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定
2013-04-11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案件风险,有力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行各项业务持续、合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其原薪酬和福利待遇,改发当地最低标准工资)、开除。
党员违纪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处罚,对于受到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罚的,可同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四条我行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一律先行停职,接受调查。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或参与各种社会非法集资、融资、高利贷活动;
(二)充当资金掮客、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或介绍客户到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进行投资与借贷;
(三)将个人自有资金投入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用于放高利贷获取高息及参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
(四)参与融资中介活动,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融资中介提供便利,或对外提供、泄露客户信息;
(五)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六)借用或盗用我行信用为他人借贷、购销、投标、转让等活动提供担保;
(七)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第五条违反规定经商、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参与客户之间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一)参与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的;
(二)参与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报销或变相报销色情服务费用的;
(四)吸食、注射、种植、贩运和私藏毒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麻醉品的;
(五)为吸毒、贩毒人员提供资金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赌资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一)与下属员工赌博的;
(二)与客户赌博的;
(三)参与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的;
(四)为他人提供、垫付赌资或赌债的;
(五)为他人介绍、提供赌博场所的。
第九条包庇他人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和违规炒股或阻挠相关调查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贪污、挪用、盗窃、私分、侵占我行或客户资金、财产的,除追回被贪污、挪用、盗窃、私分、侵占的资金和财产,对当事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从事与我行利益有冲突的兼职职业,或未经批准在与我行有业务关系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索取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手续费等以及报销费用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员工工作纪律、员工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扣减绩效收入,性质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性质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牟取私利或为他人牟取利益为目的,独自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操作行为的;
(二)因违规操作造成案件、事故、经济纠纷,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经营风险、信誉损害、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损失的;
(四)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事实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第十五条擅自对客户账户进行操作,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或下级单位、部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给予责任人其他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之前印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