领域划分为逻辑起点,罗蒂认为,人类活动包括私人活动与公共活动两种形式,与此相应,又形成私人话语与公共话语两个目标不同、价值取向迥异的语言系统,前者以自我语言的偶然创制为契机,通过人们想象力的无限拓展和道德选择能力的不断提高,进而建立一种着眼于自我创造与丰富的私人化“审美生活”;后者则以人们在公共活动领域不可避免的“痛苦”为纽带,通过文学的移情作用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敏感性,进而以造就一种协同伦理的方式来弥补私人化“审美生活”的种种局限。而罗蒂所设计的伦理的审美生活范型,正是借助其理论中“文学文化”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上述两个系统的阐释与建构来完成的。

(一)私人领域的审美生活阐发

罗蒂对私人领域的审美生活阐发以其对传统自我观的再审视为切入点。在罗蒂看来,由于道德语言的隐喻性特征,传统伦理学中的道德语汇便不可能是对某种道德原则的客观映现,而只能是人们在特定历史和环境中的偶然性创制。因此,在一个理想的自由社会,人们总是勇于承认这种道德语汇的偶然性的,他们“都会对他们道德考量所用的语言,保持着一种偶然意识”[2]89。在《自我的偶然》这一专论尼采的长文中,罗蒂甚至强调了其自我理论与尼采的不同,在他看来,尼采哲学中的个体创造的生命图景和柏拉图所主张的冥想式生命图景一样,都是建立在圆足而自主的自我观念基础上的,因此其理论不过是柏拉图主义颠倒式的映像,而他的决心比尼采更为彻底,他试图将自我的同一性完全打散在新异、多样、偶然的自我描述语言中,并试图告诉人们,“人生乃是这种永远无法完成、却又时而英雄式地不断重织的网”[2]62。

正是在自我的偶然性语言创制基础上,罗蒂将个体的理想生活方式确认为审美的。这是因为,既然自我的偶然性语言创制具有合法性,那么在私人生活领域,生活主体以新语汇取代旧语汇,渴求新的语言经验和持久的自我放大便具有了伦理上的合理性,个体道德实践的最有希望的模式,也因之必然演变为一种以语言的偶然创制为基础的审美化的自我创造、丰富和扩展。

具体而言,罗蒂笔下的这种审美生活突出表现为“文学文化”主导下的两种人格范型:一种是“十足诗人”(thestrong poet),对罗蒂来说,“诗人——广义而言,新字词的创制者,新语言的构成者——乃是人类的前卫先锋”[2]33,诗人的优长在于他们能够直面自我的偶然性,并通过隐喻性的自我描述不断地进行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而所谓“十足诗人”,就是诗人中对自我偶然性的自觉者,正是这种自觉性,使得他们不再相信只有一个普遍的生活脉络,而是意识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观察、评论和描述事物,从而给任何道德问题提供非预定、非命题性质的答案,可以说,“十足诗人有意识地需要证明他不是一个复制品或仿造品而已”[2]63,“十足诗人”的价值就“在于他们是人格的模范,告诉我们私人的完美——亦即自我创造的、自律的人生——到底是怎么回事”[2]4。

除了“十足诗人”,“文学文化”主导下的审美生活主体的另一种范型是“讽刺家”(the ironist),罗蒂精心描绘了“讽刺家”的三个语用特征:“(一)由于她深受其他语汇——她所邂逅的人或书籍所用的终极语汇——所感动,因此她对自己目前使用的终极语汇,抱持着彻底的、持续不断的质疑。(二)她知道以她现有语汇所构作出来的论证,既无法支持,亦无法消解这些质疑。(三)当她对她的处境作哲学思考时,她不认为她的语汇比其他语汇更接近实有,也不认为她的语汇接触到了在她之外的任何力量。”[2]105-106由此可见,在“讽刺家”那里,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终极语汇”,“讽刺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从语言层面对各种“终极语汇”的广泛质疑与不确定,也正是基于这种质疑与不确定,他需要不断突破对自我的固定观点,将自己永远放逐在新奇多样的自我描述的流变性旅程之中,由此实现自我丰富与充盈。

罗蒂指出,在上述“文学文化”所主导的私人化“审美生活”中,我们通过文学的体验与想象,或是专注于创造自己的语言游戏,或是通过熟悉别的诸多存在之可能性来拓展自身,从而摆脱游离于偶然性之外的诱惑。在这里,由于“没有任何必然的特权,让你能使每个人都同意的(普遍的东西)凌驾于你不能使每个人都同意的(特殊的东西)之上”[9],因此不管是“十足诗人”,还是“讽刺家”,他们总是避免在个人语汇中区分出核心部分与边缘部分,并执著追逐一种无中心的审美化生活,也正是基于此种缘由,罗蒂十分认可弗洛伊德“道德心理学”中有关自我的论述,“通过帮助我们把自己看成是种种个性化偶然需要的无中心的随机集合,而不是视为某种共同的人类本质的恰当例证,弗洛伊德就开启了一条通向审美生活的崭新道路”[10]。

(二)公共领域的协同伦理建构

尽管罗蒂本人对其所设计的审美生活图景充满期待,然而不管是“十足诗人”所专注的自我创造,还是“讽刺家”所逐求的自我丰富与多样,其“生活”还仅限于狭隘的私人领域。这便催生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一切皆流”的世界里,陶醉于偶然性语言游戏的个体之间如何能够形成共有的义务与责任,从而维护人类公共领域中最低限度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这一难题,罗蒂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罗蒂指出,如果说审美生活依赖于与他人无法共享的私人语汇,正义的语汇则必然是公共的,不过,这种公共语汇的根源并非基于某种共通的人性,而是基于人人都会有的由侮辱与残酷带来的痛苦感觉,公共领域个体道德语汇的相关性的根源,就在于这种人类共有的遭受痛苦的可能,而最宽广的人类协同,正建立在对人类共有的对痛苦经验的感受上,它有赖于由此痛苦感受所形成的人的道德敏感性之提升。对此,罗蒂还以形象的案例加以说明,他举例指出,用“她是理性的,你不应该像对待工具一样地对待她”来回答一个道德问题是无力的,“一个较好的回答是以如下说法开始的一个冗长、优伤而富于情感的故事:‘因为这正是她当时所处的境况——背井离乡,举目无亲’,或者‘她或许会成为你的媳妇’,或者,‘因为她的妈妈会为她感到伤心’”[6]343-344。由此可见,以不可避免的“痛苦”为纽带,文学作品及其叙事有效地提高了人们道德意识的敏感性,它使得我们能够既摆脱对不朽规则的无望探讨,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个体“审美生活”所带来的残酷倾向,进而通过道德领域的移情性理解,实现公共领域人们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上的最大协同。

值得注意的是,罗蒂还在此坚决反对了“文以载道”式的传统文学观,他认为,这种将文学工具化的倾向严重歪曲了文学与道德现象之间的本然联系,因为文学作品之所以能够帮助我们避免侮辱与残酷,绝不仅仅在于它提出了某些警世之言,而是在于它能通过对各种痛苦的详细描述,从我们对于自律、自由的生活追求中分离出我们必然含带的残酷倾向,由此提高我们的道德敏感性。也正是基于此,罗蒂指出,除了“十足诗人”,历史上还有以马克思、穆勒、杜威、哈贝马斯、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另一类“文学家”,他们的共同点在于注重社会正义和公平,他们的贡献“不在于人格的模范,而在于他们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他们参与一项社会任务,努力使我们的制度和实务更加公正无私,并减少残酷暴虐”[2]4。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罗蒂“伦理的审美生活”构想的基本面相:一方面,罗蒂将其理论触角伸向私人领域,强调建立一种以自我创造与丰富为特征的审美生活,这种审美生活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个体怎样塑造他的生活并使其变得对自身而言更有意义,以及个体怎样通过塑造这一生活去历史地完成自我的偶然创制等问题;另一方面,罗蒂又以人类生活的基础经验——“痛苦”经验为基点来阐述一种公共领域的协同伦理,从而在有可能侮辱或伤害到另一个具有完全不同语汇的人时,沉浸于自我叙述丰富性和创造性的个体,不会被自己的私人化审美生活这一终极语汇所局限和蒙蔽,试图为上述私人化审美生活提供一个宽松的、包容性的环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一个私人完美与人类协同并行不悖的理想社会。

三、“伦理的审美生活”:必要性与可能性?

罗蒂以“文学文化”为先导,通过私人审美生活与公共协同伦理的阐述与建构,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未来社会“伦理的审美生活”的理想图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它体现出罗蒂将自由的实现从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主义误区中分离出来,并赋予其多元宽容特征的努力,而这一努力也无疑有益于在缺少私人空间的社会情境下,实现现代性伦理规制下个体精神的启迪与救赎。不过,问题恰恰在于,上述看似圆整的“伦理的审美生活”构想如何化身为一种现实的可能?

在这里,罗蒂的相关构想潜藏着一个巨大的矛盾:一方面,为了保证个体审美生活的绝对自由性,他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截然区别开来,并强调私人审美生活与公共领域无涉,因为“要在理论上将自我创造和正义统一起来,是不可能的。自我创造的语汇必然是私人的,他人无法共享,而且也不适合于论证;正义的语汇必然是公共的,大家共享的,而且是论证交往的一种媒介”[2]5。另一方面,罗蒂又指出,公共领域的协同伦理建构恰恰是以各不相同的私人审美生活之间的相关性为前提的,这样,他有时又不得不指出:“我不认为两者是可以综合的,但这不意味着一个最终不会影响另一个。”[11]“终极语汇中与我的公共行为息息相关的那个部分,要求我警觉到我的行为侮辱和伤害他人的种种可能”[2]130。

罗蒂理论中的上述矛盾使其在私人与公共领域的划分问题上时常陷入两难困境之中,而这一困境的根源正在于,就人类活动的复杂联系性而言,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并不能从本体的层面上截然两分,所谓离群索居式的私人生活更是不存在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多处强调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12]。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对个人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习俗诸方面的规定性,蒙斯对罗蒂的私人与公共领域的二分法深表疑虑:“他(罗蒂)怎么能不让他的私人思想影响他的公共行为呢?”[13]

就此而言,罗蒂所谓“审美生活”中绝对化的个性自我,实质上都不免沦为一群“孤芳自赏”的单子化个体,与其说这些个体是现实生活的伦理主体,毋宁说它们在根本上取消了现实生活中伦理主体的存在可能性,正如鲁玛纳所说:“如果一个人的隐私性自我描述是如此的个性化以至于在这种自我描述与其他人的自我描述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关联,那么,他就会变成一位根本不愿关心公共道德的公民。”[8]129也正是因此,尽管当下分析美学、新实用主义美学等流派对构建“伦理的审美生活”的理论满怀热情,包括迪基、丹托、卡罗尔、舒斯特曼、韦尔施、费瑟斯通等在内的当代美学家似乎都试图表明,审美的考量在评估何为至善生活的问题上是最为关键的,然而,西方当代社会现实中日益严重的伦理危机恰恰表明,如何对审美生存进行伦理维度的重建,如何在个体成长的“偶然性”审美体验中发掘出良心的根源,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困惑和悬而未决的理论难题。

[1]Richard Rorty.Nineteenth-Century Idealism and Twentieth-Century Textualism Consequences of Pragmatism[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2:141.

[2]理查德·罗蒂.偶然、反讽与团结[M].徐文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Alan Malachowski.Reading Rorty[M].Oxford:Basil Blackwell Ltd.,1990:145.

[4]理查德·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M].李幼蒸,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9.

[5]理查德·罗蒂.后哲学文化[M].黄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150.

[6]理查德·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M].张国清,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

[7]鲁玛纳.罗蒂[M].刘清平,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82-83.

[8]Gary Shapiro.After the Future:postmodern Times and Places[M].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0.

[9]Richard Rorty.Philosophy and Social Hope[M].NewYork:Penguin Putnam Inc.,1999:13-14.

[10]Richard Rorty.Essays on Heidegger and Other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155.

[11]Richard Rorty.Take Care of Freedom and Truth Will Take Care of Itself,Interviews with Richard Rorty[C].ed.by E. Mendieta.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50.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13]H.O. Mounce.The Two Pragmatis m:From Peirce toRorty[M].New York:Routledge,1997:207.

[责任编辑张家鹿]

“LiteraryCulture”andtheAestheticConstructionofEthicalLife

LI Li

(Xi’an Shiyou University,Xi’an 710065,China)

Richard Rorty takes literary language refers to a kind of anti-traditional morality, which advocates a“literary culture” as the basis of“ ethical aesthetic life” paradigm, namely: to elaborate a self generating and abundant characteristics as the core of aesthetic life in the private sector, then construct a kind of public domain collaborative ethic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activity,so as to avoid the brutal tendencies of personal aesthetic life . However, as the beauty of life and ethics cooperative engagement depends on two different contingency system, which makes Rorty’s aesthetic construction of ethical life finally fall into controdiction.

“Literary culture”;ethics;aesthetic;daily life

B712.59

A

1000-2359(2013)01-0096-05

李立(1981-),男,陕西宝鸡人,文学博士,现为国际美学会会员,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研人员,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讲师,主要从事美学与文化研究。

2012-05-1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ZW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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