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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中的运用

2013-04-11欧阳爱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商法法学专业主义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所谓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即指在任课老师直接指导下,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各类法律问题处理,并通过各种途径谋求相关法律问题之最终解决。〔1〕而《国际商法》课程作为一门专门研究探讨国际商事活动法律规范、传授实用性国际商事法律知识给学生的专业课程,长期以来在我国均为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相关专业高等教育骨干课程之一。不过因此等非法学专业终究和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法学专业有较大差别,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少数公共课外,很少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甚至部分院校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的老师亦非法学专业教师而是简单由工商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教师兼任。这么一来,本应对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教授学生丰富经贸法律应用知识起关键作用的《国际商法》课竟无意间成了被边缘化的课程。有鉴于此,国内诸多学者纷纷在《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方面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笔者认为,除了当前国内学者提出的教学内容变化、修订教材、加强案例教学等教学创新指导意见外〔2〕,大力推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之运用也不失为一条重要可行进路。

一、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特征与内涵

(一)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基本特征

特征作为事物本质属性的外化显著形态,它是本事物区分于彼事物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根据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概念,不难发现,它大多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教学视域的全景化。较之传统“填鸭式”的直接性书本灌输教育或者近年备受青睐的案例教学法,当事人主义教学法最大区别之一即体现了教学视域的全景化。所谓全景化,顾名思义即从全方位视角展开总领全纲式的法学知识传授且保证学生能身临其境地感受到这种教学景观。虽然传统“填鸭式”书本灌输教育也是按课程体系安排实施全方位教学,但它没有考虑到学生自身兴趣爱好完全系被动传授缺乏身临其境之感。至于以典型案例讲解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案例教学法,尽管顾虑到了学生接受知识的兴趣,但典型案例并非课程每个教学环节都普遍存在,其教学自然无法绝对做到全方位展开。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则不然,它一方面像传统教育那般设置了宏观的教学课程体系,另一方面还充分考虑到了学生自主学习兴趣,同学生现实生活、未来工作紧密衔接,确保了学生身临其境的学习自主性。所以,教学视域全景化可谓它的一大基本特征。

第二,学生参与的明显直接化。既然是一种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要求学生要身临其境地以当事人身份介入到相关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中来,那么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就体现了明显直接化。之所以是“明显直接化”,那是因为传统书本灌输教育也会设置有部分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环节,但这些问题未必一定和学生有关能引起他们共鸣。即便是具备较大参与色彩的案例教学法,因法律诊所教育过程内学生更多系以当事人代理人角色进入案情,直接性也并非很明显。但在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中,学生是凭借真实身份融入案件中去,他们自己的思维判断控制着教学进程,强烈成就感和激励效应无不令其参与凸显着一种明显的直接化。

第三,教学效果的显著化。教学效果显著化,即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能取得不亚于甚至超过其他教学改革方法的更明显教学成效。虽说传统书本灌输教育和案例教学法等新兴教学手段也很注重教学效果,但传统书本灌输教育重在系统绵密的书本理论知识教学,学生即便能通过课堂听讲、课后强行记忆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因缺乏实践应用经验,理论知识仍很难迅速转化成直接“生产力”;而案例教学法虽一定程度强化了学生实践能力,但理论知识传输又或多或少存有欠缺,这给实践应用也会造成不小阻碍。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以学生作为当事人的方式亲身介入教学参与法律问题处理和解决,一面在身临其境中促使学生不知不觉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另一面更在模拟实践中锻炼了学生交往、应用能力,故其教学效果相当显著。

(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内涵

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内涵,即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就内质层面来说究竟有哪些依据和支撑基础。笔者认为,它的内涵不外乎下列两方面:

第一,当事人主义教学法满足了实用主义法学理论的需要。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法律学习的关键即将其视作一门经世致用的精湛手艺。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用一种引领学生自主参与法律问题处理、解决之范式督促他们在实战中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如具体法律条文、实际的法律文书写作等等),此类教学方法无疑同强调实用性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是完全吻合的,能极大促成学生相关实用能力之飞速提升。

第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迎合了现代高等教育复合人才培养理论的需要。现代市场竞争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复合型“通才”的培育又渐渐取代了传统单一型“专才”培育成为现代教育尤其是现代大学教学之追求目标。具体到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学生来说,他们光了解自己学科本身的经济管理、英语知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法律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也是其必须掌握的重要应用技能,否则的话又焉能成为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之适时提出实属同现代高等教育复合人才培养理论的不谋而合。

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运用的现实价值

较之系统讲授法学知识、全面探讨法律问题的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更多系一种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进而提高学生法律实用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亦莫不如是。这么一来,《国际商法》课程和法学专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商法》等近似课程相比就必然会将教学侧重点放置于相关实践工作环节而非纯粹法学理论思辨探讨。不过,尽管《国际商法》课程理论含金量要一定程度低于法学专业的《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等课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课程教学难度也会小于法学专业近似课程。实质上,由于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商务英语等受人才培养目标、总体教学模式影响,学生在三到四年的高等教育过程内往往仅开设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①事实上,即便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因它强调的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并重,其在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传授方面起到的作用仍是有限的。等极少数和法律相关的课程。即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较浓厚兴趣,除了自学外,他们也几乎很难在正式课堂上学到法律。况且某些高等院校因自身师资条件或其他主客观因素桎梏,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的老师亦是由普通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教师甚至政工干部、辅导员兼任。这些老师虽大多在工商管理、外贸、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着一定造诣,但涉足法律问题时受专业限制又未必绝对精通,从而令本门课程教学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除了《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实际难度不小以外,当前该课程教学还普遍呈现出了不受师生重视的边缘化尴尬局面。虽然很多老师和学生都能意识到国际商法在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应用价值,但由于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等并非纯科班的法学专业教学,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内所占比重较小,课时也不算多,故有意无意间国际商法就沦落成了虚具其形的“副科”——一些学生认为它所占理论学习比重不大,无形中产生了应付了事的态度,使之很大程度蜕变成一种应付老师点名和混学分的课程(当然那些对法律的确有浓厚兴趣的学生除外);部分任课老师也认为这是很肤浅的法律常识性课程,无须像法学专业教学那样投入过多的责任心,大体上能说得过去就行。这样长期下来,既不利于学生真正掌握必需的国际商业贸易活动法律知识,更不能为其日后工作实践提供有用指导。

面对此等困境,大力推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无疑势在必行,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的运用便是其中一条可行之路。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现有的其他教学改革方法仍不能圆满地解决前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暴露出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在课程内容方面进行改革,精讲总论淡化分论。〔4〕这种内容变化的教学改革方式看到了国际商法总论总领全纲之作用,通过详细讲解总论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尽快了解、领会相关法学知识和术语的确有较大帮助。但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学毕竟是一种实践主义教学,教授过多的总论抽象法律理论知识却忽视了分论中最重要的实践知识,岂非本末倒置?还有学者提出,我们应当修订教材如突出国际贸易统一法、增加服务贸易法等来增强课程实用性进一步引起学生兴趣。〔5〕但要看到,国际贸易统一法、服务贸易法很多内容目前已在国际贸易相关课程中得到了较详尽体现。倘若盲目将其引入《国际商法》课程,既可能导致教学内容重叠交叉又难免因教学负担增加令学生丧失了兴趣适得其反。另外对近年国内广为提倡的案例教学来说,它恐怕也未必能尽善尽美解决国际商法教学暴露的问题。因为案例教学虽表面上用鲜活的实例替代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宣读,但案例毕竟不全是学生身临其境接触到或就发生于他们身边的,故其起到之效果依旧有限。

第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能够较好地弥补现有教学改革方案之不足。所谓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它比案例教学更进一步,强调的是在任课老师指导下学生以身临其境的法律事件当事人姿态亲自参与法律问题全过程。由于学生凭身临其境之感亲自介入,无疑极大激发了他们的兴趣,使其更能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掌握平日里觉得过于艰深的法律术语,日后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时,因有了自己切身体会自然更加得心应手。这么一来,从认知角度看,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就很随心所欲地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从思维角度来看,它还令学生在切身体验中做到了感性与理性相结合;从能力发展角度看,则借助兴趣让学生主动由“强迫我学”朝着“我想学”转变;从个性角度看,因其促使学生自己介入法律问题,学生的自我个性意识同样得到了彰显而避免了传统教学遭致的千人一面。另外,虽然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哪所高等院校正式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尝试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但以湘潭大学为首的部分高校已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引入该方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6〕,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当事人主义教学法有着自身可行性。

三、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运用的主要实现方略

由前述可知,当前我国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诸多问题,推广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能够有针对性地同现有教学改革方案融合一体对其实施根治,我们理当积极尝试在国际商法教学实践中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之广泛运用。那么,又究竟如何能令学生在任课老师指导下以当事人姿态真正掌握自己所需的法律知识呢?笔者认为,这种当事人主义教学法之具体运用不妨从下列几方面着手实现:

(一)充分引导学生分析和自身最密切相关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

对国家颁布的现行具体法律规范展开学习乃熟练掌握实用性法律知识最关键一步。毕竟若学生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文都不了解,那又如何将其用于日后工作、生活实践?但是,一味照本宣读法律条文或者简单在黑板上板书案例,都未必能真正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提起学习兴趣。有鉴于此,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运用很重要的一方面便是充分引导学生分析那些和自身有着最密切关系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由于此等法律制度在学生日常生活或日后工作中往往将以较高频率出现,学生一旦被老师引入,必然集中精神展开思考取得事半功倍之奇效。以国际贸易法教学内容为例,国际贸易法中和学生日常生活及未来工作联系最紧密的法律规范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毕竟无论国内、国际贸易,合同法均是在中国境内缔结合同最权威的法律文本,学生日常生活跟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基本依据也是合同法。如此一来,任课老师便可积极引导学生思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自身工作、生活的关系,分析评价法律条文的优劣与不足。譬如在对待合同形式方面,我国现行合同法强调以书面形式为主,一些平日与他人有过经济往来或在某些企业进行勤工俭学参与洽谈过合同的学生就很快能领会书面合同在保证合同缔结、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上之重要价值。但与此同时,一些经常接触电子商务的学生则很可能因此想到过分拘泥书面形式将给信息时代广泛运用的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成立等各方面带来诸多掣肘……凡此种种,合同法的重要法律条文便慢慢于不知不觉中被学生熟知并得以灵活运用,从而顺利完成了知识的有效积累。

(二)着力推动学生思考同自身密切相关的国际商事法律案例

案例教学系当前法学课程教学重要手段之一,不过,若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脱离太远,这样的案例教学恐怕也很难真正引起学生共鸣。故而,当事人主义教学法要让学生身临现场成为“当事人”,则必须有针对性地推动学生去思考那些和自身密切相关的国际商事法律典型案例。由于此类案件学生自己或跟自身关联密切者被牵涉其中,学生自然会集中精神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寻求解决渠道,久而久之我们的教学目标便无形中达到了。以国际产品责任法教学内容为例,因产品质量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民事纠纷,任课老师可以有意引导学生思索自己及家人、朋友平日在学校、家中、社区购买各类商品带来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承担问题。譬如某学生购买的家用电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老师即可诱导他和其他同学在课堂上思考产品责任的构成、不同国家立法要求、减免承担产品责任的各类情形以及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市场份额责任、共同责任等诸种判断标准的具体适用;又如针对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内容,任课老师可推动引导学生根据自己或亲朋好友平日里面临的一些民商事纠纷为切入点,思考该如何借助民事诉讼和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么一来,学生渐渐地就会由被动压迫式灌输学习不知不觉转向主动思考性学习。不但学会怎么样抓住相关国际商事法律知识基本点与重点,更深深明白究竟该如何化解难点和疑点,令理论知识转化成强大实践动力。

(三)时刻强调贯彻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文化学教育

学生适用法律能力的形成归根到底是一个法律训练过程,它从法律基础知识的接受、认同开始,达到一定的量的积累后转化为合格的法律素养,在外力和内驱力双重运动督迫下,法律素养又不断增强,进而转化为法律实用素质。只有法律文化得以继承和创新,学生的法律实用素质才得以彻底改善和提高。〔7〕故而为使当事人主义教学法真正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全面发挥效力,除了引导学生分析和自身最密切相关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典型案例以外,时刻在课堂上强调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文化学教育亦相当重要。譬如任课老师可以注重采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大力挖掘东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及其含义,并将二者进行比较,让学生切身体会到两种法律文化间的异同,增强其对法律文化差异之敏感性,使学生理会到不同国家具体商事法条背后深深的文化背景。长期下来,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必将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也会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更能获得重组,从而塑造起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更能够以当事人的姿态积极介入到任课老师的教学活动中去。

(四)明确教学效果的考核

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因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强化性记忆,故其教学效果考核往往通过一张包罗丰富理论知识点的试卷进行。这样不免简单化,且无法圆满体现学生应用知识之掌握。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必须建立一套独特、明确的教学效果考核方式。考虑到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非法律专业学生通过大学学习应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不外乎涵盖四大类——理论知识理解能力(如对某些重要法条的记忆)、社会交往能力(如在法律纠纷解决中同他人进行的良好语言沟通)、文书写作能力(如撰写合同、诉讼状的基本技巧)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发生纠纷后如何具体、迅速、灵活地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其教学效果考核也可分门别类予以明确。对于理论知识能力,任课教师应从学生是否学会自主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法律问题入手,若能较灵敏地寻觅到此类问题,即判断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目标大体实现;对于社会交往能力,教师可从学生能否熟练自如地跟他人进行交流着手,若做到了熟练自如镇定自若,即认定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目标大体实现;对于文书写作能力,教师可从课堂布置的合同、诉讼状写作作业完成质量上作出评价,若完成质量较高,则认定教学效果较好,教学目标大体实现;对于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教师不妨从课堂设定的小案例场景或课后布置的实习单位走访记录实施判断,若学生较灵活地掌握了课堂案例处理流程或能较圆满地在实习单位帮助处理法律问题,则无疑教学效果算是比较好的,教学目标也得到了基本实现。

四、结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外贸英语类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在促使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备相应法律实用技能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通过推广当事人主义教学法,学生必能更好地领会国际商事法律知识,令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彻底得以实现。

〔1〕欧爱民.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论纲〔J〕.教师,2010(19):50-51.

〔2〕吴兴光.略论《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及其更新〔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76-82;刘衡.案例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42.

〔3〕马聪.实用主义视野下的法律观〔J〕.北方法学,2009(5):51-58.

〔4〕李秀丽.经贸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讨〔J〕.中国教师,2007(11):8.

〔5〕吴兴光.略论《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及其更新〔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76-82.

〔6〕李伦娥.湘潭大学推出“当事人”法学教学模式〔N〕.中国教育报,2010-02-22.

〔7〕欧阳爱辉.略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文化学教育〔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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