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2013-04-11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廊坊银行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的操作和管理,促进小企业/个人信贷业务有效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行下发的相关小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的小企业客户。同时以下企业不在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范围内:
(一)房地产开发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企业;
(二)集团成员企业;
(三)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是指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是指多个小企业/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本行向全体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联保体成员同时申请上报联贷联保贷款授信,联保体成员各自申请的额度由联保体成员共同自行协商约定,我行统一进行授信审批。
第五条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坚持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多户联保、责任连带的信贷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联贷联保贷款的小企业/个人必须成立联保体。联保体成员必须是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小企业/个人客户,在平等、自愿、互信、互助、互利的基础上,自主组成联保体,联保体所有成员必须与我行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在任一联保体成员申请贷款时由其他联保体成员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七条申请办理联贷联保贷款的小企业除了具备《廊坊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联保体成员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以我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
(二)联保体成员从事其所在行业必须至少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小企业客户自愿组成联保体并与我行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且一个联保体须由3~10个(含)小企业组成;
(四)单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
(五)联保体成员相互间不得是关联企业;
(六)联保体成员应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必须将不低于各自授信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存入我行作为风险基金,在联保体成员借款本息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动用;
(七)受同一自然人(含配偶)或法人实际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只能有一个小企业参加联保体,也不得分别参加多个联保体;
(八)联保体应选举一个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该企业作为联保体的牵头企业。小组组长负责联保体的管理和联系。小组组长应协助本行监督小组成员的贷款使用,随时了解小组成员的生产经营情况,召开联保小组会议,督促联保体成员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和催收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申请办理联贷联保贷款的个人除了具备《廊坊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廊坊银行2012年个人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相关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资产包括房产、汽车、股票、基金、股权、理财、存款等;
(二)企业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以下,行业前景良好,盈利能力处于同行业中上等水平。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八条贷款额度。小企业联保体成员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联保体成员上年度净资产之和,单个联保体成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成员上年度净资产的1.5倍,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 000万元。
个人联保体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联保体成员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联保体成员相互间的担保额度不计入单个联保体成员的最高风险敞口。
经办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各类实施细则要求合理测算联保体成员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防止超额授信。
第九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仅限用于小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包括:
1.购买原辅材料或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
2.设备的技术改造;
3.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
4.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且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从事高污染、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的生产和投资;
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6.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只能用于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相互拆借或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
第十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小企业借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当地竞争情况、客户资信状况、业务合作状况灵活把握,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贷款偿还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半年的,可实行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或按月(季)偿还本息等多种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的支付。经办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各类实施细则要求支付联贷联保信贷资金。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授信审批。小企业/个人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流程按照《廊坊银行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一般流程执行。
授信审查时,审查人员要对联保体成员逐个进行审查,同时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联保体整体情况进行总控。
联保体成员的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敞口之和没有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的,按现有的授信业务审批路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分支行审批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授信审批通过后,与联保体成员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
第十六条保证金管理。
联贷联保贷款授信审批后、首笔信用业务下柜前,联保体成员必须将不低于各自授信金额10%的保证金存入各自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将贷款资金转存作为保证金,且该保证金不得作为联保体成员在我行办理其他业务的保证金。
当联保体任一成员未按与我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或我行根据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我行有权扣划任一成员的保证金,将该保证金用于偿还我行债权。不足清偿部分由该联保体成员自行偿还或其他成员代为清偿。
保证金的补充。凡是有动用保证金且联保体贷款有未结清余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根据贷款余额按约定的保证金比例补充保证金;若发生违约的联保体成员还有未结清贷款余额且该成员无力补充保证金,应由其他成员代为补充(联保体成员自行约定各自代为补充的金额)。联保体成员必须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保证金没有及时补足的,我行有权停止联保体成员新贷款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且保证金足额到账后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廊坊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一旦出现联保体成员发生逾期、欠息或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联保体其他成员,通过联保体成员间的监督机制加强贷款催收和借款主体的自我约束;加强对贷款真实用途和联保体成员关联关系的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联保体成员以隐瞒关联关系或其他“合谋”方式骗取授信,应及时冻结该联保体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加强对联保体及成员用信情况的台账管理,对每一联保体成员的贷款金额和对外担保金额建立台账登记制度。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联保体成员用信总额的管理和控制。
第六章 联保体成员的退出与重组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体解散:
(一)联保体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体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体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体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二十一条联保体全体成员偿清贷款本息后,联保体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体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体,其他联保体成员若要求继续向我行申请联贷联保贷款的,需重新组成新的联保体申报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未全部偿清的,不得退出联保体。
第二十二条若联保体成员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并由其他成员代为偿还的,经办机构不得向该联保体成员发放新的联贷联保贷款;联保体所有成员贷款结清后,若其他联保体成员要求继续向我行申请联贷联保贷款的,必须组成新的联保体重新申请授信,授信审批通过后,重新签订《联保协议》,方可继续贷款。
第二十三条联保体成员申请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时,若单个联保体成员经我行审查,不符合授信审批条件并对该成员出具否决意见的,其他联保体成员需重新组成新的联保体申请授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