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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投资监管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2013-04-12秦晓华尧都农商行汾河支行山西临汾041000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20期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监管

■ 秦晓华(尧都农商行汾河支行 山西临汾 041000)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之大,都是史无前例的。各国政府都需要从这场金融危机中总结经验教训,对本国的金融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深层次原因

此次金融危机揭露了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失误,其根本原因则是美国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要求减少政府的干预。美国放任金融市场的发展,给予宽松的监管环境,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乏整体的金融安全意识、预警及合理控制。美国的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性商业银行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国金融机构组成。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双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多头监管,是指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统领,金融服务业内的不同行业归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重叠甚至监管真空。

美国投资市场持续升温、全球经济保持乐观态势,以及积极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甚至是投机者。全球范围利率长期下降、美元贬值、以及资产价格上升,使流动资本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张,激发追求高回报、忽视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游资行为。另外,全球金融市场的开放性和融合性,加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投资需求日益旺盛,这就为之后的房产泡沫和金融风暴埋下了伏笔。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放任自流,以及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私利的追逐,使得高风险资产在监管失控的情况下肆意流向金融投资市场。

金融投资监管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

金融投资监管,从行政机构角度讲,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和授权的金融投资业务的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和外汇等各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系统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来对金融投资活动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行业自律机构角度讲,是指证券、期货和外汇等交易所、证券商和各类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制定自身的组织章程、营业规则和其他自律性规则,以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重要意义

通过前述我们可以看出,对金融投资进行审慎有效的监督,是保证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其重要性在于:对金融投资市场进行规范,确保合法交易,防止人为操纵和商业欺诈,维护投资市场的有序运行;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提高投资市场运作效率(交易行为合法性、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质量严谨性),进而保证金融投资市场的长久持续发展。

(二)金融投资监管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就是要确保金融市场的法制有序进行,健全金融投资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放任自由发展,也不能按主观主义自由管理,一切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并不是一定要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利。投资者自己要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但是金融投资监管要做到保证投资者不应该承担由于被欺诈所致的伤害风险。“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发生,使金融投资真正做到市场化、透明化,保证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金融投资监管,既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也包括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这样才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金融危机后各国的具体实践及启示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投资监管框架

各国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其监管制度有各自的特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都特别强调立法,对投资管理的程序和过程进行规范,重视信息公开制度。英联邦国家则以金融投资市场的自律为主,在必要时才实施政府监管,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和《投资法》等基本法规及投资机构指定的大量规章和制度,实施自律性管理。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是金融市场的唯一监管当局,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对金融市场实施单一监管,并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对系统风险的监管。英国在1999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取代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由FSA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发布了《2009年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在中央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并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前,实施的是“双层多头”的金融投资监管体系,“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期间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之后,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防范金融体系的“大到不能倒”,即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控。该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多金融监管的职能,加强了其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使美联储成为“超级监管者”,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对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对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

(二)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并强化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出现的最初目的是套期保值,可以促使风险内生化与杠杆化,进而规避市场风险,因此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归结为金融产品的创新过度,这是过于偏激的。然而,金融衍生品后来逐渐演变成了投机工具,偏离了最初的发展方向。金融衍生品高杠杠率、低透明度的特点,使得其金融交易很难受到有效监管,且容易产生放大的恶性效果。加之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风险扩散也更加广泛,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合作,促进信息交流。

具体来说,要将金融衍生品控制在必要的风险防范范围内,并且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现在各国在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英国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形成的三层监管体系,但更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日本则是按衍生品的种类交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财政部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要求所有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另外,国外许多商业银行中超过60 %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中间业务,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利润量仅占20%左右,因此应鼓励银行适当开展多方位资金、理财个性化服务,创新盈利模式。

(三)加强金融投资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带来了金融的国际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跨越国界开展金融业务,各国金融市场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世界金融逐渐连为一体,这使得金融风险具有潜在地被放大的可能性。因此,各国需要将各自的监管法律、管理和规则纳入统一的国际体系中,使金融监管逐渐走向国际化,以便合力应对金融投资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共享信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甚至监管套利产生投机国际转移情况的出现。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可以采取双边协定、区域协定甚至国际惯例规则的方式。

(四)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

金融投资也属于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要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理论基础是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应要达到目标,一是审慎监管,即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系统性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即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等不公平待遇。

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家都实施了保护金融投资者的重要措施。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推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简称FSMA,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知、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等四大监管目标,并首次采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这是立法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开创。该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理解和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应处于适当的水平。

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投资环境下,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很不够,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投资者对金融产品了解不充分,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投资者大量损失,但这些损失却很难得到赔偿。因此,我国在对金融投资监管进行改革时,应当注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规范监管

美国对投行业的监管模式是集中型,即政府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具体来讲是金字塔形状的监管体系,塔顶是美国国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各州级监管单位;中间部分是自律组织;底层为投资银行内设的监管部门。但是这种金字塔状多层级的监管模式并没能阻止美国投行在金融风暴中的遭遇,其原因在于监管尚存在灰色地带: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却无权监管投行,而负责监管投行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又是在2004年才获得监管权的,因此并未对金融投资业的飞速发展施加有效的监控措施。加上投行业在利益的驱逐下盲目扩张业务规模,与房地产市场联合开发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忽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金融危机并未对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带来重要冲击,但我们仍需持谨慎态度,对投资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加强信息披露,规范金融创新的投资活动,并对市场秩序进行监控,促进合理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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