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期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受众需求
2013-04-12余艳红
肖 俊 余艳红
(1.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00;2.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电广传媒系,湖南 长沙 410100)
一、受众需求催生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
不论社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呈现出多大的差异,社会民众总会有情感的需求,情感传递和交流是人类社会化的表现特征之一。作为传媒,当然也应该承载和表现公众的精神情感。在这一点上,电视媒体表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电视媒体不但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来展现社会公众的精神情感,而且随着竞争的加剧,深度开发社会公众的情感需求已成为明显趋势。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便是一个明证。
所谓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是情感类电视节目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特征有:它的题材往往选择普通公众在现实生活中引起情感冲突和共鸣,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得失,引发主要生活成员关系改变的具体事件,往往采用真实纪录、角色模拟重现、演播室沟通对话等形式,同时有主持人、嘉宾和现场观众以不同方式参与,以关系理顺、情感调解为主要目的。这类节目的人文关怀性比较强,同时,因为是真人真事,不同于普通的访谈类节目。
作为电视受众,当然也藉此获得一个了解当前社会民众情感状态的平台。或者说,正是基于满足受众对情感状态的关注和需求,才催生了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受众或从别人的情感故事中获取经验,或从别人的情感冲突中感知自身的幸福,或从各种非常规的情感历程中了解当前社会的急剧变化,或单纯地基于娱乐和消费心理。另外,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由于选题的公众性,往往也比较容易在受众中形成各种信息交流,甚至成为一种公共舆论。
二、社会转型期的公众情感需求
当前我国社会正面临结构转型,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是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从人这个层面上来讲,生活方式、人事关系、收入来源的变化直接导致情感观念、价值体系的变化,有些甚至是颠覆性的巨变。比如,过去中国人对家庭具有典型的神圣感、忠诚感、稳固感,结婚是一辈子最大的一件事,但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神圣感、羞耻感、忠诚感都明显受到冲击。这种变化必然引起社会公众对情感的重新思考,情感类节目就不同程度地给公众提供了或感性、或理性的原材料。
其实,还应当看到的是,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有部分社会群体对这种社会突变带来的生活变化并没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宏观层面的社会调适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那么,当受众面临各种突变时,一定会在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压力,工作不稳定、归属感欠缺、同事之间不信任、亲情打折扣、婚姻不忠诚、子女择校难、生病住院贵、购房压力大、情感生活单调、生活艰辛、幸福指数不高,等等。这些具体的生活问题接踵而至,使得公众的心理更脆弱、更消极,更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从而引发新的矛盾。而当这种社会群体性心理情感状态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会以更大更危险的方式爆发出来,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因此,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就体现了电视媒体调适人们情感,疏导社会矛盾的积极性。而且,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作为一种电视节目类型,区别于那些宏大的政治类节目和生硬的时事新闻类节目,采取一种很温情的传播策略,平常老百姓家长里短的琐碎故事和朴素情感才是此类节目的关注对象。恰恰是这些看似琐碎的家庭小纠纷、小矛盾、小争执,往往能折射出当前社会各种社会群体和阶层的生存状态、生活状态、情感和心理状态。为了更好地凸显传播效果,电视媒体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影像传播手段和技术,发挥着其自身的功能。那么,该类节目的受众到底有哪些情感需求呢?这种需求对传媒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一)对主流道德文化的追崇需求。社会转型期比较突出的特征有两点:一是道德观念淡薄甚至缺失,二是社会群体中充满着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信任危机,人与人交往缺乏应有的以诚相待和诚实守信。道德和诚信的双重滑坡,如果只发生在社会交往层面,对有一定社会交往经验的人来说,影响并不大。但是,很显然,现在更私人化的家庭生活层面,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在中国人最在乎的家庭生活层面,许多民众表现出极大的忧虑,茫然不知所措,最后的一道屏障已经没有安全感了,还有什么是可信任的呢?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有些媒体不但没有用心地去做各种安抚工作,甚至还热衷于炒作婚外恋、畸型恋、私生子、变态狂等极端题材,在制作节目中又有意无意直播冲突画面,渲染矛盾纠葛的方式,来增强传播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电视媒体的价值立场,混淆了道德观念,可能短期内有不错的收视效果,但其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继续强化了人们的这种不安全感和忧虑情绪,在社会生活层面表现出更大的冲突性和威胁性。比如,在湖南都市频道的《寻情记》持续30天的节目中,婚恋题材共26期,其中非正常婚恋题材19期。30期节目中得到妥善解决的只有3期,有较大肢体冲突画面的23期。这些数据很能说明问题。其实,无论任何时期任何媒体,都要努力表达和传播公众积极健康的精神需求,比如诚信、关爱、宽容、责任、付出等美好的情感和品质。问题主要在于电视行业从业者以什么样的方式,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在这个方面,重中之重是题材选择问题。把握好了题材,就确定了大致走向,不仅能提供一种高品质的倡导正能量的主流情感,也能带动媒体商业上的成功。
(二)心理抚慰需求。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真正目的不是去激发矛盾,让节目增加诸多故事性的冲突来提高看点,而是感性地给当事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这种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不仅让情感当事人受益,更重要的是,电视受众中很可能潜藏着数以千计的有类似经历的“准当事人”,他们也能通过节目得到极大的释怀和安慰。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众在情感事件中并不是要“做了断”,不是非此即彼的敌我关系,不需要张牙舞爪地咄咄逼人,而是要去解决情感问题、情感困惑、情感矛盾。这就需要以宽容的心态、有效的方法、理智的态度去应对。毕竟,节目结束了,情感当事人还是要过日子的。社会转型期的公众精神需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复杂,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事物、观念、价值都在发生变化,新的价值体系又没有及时建立。这种矛盾、徘徊、迷惘、敏感、怀疑的心理情绪随时可能蔓延,公众的心理承受力比以往更脆弱。主观愿望上,公众首先需要一个倾诉甚至是发泄的平台,要把这种焦虑通过交流的形式发泄出去,这实质上是来自内作用力的解压行为。而来自外作用力的解压,则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安抚和疏导工作,“在关注国家的命运和政治的同时,他们更需要看到希望,期待主流的价值观能够延续”。[1]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中的当事人,一般都首先倾诉自己的情感故事,现场参与者(主持人、嘉宾、观众)的现场倾听对情感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心理安慰,让当事人短时间内达到交流后的痛快感。而且,受众也是有血有肉的个体,也极有可能受到感染。别人的情感经历、人情冷暖、人性光芒,也会无形中影响自己。现场参与者及电视机前的观众,极有可能因为对情感当事人命运的关注,同时也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启示作用。比如,自身的苦痛和焦虑情绪得到了缓解,比以前更珍惜现有的生活,对自身情感问题的解决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方式等。所以说,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尽管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明显模式化和套路化的窠臼,但收视情况一般比较乐观。这也是情感类节目尽管有些煽情,并时常老生常谈,却仍然能够打动观众的原因。
(三)实际的情感援助需求。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中的调解对象一般为社会各阶层、各结构、各组织的弱势群体。他们之所以选择电视媒体进行调解,有些内容甚至涉及隐私,当然不只是需要一个倾诉和宣泄的平台,更迫切地,他们寄希望于媒体提供真真切切的现实援助,能使自己的困惑、矛盾得到妥善的解决。当然,电视媒体本身不是调解结构,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民事权力上都缺乏相关的权力和机制。但是,电视媒体是否具有真诚解决情感当事人情感问题的态度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情感调解类节目借助良好的传播效应,充分发动各种社会慈善力量,去真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喜怒哀乐和情感困惑,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部分实际困难,对情感当事人,对电视受众,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需要指出的是,电视媒体不是要去越权解决本应由政府部门解决的社会问题,而是相比政府而言,这种监督、呼吁和呐喊本身就是媒体从业者的本职工作,而且,是一种相对政府规范化、制度化的援助体系而言,更人性化、更具有时效性的民间援助机制,是对政府援助体系的有效补充。
(四)信息交流需求。虽然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主要不是进行社会监督,也不是要去进行社会批判,但情感当事人的情感经历一定会打上当前的时代烙印。社会转型期人们对自我价值的张扬和过分关注,是导致诸多社会和家庭矛盾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电视节目中以个案展现出来的独特故事就带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群体性。电视受众藉此了解周边纷繁复杂的社会,进而不断调整自己的生活态度,与时俱进。
(五)娱乐需求。不可否认,电视受众面对题材越来越另类、故事越来越复杂的节目,其心理不断接受新的考验。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曾经说过:“收视率是个隐匿的上帝,它统治着这个圈子,失去一个百分点的收视率在某种情况下无异于直接走向死亡。”[2]正因为如此,当前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整体表现出选题低俗、格调庸俗、制作粗俗,但极抓眼球的特征。电视受众的娱乐消费色彩越来越强,同情心越来越缺失,堂而皇之地窥探别人的隐私,津津乐道于别人的悲情故事,是该类节目主要受到诟病的地方。
三、对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思考
由于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讲的是真人真事,在制作与传播上肯定有一定难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可看性,又要避免引起公众的反感。因此,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制作存在许多瓶颈。比如,当前公众比较反感的题材低俗单一,画面粗俗不经剪辑直接播出,有意无意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在介入调解时身份越位,矛盾激化等问题,又是该类节目心知肚明的所谓“卖点”。播还是不播?怎么播?恐怕是所有媒体头疼的问题。应该明确的是,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的主创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恪守原则,尽可能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一)在传媒责任上,要遵守道德和法制。在调解过程,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绝不能违反法律赋予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未成年人的权益、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等等。而且,就算情感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同意播出或录制的意愿,也要首先权衡对电视观众的导向作用,倡导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体现和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反过来,即使观赏性很强、卖点多,但如果节目播出后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有实际困扰,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对公众群体可能产生某些明显能预判到的负面效果的节目,要果断舍弃。
(二)在媒介角色上,要保持客观中立。“媒介总是把自己打扮成‘和事老’的角色,但最后的结果往往于事无补,反而可能激化矛盾。而媒体并不关心结果,他们真正所需要的,不过是当事人能配合他们做一期能打动人的节目而已。”[3]不少情感调解类电视节目对委托人的偏袒在节目中是很明显的,即使事实真相并非如此,往往也只在结尾时只言片语地予以解释,令电视观众大跌眼镜。这并非媒体人不知道事实真相,而是因为从委托人的角度来制作节目的操作性会更强,素材会更多,后期剪辑也比较方便。既然定位于调解层面,媒体对情感当事人双方应一视同仁,让双方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三)在调解方式上,要尊重情感当事人。情感问题本身就很复杂,电视媒体介入情感调解的方式不应简单粗暴,突然面对镜头的错愕感往往使一方当事人极为反感。记者介入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忌讳随意对情感当事人指手画脚,俨然一个法官的感觉,要有充分的诚意和善良,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而且,在节目制作前和播出前,一定要获得情感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仔细解释制作原由,小心把握相关尺度,尽可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利益,特别不能出现为了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导致节目当事人今后生活遭受很大困扰的情况。
(责任编辑 陶新艳)
[参考文献]
[1] 范愉. 社会转型与公众精神需求[J]. 现代传播,2004(6).
[2] 布尔迪厄. 关于电视[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78.
[3] 刘国强,张永德. 电视情感类节目的伦理问题[J]. 新闻爱好者,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