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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风险)处置工作规定

2013-04-11

河北金融年鉴 2013年0期
关键词:总行管理部事发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风险)处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本行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监管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件风险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本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我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成功堵截案(事)件是指因人防、物防或技防措施阻碍或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或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风险)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第六条案件(风险)信息分为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

第七条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八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或分、支行应立即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附件一)形式,向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报告,重大案件风险事件应同时向总行领导报告,报送时点为风险事件发生或暴露后6小时以内。

第九条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风险控制管理部负责将事发部门或分、支行报送的案件风险信息向总行案件防控委员会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事发部门或分、支行在上报案件风险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对风险事件进行核查、确认,重大案件风险,应会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核查。

第十二条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的,事发部门或分、支行应向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二)。

第十三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事发部门或分、支行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过程,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向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三),报送时点为案件确认后6小时以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我行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本行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四条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案发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当期挽回损失金额;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当期挽回损失金额包括当期收回的现金和已查扣的其他资产,金额以案件确认信息上报时掌握的金额为准,“当期挽回损失金额”=“涉案金额”-“风险金额”。

第十六条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事发部门或分、支行应于每季度后2日内(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报送“案件挽回损失清单”(附件四),若有为挽回案件损失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可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报送成功堵截情况时,可通过“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方式报送,并在标题中注明“成功堵截”字样,报送时点可根据事件紧急程度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本行内部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风险)信息,原则上由被检查的单位负责报送案件(风险)信息,也可由检查部门参照上述条款向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并通报到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执行后续操作。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九条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在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经总行案件防控委员会批准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理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专案组应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断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向总行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案件专案组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专案组应完整地归集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包括形成的各种报告以及合同、票据、账单等证据材料等。

第四章 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结后,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相关人员问责方案,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经总行领导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对案件调查、审结、后续处置等工作,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发案部门或分、支行应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总行风险控制管理部和内审稽核部应加强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承德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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