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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对策探讨

2013-04-12朱京海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3年4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预案应急

朱京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沈阳 110033)

1 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有效防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形势十分严峻,并成为国家“十二五”以及未来中长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取得长足发展。

1.1 省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框架基本建成

随着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200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环境应急与环境监察工作。2005年,“松花江”事件使我国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次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将环境执法监察和环境应急工作分离,再次明确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职能,进一步强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经过近十多年的发展,全国省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框架基本建成,相当一部分省级行政区域都成立了独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特别是江苏省设立了编制达25人的独立事业单位——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专门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1.2 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深入进行

得益于我国社会对环境应急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置了专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款,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设置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专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形成了有效补充,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可靠法律依据。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应对指挥机制和工作程序进行了定义,标志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步入正轨,依此为蓝本,全国各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陆续出台。2010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的出台,有效规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了应对效率。

1.3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

为提高进一步全国环境应急能力,2010年环保部下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在全国全面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并将江苏、辽宁两省分别列为标准化建设“示范”和“试点”省。三年来,环保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使全国部分重点地区环境应急装备和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特别是,2012年沈阳市在全国率先通过了环保部组织的环境应急能力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市级一级建设标准要求。

1.4 成功预防和处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随着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进行,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成功预防和处置了一系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例如:妥善应对2008年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玉树、雅安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成功处置“7.16大连原油泄漏事件”、“12.30中石油兰郑长输油管道渭南支线柴油泄漏事件”等一批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 环境应急能力仍无法有效地应对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

2.1 当前环境安全形势异常严峻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进行,石化、化工等高风险源企业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今年5月底6月初,东北三省连续发生三起重大火灾事故,所幸的是这几起突发环境事件都得到了及时控制,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近年来,在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件”、“广东茂名石化湛江输油管线泄漏事件”、“贵阳柏丝特化工厂原料燃烧泄漏事件”为代表的部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信息报告不及时、应急处置业务不熟练、环境应急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忽视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安全措施建设不到位,应急物资准备不足,以及日常环境管理薄弱等问题。因此,面对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当前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之重、压力之大,前所未有。

2.2 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我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存在严重不平衡现象,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强,市、区县等基层环保部门应急能力弱。机构建设上,虽然大部分市环保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着机构小、编制少的问题,没有配备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区县一级环保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几乎为空白。在人员素质上,普遍存在专业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工作经验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很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不能及时上报信息,不懂处置工作的程序,不会自我防护。在装备配备上,普遍存在着装备不全、落后问题,严重制约着环境应急能力的充分发挥。

2.3 环境风险管理薄弱

一些地区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不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审批要求不到位,项目建成后遗留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公众参与环节流于形式,群众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反馈,遗留环境隐患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日常环境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又不能主动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对群众举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不能一抓到底,往往敷衍了事,或以罚代改,对环境隐患一压再压,一旦爆发将造成严重环境后果。

2.4 企业环境风险意识不强,应急准备不足

近些年的突发环境事件折射出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欠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问题,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缺乏有效应对的重要原因。在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方面,企业普遍存在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备,未建设和落实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及必要应急设施。在应急物资准备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只重生产安全防护,轻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及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往往无从应对。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方面,预案编制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可实施性、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演练走过场。

3 全面提高应急能力是环境应急工作的核心内容

3.1 积极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应借助当前国家将不断加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投入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使环境应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尽快成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齐人员和必要装备。省级环保部门应发挥人员与技术优势,跟踪指导,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方面,应以政府储备、委托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实现与民政、水利、卫生等部门应急储备物资的共享,降低综合储备成本。在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方面,应以大型化工企业和固废处置企业为依托,组建专业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同时,还应强化应急科技支撑作用,推动专用应急监测车、指挥车和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应急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

3.2 着力提高环境应急人员业务水平

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省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基层环境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一线同志的业务素质。广大环境应急和环境监察人员应加强自学,多掌握一些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基层环保部门还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演练,找出自身的缺点不足,并加以改进。

3.3 加强环境应急制度与联动机制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应抓紧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发布重要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跨国省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环境应急预案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工作中的纲领性作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做到科学、规范应对。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制定并发布应急物资、人员、专家及队伍建设与管理制度,规范应急准备工作,并为应急能力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消防、交通、水利等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建立并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获取与处置效率。

3.4 强化环境风险管理

3.4.1 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把好建设项目验收关,对环境风险防控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对环境风险隐患集中、群众投诉集中的企业和区域,环保部门还应将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以全面了解环境安全状况和环境影响,特别是要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重新评价,主动应对环境风险和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

3.4.2 加强日常环境管理

要加大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力度,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对查处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做到留痕执法。要将企业现场执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结合起来,除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外,还要注重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应急能力建设等情况的落实情况。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做到“一源一档”、“一案一档”,落实“谁排查、谁落实”的责任体系,环境风险隐患要一抓到底,不能完成整改的企业必须要求停产。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还要高度重视对群众举报环境风险隐患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认真核实,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要绝不姑息,一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4.3 抓好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提高环境应急能力的重要抓手,全面开展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可以在有效提高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的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对应急处置程序加以规范,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加以明确。做好预案备案工作对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实施方面,各级环保部门的预案备案工作要有专人抓、专人管,要严格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预案备案工作,还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应急准备情况的核查,并逐步实现环境应急预案在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上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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