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自杀的社会学考察
2013-04-11徐建宇
徐建宇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教唆自杀的社会学考察
徐建宇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关于教唆自杀,国内学界主要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很少从社会学视角考察。从社会学角度看,教唆自杀是故意通过欺骗、引诱和怂恿等方式引发并强化他人的自杀意念,在明知他人将采取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自杀方式由其自己完成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教唆自杀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互动过程,往往特定情境下围绕情感冲动而展开,自杀者大多有个人心理问题。从教唆的主体看,教唆自杀可分为他人教唆、团体教唆和网络教唆。教唆自杀有其独特的过程,教唆过程贯穿着两个主体逻辑:教唆者逻辑和自杀者逻辑。
教唆自杀;自杀者;教唆者
《法政先锋》里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者林子聪为骗取巨额保险金,教唆其患有严重抑郁症的妻子自杀,最终酿成其妻抱着其儿子以烧炭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悲剧。他是如何教唆的呢?林子聪知道,自己的妻子患有精神病,情绪很不稳定。首先,增加探望妻子与儿子的次数(之前已有半年未探望),使他的妻子以为丈夫回心转意,情绪上得到改善。接着,探望时故意寻找其妻的小差错,指着其妻大骂,说她没用、像你这种人活着还有什么意思等等,以言语上的刺激不断强化“我是个没用的人,应该去死”这个意念。最后,他知道他妻子有精神病不会自杀,就告诉她自杀的方式并叫她抄在本子上,直至最后由妻子自己完成自杀。这是一个典型的教唆自杀的案例,展现了教唆自杀的全部元素。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教唆自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罪刑法定与量刑上,如陈兴良(2004)认为教唆自杀不应判定为故意杀人,张明楷(2007)认为教唆自杀应判定为故意杀人,冯军(2006)则认为教唆自杀不具有可罚性等等。很少有学者从社会学视角考察教唆自杀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拟从社会学视角探讨教唆自杀的特点、类型、发生的过程及其逻辑。
一、教唆自杀的特点
从社会学角度看,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通过欺骗、引诱和怂恿等方式引发并强化他人的自杀意念,并且在明知他人将采取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自杀方式由其自己完成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教唆自杀不同于其他自杀,有其自己的特点:
(一)往往在特定情境下围绕情感冲动而展开
分析一些教唆自杀的案例,可以发现很多自杀者都是在特定的情境里,因为他人言语、肢体、神态等的刺激而突然萌生“我要这样做”的意念,这种意念使其采取激烈的方式结束其生命。一般来说,在他人故意引诱、欺骗和怂恿的过程中,自杀者自己清楚其所采取的行为将会导致严重后果,但是却无法抑制当时的冲动。
(二)自杀者大多有个人心理问题
从心理学角度看,自杀者往往是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情感经常受挫而其自身心理承受和忍耐力较差的人,他们的内心得不到他人的理解,自身苦闷得不到及时宣泄,容易萌发轻生的念头。这时候,如果他人以言语等进行刺激就会诱发其自杀。
(三)教唆自杀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互动过程
教唆自杀是在他人的教唆之下发生的自杀行为,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为者。教唆自杀在双方的互动中发生,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对各种符号的理解而进行的。这些符号主要是言语,也包括肢体动作、神态等。言语的刺激在心理上成为自杀者坚定自杀意念的基础,这种刺激使得自杀者将自杀意念对象化。言语是教唆自杀互动过程的主要内容,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引子。行为者在刺激与接受刺激的过程中,在其内心完成了从犹豫自杀到决定自杀的蜕变,伴生着其对自己的否定,产生了生无可恋的感觉。这个互动过程是持续交换彼此信息和情感的过程,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有其意义。
二、教唆自杀的类型
从教唆的主体看,教唆自杀可分为他人教唆、团体教唆和网络教唆。
(一)他人教唆自杀
他人指的是与自杀者面对面互动,直接在场教唆的相关者。根据与自杀者的相熟度可分为熟悉自杀者(如亲密朋友)、半熟悉自杀者(如朋友的朋友)与陌生者。当自杀者进行相关行动时,这些他人并不同情自杀者,反而为自杀者编排一个“强化他人自杀意图”的情境。在这个情境里,自杀者、教唆者和旁观者构成一个新的互动场景。场景的展开围绕着自杀者,在场他人通过言语、肢体动作等起哄、怂恿甚至欺骗自杀者,给予自杀者巨大压力,使其骑虎难下,冲动之下引发自杀行为。
(二)团体教唆自杀
团体教唆自杀并不鲜见,最突出的就是某些邪教组织的集体性教唆。邪教往往宣扬“末世论”,认为只有信仰某种信仰,崇拜教主才能得救,以此骗取教众的无条件信任。教众盲目崇拜教主,盲目服从荒唐的命令,在狂热的“宗教生活”中迷失了自我。特别是许多故作神秘的仪式更是对教众的心理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邪教教唆自杀大多是精心策划的事件,其背景往往是邪教组织自身发展遇到了很大的挫折,希望通过集体自杀完成其所谓的“使命”。这种教唆往往带有欺骗、恐吓的色彩,通过言语宣讲在心理上进行暗示,通过武力等强迫手段威慑教众不得反抗,采用的自杀手段主要有药物和自焚两种。最震惊于世的就是人民圣殿教自杀事件和太阳圣殿教自杀事件。前者发生于1978年11月18日,在南美圭亚那琼斯小镇,900多名教众吞服氰化物自杀。后者发生于1994年10月4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和瑞士的两个村庄,至少50名教众通过自焚自杀。
(三)网络教唆自杀
网络教唆自杀是随着互联网络发展而兴起的新型教唆形式,有着隐蔽性、匿名性、传播迅速和危害性大的特点,很难在第一时间对这些教唆自杀的网站进行反应。这些网站的背后往往是一些鼓励他人自杀的组织或个人,他们通过网络向他人特别是向青少年鼓吹自杀的“美好”,美化自杀,兜售一些自杀的方法和技巧,帮助他人进行自杀。英国曾出现一些“夺命网站”,这些网站充斥着教唆他人自杀的信息,许多人正是在这些“陌生人”的怂恿和引诱下选择了轻生。有些网站甚至通过视频,以“网络相约自杀”的方式,现场直播自杀的画面,但是在最关键的时候,教唆一方总会出现视频故障而中断画面,而被教唆的一方已经无法停止了,最终酿成了悲剧。在典型网络教唆自杀中,“陌生人”首先通过网络寻找“目标”,然后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轻生者的信任,不断劝其自杀,并且提供一系列自杀的方法引诱、怂恿自杀者尽快结束生命。教唆手段具有立体性,比如以照片、视频片段、语音等手段全方位对轻生者进行洗脑。目前,全世界对网络教唆自杀犯罪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教唆者正肆无忌惮地在网上“横行”。
三、教唆自杀过程及其逻辑
(一)教唆自杀的过程
笔者在这里只针对一般教唆自杀的过程,并不涵盖所有教唆自杀的类型。教唆自杀对原本就有自杀意念的轻生者更容易成功,因为无论他人怎么教唆,最终主动权和决定权仍然掌握在自杀者自己手上。但是,教唆的过程是自杀者是否会最终选择自杀的催化剂。教唆者往往是在自杀者情绪失衡或者比较脆弱的时候抓住机会进行教唆的,曾经轰动一时的邵建国案就是邵建国在其妻子情绪激动之时,言语上不断刺激最终导致其妻夺枪自杀。早有自杀意念的轻生者其情绪长期处于抑郁状态,非常脆弱且经常性失控,情绪失衡很容易被教唆者趁虚而入。这两点是教唆自杀成功的前提条件。教唆自杀过程一般是先用言语或者肢体动作等不断刺激自杀者,使其情绪受到冲击,不能再保持平衡,使自杀者陷入“我要自杀”的泥潭中;紧接着取得自杀者的信任,再用言语和其他手段破坏自杀者自身的现实感和秩序感,给予其心理暗示——这个世界不理解你,只有自杀才能得到解脱,才能解决面临的问题;最后,教唆者往往会清楚地告诉自杀者自杀的途径和手段,并告诉自杀者这些方法很有效没有痛苦,制造“死亡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的幻象,甚至会以相约自杀“一起死”的承诺来怂恿、引诱自杀者尽快自杀。整个教唆过程也许只需要几分钟,时间长的可能需要数月,但是一般都脱离不了这个过程。
(二)教唆自杀的逻辑
在教唆过程中贯穿着两个主体逻辑:教唆者逻辑和自杀者逻辑。教唆者逻辑可分为主动故意教唆和被动应付教唆。团体教唆和网络教唆往往是主动故意教唆,他们围绕“帮助他人自杀”的意图,严格按照事先的计划,一步一步为轻生者设置陷阱,引轻生者就范。他们善于抓住自杀者的心理弱点,用各种手段使自杀者对这个世界绝望,进而否定自己存在的价值,唯有通过自杀才能解脱。在被动应付教唆中,双方往往是本着开玩笑或者双方都是在冲动之下顺着对方的话语不断应付下去,也许都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互相根据对方的话语情境进行主观定义,往往是其中的若干话语或者动作使自杀者生出自杀念头,冲动之下选择自杀。自杀者逻辑就是自杀者处于教唆情境中,不断受到教唆者自杀的暗示和怂恿,自我屏蔽了周围的世界,情绪失衡进而失控,主观构造了一个属于自己的世界,但是自杀者的目的不在于此,在于超脱自己构造的世界,而只有“自杀”一条路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在理性上和情感上,他认为不得不选择这条路。教唆者和自杀者两种逻辑在教唆互动过程中相互渗透、交叉,通过言语和其他手段互相影响,不断重构现实与主观世界,最终促成自杀者自杀。
[1]陈兴良.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研究——邵建国案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4(6).
[2]沈玉忠.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与理性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3]答旦.中国自杀五十年[J].医学与社会,2001(4).
[4]库少雄.自杀理论研究综述[J].广西社会科学,2003(10).
[5]翟书涛.社会因素与自杀[J].医学与社会,2001(6).
[6]翟书涛.自杀原因的研究现状[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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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2―0092―02
2013-05-17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