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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产权平等”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

2013-04-11林广瑞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产权劳动力

林广瑞,邓 春

(河北师范大学 a.商学院;b.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理论层面看,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很多理论和观点被发展、创新和丰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更加鲜活、富有时代性,更能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从实践层面看,改革带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等各方面制度的重大变革,企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迅猛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

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经济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解决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化,解决国有企业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民经济增长(后来转变为经济发展)速度。所以改革中很多理论、制度等方面的创新,都是围绕解决国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等问题展开的,后来逐步推进到产权改革层面也不例外。不可否认,这些改革和创新有效地塑造了独立的市场主体,使企业能够资本化、市场化运作了。然而至于怎样保障和提高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提高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充分保证劳动力产权各项权利的实现等问题,则从一开始就不是改革的主攻方向,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对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权利问题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对改革实践中出现和存在的这方面问题也未能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因此,改革的结果是一方面在经济效率提高、社会财富增长、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却出现了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权利有下降的趋势,由此引起的劳资矛盾、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改革、创新,以使我们的理论、具体制度都既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体现社会主义的“初级性”呢?我们党已有不少很好的理论典范。例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及其理论、现代产权制度及其理论等等。这些使得我国走上了一条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又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那种“高版本”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性。

那么如何解决今天劳动者地位、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权利下降的问题呢?办法也只有通过改革创新,包括理论、法律和制度创新。①本文仅介绍“要素产权平等”的内涵,阐明其理论依据。至于国内实践依据、国外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来付诸实施,将另外撰文论证说明。

从逻辑上讲,只要是社会主义,就要体现社会主义最基本的本质属性,体现出与资本主义的制度性差别,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亦然。既然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那就不能沿用资本主义那种资本压迫劳动、资本产权统治并侵害劳动力产权的理论与制度,而必须坚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理论与制度。既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不能试图用马克思设想的那种成熟社会主义模式来建设,具体来说,不能彻底消灭资本及其产权,劳动者还不能独掌社会生产大权。与现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还必须允许资本及其产权的存在,但同时要提高劳动者的地位,改变劳动力产权残缺以及依附、从属于资本产权的制度与关系。成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最终确立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及其产权的地位、权利逐步下降,劳动者与劳动力产权的地位、权利逐步提高,逐步从资本、资本产权的地位与权利“至上”转变为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地位与权利“至上”。这是两种生产要素产权的地位和权利关系发生此消彼长、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一此消彼长的过程中,必然有一个阶段会出现两种要素产权“平等”的状态。这是一条客观经济规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客观存在的规律。

在认识这一规律的基础上,应确立“要素产权平等论”,并在“要素产权平等论”的指导下,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建立“要素产权平等”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解决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权利下降的问题,解决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的问题。本文就是要完成这一任务的一部分。

二、“要素产权平等”的基本内涵

要素产权平等从广义上讲包括公有生产要素与私有生产要素产权平等、物质生产要素 (即资本要素)与劳动力要素产权平等。公有生产要素(公有资本)与私有生产要素(私有资本)产权平等的问题现在已经基本实现了,而且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作制度支撑。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物质生产要素(资本)产权与劳动力要素产权不平等的问题,本文的要素产权平等仅是从这个层面上分析。

要素产权平等是指在企业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中,资本、劳动力两种不同生产要素产权的地位、权力、收益是平等的。

(一)产权地位平等

产权地位平等指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的产权在企业内部具有同等地位,即都有同一层级或层面上的产权,从而两种要素所有权的所有者在企业中都有平等的地位,都是企业的主人。

在迄今为止的企业中,除了劳动力要素资本化的企业外,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资本产权在企业中处于统治或控制地位,而劳动力产权处于从属、依附地位。不用说资本主义国家,即便现在我们这种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首先,我国的经济改革大量借鉴了西方经济理论,包括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产权理论等,企业中劳动力依附、从属于资本的关系没有被改变。其次,我国的一些重要文献中“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提法多处可见。如果仅仅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意义上讲,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积极的,但人们通常会理解为谁投资谁才是企业的主人,就拥有这个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管理权、剩余索取权、利益分配权等,这自然就否定了劳动力产权具有这些权能。结果资本产权处于至高无上的位置,劳动力产权处于从属与依附的地位。从社会主义原则出发,这显然有失公平。再次,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劳动力作为商品被资本购买,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佣关系没有本质区别。

要素产权地位平等就是要求投入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地位平等,平等地占有“一席之地”;与此相适应,所有生产要素的产权主体,无论是资本要素的产权主体还是劳动力要素的产权主体,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主人。

(二)产权权力平等

无论是资本产权还是劳动力产权,其内涵中所具有的权力是平等的,都包含对企业经营决策、生产管理、剩余索取、利益分配的平等权力,两种要素产权所有者在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都有平等的话语权。

在企业中,由于两种要素的产权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其产权外延大小是不同的。在资本产权中,包括着经营决策、生产管理、剩余控制、利益分配等各个方面的权力;而劳动力要素产权中却丝毫没有包含这些权力,它只包含着将劳动力自身与资本进行“平等”交换的权力和领取劳动力商品价格——工资——的权力。劳动力产权中甚至都不包括选择不出卖劳动力的权力,因为他们是无产者,除了出卖劳动力以外没有别的谋生之道。与资本要素的产权相比,劳动力产权中应有的权力严重缺失。产权权力平等就是要让两种生产要素的产权中都包括平等的权力。

(三)产权收益平等

产权收益平等是指不同生产要素的产权中应该包含平等的收益权,并能够按照相同的规则使各要素产权主体凭借产权得到与自己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相对应的利益回报。这是一种“平等”原则而不是“平均”原则,目的是保证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平等地实现各自应得的利益。

毋庸置疑,直到今天为止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依然通行的是资本主义分配原则——按资分配。要说明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澄清一个问题:什么叫做参与分配?具体地说,出售商品取得其价格是否能够叫做参与分配?这里有两种情况必须区分清楚:一是参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分割,从企业销售收入中获得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如果这一部分的数额是在企业生产成本范围之内且属于生产成本范畴,这种行为叫做扣除生产成本,其收入是补偿所投入要素的等价物。二是参与企业剩余的分割,即从企业剩余中取得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入。这是在进行了第一种分割之后的第二次分割,对于获得者来说是在收回生产成本之后又一次取得了所投要素的增值额。这两种情况下的两种分割形成的两种收入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其数额和形成机制也都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在同一种意义上将这两种收入相提并论,不能把二者都笼统地叫做参与分配的收入。因为这种说法混淆了收回生产成本的收入和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收入两个概念和两种经济行为,混淆了两种收入的性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真正意义上参与企业分配的应该是后者——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取得这种收益的依据是生产要素产权的收益权权能,获得主体是该种生产要素的产权主体。至于收回生产成本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分配,仅仅是一种收回投入品等价物的行为。当资本家收回生产成本后,相当于他把所投资本等价物的部分留给自己,作为对他所投资本的回收或补偿;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部分转给了劳动者,因为劳动力要素实际上是劳动者投入的,这部分等价物——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当然应该归劳动者所有。对于资本家来说,收回成本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配,对企业剩余的分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说工人与资本家、地主同样参与了“分配”,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掩盖剥削。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把二者都叫做参与分配,起码应该区分两种分割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概念的含义。如果说劳动者因为向资本家出售了劳动力而获得了劳动力价格,就是参与了企业收入的分配,试问,资本家的机器是从谁手里买来的?那些因为卖给资本家机器而得到机器价格的人,是否也参与了企业收入的分配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会出现与事实的矛盾,因为现实中没有人认为他们参与了企业收入的分配;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悖论,因为同样都是出售给资本家生产要素,出卖机器的价格所得就不是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报酬,而出售劳动力的价格所得就是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报酬,这种说法显然是荒唐的。总之,劳动者出售劳动力商品的所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企业收入分配,充其量属于收回所投入要素的等价物的范畴,属于回收生产成本的范畴。

总之,如果说产权权力平等使劳动力产权具有了与资本要素产权一样地平等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力,那么,产权收益平等就是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都应该按照相同的规则来参与企业剩余的分割,各自从企业剩余中取得与自己的贡献相匹配的收入。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机制是与“按劳分配”不相容的,所以今天不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又是生产要素资本化运作的经济,生产运营过程中运行的主体是资本,现行的产权制度赋予了资本具有剩余索取权,而不是任何一般生产要素。①参见林广瑞《按劳分配原则与现实经济条件的矛盾分析》,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原则》,载《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6期;《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载《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试论社会主义社会按生产条件分配的规律》,载《学术月刊》1986年第1期。在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们都希望能够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认为这是既兼顾了社会主义的要求又兼顾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原则,殊不知这种分配原则在我国也不具备存在条件,并未真正实行。通行的只是按资分配原则。①如文中前面所说,由于资本产权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劳动力要素并未真正意义上参与企业收入分配,而是仅仅得到了出售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事实上并没有实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本文所提出的“要素产权平等”的理论和产权制度,就是要让劳动力要素真正获得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权,真正建立起“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和机制,让劳动力要素与资本要素具有同等的利益分配权。

三、“要素产权平等”的理论依据

“要素产权平等”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应该在认识这条规律的基础上确立“要素产权平等理论”,再以此指导改革实践。这不是主观臆想,而是可以从国内外有关理论和实践中找到客观依据的。本文仅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视角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剥削、压迫劳动者阶级基础之上的不公平社会,必须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来消灭剥削和压迫,消灭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改变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被“异化”了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给劳动力产权中赋予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生产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决策的权力、分享全部社会生产成果的权力,实现由资本统治劳动、资本产权控制劳动力产权向劳动者自由支配资本、劳动力产权控制资本产权的关系转变;劳动者是人类历史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应该成为社会的主人和社会生产成果、社会发展成果的共同享有者,社会成员都只能把劳动力产权作为获得个人收入的唯一依据;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人人平等、保证人的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

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把它贯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今天虽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毕竟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既然如此,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必须具备。这个问题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是通过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解决的。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原因,试图通过建立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了,但也绝不能因此而抛弃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鉴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可以在实现程度上打一些“折扣”,但不能完全放弃;可以找新的方式来体现,但不能没有体现。我国现在已有70%左右的职工在非公有企业就业,他们在企业中没有主人翁地位,劳动力产权受到侵害。即使在国有企业中,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企业内部股东(国家)、管理者、一般劳动者(职工)的利益关系已与原来不同,有了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责权关系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一般职工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生产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话语权大大下降,有的甚至与非公企业没多大差别,都是按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投资者、管理者、雇佣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也不同程度存在劳动者地位下降的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劳动力对资本的依附、从属关系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现在从属、依附于公有资本而已。

总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没有主人翁地位,劳动力依然依附、从属于资本,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依然受到资本产权侵害,这一层面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体现。

如果既以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又要从今天的实际条件出发,那么就要对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劳动力要素产权占支配地位的要素产权平等的实现过程和实现程度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实现两种要素产权平等;第二步实现劳动力要素产权占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先通过提高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两种生产要素产权的平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条件逐渐成熟,再通过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有制来实现劳动力产权的“统治”地位。这是生产力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和过程。目前只能先走第一步,通过理论与制度创新来完成。

(二)邓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理论

共同富裕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和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1]155“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110-111“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1]265“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3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中,共同富裕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邓小平同志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大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他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364

邓小平同志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他曾经说过:“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1]142

邓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思想中还明确地给我们指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大体时间,就是在20世纪末。当然这仅仅是一个模糊概念,说的是从20世纪末就应该着手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说在那个时期内就能够彻底解决。他说:“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373-374

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共同富裕理论中关于坚持共同富裕、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是改革开放的方向、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越性的思想,我们应该坚持。怎样坚持这个原则和方向?沿用旧的资本制度和产权关系,肯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最后导致两极分化的问题,共同富裕也就难以实现。本文主张的“要素产权平等”的思想及其做法,能够有效保证邓小平同志既允许私有经济发展,又保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共同富裕原则和方向这种思想的实现。在今天不能通过建立单一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的条件下,“要素产权平等”制度就是最合适的选择。

再结合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思想来看,凡是能够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措施都可以使用。“要素产权平等”这一反映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论和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劳动者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所以应该确立和使用。

(三)江泽民同志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2]。这一提法是对我们党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突出表现在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参与分配上。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他又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这一表述有了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它反映了我们在理论上对“要素产权平等”这一历史发展规律①“要素产权平等”不是我们主观意志上的一厢情愿,而是一条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本部分文字是对这一规律的理论依据的分析,关于这一规律的其他方面的依据将另外撰文论证。的新认识,特别是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思想和改革方向,并要用这种原则来完善原有的分配制度,这种新提法中实际上包括了“要素产权平等”的思想。②另外,这种提法还暗含了以“要素—财富论”为依据来解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内涵。因为如果按照“劳动—价值论”为依据来分配个人收入,资本所有者取得的收入尽管合法,但在理论上绝对不是其“贡献”所得,因为生产资料等资本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全部要素共同创造财富、按照贡献分配财富,才合乎这里的逻辑。这一点在此处不多展开。因为这种提法把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起来,要求平等地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收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要素产权平等”作为基础,各种生产要素怎么能够平等地参与分配呢?怎么能够用相同的标准平等地评价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呢?怎么能够按各种要素的贡献分配呢?

(四)胡锦涛同志的“和谐社会”理论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也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4]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即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是社会系统微观层面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社会系统中观层面的和谐,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是社会系统宏观层面的和谐。

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关系的和谐,其中又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经济利益关系和谐了,各方面的关系就容易和谐。经济利益关系的和谐首先要靠产权制度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1997-09-12)[2013-05-06].http://www.china.com.cn/chinese/archive/131781.htm.

[3]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来保障。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要素产权平等”的产权制度才是平衡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最佳制度。因为,企业职工(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物质资本所有者也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目前二者之间在企业内部和初次分配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就是现行的产权制度所导致的利益关系上的矛盾。要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劳资关系和谐化,拥有不同生产要素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化,根本点就是协调好其利益关系,关键是改革产权制度、调整产权关系,实行各种要素产权平等的产权制度,构建各种要素产权平等的产权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让全体劳动人民共享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平衡投资者、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减少利益摩擦和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02-11-18)[2013-05-06].http://www.people.com.cn/item/sj/sdldr/jzm/A106.html.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全文)[EB/OL].(2005-06-26)[2013-05-06].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26/content_3138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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