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博问题的立法控制
2013-04-11向达,施佳
向 达,施 佳
(1.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2.南通职业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通226001)
自2010年以来,微博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在我国的网络社会中,微博发挥的功能远远超出了微博技术诞生时的最初立意①微博技术最早成形于美国的Twitter平台,其本意是为了向好友发送文本信息。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成为了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从技术层面讲,微博平台所承载的信息可以在用户之间即时共享,迅速传播,随时获取。微博信息的传播途径是多方向的,而且是无限延伸的传播过程,很难轻易被终止。
随着这一新事物在社会大众中的普及,一些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引起学者们的关注,笔者在此尝试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微博行为的一些初步想法。
一、微博引发的法律问题
为论述方便,笔者把所有的在微博平台上发布、分享、传播微博信息的行为统称为微博行为,把微博信息归纳为真实信息和不实信息,把所有微博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统称为微博问题。
笔者把微博问题归纳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由微博行为本身引发的法律问题,笔者称之为微博问题的微观方面。这一类微博问题是由微博行为的固有缺陷引发的,笔者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详细阐述这些固有缺陷。常见的法律问题集中表现为:不实信息引发的社会恐慌问题、名誉权问题②北京大学新闻中心关于“邹恒甫微博”所涉及内容的第三次声明。http://pkunews.pku.edu.cn/xwzh/2012-08/31/content_250912.htm。、侵犯个人隐私问题。
第二类是由微博行为衍生出的法律问题,笔者称之为微博问题的宏观方面。这类微博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微博信息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的干扰问题。
二、对微博问题的分析
(一)微博问题的微观方面
微博之所以能够快速形成并扩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微博的信息发布方式——基于用户关系,不是简单的一点对多点的一次性传播,而是一点对多点,多点再对多点的无限传播过程。这就类似于在某个人群集中的地方,第一个人(消息发布者)向他周围的人传递了一条信息,然后第一轮的听众将这一信息再次以类似的方式传播,在这样的传播过程中,即便每一次的信息传播都是实名发布,想要追溯到最初的信息发布者,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便是这一过程的形象表达。再加上传播者的主观加工,就会使信息更加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常常发现一个局部微小的问题,在信息的不断传播过程中,会与事实真相产生极大的偏差,而此时经过多次传播的信息已被发酵,易产生巨大的冲击力。日本海啸后“碘盐防辐射”的传言引发抢盐热潮;发生在山西的“地震谣言”,导致山西多地数百万人夜半上街“避震”①山西:破坏性地震谣言致部分地市群众恐慌。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10992245.html。;近日,兰州市又因“谣盐惑众”重现超市抢盐风潮②谣“盐”惑众不必跟风。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4173282.html。。
于是,就有文章提出应当在微博领域引入实名制③羊城晚报:实名制是网络发展的客观要求。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4/09/c_111754431.htm,2012-04-10。。引入实名制,目的在于提醒信息的发布者在发布消息时要有所顾忌,并且能够方便地追溯消息发布者。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并不认为实名制可以解决所有的微观问题。第一个挑战是:微博平台的服务商如何认证用户进行实名认证注册账号时所提供的实名信息为真实?因为用户注册认证实名时,完全可以借用或者盗用他人信息,也可以虚构一个虚假身份信息,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微博平台的服务商都能调用政府权威部门的身份信息资料来认证。第二个挑战是:以实名制为基础生成的信息,如果被认定是非法的或者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信息,是否真的能认定一定是由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发布的?
考虑到这两大挑战,笔者认为,如果试图利用实名制来制约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就应当将实名制发展成为《电子签名法》中所指的“电子签名”制度,姑且称之为“严格实名制”。这就必然要求用户在发布信息时采用电子签名或者类似的技术手段,而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然而,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微博平台的搭建原则。
微博平台的搭建,必须面向平民化的大众,必须方便信息的传播。人们能利用微博平台随时随地发布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自由表达观点,引起关注,这是建立微博平台的第一要务,否则微博就不再有吸引力,也不再有生命力。再者,服务商搭建微博平台,首要目的必定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如果要求服务商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则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微博平台如果设定了过于严格的准入制度,就会被社会大众所放弃,而最终还是会诞生一个迎合大众口味的低准入标准的平台。
(二)微博问题的宏观方面
微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更多地表现为公众拥有了在传统媒体中所没有的自由表达空间。这一空间是无形的,如果缺乏理性的约束,公众在这一虚拟空间中聚集的非理性意见,必将波及到现实中,对现实中人们的行动产生影响;而当我们对微博这一无形空间进行理性的约束,势必又会引发人们对于言论自由边界的探讨。
针对上述的两大类微博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管控,已有学者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意见,笔者则将尝试从立法的角度来论述对微博问题的解决。
三、对微博问题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避免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在管控单个的微博用户一方,而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立法控制。
(一)针对政府的立法
要督促政府对一些特定的微博问题进行主动干预。笔者建议,首先要在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以立法手段明确要求政府在出现涉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引起公众强烈反响的微博消息时,主动而迅速地对不实信息加以管控并澄清相关信息。其次,在我国的各类诉讼法中,规定各种媒体对涉及司法活动的报道规则,防止出现舆论一边倒的情形,干扰司法独立与公正。
(二)督促微博平台服务商对微博问题进行管控
笔者认为,针对服务商的立法当是解决微博问题的重中之重。一是坚持实名制方案,在用户注册账号之时就登记相应的实名信息,并定期验证,而不是注册之后就不管了。同时,要在微博平台的搭建中采用相关的技术,当发布的信息中有涉及个人隐私、名誉、司法活动等类似关键词时,即要求用户验证身份。二是要求服务商利用技术,重点关注新发起的消息话题内容、话题参与人数、消息转播次数等重要参数。当出现新的话题时,应当通过关键字信息进行分类,涉及到个人隐私、司法活动等话题时,就应当加以提醒并限制消息传播;当话题参与人数、消息转播次数大幅度攀升时,服务商应当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及时通报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或者消解不实消息。
(三)针对微博用户的立法策略
首先,我们可以而且也应当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要求微博用户恪守真实原则,细化对传播恶意、不实消息的法律规制,但我们更应当重点关注如何救济因不实消息而引发的损害。同时,应当较为宽容地看待微博行为中的不实言论,因为微博本身的定位就倾向于用户感性的表达,毕竟这才是微博用户进入这一平台的初衷①方若霖.微博视角下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J].中国报业,2012(12):116.。笔者认为,立法者大可不必过分担忧大多数微博用户会发布不实的消息。有研究表明,微博平台本身也具备相当强的纠偏能力。例如,“金庸被去世”这条消息从首次发布到谣言平息,官方并没有干预,完全靠微博用户自身击破了谣言,总共时长不过80分钟②陈禹安.微博真实性管理的“崔克坦法则”[J].中国记者,2012(6):79.。
其次,因不良的微博消息而侵犯他人权益,受害者的权利如何救济?这在立法上应予以重点关注。在这一点上,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不在于有没有救济手段,而在于如何救济。当受害者因隐私、名誉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微博侵权诉讼中,关键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这条规定首先表明人民法院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来处理,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同时,这一规定也不利于证据的取得,因为原始载体的取得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当事人本身很能完成这项工作,即使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效果也可能并不理想。应当考虑接受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相关证据的复制件,由人民法院从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最后,就微博领域而言,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界限问题,主要集中在微博用户的言论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方面。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微博对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司法审判的影响,从而确立一个大的原则,即适当限制在微博平台上提出对司法审判的倾向性意见,避免形成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这并不需要管控所有的微博用户,只要关注微博用户当中的意见领袖即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结语
微博是网络信息交流与共享的一种全新方式,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大事件、突发事件的第一传播渠道,而微博平台的开放性,使广大民众对所有的重大事件都有机会发表意见,这使其成为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微博引发的许多问题都是难以避免的,对这些问题中的法律问题,立法者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分干预,而是要未雨绸缪,张弛有度,从而督促这一公共领域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