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主体缺陷与法制化维权体制的完善
2013-04-11徐双军
徐双军
宿州学院管理工程学院,安徽宿州,234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民工的队伍将越来越庞大,农民工维权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棘手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用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党中央精神的指导下,陆续出台了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各种形式的农民工民间维权组织也纷纷出现,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维权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每年仍旧会出现大量的农民工维权事件,其中不少维权手段过于极端,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究其原因,在于当前的维权体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加之农民工特殊的文化背景与生活遭遇,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始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主体,农民工维权长期游离在法制化维权的轨道之外,不仅无法产生维权的效果,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首先要分析农民工维权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分析当前维权体制存在的缺失,从而找出完善的对策。
1 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分析
笔者认为,由于农民工被侵权的情况极为复杂性,因此仅仅依靠单一的维权主体是不足以实现维权目的的。因此,在说明当前维权主体存在的缺陷性之前,有必要描述农民工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1.1 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严重
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极为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调查报告》显示,近20%的被调查农民工遭遇到克扣与拖欠报酬问题,其中8.81%的被调查农民工经常遭遇克扣与拖欠报酬问题。目前,中国有近两亿的农民工群体,即便以百分之十来计算,克扣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也可以用“恐怖”二字来加以形容。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只能够进入低端行业从事劳动,这样的行业存在大量的非正规企业,农民工对此无法辨识,缺乏风险防范能力,由于在劳动之初,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雇主很可能潜逃,或是恶意拖欠,农民工维权非常困难。
1.2 违法加班情况严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应该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不少企业不顾农民工身体健康,以计件工资制替代计时工资制,变相增加劳动强度,迫使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获取高额利润。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当前,农民工平均每月工作26日,每周工作时间为58.4小时,其中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都是违法加班的重灾行业,而这样行业的农民工月收入却普遍低于城市平均工资水平标准。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业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因此,必然会吸引大量的农民工进入此类行业就业,导致农民工用工成本的急剧下降。农民工由于没有和企业谈判的筹码,因此,只能任由企业压榨,加上监管与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工无偿加班的情况十分严重[1]。
1.3 职业病与工伤事故高发
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只能够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获得就业机会,而这些行业中的多数企业,由于在资金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劳动环境不良和劳动危险系数极高,极容易发生劳动事故与职业病。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发布的《流动人口监测报告》显示,近60%的农民工长期处在工资待遇低、劳动环境差的企业内工作,而一些职业病高发高危行业企业,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完全忽视农民工的健康利益,不仅没有必要的安全培训,甚至连最为基本的防护设施和用品都不准备,让农民工直接暴露在危险的劳动环境之中。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因工致残的人数至少在70万,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更令人感到可悲的是,多数农民工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1.4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规范现象严重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数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各种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甚至恶意逃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肆意延长试用期,以低价,甚至无偿占用农民工的劳动,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借口来逃避责任。而农民工多数没有劳动法律意识,不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调查情况来看,至少超过50%的农民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即便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对于合同内容也是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知道合同的内容[2]。因此,给不法企业造成可乘之机,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比比皆是,如剥夺农民工休息权的条款、工伤事故责任自负条款等。这样的劳动合同非但无法成为劳动者的保障,反而成为了劳动者的枷锁。
1.5 参加社会保障体系比率低
社保是一种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障制度,我国宪法与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有权参加社保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企业会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保,甚至连最为起码的工伤保险也没有。究其原因,无非是抱着侥幸心理与降低企业成本的狭隘目的。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找理由,推脱责任,原本可以通过社保途径解决的问题,因为企业的短视,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从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来看,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的比例相当低,尤其是涉及到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的工伤险,缴纳比例仅为15.6%,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是不言而喻的。
2 农民工维权主体缺陷分析
农民工所遭遇到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法律性质上都十分复杂,仅仅依靠单一的维权主体,显然根本无法解决上述所有的问题。农民工维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各种社会力量都应该成为农民工的维权主体,帮助农民工实现维权。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维权主体缺乏组织性,缺乏法制化,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维权主体的建设问题,那么农民工维权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困扰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2.1 个体维权的困境
农民工自身是最基本的维权主体,由于受到文化背景的局限,农民工个体维权很难起到维权的效果,不但无法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反而会陷入更为尴尬的局面——因维权而失去工作。因此,在遭遇侵权时,农民工一般会选择隐忍、退让,在最为无奈的情况下选择一走了之。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工个体维权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维权,农民工从一开始会将自己的诉求降得很低,往往要求雇主履行当初约定的工资报酬,而对于雇主违法加班以及轻微的工伤则会忽略不计。对于农民工而言,这种维权方式可能是成本最低的,但是却是非常不公平的,一方面纵容了不法企业的侵权行为,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侵权活动,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不利于农民工法制维权观念的形成,影响维权效率,甚至可能滋生出地下维权组织,对社会稳定造成安全隐患[3]。
2.2 集体维权的困境
农民工在个体维权的过程中,无疑会意识到个体力量的薄弱,从而形成自发的维权集体,这些集体往往缺乏统一的领导,尤其是缺乏懂得法律知识的领导,因此在维权的手段上往往会偏离法制化的轨道。集体上访与集体罢工是两种最基本的维权手段,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组织性,因此往往无法起到维权的效果,反而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4]。
上访无可厚非是一种公民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的基本权利,但是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对国家公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从现有制度上来看,上访或是越级上访都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最佳途径。由于长期上访未果,导致矛盾激化,农民工情绪失控,甚至发生暴力冲突而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与政府形象。
集体罢工面临相同的尴尬,工人在得不到应有待遇的情况下,有罢工的权利,通过罢工,一方面减少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给雇主施加压力。但是,由于中小企业通常都没有工会组织,工人自发举行罢工,一方面缺乏组织性,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制约性,很容易走向极端,从起初的罢工,演变成暴力抗争,甚至是犯罪,不仅无法起到维权的效果,反而让农民工从受害者沦为阶下囚[5]。
2.3 组织维权的困境
政府组织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维权主体,毕竟政府的力量要远远超过个体与集体,但是政府组织在维权的过程中,由于维权成本问题,导致组织维权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农民工通过政府组织所耗费的维权成本是其维权收益的三倍,不仅如此,维权程序极为复杂,一般要经过“调解”、“仲裁”以及“审理”等几个步骤。对于没有工会的私人企业,或是企业主欠款私逃的案件,可能几年内都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即便案件胜诉,执行也是问题,很多雇主可能因为投资失败而破产,根本无力偿还农民工的工资。因此,多数农民工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可以说是无奈之举,而一些所谓的民间维权组织,如果是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多数民间维权组织往往出于自身获利的目的,收取农民工的财物,甚至借机骗农民工的财物,采用非法暴力的手段去讨要薪水,或是携款潜逃,不仅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甚至让农民工雪上加霜,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隐患。
2.4 网络维权的困境
互联网是当前最为重要的非官方媒体,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成本低、关注度高等特点,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新手段。但是网络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功能的局限性、信息的真实性等,从根本上而言,网络媒体不足以成为有力的维权主体。农民工维权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往往会被添加进很多负面情绪,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煽动仇富、仇权,一些肆意扭曲的网络爆料,会损害政府形象,导致群体极端化,造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偏离最先的维权诉求,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6]。
3 农民工维权主体的完善
农民工维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维权主体缺陷所造成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完善服务等措施,尽快完善农民工维权主体,从根本上,将农民工维权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之中,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增强农民工法制意识,引导农民工法制化维权
农民工来自于农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更谈不上对法律有所信仰。因此,一旦遭遇到侵权时,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权,而是直接采用一些极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城市生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城市纠纷的处理依靠的是契约原则。农村社会中的那一套在城市中非但起不了作用,反而会让维权者自身陷入被动之中[7]。农民工长期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生活压力巨大,没有时间和精力,更没有能力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主要是通过电视媒体,或是道听途说等,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是极为片面和有限的。如果没有周围人通过法律实现维权的案例,他们对法律是不会相信的。因此,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起法制教育的责任,并且成立相关的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3.2 增强农民工维权主体意识,提高法制化维权的自觉性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农民工始终游离在城市主流文化与生活之外,城市纠纷往往依靠契约原则来加以解决,因为矛盾双方都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然而,农民工由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在遭遇到相同的问题时,他们基本上不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他们从根本上没有将自己视为是一个法律主体、维权主体[8]。因此,在维权的过程中,极容易走向极端。因此,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主体意识是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的关键之一。首先,要在政策上消除城乡二元的差异,引导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工从农民转变为公民,让其树立起对城市的责任感与公德感。其次,给予农民工更多表达诉求的渠道,在制度上,要有政策给予农民工更多的话语权。第三,加强农民工组织体系的建立。在农民工密集的行业,尤其是在非公企业深入开展工会建设工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关心农民工的入会工作,工会领导应该有农民工代表担任,从根本上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3.3 增强农民工维权的社会意识,改善其就业生活环境
农民工是特殊经济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今后必然是要逐步纳入到城市管理的范畴之中,并且成为城市居民,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心理问题。作为政府和社会,必须从政策上、制度上以及情感上给予农民工切实的关心、爱护,增强农民工的社会意识,让农民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只有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发自内心地去关心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尊重农民工,才会让农民工放弃选择用极端的方式去维权。此外,改善农民工的就业与生活环境,也是改善农民工极端维权情况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服务,为农民工进入正规企业就业提供服务,从而防患于未然之中。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政府应该及时介入,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帮助农民工获得救济。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率在逐年降低。对于民间公益性质的维权组织,政府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并且引导这些组织朝着法制化维权的方向发展,借助社会的力量帮助农民工维权,从而减少政府工作的压力。
4 法制化维权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农民工维权问题,既要从完善维权主体出发,同时也要从完善维权体制入手。前者是一种人性化的维权,后者是一种法制化的维权。两者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农民工维权问题。
4.1 就业服务与保障制度的完善
就业服务是法制化维权体制的基础,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机制。如果政府加强就业服务,让农民工能够进入到正规的企业工作,并且加强管理,那么可以避免很多侵权行为的发生。当前,农民工就业服务政策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农民工流出地的劳务输出服务政策;二是流入地劳务输入管理政策。作为劳务输出地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努力为农民工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农民工参加培训,安排交通,护送农民工安全到达工作岗位,指导农民工签订就业合同,与劳务输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档案化、信息化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民工返乡工作[9]。一旦接到侵权投诉,应该尽快与输入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联合起来为农民工维权,避免矛盾激化。作为劳务输入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以支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城市公共服务项目,让农民工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加强各类就业机构的管理工作,严肃清查各类黑中介,完善政府就业机构的服务与保障工作。建立城市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用工备案制度,设立劳动保证金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安全培训、法律培训等。
4.2 权益保护体制的完善
农民工维权不仅要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更要维护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只有在政治上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侵权行为的发生。农民工长期在城市中生活与工作,应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政府应该鼓励农民工在本地参与政治选举,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政府应该采用法律强制的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城市劳动者获得相同的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该迅速介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且将恶意拖欠工资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相信这对于农民工维权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工的子女有权享有到国家免费的义务教育,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从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以及劳动卫生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从而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0]。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根据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农民工已经纳入到参保范围之中,但是由于多数农民工的户籍仍旧在农村,因此农民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比例极低。作为劳务输入地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尤其是一些高危行业,如建筑业,必须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政府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让农民工能够切实地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尤其是在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加大对农民工的补助力度,切实给予农民工以经济上的保障。
5 结束语
农民工维权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才能够加以解决。农民工维权主体不完善和维权体制中的缺失,是导致农民工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因此,一方面要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帮助农民工树立维权主体意识,建立多元化的维权主体,帮助农民工实现维权。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化建设,完善当前的维权体制,将农民工维权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之中,从根本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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