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定价及交易模式初探
2013-04-11
问题的提出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碳强度(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并提出 “十二五” 规划期满碳强度下降17%的目标。尽管我国的碳强度指标是相对减排指标,而不是绝对总量控制,但碳排放已经有了 “稀缺性”。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等7省市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形成,对于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来说,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这是以市场手段配置碳资源的重要体现。随着减排目标的提出和试点省市的确定,进行碳资产定价机制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碳资产定价模式的比较
从全球碳市场来看,碳资产价格通过总量管制及贸易体系 (C&T)、碳税、基准与排放额度 (B&C)和项目机制等模式得以确定。
(一)总量管制与交易体系(C&T)
该机制首先设定目标碳排放量的总体上限,然后向体系内的排放主体(有偿或无偿)分配可交易的碳排放许可证,最后体系内成员根据各自实际排放量和所持有的许可额度的差异,通过碳市场调剂余缺。欧盟、美国东北各州的电力部门、新西兰经济体为该体系的代表,也是当今世界较主流的碳定价机制。
C&T的优势在于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管理者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发放的排放权配额,不需要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而且在推行初期,政府往往实行碳交易配额的免费发放,受到企业的欢迎,市场阻力小。缺陷有2个:一是碳排放的交易价格波动性较大,企业的减排成本有较大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减排行为的形成;二是实施成本较高,需要建立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机制与惩罚机制,这些都需要较大的额外管理成本。在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经验的条件下,打造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碳交易平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二)碳税 (carbon tax)
碳税是基于价格控制的碳定价机制。政府通过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施加固定税率,可以对排放源征税,也可以对实际排放者征税。征税的水平即为碳价格。与C&T体系一样,碳税方法也需要对政策覆盖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探测、报告和核准。
碳税这种定价方法相对来说易于理解和施行,但是需要对碳税税率的设定进行大量分析以达到预计效果。碳税的目标和指向明确,它不像碳交易那样只是完成了排污的转移,而是直接指向高碳排放的主体,从而达到“减排” 的目标。对于企业来说,减排成本较明确、稳定;对于政府来说,碳税的制定与实施可操作性更强,实施成本较低,可控性更高。如碳税增加生产者成本,推行阻力较大时,政府可通过补贴的方式降低企业成本,增加政策的可行性。
这种机制的缺陷在于,在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税率的设计尤其重要,最优的税率应该使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府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边际私人成本以及边际社会成本的信息。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最优的水平,进而限制碳税的有效性。此外,碳税是价格手段,若企业选择将碳税转嫁给消费者,那么减排效果将达不到目标,还会给消费者造成负担。
(三)基准与排放额度 (B&C)
B&C是以项目为基础的总量相对控制的碳排放模式。每个项目 (或者行业)经权威部门审查评估之后,产生其碳排放基准,通常表示为每单位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动实施非强制性的,有助于提高碳利用率,减少排放的新技术后,项目方在生产周期内实现单位经济产出的碳排放强度低于基准时,可拿到相应的碳信用(carbon credit),并能在碳交易所出售给那些单位产出排放强度超标的项目和企业。碳信用可以交易且可以存储,这和C&T交易法一样。
基准与排放额度法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准确地设定不同的基准,可在一定程度上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实行阻力较小,碳抵消机制较为灵活,政策上的可行性较高。但是由于没有交易配额或许可证的出售,不能为政府产生财政收入。
(四)项目机制(projectmechanism)
在开展碳减排项目时,将项目核证减排量与代表一国最典型排放量的基准相比。例如,如果类似项目都以煤作为一般燃料,则该使用煤的排放量作为基准。如果项目的减排效果强于这个基准排放量,则发放核准的碳信用。这些碳信用可交易,可以由政府直接购买,或者在总量限制与交易体系中作为履约工具使用。由于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减排成本较高,发展中国家减排潜力大成本低,因此,发达国家通过项目机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额度,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参与国际碳市场。但是目前低碳经济发展的局势很不明朗,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加拿大已宣布正式退出,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等国都表示出不再参与的态度。后京都时代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项目机制(如CDM)有失效的风险。
政策建议
我国的绿色经济发展需要碳定价,如何选择我国的碳定价机制?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碳税试点开始,在40%~45%的排放强度限制下实行基准与排放额度定价,增加金融机构的参与深度,鼓励大型企业带头自愿减排,逐步向总量限制与贸易的强制减排过渡。
(一)在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征收碳税
我国对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并无经验,且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适应过程,既然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无法一步到位,从澳大利亚推进碳定价机制的经验来看,可以从简单易行的固定碳价即碳税入手。碳税作为价格控制,可以避免碳排放权市场建立初期的价格波动,引导稳定的市场投资预期。目前,发达国家的碳贸易保护主义威胁要对非强制减排国家征收碳关税,正值我国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我国必须尽快有所作为,在 “十二五”期间开始碳税试点显然是正确的方向。
到目前为止,碳税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经验比较有限,很少有制造业大国实行整套的碳税规则。因此,我国可以采用试点的办法,通过在试点城市试点行业征收碳税,设计碳税的制度框架,使碳税和能源、资源价格(以电价、油价为主)形成机制改革协调统一。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定期对试点地区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试点的成功经验和错误进行及时总结,从而推广。如可以选择资源消耗量大、重化工业比重高的城市做试点,选择高排放重污染的行业 (钢铁、铝、锌和造纸等)做试点行业征收碳税。考虑到企业成本的增加及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东西,可以同时将所得的财政收入投入支持补偿计划,以此来降低碳税推行的阻力。
(二)由自愿减排逐渐向总量限制与贸易的强制减排过渡
2010年,光大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41家机构入选中国企业自愿减排排行榜,这些机构共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约21万吨。目前看来,企业的自愿减排行动仍只占少数,来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仍不多见。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同样也仅有少数个人、企业、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出于社会责任的考虑会自觉进行自愿减排,自愿减排交易量仅占全球碳市场交易量的1%。在自愿减排框架下,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缺乏购买碳交易配额的动力和约束力,导致自愿减排的碳需求非常小、交易价格也相对较低。因此,若要真正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使企业有动力、有压力进行节能减排,强制减排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当前的国内外经济发展背景和我国统一碳交易平台缺失的条件下,我们应先规范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碳减排的注册登记系统,提高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从标准、登记、计量等方面对自愿减排活动进行规范,要通过自愿减排为强制减排积累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自愿减排只能作为一种启动机制和辅助机制,从长远看应逐步建立以强制减排为基础的交易机制。应借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经验,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平台,推出并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强制碳减排标准,同时根据碳排放强度,由高到低,分行业逐步纳入强制减排范畴。交易机制的核心是开放的交易系统,要集中各方主体来此交易碳排放权,以产生真实、准确、及时的价格信号,为包括CDM参与企业在内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参考。
(三)谋求我国在全球碳交易中的定价权
在全球碳市场中,我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上最大供应国,但是定价权却掌握在欧盟等买家手中,减排价格被发达国家压得很低。2005-2008年间,我国基于项目的交易价格大致都在8-8.5欧元之间,而当时在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价格大约在25-30欧元之间。巨额差价都被国际二级碳交易市场赚取,使得原本应归我国企业所有的巨大经济利益被国际碳买家所攫取。尽管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价格在2009出现了下降,但在欧盟内部配额市场,一吨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货价格仍达19欧元。
因为缺失定价权,我国正处于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为提升在碳交易市场的地位,防止资源流失,我国应积极谋求碳交易定价权:第一,我国须构建与碳贸易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碳贸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第二,设立碳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建立可直接参与国际碳贸易的国内交易平台,培育能够完全参与国际碳贸易的市场化主体;第三,积极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的结算货币。
(四)加快碳交易产品的金融创新,降低风险
通过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促进我国碳交易的风险防范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使得我国碳交易事业在国际交易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首先,应当大力发展包括碳基金、碳信贷、碳保险、碳抵押债券等相关金融产品,促进国内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其次,培养市场交易主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发达国家注册投资公司,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欧洲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消除一、二级市场差价。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碳交易提供技术咨询、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积累交易经验。最后,为了进一步规避风险,应当大力发展包括碳期权、远期在内的风险规避工具,尽快开发标准远期合约等相关金融衍生品,在交易中进行套期保值,从而防范价格波动,降低碳交易风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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