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循证矫正的对象、问题与解决方案
2013-04-11张发昌
张发昌
(司法部燕城监狱,北京101601)
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循证矫正在中国监狱系统的引入、试验、成长与逐步成熟,必须紧紧立足中国监狱实际,为监狱安全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服务。而准确把握在中国监狱开展循证矫正的原则、步骤与方法,是促使循证矫正在中国更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重要保证。
一、循证矫正对象确定
确定好矫正对象,是矫正取得实效的重要一步。以什么样的人员为矫正对象,直接决定着矫正工作的方向、内容、技术和方法。因此,掌握确定矫正对象确定的原则、范围与方法,对搞好循证矫正非常重要。
(一)确定对象的原则
循证矫正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矫正活动,涉及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效益最大的地方,是开展循证矫正的基本要求之一。那么采用什么样的原则来选择循证矫正对象,才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呢?
1.高危险原则
高危险,或叫高风险,是指罪犯自身潜在的、对监狱秩序和社会稳定实施破坏性行为的高度可能性。主要有以下两种:
(1)高再犯危险。主要指回归社会后再次犯罪的危险。如前所述,国外学者对循证矫正的八项原则基本形成共识,并认为目标干预原则是其中的核心。目标干预原则中又包含多项更具体的次级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风险原则。研究表明,与再犯罪风险低的人比较,关注中高度再犯风险的人,资源的运用会更加有效。因此,应当优先将监管和治疗资源集中在高风险罪犯上以发挥最大作用。国外研究还表明:对高风险罪犯的广泛干预有降低再犯罪的成效,而对低风险罪犯进行广泛干预将会提高这些罪犯的再犯罪率。在研究中,高风险罪犯的再犯罪降低了30%,相同的方法用于低风险罪犯身上,其再犯罪提升了7%到29%。〔1〕所以,选择中高度再犯风险的罪犯作为循证矫正对象,而对低中度再犯风险的罪犯不用或少用循证矫正,不仅是成本—效率问题,更是事关方向性正确与否的战略抉择问题。如果方向错误,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2)高监管危险。主要指在服刑期间对监狱安全稳定可能造成破坏的危险。这其中又可按对监狱稳定损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两类:事故危险和秩序危险。秩序危险,是指发生非事故性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监狱秩序的行为(如打架斗殴等)的现实可能性。事故危险,是指发生绑架、冲监、暴动、凶杀等重大犯罪和脱逃、伤害、盗窃等一般犯罪及自杀、吸毒等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服刑人员可能具有高再犯危险,也可能具有高监管危险,也可能两者兼俱。
2.高价值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高危险原则是最常用的。但同时,也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循证矫正是出于特殊需要或特定研究目的,有高度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等。有些类别犯罪,虽然在人数方面不多,但却有一定典型性,或者有较大影响性,如邪教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外国籍罪犯、精神病态罪犯等。这些类别的犯罪人员,即使其个体再犯风险不高,从宏观(并非指每一监狱)上讲也应当选择一部分作为循证矫正的对象,重点研究对他们的矫正规律,提高矫正效果,并从中总结其走上犯罪的关键环节,为搞好一般预防提供借鉴。这样的矫正和研究,有很高社会性、政治性、安全性或国际性价值。另外,出于比较研究等研究工作的需要,也可以根据研究具体内容选定特定服刑人员作为矫正对象。
3.高匹配原则
即矫正方向、目标资源、矫正条件三者高度相宜。矫正方向主要由高危险原则和高价值原则决定,而具体方向是盗窃犯或是涉毒犯,是初犯或是累犯,是长刑犯或是短刑犯,是自杀危险犯或是凶杀危险犯,是一个类型或是多个类型,是从教育的角度、管理的角度或是心理咨询的角度等,则取决于目标资源和矫正条件。从目标资源讲,主要看每类罪犯(现押及未来)的总量,哪一类人数、问题、价值在目前(或未来)最为突出,做到“高中选高”;从矫正条件讲,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愿望与能力、警力结构与分布、警察专业结构与优势、协调难度以及矫正场所、设施、师资、工具等方面情况。只有做到矫正方向、目标资源、矫正条件三者相适宜、相协调,循证矫正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其中,矫正条件往往起着根本作用,尤其在开展循证矫正实践的初期,直接决定着具体矫正方向的多少及目标资源的选择。
(二)确定对象的范围
按照“三高”原则确定循证矫正的方向后,就需要考虑筛选对象的范围。从监狱的角度,要综合考虑各监区押犯的类型、目标资源(即在押符合目标要求的服刑人员具体人数)的多少及代表性(如女犯、未成年犯)、矫正条件等情况,根据不同的匹配度,对不同监区指定不同的矫正方向和任务。其中,如果某些监区某类目标资源充足,矫正条件与其他监区相当,则以目标资源是否充足作为矫正方向的主要选择依据;如果相关监区目标资源相当,则将矫正条件的优劣作为主选依据;必要时,也可在不同监区之间根据情况调整目标资源、警力或者领导班子。监区考虑分监区、省局考虑各监狱相宜的循证矫正方向和任务,其基本思路与此一致。
在循证矫正从试点到普及,逐步成为全体同志都掌握的基本技能时,那么每个警察都可以从自己工作职责或其他角度出发,确定是针对罪犯个体或小组或更大群体,自行选择具体方向、具体对象开展循证矫正工作。
(三)确定对象的方法
在清晰地了解确定循证矫正对象的原则之后,还应当掌握一定的方法,来具体地筛查出对象。筛查对象可以在入监阶段结束后进入矫正阶段时实施,但最好是在入监阶段就开始筛查,以便于尽快实施针对性矫正。
1.基础方法
(1)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2)阅档法。它是搜集研究与矫正对象有关的文献资料以阐释其心理和行为特征的研究方法。通过档案,便于纵向掌握罪犯思想心理的发展脉络,是判断其恶习深度的重要方法。累犯、手段恶劣残忍的暴力犯等常常进入高再犯危险之列,往往就是通过阅档法等方法评估的结果。
(3)测量法。它是用一套经过标准化量表来测验某种心理品质的方法。通过测验,可以为进一步的诊断、评价、甄选和有效的实践与指导提供依据。常用的测量量表如中国的COPA-PI,国外的暴力危险评估指南(VRAG)、暴力危险性量表(VRS)、暴力危险评估方案(HCR-20)、机构内状况调查(LSI-R)、犯罪群体再犯量表—第二版(OGRS-2)、精神病态量表(PCL-R)等。通过量表测试,可以方便而清晰地掌握罪犯的异常心理特征。
(4)访谈法。它是通过与被访者面对面直接交谈方式来调查收集信息资料的方法。访谈法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又由于访谈的方式简单易行,即使被访者阅读困难或不善于文字表达,也可以回答,因此它尤其适合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所适用面较广。
2.优选方法
(1)综合分析法。当观察法、档案法、访谈法与测量法等取得的结果,一致倾向于罪犯具有高再犯危险或高监管危险时,矫正对象即予认定;否则,如果不同方法之间的结论不一致,则应进一步作补充调查分析,最终由监区矫正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研究决定取舍。在这个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违法犯罪心理倾向和行为恶习状况,对累犯、多进宫犯等,在研判中宁可把问题看得严重一些,把原因查摆得更深细一些;要结合改造实际,重点关注顽危犯、屡次严重违规违纪的暴力犯等;要排除“低效性”对象,对重新犯罪危险性一般、较低的罪犯不得列为矫正对象。
(2)精确筛选法。如果说以上方法是侧重于高危险原则的质性排查,那么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还要依据高匹配原则进行量性筛查:即立足矫正者能力与矫正条件,对初步挑选出来的对象,再根据文化水平、年龄、刑期、场所警力、文化偏好(价值取向)、矫正目标等因素进一步筛选,使目标范围进一步具体化、矫正对象进一步同质化。比如,从初选对象中挑选余刑在3—5年、文化在初中以上水平、财产性犯因的罪犯,等等。
(3)高度取舍法。所谓高度,是指再犯罪的危险等级,一般分为低度、低中度、中度、中高度、高度。试点工作前期或限于警力条件等,难以同时把所有选定的高再犯危险对象纳入循证矫正实践中,则采取“高中选高”原则,选择具有更高程度再犯危险性的罪犯,作为首批矫正对象,其余的分批进行矫正。
3.随机对照分组
在目标对象筛选完毕后,需要进行随机分组和对照试验。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简称RCT)是一种对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某种疗法或药物的效果进行检测的手段,特别常用于医学、生物学、农学。随机对照试验的基本方法是,将研究对象随机分组,对不同组实施不同的干预,以对照效果的不同。〔2〕作为循证矫正的一个步骤,随机对照分组,即将研究对象按照随机化的方法分为对照组和试验组,在试验组采取一些特殊的矫正措施,对照组则只按常规方法管理教育,这样得出的结果才能证明在试验组采取的特殊措施是否有效以及有效程度如何。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在医学领域,RCT设计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设置对照组(control),研究对象随机化分组(Randomization)和盲法试验(blind)。但在循证矫正中,可以在对照组中采取盲法,在试验组中却无法采取盲法,而且必须透彻地向试验组中的罪犯讲明各项措施的目的意义,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其二,随机区组设计。随机区组设计(block randomization)又称配伍设计、配伍组设计。即不仅要分对照组和试验组,而且在试验组中最好再进行二次分组,使各试验小组进行平行试验。二次分组可以按照年龄、文化、刑期、捕前职业、犯罪次数等的相同或相近作为区分标准。其要点是做到区组内尽量同质,使得实验结果的差异更好地归于不同处理的影响。随机区组的设计难点是要求区组内受试对象数与处理数相等,实验结果中若有数据缺失,统计分析较麻烦。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可以更清楚地判断矫正证据的适用效果。在分组过程中,如果小组内的人员正好在一个建制内,比如都是同一个监区或者分监区的,效果最好。
如果不在一个建制内或者同一个关押单元内,那么就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将相关人员集中在同一建制或关押单元,这样更便于集中活动,减少日常协调频次和难度。
二、矫正对象问题界定
矫正对象的问题,是指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可能导致其走向重新犯罪道路的矛盾和疑点难点,是循证矫正之“矢”所瞄准的重点靶标,是矫正者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内容和主要任务。确定了矫正对象的问题,循证矫正才能制定出明确的矫正目标和合理的矫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加强矫正的针对性,保证矫正效果。
(一)问题性质区分
一般说来,当矫正对象确定时,矫正者对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已经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只是这种了解还比较笼统、原则和概括,并不是一切必要而且可以得到的信息都已经掌握了。之所以要在这里进行问题范围区分,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矫正目的和矫正目标,以便集中精力从主要方面和核心环节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分析。
导致犯罪的原因,既有环境因素,又有个人因素。我们一方面要重视犯因性环境因素,另一方面更要对犯因性个人因素透彻剖析。从个人因素来讲,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关键而具体的问题,大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分析与归类:
1.犯因性缺陷
凡列为高再犯危险对象的罪犯,犯因性缺陷是必查和首查项目,主要着眼于对罪犯实施根本性矫正。吴宗宪教授把犯因性因素分为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个人因素、犯因性互动因素(其中又包括犯因性认识、犯因性反应方式、情景因素)三大要素。〔3〕我们认为,在监狱的矫正中,对罪犯出狱后的环境因素以及情景因素很难施加有效影响。监狱矫正能够做的,也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关键和核心:即矫正罪犯的个人缺陷。所以我们把犯因性个人因素和犯因性互动因素中的犯因性认识、犯因性反应方式,统称为罪犯个体的“犯因性缺陷”①这与吴宗宪教授的描述略有出入。在《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一书中,吴宗宪曾指出,“犯因性差异”可以理解为“犯因性缺陷”,这里的犯因性缺陷明显是包括了犯因性环境因素和犯因性互动因素中的情景因素的。而本书此处所称犯因性缺陷是不包含犯因性环境和情景因素的。,具体包括犯因性生理因素(包括生理结构、身体类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等)、犯因性心理因素(包括动力、人格、思维模式、情感情绪、精神状态、观念、教育、能力、技能等)、犯因性行为因素(包括不良行为习惯、不当生活方式等)、犯因性认识缺陷(包括社会知觉缺陷、社会认知缺陷等)、犯因性反应方式(包括反社会态度、不当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暴力行为、欺骗行为等)五个方面〔4〕,可以简称为“五条说”。当然,这并不是说犯因性环境因素、情景因素不重要或不在考虑之列,而是说在研究罪犯的犯因性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的时候,也仍然要围绕着犯因性个人因素来思考,研究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的目的在于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犯因性个人因素的形成、发展以及是如何起到主要作用的,最终的落脚点仍然在于罪犯个人的犯因性缺陷。这样做,也更容易将矫正目标集中聚焦。
2.稳定性问题
所谓稳定性问题,主要指影响罪犯思想情绪稳定的核心问题或重要生活事件等。如与他犯、警察或亲友的激烈冲突、长期无人会见、身患重病、违纪受到严肃批评或行政处罚、悲观绝望厌世思想严重、家庭变故(如配偶提出离婚、重要成员病逝或犯罪、意外丧生以及面临拆迁、析产、继承)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罪犯的情绪稳定,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凡列为高现实危险对象的罪犯,这是首查和必查项目,主要着眼于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监管秩序。
3.发展性问题
所谓发展性问题,即人在发展的意义上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需求等。搞清楚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认识“两高”(高再犯危险和高监管危险)罪犯,都非常重要。对于列为循证矫正对象的非“两高”罪犯,更是必查项目。通过了解其生活史、成长史、犯罪史,挖掘其在3岁、5岁、青春期等关键年龄阶段以及安全、爱、自尊等关键要素方面的状况与缺失,挖掘其内心的成长成才愿望,以便在之后的矫正活动中予以关注和支持,使之得以一定程度的满足,并在这一过程中解开心结、释放积怨、弥补缺失、增强自信,为目标问题的解决提供动力。通常,矫正者的注意力多会在犯因性和稳定性问题上反复探究,而在发展性问题上最容易忽略,以至事倍功半;相反,对发展性问题的重视与深入研究,则很可能在研究犯因性、稳定性问题处于山重水复之时,另辟蹊径,收到柳暗花明之效。因此在对矫正对象问题评估中一定不能忽略对发展性问题的研究与评估。另外,针对某些类型罪犯,虽然再犯风险和现实危险不高,但是却有其他方面的高价值,那么从成长成才角度,也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使他们的心理成长与行为模式得到发展完善;推而广之,从公平和应然的角度上讲,每个罪犯都有权获得相应的、科学的、适度的循证矫正,那么对于大多数非“两高”罪犯来说,评估和解决发展性问题,是一项具有普适性的课题与任务。
列出以上三种区分方法,主要是便于从个体角度聚焦问题,并不是忽略犯因性环境因素。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研究中,采取的是综合性方法,一般从八个方面分析罪犯的犯因性需求(缺陷):犯罪人格、反社会态度和价值观、自控能力差、社会技能和就业技能缺乏、犯罪同伙、结交刑释人员、吸毒酗酒、家庭破裂等,可以简称为“八条说”。此外,还有从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角度分析的方法,从罪犯的态度、价值、犯罪史、所受的教育培训与就业等角度分析的方法来评估重新犯罪风险等等。我们认为,从“五条说”来分析罪犯的犯因性个体缺陷,可能是更中国化的表述、更简便直接的方法,也便于在分析个体致罪因素时聚焦核心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开放、灵活的态度,酌情选用某种思路,或将“五条说”与“八条说”等多种思路有机结合,将个体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补充,形成更为完整的认识体系。
(二)问题评估方法
一般来说,稳定性问题比较表面化,通过观察法、档案法等即可相对容易地发现,而犯因性缺陷及发展性问题,则需要多种手段综合深入分析,才能较为准确地认定。
1.量表测试
由于目前还没有开发出中国自己的、专用于循证矫正的量表,可以采取一些替代性量表。如采用加拿大的《矫正需要评估表》进行评估,该量表包括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交往、滥用毒品、社区生活、情感、态度七方面的内容,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但该量表中的宗教问题以及对问题的表述方式等不一定适合中国罪犯,需要在实践中予以修订改进,如增加生存状况的调查等。在评估矫正需求的量表中,美国的《心理问题内容量表》(psychological problem content scales)包括外部问题(愤怒、攻击、人际、情绪、自杀等)和内部问题(自我概念、内向、社会适应、疏离等)两个部分,也比较适合。另外,还可采用一种或数种人格量表(如MMPI、16PF、COPA—PI等)以及各省自行研究开发的相关量表如江苏的《XRX/WXRX》(心理认知行为量表)量表等进行辅助性分析。随着循证矫正工作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将有更多更有效的国外量表的引入改进和国内测试工具的研制开发,矫正工作者将有更多选择。
2.获取资料信息方法
通过行为观察、阅档、访谈、座谈、家访等方式,进一步获取更多详细资料信息。尤其是对发展性问题的了解,深入细致的个别访谈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
3.矫正者综合分析评估
根据量表评估结果,结合罪犯家庭、成长教育、谋生就业、社会活动、犯罪历史和服刑改造经历等情况,进一步分析掌握矫正对象的主要犯因性缺陷或稳定性、发展性方面的关键问题,细化确定需要矫正的具体内容。
在评估问题时,如何处理各种方法得出的有差异甚至相反的结论?方法有三:一是过程排查。比如:当时的测试环境是否安静?测试人员的指导语是否明确?集体测试时间是否仓促?个体测试时测试人员的能力、态度、认真程度、测试时间如何?被测试人员是在什么状态下进入测试情景的、心境如何?这些都会影响到测试或评估的质量,例如将至少需要40分钟完成的测试10分钟就了事,结论肯定不会准确。另外,对观察性、访谈性等结论,也可反思证据与数据支撑的可靠性,全面思考观察到的依据是偶发现象还是多次出现,偶发现象的前因后果是否清楚,而不能对现实表现简单以优、良、差来应付。当然,评估也不排除测试量表的适宜性、科学性存在问题和不足,不排除矫正对象为了功利性目的而在服刑中表现出极强的克制力与欺骗性等。二是再作印证。如果过程没有问题,可以在环境安静和心态平静的条件下,再次测试,比较两次的结果;或者换个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再做一次访谈。三是综合比较。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集体会诊,将各类方法中出现次数更多、更为集中的因素及近似因素作为主要参照依据。
(三)问题程度分析
在界定问题时,往往容易把症状与病因相混同,虽然二者都可称为问题。这就有一个问题的深度或程度的区别。如感冒发烧,直接原因可以是着凉引起,深层原因却可能是自我保护意识差,或者是自虐,或者是为了某种目标甘愿冒着凉的风险等,再往深处挖,可再研究他为什么自虐,为了什么目的而冒险,这背后又是什么原因,等等。因此,在界定问题时,一定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能仅仅局限在感冒发烧这些症状层次,而要尽可能深入地探索究竟,对每个具体问题的成因最好都能画出一张鱼刺因果图来,形成直观而清晰的逻辑脉络,以便主次鲜明、先后有序地开展矫正活动。
(四)问题界定策略
1.多面评估,分析联系
虽然“三高”原则已使我们在筛选对象时,对矫正对象的问题有了基本把握,但是还要从其他方面深入评估,如对高现实危险罪犯,要另外从再犯危险性(犯因性)、发展性等方面评估。这样做既可以进一步印证我们最初的判断是否准确、有无出入,还有助于查找几方面的联系脉络,形成立体分析框架,有利于从系统性、整体性上查找到更多的突破口。
2.抓准核心,直指要害
在整体分析基础上,我们不可能把八个或者十几个问题都同时解决,而要根据现实条件、难易程度、重要水平、矫正能力等,从中梳理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到应当解决并能够解决的核心因子,或者找到哪怕在服刑中不能彻底解决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的关键问题。对挑选出来的这些若干问题,是全面解决或是分组解决?是同时解决或是逐一解决?这些都要结合罪犯刑期、问题重要程度与难易程度、监狱资源状况、罪犯个人意愿等综合考虑。如果不分主次,不分现实性与可能性,必然影响最终效果。
3.整合共性,突出个性
在实验组中,各个成员的问题既有类似的一面,更有个性的一面。矫正者必须将二者合理归纳、整合,矫正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大多数仅是矫正者的认识。这些认识必须得到矫正对象的认同,才能成为矫正的目标。至于如何得到矫正对象认同,我们将在下面“矫正关系的建设优化”一节中具体论述。
三、对象问题解决方案
矫正对象的问题分析清楚之后,如何才能予以解决,采取哪些矫正措施才能实现矫正目的呢?按照循证矫正的思路,此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必须在广泛检索基础上找到并用好相关的最佳证据,精心形成矫正方案,为科学高效地矫正罪犯设计出缜密的行动规划、描绘出清晰的路线图、制定好便捷实用的作业指南。
(一)善于寻找和运用最佳证据
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核心所在。证据的内容很广,大体上可分为静态证据(犯因性证据、外引性证据)和动态证据(条件性证据、评估性证据、实施性证据)等。本节所指证据仅指外引性证据。
1.证据检索
(1)检索目标:以能够有效解决实际矫正对象犯因性缺陷和矫正需求的矫正证据(矫正项目)为目标,进行证据检索。如以“××类罪犯矫正项目”、“××型罪犯矫正案例”等作为关键信息进行检索,获取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矫正证据项目。
(2)检索范围:加拿大、美国、英国等西方先进国家和大陆及港台地区相关专业的文献、专著、期刊和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会议资料、专业研究报告;国际互联网相关专业资料;国际循证矫正协作网矫正证据库;本监、本系统循证矫正证据库及局域网信息平台等。
(3)检索项目:根据矫正对象的问题与矫正目标,检索寻找相应的矫正项目,诸如认知行为矫正类项目、社会交往技能类项目、情绪控制类项目、劳动技能类项目、教育类项目、家庭矫正类项目、生活能力帮助类项目、回归帮助类项目、戒毒类项目、暴力防治类项目和性犯罪控制类项目等,矫正项目“类”下分若干“种”。应根据检索目标的需要,检出相关种类的矫正项目备用。
2.证据鉴定
经过检索,可能获得大量相关证据。那么,面对众多证据,怎样确定哪些可用、哪些参考?在可用的证据中又以哪些为主、哪些为辅?要搞清这些问题,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类、优选:
(1)梳理。因为在检索时,是以一定目标或关键词为基准的,所获得的资料虽然都会有相关词语、内容与矫正者的需要相吻合,但是吻合的程度却差异极大(特别是在尚没有专门的循证矫正数据库时)。因此,应首先进行粗略的梳理分拣,把其中所有大体相近、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和借鉴意义的证据挑选出来,作为有用的“初选证据”,而把其他关联性不大的证据放弃。
(2)分类。在“初选证据”中,也并不是所有证据的效用都是一致的。在这里,关键是考察证据产生背景中的对象病症与当前需要矫正的对象的病症(基本情况、性格、动机、文化程度、学习方式和再犯风险程度等)之间的相似性:有些是细节相似,有些是局部相似,有些是整体相似。相似性的高低,体现了适用性或对症性的强弱。因此,要从“初选证据”中将对症性强和较强的证据归为一类,叫作“优选证据”,把其他的证据归为“备用证据”。这个环节是从矫正对象的角度来考察证据,极端重要,不可忽略。①有些文章在讲到证据时,直接叙述五级分类,而对所搜集到的证据的适用性重视不够。中医讲究辨证施治,必须先辨证,才能施治,是十分正确和值得借鉴的。因此,鉴定证据,也必须首先以“病症”为基准,认真考察证据产生于什么样的对象及病症,与当前需要施治者的病症一致性、同质性程度如何等等。
(3)定级。在所有“优选证据”中,其证据效力又有很大区别。这里,就需要从研究者的角度考察证据的产生过程,来作进一步区分。一般认为,建立在全部随机对照试验上的系统评价和元分析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最高,效力最大;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的对照研究、无对照研究或观察性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次之,而专家意见、个人经验等证据级别最低。〔5〕在一定程度上,级别的高低,体现了其科学性的强弱。在实际工作中,原则上要首先选择和使用级别高的证据,如果没有更高的证据,才能选择下一级证据。另外,必须引起矫正工作者注意的是:有些证据的使用是需要条件的,如果基础条件不具备,只能放弃这些证据。能够使用的只能是具备资源条件或者替代条件的证据。
以上三个步骤,必须依次进行,尤其是第二、第三步,不能乱序。要清醒地认识到:再高级的证据,如果不对症也没有用处;级别不高的证据,如果对症也有一定的作用。在对症的基础上确定级别高低,是证据优选之途;先认级别再看是否对症,则可能浪费时间精力或者丧失本来可能很有效的证据。总之,矫正工作者在选择和使用证据中应把握和兼顾证据的对症性、条件性、科学性,缺一不可。
3.精选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优中选优,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特征、文化和偏好,考虑矫正者的优势与监狱资源情况,注意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适症。在鉴定和选取证据时,就已经注意到对症问题了。但那时关注的症,可能更多是某一类人共性的症;而在运用证据过程中,要进一步研究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针对每一个体更加具体、细微的症状来选取相适应的证据,切实做到证症相符。
(2)适人。同样的症在不同人的身上,其诱发原因可能是不同的,其强度表现也可能是不同的。同样是咳嗽,可能是感冒,也可能是炎症;同样是暴力行为,可能是侵财型的,也可能是防御型的或激情型或预谋型的。同一个证据的运用,面对性格、文化、经历有很大不同的个体,也必须做到因人而异。适人的另一层意思,是证据对于矫正者适宜,即面对一种以上高级别证据时,矫正者对哪一种证据运用更熟悉、更有经验、更有把握,就采取哪一种证据。
(3)适时。这里的时,既指时段,也指时机。证据的产生都是有具体的时段的,比如在矫正对象服刑的早期、中期或末期。运用证据时矫正对象的服刑时段最好与证据产生的时段能够相符(当然,即使不同,也不是不可借鉴性使用)。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具体证据使用的时机,比如在悲观时善用感化、在身无所长的罪犯忧心未来生存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
(4)适资。就是证据的使用要与现有的资源条件相符合。比如,在某一证据中,矫正对象因学会汽车维修而信心大增,主动改造,成效显著。而在适用这一证据时,监狱并没有汽车维修项目,那么不妨因情制宜,引导矫正对象从现有技能培训项目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证据的使用,一切当以条件为基础,以有效为归宿,不必胶柱鼓瑟,刻舟求剑。
(二)精心制定矫正方案
在证据的检索搜集、鉴定选择结束后,要制定出具体的矫正方案。方案策划是书面的、有结构性的一种工具,它帮助罪犯和矫正工作人员建立协作关系。制定矫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
1.找准矫正问题
(1)矫正问题的提出与归纳。根据罪犯现实表现和各种方法掌握的信息,对问题进行基本归类和总体描述。
(2)矫正问题的分析与聚焦。对各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中选择重要性、现实性、可能性兼备的若干方面作为需要矫正的主要问题。
2.确定矫正目标
(1)总体目标。是指本方案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这个最终目标可以和监狱目标一致,如消除或降低再犯危险(或现实性安全危险),弥补缺陷、提高发展能力等,也可以低于监狱改造的总体目标,如提高自控能力,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等。如果罪犯的犯因性缺陷有许多,应先主后次、先重后轻,分期解决。总体目标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来综合设定。
(2)阶段目标。根据总体目标和矫正个体的不同情况,将当期总体目标的实现分为若干阶段,提出具体的、递进性的各阶段目标。
3.精析矫正证据
将搜集到的所有证据按照一定步骤进行排列和筛选,分析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对“优选证据”分级鉴定,进行特点描述、对比分析。在选择证据时需要考虑:(1)效果如何,是否能够有效矫正罪犯的犯因性缺陷或其他问题;(2)这些结果产生的背景、对象与条件等,与当下要矫正的这类罪犯是否对症、有无帮助。(3)资料提供的研究结果是否正确可靠,是否采用了科学严谨的方法。(4)产生和运用这些证据所需要的技能,矫正者是否掌握。通过研究矫正证据与当下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特别是矫正需求的匹配性,以及与矫正者能力、矫正资源的匹配性,来确定循证矫正实际采用哪一类、哪一套(个)矫正证据。这个过程既是对证据的进一步认识,也为下一步在何时何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运用和发挥证据作用奠定基础。
4.安排矫正过程
这是整个矫正方案的核心部分,证据的具体适用在这里得到集中体现。矫正过程中的每一项内容的设定、内容之间的衔接过渡等,最好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理论依据,起码也要有明确的矫正理念作主导,贯穿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矫正过程主要包括:
(1)总体时间安排。根据矫正对象、矫正目标、矫正问题的具体情况,按照干预强度与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中级、中高级、高级)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矫正活动的长度(以月为单位)、密度(一周几次及总时数)和内容(行为的、心理的、活动性的等)。
(2)共性矫正活动内容。即针对试验组成员存在的共性矫正需要,精心设计针对性的矫正内容、矫正方式,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安排好次序,有计划地实施集体矫正活动,以提高效率;其中,认知行为疗法是常用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认知行为方法中,积极的社会技能如性格管理技能、解决问题技能等会被传授与实践,它运用行为技术,通过不断的重复和日益复杂的练习,可以有效改变反社会的思维模式,使罪犯以新的思维方式建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认知行为疗法对大部分中、高度风险罪犯都是最有效的矫正项目之一。另外,在当下中国经济社会正在进行深度转型、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现实条件下,对于相当一部分罪犯来讲,职业技能的培训与强化也理应列入矫正内容之中。需要强调的是,循证矫正不像有的同志认为的那样,只是对试验组成员进行小范围教育、心理咨询或团体心理矫治,而是要将管理、劳动、教育、心理咨询等各种手段有机融合,需要强化什么内容就使用什么手段,只要注意与对照组的区别就行,因为只有这些有区别的地方才是导致循证矫正是否有效及效果大小的关键证据。
(3)个性问题的处理对策。对具有个性化的问题,要通过个别咨询、个别教育及其他个性化处理等方法予以针对性解决。这里既包括经过前期认真分析所掌握的每一成员的个性化问题,也包括在实施共性矫正活动中成员所暴露的、前期并没有意识到的问题。要在对每一个体的每一重要问题深入分析基础上,结合个人性格、文化、爱好等列出单个罪犯独特的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并根据风险/需要的改变,调整与修改矫正方案,满足既定目标。在整个矫正活动中,要对国外提出的循证矫正八项原则充分考虑,尽量结合实际参照使用。
(4)矫正活动具体安排。包括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实施矫正人员、活动目的、内容与要求、事前准备工作、小结要求、作业、反馈安排等。可以用列表形式,使每一个矫正者和矫正对象对全部活动安排都做到心中有数。需要注意的是,列表周知的一般是共性活动,个别咨询如何适时插入且不致密度过大,需综合考虑监区日常安排、个体愿望迫切程度、矫正者情况等因素,合理设计,以期达到正向效果,避免适得其反。
总之,准确筛查矫正对象,精确评估对象的问题,科学选取最佳证据,精心制定矫正方案,是循证矫正的重要内容与基本步骤,必须认真对待,有序实施,才能为矫正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奠定坚实基础。
〔1〕明尼苏达州循证实践研究〔R〕.明尼苏达州矫正部门2011年立法报告.
〔2〕http://baike.baidu.com/view/1586098.htm.
〔3〕〔4〕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85-88.〔5〕周勇.如何认识循证矫正〔J〕.中国监狱,201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