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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路径选择浅解

2013-04-1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私权职务犯罪

何 冰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 西安710000)

一、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

国防动员又称为战争动员,是一个国家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解决军事物资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国防动员涉及政治、武装力量、军事经济、国民经济、人民防空等诸多领域,贯穿平时和战时。该领域发生职务犯罪,轻则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应急应战工作的顺利开展,重则影响战争的结果、国家政权的稳固。因此,研究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对于应急应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预防犯罪是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众多的部门法中,虽然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先天属性,但预防犯罪的问题不仅仅是刑法解决的问题,预防犯罪的理念应纳入社会的所有制度。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大部分法律包含有法律责任的相关章节,如《国防动员法》第13章就专门对违反该法设定了法律责任,但针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比较原则化。国防动员因其所属领域的特殊性,法律依据少、政策性强,容易产生职务犯罪,该领域职务犯罪对战争胜负和军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完成影响大,关乎战局和政权稳固,因此该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从法律关系上讲,国防动员的主体是国家。我国《国防动员法》第九条就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的客体包括国家拥有和可以被利用的一切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任务、主体的特定性以及客体的广泛性,决定国防动员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国防动员领域,现有法律没有对公权力进行足够限制,私权利难以寻求权力救济,动员中对私权的剥夺和限制则更加容易导致职务犯罪,如战时过度动员问题、强行动员问题、超时动员问题、以动员之名进行经济犯罪问题,不仅会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重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会延误动员进行,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对国家的安全利益造成重大伤害。面对动员领域涉及的诸多重大经济利益,在国防动员这种“强权”下,深入研究国防动员领域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就显得更加重要。

二、国防动员领域职务犯罪种类分析

国防动员领域的刑事犯罪,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负责国防动员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军事机关相关人员;二是担负国防动员任务的自然人,包括预备役人员、受征用的民用资源的所有人或受益人、担负国防动员勤务的相关人员等。国防动员涉及人、财、物,因此该领域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秩序和财产,部分涉及人身权利。根据国防动员领域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分析,从刑法上看,所触犯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罪名,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在这些罪名中,有一些是比较显性的,如非法拘禁罪,但更多的是具有隐蔽性的、难以发现的职务犯罪,如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等。虽然国防动员领域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种类很多,但《国防动员法》中的关于法律责任,大量而详细地规定了强制履行、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等违法处罚形式和标准,对于其中的犯罪问题仅仅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防动员法关于犯罪的相关规定,对预防该领域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起到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动员是不断发展的,在该领域就会有新的犯罪形态的产生,但刑法具有滞后性,仅仅依靠刑法条文来约束和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犯罪,还不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国防动员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资源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公权力寻租容易,私权利救济难,在战时动员中表现更加明显,更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困难。三是国防动员不仅涉及人、财、物的征用、补偿和复原,更涉及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进行动员的问题。但国防动员程序法的缺失,难以在国防动员中发挥“程序公正”的应有之意,这样就容易造成过度动员、超时动员,以动员之名侵占公民财产等,导致职务犯罪。四是补偿标准和办法不足,如《国防动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适当补偿。”但是该法对补偿标准和方法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就会造成“动员容易复原难,征用容易补偿难”的现实困境,容易发生借动员之名施违法犯罪之实的职务犯罪,可能会与公民的个人财产利益产生冲突,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更不利于依法有效调整复杂的因动员产生的多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物权关系。

三、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路径

运用法治的力量对国防动员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进行规制,是一个由权力监督、司法和行政执法等环节组成的动态过程。本文就其实现路径作初步探讨。

(一)检察和检察建议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检察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工作方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先天属性和优势。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的应有之义。检察就是法律监督,实质是防止违法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之前、之中或之后而采取的非诉讼监督手段。其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检察建议时效性强、针对性强、易于接受、便于操作,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方法。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在国防动员预防职务犯罪上能够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高度重视,通过及时整改,消除犯罪隐患,起到预防职务犯罪作用。在国防动员领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对职务犯罪预防、预测在先,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对国防动员的负面影响。

(二)私权对公权的监督预防国防动员领城的职务犯罪

私权对公权的有效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前提条件是私权利知道公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私权的权利有哪些、受到损害如何寻求救济。首先对公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当有一个判断标准。对于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与刑罚问题,目前在《刑法》中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只能参照一般犯罪进行定罪量刑。预防国防动员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法律责任的明细化和具体化。因此应当针对国防动员领域的特殊性和国家意志性,在刑法中对该种类犯罪与刑罚具体化、规范化,改变立法落后于现实的状况,加大公权的违法成本、威慑职务犯罪,更是让私权知道公权应当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其次明确私权的具体权利,这就需要制定国防动员的补偿标准和复原机制。补偿标准要采用市场经济手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在复原机制上,应制定复原细则,明确动员后的复原时机、程序和方式,进而维护被动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压缩动员中职务犯罪的违法空间,以私权的正当利益保护来约束公权。再次,构建国防动员中私权的权利救济渠道,让私权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和法律援助,使动员中权益受损者的正当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减少意图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并能起到监督公权正确行使的作用。

(三)限制公权力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实质就是权力滥用,因此国防动员公权力的行使上,应当依法行政,这就需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像日前国内土地拆迁问题引出的行政权力滥用一样,在国防动员领域,对公民权利最大的损害就来自于行政权滥用,可能出现的犯罪主要是行政执法上的职务犯罪。国防动员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以人民的意志和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在严密的监督、制约、违法惩戒下才能健康运行,并最终为实现国防动员的顺利展开服务。一旦动员中的行政权力摆脱了约束,必然会违背其原始初衷,造成对其他权利主体的侵犯,尤其在战时其危害性更大,因此在国防动员中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在于治权。首先,要依法规范国防动员中行政主体的权力,细化动员程序,用法治来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这是进行依法治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对国防动员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

(四)树立预防前置理念预防国防动员领域的职务犯罪

法律的前期是强行的,但其内化后,又表现为相应领域的法律文化,其实文化就是一种不言而喻的规则,是最内化,最值得自觉遵守的东西,理念问题更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根本。在一般犯罪预防领域,标本兼治、减少行政干预是其基本理念。因国防动员对于国家应急应战中的重要作用,该领域的预防犯罪属于特殊领域的预防,其犯罪预防理念应当是拓展和延伸的,除具有一般犯罪预防的基本理念外,还应包括与其任务、职能相匹配的理念,预防前置理念就是其中的重点。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经济转型期,各类社会问题、冲突层出不穷。制造冲突必将导致犯罪发生,对犯罪预防的关键就是对冲突的预防。而减少冲突,可以保证动员效率的实现,避免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最理想目标是防患于未然,阻止犯罪的发生,国防动员领域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样如此,预防前置理念就是这一目标的具体细化,因此也就成为国防动员这一预防犯罪特殊领域的应然理念。

[1]周健.战时军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李芳梅.军事经济法研究[M].西安:西安政治学院训练部,2010.

[3]莫洪宪.职务预防犯罪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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