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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公正:先进性别文化的价值诉求

2013-04-11

关键词:女权主义公正妇女

杨 霞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作为文化的子系统,性别文化指的是基于男女两性社会特征、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知识经验、风俗习惯、制度规范等意识形态及其表现。[1]同其他作为观念的文化形态一样,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迁。解析当代中国性别文化内在的价值诉求,是我们科学解答先进性别文化“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前提。尤其在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形势下,研究先进性别文化的价值诉求对文化研究和性别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性别公正出场探源

虽然自古以来公正一直被作为人类崇高的价值目标追求,但人们对公正的认识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和相对性,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领域有不同的公正观,不同的理论范式也有不同的价值立场和理论预设。在我国,性别公正的出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实践、质疑、反思新中国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理论基础上,对男女平等内涵的发展与注释。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妇女数千年来第一次被赋予了同男性一样的权利,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被写入宪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新文化原则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无疑是这种性别文化最具代表性的话语,也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这样的政治诉求颠覆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以及支持这一模式的文化观念系统,极大地满足了妇女当家作主的精神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性走出家门,承担了公领域的社会劳动,然而,男性并未与此相应地走进家门,承担私领域的家务劳动。这从1980年代以后学界对“铁姑娘”现象的反思可以窥见一斑。显然,这种观念完全忽视生理差异,把妇女解放和妇女就业简单地联系在一起,过分强调结果的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男女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是“不公正的”。

改革开放后,受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妇女在资源占有、社会分工、享有发展成果等方面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参政、就业、教育以及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性别不公正问题日益凸显。种种不平衡、不充分、不和谐的现象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什么才是真正的妇女解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地区、城乡和阶层的分化,社会公正问题再一次被提上日程,实践的质疑迫使人们重新反思性别平等与差异的问题。与此同时,伴随着联合国强调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程,社会性别成为妇女研究领域一个标志性概念,并借着“95”世妇会的东风在我国广泛传播。社会性别理论将马克思主义确立的“性别研究当从性别社会属性入手”的方法普及化,将具体化的男性和女性抽象为一般的分析范畴——“性别”,赋予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论的价值,也深化了性别的内涵,拓展了性别的外延,客观上承认了男女之外的性别分属。这种认识,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医学上的应用相互促进,与法律的公正、人权的普及也密切相关。由此,研究者的视野从宏观的政治、经济权利等群体性观照细化到家务劳动、性别分工等微观的个体性层面,研究对象也从单纯抽样女性扩展到所有性别,初步实现了从“女人”到“人”再到“有性的人”的范式转换。这种转换推动了性别文化建设的历史性大发展。

本世纪初,响应党中央建设先进文化的号召,妇女研究界明确提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建设“以承认妇女的社会主体地位、承认男女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以立足现实,推进性别关系的和谐,推进男女共同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为目标,以权力的个性化、选择的多样化和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原则,并具有批判性、超前性和挑战传统以及为大众所接受的特点”的先进性别文化[2]。这样的先进性别文化是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性别和谐生存与发展的文化,与男尊女卑的、完全强调性别差异的传统性别文化有质的区别,与建国初期激进的、完全忽视性别生理差异的性别文化也有很大不同,其核心价值诉求是性别公正。它更加强调基于差异的平等,是普遍性公正和差异性平等之间的平衡,可以理解为“一种需要接受基于不可更改的生物属性的自然差异而导致的事实‘不平等’之上的正义价值的评价与规导的制度安排和行动准则”[3]67。

由此可见,性别公正的诉求是伴随时代和社会发展而生的不公正问题逐步凸显的。事实上,性别文化总是多种价值诉求交织在一起的集合体,它们受到社会历史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此消彼长,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社会领域呈现特定的形态,是一种“历史语境的意识形态化”,反映了一个时代人们“生活的样法”。

二、性别公正在场审思

理念上确立的性别公正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性别公正的实现,我国性别文化的实际进程尚未展示出性别公正的应然状态。现阶段性别文化建设的基本状况决定了性别公正的时代化、大众化仍有很长的路程要走。

首先,理论层面上多种性别文化理论并存。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根植于社会历史进程的意识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包括性别文化不是建构的,而是综合性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结果”[4]。观念分歧是利益和信仰分歧的书面表达,当下多种性别文化理论并存是我国各种社会思潮在社会性别领域的具体体现。有研究者把当代中国的主要社会思潮分为五种,分别是新马克思主义、新古典、新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5]性别文化理论总是社会文化理论的衍生品,且进入研究者视野的时间很短,目前尚处于比较初级的百家争鸣的阶段。多种性别理论的并存促使学界在更广泛的领域更充分地探讨性别文化的建构问题,但客观上也分化了推进性别公正的合力。

我们很难把某一种社会思潮与某一类性别文化理论对号入座,只能模糊感知各种性别言论背后的话语立场。大致看来,新马克思主义占据性别文化的主流话语。新马克思主义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需要有中国自己的理论体系,要在“马学为体,西学为用,国学为根”这三大知识体系的基础上,以“世情为鉴,国情为据,党情为要”,进行“综合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别文化的提出彰显了新马克思主义的巨大影响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性别理论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性别文化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性别文化理论目前尚不成熟、不完善。几千年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文化特征的心理习惯和习俗,加上中国妇女运动之自上而下“被解放”的特质,父权制性别文化的基础性影响作用仍是客观存在的,并有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发挥作用。

西方女权主义思想是性别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资源,但这一思潮并非铁板一块,从世纪之交开始,自由主义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精神分析女权主义、社会性别女权主义、存在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后殖民女权主义、黑人女权主义、第三世界女权主义、多元文化女权主义、全球女权主义、生态女权主义等名目繁多的思想和流派,共时性地冲击了中国性别研究的视野,虽然它们目标一致地将父权制和男性中心文化作为“靶子”集中扫射,但相互之间在探讨妇女受压迫根源上有分歧,对妇女解放路径也有不同的选择,所以它们在为中国性别理论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研究者新的困惑和迷茫。加上我国性别研究者内部基于各自的学科背景和个体差异而存在的理论上的分歧,使先进性别文化的建设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性别文化的建设,需要在批判、交锋、对话、融合之后的历史进程中才能实现。

其次,大众文化尚未形成合力。大众文化作为检验性别文化进步性的最终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在意识形态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普遍的符合性别公正的大众文化体系,但封建文化的残余和资本主义腐朽性别文化成分还依然存在,对先进性别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形成了极大干扰。

从传播内容来看,大众传媒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性别不公正的现象。电视和网络广告中妇女被“物化”和“商品化”的情况屡见不鲜;文学艺术作品以具体的文本及所塑造的人物也不时体现着对不公正性别关系的默许,甚至认可和张扬。笔者曾经对女性期刊的社会性别意识进行过分析,结果发现当代女性主体性的缺失和两性关系的不平等仍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社会性别意识是一种“在场的缺失”[6]。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也显示,目前不利于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观念及性别歧视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对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和性别不平等观念的认同甚至有一定程度的回升。[7]

从建构主体来看,既存在男性与女性的分化,也存在专家与平民、学院和乡村的分层。在我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中,男性不仅是妇女运动的合作者和同盟军,更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主要指导者和领导者。值得警醒的是,很多男性学者对女性的看法是以父权制文化为基础的。曾有学者“把男性的文字资料和在五四新文化时期成长的新女性的口述材料做了比较研究后,发现在男性的妇女解放话语中,新女性常常是被想象为推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载体”[8]225。女性群体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作为专家的知识女性在性别知识的建构中掌握着话语权。有研究者把知识女性在性别知识建构中的作用总结为如下三个方面:记录、总结有关妇女的经验;阐释、总结有关妇女的理论;传播、实践有关性别的知识。[9]而作为平民的草根女性处于弱势的地位,某种程度上,她们的性别话语不能达到理论的高度,但往往是自发产生的,具有真实性、经验性和具体性的特点。目前妇女研究者建构的性别理论有时是对平民话语片面的概括和升华,存在与草根女性生活实际断裂的情况,不仅不利于草根女性在当前条件下有所顺从、有所超越地走向性别和谐,甚至有“歧路亡羊”的危险。另外,广大草根女性的性别主体意识尚处于启蒙阶段,对性别公正的理解始终停留在差异和绝对平等的两极,因此也时常出现主体思想意识与行为模式之间的矛盾,在理想和现实的纠结中摇摆不定。

再次,政策法规中存在很多不公。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显失性别公正的政策和制度。总体来看,我国制定的包括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男女平等在内的四项基本国策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衡量尺度与实际操作都缺乏具体指数和硬性指标。具体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规定很多都是以“应当”为内容的条款,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戒规定,造成人们对法律如此严肃的义务性条款的设置的漠视。比如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这里的“应当”在立法表述中是一种“必须”,但由于并未制订相应的法律制裁条例,人们通常把“应当”看做是“可以”,保障力度大打折扣,实际执行中也的确经常出现“可听可不听,不听也没办法”的情形。再比如,关于退休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统一的退休年龄的情况下,此条款应理解为:所有单位的退休制度都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而不能依据性别做出歧视性的规定,让女性提前退休。类似这样有性别不公正之嫌的条款在家庭暴力立法、性骚扰立法、同性恋立法、婚姻法解释等条款和规定中还有很多。

马克思曾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435法律只是规定了形式上的权利,而权利的真正实现还要依靠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而社会文化作为人们政治活动中的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有时甚至比正式的制度规范更有力量。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虽然经济发展是促进性别文化转变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经济的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带来性别文化的转变和性别公正的实现,因此,增强政府推进性别公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把性别公正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性别公正主场策略

要建构先进的性别文化,全面彻底地实现性别公正,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同时推进,研究与宣传并重,立法与监督相结合。

首先,理论建构自主创新,“一体”与“两翼”结合。马克思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1]207伟大的实践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目前理论薄弱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妇女运动向纵深发展的瓶颈,我国的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在性别研究兴起的三十年间,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问题,理论也更多着眼于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的理论构建十分薄弱。对于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建立框架性的言说体系,比如,妇女/性别研究的学科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别文化的科学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的建构,等等,这些有着巨大解释力的重型“批判武器”还没有被群众所掌握。所以,理论创新是构建先性性别文化、落实性别公正的根本。

当前进行理论创新,“一体”与“两翼”必须紧密结合。所谓“一体”是指马克思主义性别发展观,这是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指导思想。必须看到,中国的妇女解放理论是以解构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为开端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性别发展的立场、观点、方法,可以为我们构建先进性别文化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使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兼顾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所谓“两翼”指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和国外性别文化的优秀成果。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是以现有的性别文化的有效传承和有效积累为基础的。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实的土壤,中国妇女解放的本土实践和操作经验是我们理论创新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中有值得我们继承的思想资源和有益实践,父权制的传统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而且从反面看父权制文化,其理论精髓——阴阳乾坤理论也体现了男女两性通过互补、合作达到和谐的思想。国外的性别文化以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影响最大,过去20年,我们在参考和借鉴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水土不服”、“消化不良”的症状,但西方女性主义的问题意识和怀疑精神是我们要肯定的,她们对妇女在自我解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强调是我们要学习的。另外,当代国外性别文化对性别个体多样化主体价值的关注与认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其次,逐层推进大众文化,宣传与研究并重。我们要在大众文化领域推进性别公正,必须掌握文化领导权。按照意大利政治活动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安东尼奥·葛兰西的提法,文化领导权的实质是通过非暴力的手段塑造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赢得大众对主导意识形态的“积极赞同”。文化领导权是经过广泛民主协商后形成的思想、文化、舆论领域的引领力量,是在市民社会和上层建筑领域运作的,各种民间自治组织、协会、学校和大众传媒等是领导者赢得文化领导权的关键领域。[12]具体到先进性别文化建构,理论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广泛的对话与宣传形塑社会各界的性别公正之“普遍共识”亦是当务之急。换言之,要真正实现性别文化对人们行为的调试、规范和导引作用,必须坚持研究与宣传并重,启蒙与发展并行的原则。当然,性别文化的传播是有层次的,性别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无疑是性别文化的建构者,也是传播的主体。我们不仅要把性别公正的先进性别理论通过学科建设,向主流学术领域推进,向高等教育体制内部推进,促使性别公正纳入政府的决策主流,同时还要唤起基层妇女大众性别意识的觉醒,增强她们的主体意识。

再次,政策法规要全面立体,引导与规制并行。政策在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资源和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1],社会文化政策也是政府所引导的社会价值观的权威载体。性别公正不仅要体现在与先进性别文化直接相关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而且要贯穿于那些看似不与先进性别文化直接相关,实则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经济、人口等方面的政策。经验表明,文化领域的废旧立新仅靠道德的约束是乏力的,必须依靠制度特别是法律政策的作用,运用法律政策强制性的特点循序渐进地推进观念的进步,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后又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经修订更名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5月7日实施,比较这些法律法规修订前后的条款,性别公正的逐步凸显是非常明显的。当然,按照性别公正的标尺,目前的政策法规中仍有许多可以提升和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现实操作中,道德的自律和他律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杜绝性别不公正的文化现象,仅仅依靠文化机构和大众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良好的社会监督是落实性别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协调、监督作用,广泛培养和扶持多样性的妇女组织,如NGO和网络组织,这些组织在宣传、实践先进性别文化,监督性别公正的落实上都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性别公正的出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现阶段仍是一种在场的“列席”。要推进先进性别文化的建构,就必须建立凸显性别公正的核心价值体系来改变不合理的性别观念,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性别公正的理念,营造性别公正的环境和氛围,使性别公正真正成为广大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价值诉求,同时提供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以实际行动把政策、法律规定中的规范变为现实中的权益。

[1]谭琳.论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M].南开学报,2007,(2).

[2]丁娟.先进性别文化与先进文化的同构[J].思想战线,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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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2]陶东风.文化凝聚力与文化领导权[J].民主与科学,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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