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问题
2013-04-11章依群
袁 梦,章依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问题
袁 梦,章依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研究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是一个创新。以被害人和犯罪人互动关系的含义、特点和表现入手有利于理清犯罪人和未成年被害人之间的脉络关系,分析其易被害的原因,剖析现阶段被害预防措施的不足,最终旨在提出实现未成年人预防被害的具体有效的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青少年是公认的易受犯罪和不良行为侵害和腐蚀的群体,小鬼当家智斗犯罪分子的经典画面伴随我们这一代的成长。很多青少年幻想可以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勇斗、智斗歹徒。但要想“小鬼”真正的“当家”,首先要让“小鬼们”不被犯罪侵害。预防犯罪是着眼于消除和减少促使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产生犯罪时机和实施犯罪各种因素和条件或从轻这类因素和条件的消极作用的活动。这是传统的减少犯罪的方式。而预防被害,是根据易被害个人和群体方面存在的一些个性特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他们实际遭受犯罪侵害的活动。预防被害和预防犯罪,是减少犯罪的两条根本途径。预防被害理论一经产生,便在全球引起讨论热潮,各国犯罪对策的重心逐渐从预防犯罪向预防被害转移。笔者的研究从大众视角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转变为预防其被害,期待未成年人从其自身出发,完善自我保护,从而达到远离犯罪,不被犯罪侵害的目的。
一、被害人与犯罪的互动关系
“真实生活中因冲动而产生的案件并非一贯地是非分明,不能简单按照善良与邪恶、无辜与有罪的二分法来对待。被害人无论是际遇悲惨,还是命运嘲弄,或者只是运气不好,并不全部都是被狡诈的‘恶狼’所噬的柔弱、无防卫能力、清白无辜的‘羔羊’。”[1]156安德鲁·卡曼的一席话揭示了被害人完全不同以往的一面:被害人并非是完全被动、静态的,而是动态、甚至是主动的。虽然从最终的结果看来犯罪人造成了被害人的被害,但是从犯罪过程看,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相互作用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害人塑造和刻画了犯罪人。
而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智力上的特殊性,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与其他群体的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两项尤为明显的特征,一是大部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年龄较为接近;二是从社会交往结构上分析,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和犯罪发生前往往彼此较为熟悉[2]。这深刻地说明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的价值和必要。
(一)国内外的理论研究
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并非从一开始就得到犯罪学家们的重视。从早期的刑事古典学派到其后的实证学派,理论与实践往往是以犯罪人以及犯罪行为为研究中心,而忽视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到了20世纪中期,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首次在《乱伦研究》中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关系。1941年其又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作用,且这是一种不可改变和防止的关系[3]15-16。至此,以犯罪人本位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开始转移,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发展以及控制中的作用得到关注,一系列的理论观点得到提出。例如1956年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的“刑事伙伴”,[3]156我国学者提出的“刺激与反映模式”,[4]“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静态与动态互动关系”。[5]
(二)被害人特质解析
据俄罗斯犯罪学家B.H.波鲁宾斯基的调查,48.9%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50%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49%的强奸罪的被害人,都是因为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诸如威吓、侮辱、诬蔑、殴打、轻佻、酗酒等而遭致犯罪侵害或为犯罪侵害创造了有利条件[6]177。虽然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对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肯定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关系,摈弃了传统的静态观点,取而代之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动态互动关系。
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互是指交替,动是指作用或变化,因此互动就是一种相互使彼此发生作用或变化的过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存在无辜被害人,但大部分的犯罪是有因可循的,被害人存在被害特质。
1.无辜被害人的必然性
犯罪与被害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犯罪人与被害人也由此相互作用、影响。但是这种相互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无关联的关系和互动的关系。无关联的关系是指犯罪由犯罪人单方面决定,被害人及其行为与犯罪的发生无任何关系。因此,所谓的“绝大多数被害人都是无辜被害人”的结论是存在的,即大多数的被害人的被害是偶然的,但“这种偶然性中实际上包含着一种必然性”。[7]275虽然,大多数的犯罪人在选择犯罪时没有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是犯罪人偶然性地行为对象。但应认识到被害人是在一个特定情境之下被害的,而这种情景恰好也正是犯罪人犯罪的具体地区和具体时间,这时偶然性就带有很大的必然性:被害人进入犯罪人的犯罪情境是犯罪产生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即使是无辜被害人也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互动”关系。
2.互动中的转化过程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化,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或者说犯罪热转化为被害人的现象。有的学者认为“转化不限于互动中的转化,将转化视为互动的一种类型是不能全面体现转化现象的”,[8]41因此将转化现象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关系。但笔者认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中,可以明显看到二者的转化,例如在冲突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往往因为暴力的纠缠而易发生角色的转换,原先是加害的一方有可能变成被害一方,反之亦然。许章润提出的“冲突模式”就可以明显的反应这种现象,因此笔者在具体讨论四种模式时是包括了这种转化的。
3.未成年被害人的特质
按照成年人理性的一般思维,认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反抗能够阻止被害的几率较大;但是,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加害人往往也年龄较小,具有青少年逆反、急躁、不计后果等特点,因此据调研研究统计:在被害人反抗的条件下,40.41%的少年犯罪人实施更强烈的加害行为,39.3%的少年犯罪人会继续程度相同的加害行为,而停止侵害和减轻侵害程度的则只分别占11.66%和8.63%[9]。
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有许多共同特质:第一,以年龄划分均为未成年人,重点被害人群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较紧密的互动关系;第三,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反抗会造成犯罪人采取更激烈的犯罪行为;第四,被害人有可利用性和存在过错的情况较多;第五,被害人心理扭曲、被害后恶逆变的情况较多[10]。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四种互动模式
按照被害人的责任大小以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可以具体分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尔摩模式四种模式[11]151-155。
(一)可利用被害人模式
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说,被害人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11]151-155。由此,可以看出此种模式涵盖了两种动态形态:第一,被害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纯粹是被害人的生理或心理因素招致被害;第二,被害人在不自知和无意识的情况下,其的不作为诱发、激起了犯罪人的犯罪。
无论是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心理致害因素还是不自知、无意识的不作为都是被害人的一种“被害性”诱发、刺激了犯罪人犯罪。奥地利学者琼?格雷文认为,被害性是“一种由内在、外在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使人能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12]18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宫泽浩在著作《犯罪与被害者——日本的被害者学》一书中将被害性分为“被害的诱发性”、“被害的易感性”。易感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受犯罪人侵害或能够强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13]90。诱发性是指触引、促发犯罪主体犯罪的因素。在一定情况下,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是一种被害性因素。“并非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诈骗的坑害,但某些人却是理想的被害人,因为他们具备所要求的特点。”“我们常见的特征有:容易受财力诱惑,天真,极度轻信,因必要的判断力的迟钝而无法对行为进行自我校正。”[12]252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又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而这些被害性特质往往会在诈骗、拐卖犯罪人利用。同时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变,未成年人的零花钱也越来越多,却又缺乏相应的防范意识,往往不注意保管钱财,为犯罪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冲突模式
“冲突模式”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社会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是角色却经常互换[14]95。这种角色的转化往往有两种形态,一是正向转化,即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也就是被害是继而发生的攻击行为的直接促成因素和必要条件。另一种是理论上的“恶逆转”现象,即与被害逆向的恶性变化,出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
犯罪人与被害人往往因为某些小事或某个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而缺乏应有的缓解矛盾的正确方法。随着双方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使矛盾和冲突升级,最后产生了被害结果。未成年人极易成为冲突的牺牲品。在这种模式里,无论是犯罪的产生、发展还是最终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责任都很难分清。就是说,在被害发生之前,双方都有可能加害对方或者被害。被害人自觉不自觉地“参与”了犯罪。在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中往往可以发现这种冲突模式。未成年人情感不稳定,容易偏激、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低,缺乏足够的理智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往往会因为一些小矛盾而发生冲突,在缺乏正确的解决纠纷、缓解情绪的方式的引导下,往往会推崇暴力解决问题。“暴力产生暴力,以致今天的受害者可能为明天的施暴者。”[1]8
(三)催化模式
“催化模式”,是指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引诱、暗示或激怒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11]153。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首先对犯罪人采取了攻击性行为、言语上的挑唆或侮辱等等,由此“催化”、“刺激”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犯罪行为。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斯德哥尔摩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模式。“超过一定限度的暴力和冲突歪曲了被害人对于现实的理解和态度,而以一种非常态的方式结束互动。”这种非常态的互动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不是通常的敌对、冲突关系而是一种友好,甚至形成紧密的情感关系。“这种非常态的互动方式并不意味着抹杀了互动过程中加害与被害的性质和界限,更不等于为加害者免于罪责或抹杀被害者互动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事实依据。”[11]154在我国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未成年人组成团伙犯罪既是心理、生理上(随着生理与心智的发育成熟,未成年人逐渐获得自我意识,开始渴望获得他人的认可与尊重,而犯罪团伙倡导的“江湖起义”恰好满足了未成年人独立平等、支持与尊重的心理)以及环境(问题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以及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的结果。未成年人组织、参加团伙犯罪,被操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犯罪人的同时,也具备了一个受害人的身份。但是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并不痛恨这些团伙组织者,认为自己进行的行为是出于江湖义气,与团伙、不良伙伴不是敌对、冲突的关系,反而是一种认同、感激、友好的情感关系。就如前苏联著名的犯罪学家达尔戈娃所认为的“有犯罪倾向的团伙是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支柱,在进行社会禁止的活动时,这种团伙起着一定的‘保护机制’的作用,它产生和形成这种活动,并决定其性质。”[15]
三、探讨预防未成年人被害的措施
施害与被害并非静止,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对某些犯罪来说,犯罪行为及其被害现象系由加害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下共同创造出来的。”因此将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放置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中予以研究,根据未成年人的致害性,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被害对策,如弥补缺陷、堵塞漏洞、优化制度、净化环境、加强管理、打击犯罪等等,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题中之义,当前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根据和实际意义。
(一)社会措施:人人都献出一点爱,社会就是一个美好的人间
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救济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法律保护措施是被害人保护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措施。而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则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和方式。被害人在被害后又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包括物质损失需要补偿,肉体伤害需要医治,心理和精神创伤需要修复。这种情况下,社会对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是他们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7]276。
1.加大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给予犯罪被害人同情、关心和救助,使其生活在一个能感受到温暖和抚慰的社会环境之中,尽量恢复其心灵的创伤,过正常的生活,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仍未建立,社会对被害人的关心和救助还没有提到应有高度,还没有形成关心和救助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氛围。社会被害人的漠不关心甚至是歧视,对他们来说,就是二次伤害,雪上加霜[7]276。特殊类型的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模式——斯德哥尔摩模式是被害人在孤立无援下对犯罪人产生的好感极值,只要让被害人感受到社会关爱,证明社会并未抛弃他们,即可摆脱其对犯罪分组的特殊依恋。加强社会救助,可以减少在此种情景下被害人对犯罪人的依赖感。
2.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补偿制度,让刑事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成为体系。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但无法或不能及时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时,其面临的困境会使他产生报复社会、不满宣泄等恶逆变的可能性,此时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就成为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如若不然,这些被害人无处申诉就会转变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发新一轮的犯罪。
3.完善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机制。在犯罪发生以后,要注重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的心理疏导,应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其心态,必要时要求其入院接受心理治疗。平时,在社区中也要注重对犯罪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工作环境中注意保密。由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操作性实难保证,未成年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的心理创伤往往被忽视,有些办案人员缺失心理疏导常识,言语行为公事公办,没有考虑到此类人群的心理特殊性。一而再再而三地揭开未成年被害人的伤疤,让其遭受心理上的二次伤害,极易引发其报复、厌世的逆反心理,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未成年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自闭、抑郁、厌世、自残、自杀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二) 司法措施:关爱未成年人,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是指刑事司法机构在以未成年人为调查对象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被调查的未成年人所参与的刑事活动,目的在于了解涉及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背景及涉案原因,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与意见,旁听司法机关询问、讯问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与此同时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目前西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适用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有权利得到一名合适成年人的帮助”,但是为维护未成年犯罪人在被讯问中的权利,没有明确适用于未成年被害人。但是,以色列于1955年的《儿童保护法》规定了对于性侵犯的儿童被害人由青年询问者进行询问、代替或陪同儿童出庭,性侵犯儿童被害人通过青年询问者求得了道义上的帮助和自信。随后,澳大利亚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可不需要出庭。联合国也专门制定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确立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国际准则。在我国,上海长宁区、昆明盘龙区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试点基地,经过实践形成了各自模式。纵观国内外法律规定以及国内外成功的先例,为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中配套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提供了可行性依据[16]。
鉴于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笔者认为可以大胆地探索并实践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并将该制度运用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面临的不公、救助知识的匮乏与逆变的可能,不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成年的刑事被害人平等受保护的权利依然存在被损害的现实威胁,更何况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呢?基于其身份特质、家庭背景等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社会这一关系中将会面临更加艰难的境遇。现在的相关法律均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从宽处理,而同样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不知道是否已经受到刑事伤害,也不知道如何维权来弥补人身、物质、精神上创伤。由此观之,在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宪法性权利的同时,并未同时配置合理的机制使得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双方的利益在这种关系下无从得以平衡,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所以,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可以从法律、心理、知识、维权等方面给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全面的帮助[16]。
(三) 个体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不管是社会的帮助也好,法律的规定也好,要想真正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必须从未成年人的自身入手。未成年人前路漫漫,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就是无情的审判和无尽的追悔。
1.去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可利用性,让犯罪分子无处下手。未成年被害人的可利用性如前文所述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无“过错”的,即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因素——被害性;另一种是有“过错”的,即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种不作为行为诱发或者促进被害。去除未成年人自身的被害性,培养他独立的人格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1)必须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学校和家庭都应当引起重视。首先,未成年人应当知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为了生动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可以开展一些主题班会、表演一些法制小品、组织一些知识竞赛等活动。例如,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法制书画作品展、观看法制电影等;在家庭教育中,还可以进行一些角色扮演,让父母和孩子互动,加深法律的普遍性观念。其次,家长要告诫孩子没有绝对安全的环境,在社会上每个人都是潜在被害人和犯罪人,提高青少年的警惕性。
(2)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的教育。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事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首先要明确“犯罪”的含义,以具体罪名为划分依据的青少年犯罪分类中,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占大头,盗窃36%,抢劫22%,故意伤害17%。其他如敲诈勒索、强奸、寻衅滋事、绑架诈骗也都占一定的比例。遇到犯罪引诱,未成年自己要洁身自好,明辨是非,极力劝阻;劝阻无效,坚决拒绝;如被迫参与,应自我保护,及早报案;事后应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3)对未成年人进行被害预防的教育。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中以预谋犯罪的比较少,大都为激情犯罪,尤其是存在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激烈反抗会引起更强暴力的被害这一特殊性,因此在进行被害预防教育的时候,特别应当注意培养未成年人遇事不乱、沉着应对的心理素质,教导他们学会用智慧尽量拖延时间,用委婉、非暴力的方法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同时,学校应当强化学生的体育锻炼,增强他们的体质和体能,也可以开设体育类法制模拟课程,用生动有趣的模拟实战让同学养成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方法,比如实战歹徒、智斗劫匪等[17]。
2.及时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避免催生犯罪。对故意诱发犯罪、平时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要尤其关注。未成年被害人因其行为带有故意性质,对犯罪行为具有促进作用甚至首先开展犯罪行为,但最终变为被害人,这类未成年人的管教要得当适度,以说服教育为主。对这种未成年被害人最重要的是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具有法制意识,并且在事后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让被害人明辨是非。好奇心和逆反心理是青少年身体发育时期必有的心理状态,只是因人而异,程度不同而已,父母学校一味粗暴地严令禁止青少年不能做这个、不能做那个,只会触发其好奇心和逆反心理,是违背生物和生理规律的,有时不如换一种思维,让青少年自己意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加深其远离这些行为的决心。例如,对于烟酒产生的兴趣,可以巧妙地安排青少年亲眼看到吸烟者的不健康状态或酗酒者恶心呕吐的痛苦场景,以此消除其对烟酒的好奇[10]。
3.倡导谨慎交友,注意“潜在被害人”的交往情况。首先,家长和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交往结构。一方面倡导未成年人谨慎交友,尽量不要和有前科劣迹、不良行为的人发展交往关系,另一方面要告诫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切勿轻信他人,因为加害行为很可能来自认识的人。鉴于未成年人被害案件中,被害人常常与犯罪人有较多的互动和交往,可以让未成年人在面对被害时试图与犯罪人量刑沟通,以使其记起以往的双方都有美好映像的交往活动,以拖延时间或打消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其次,在家庭教育和社会交往中,父母们应当身先士卒,合理交友,倡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正面的交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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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ImproveJ uveniles'Self-protection Awareness:A Stud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theVictimand theOffender
YUAN-Meng,Zhang-Yiqu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
Based on the point of victim-offender interaction,the study of juvenile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is an innovation.An analysis on victim-offender interaction,such as its meaning,feature and performance,has advantages in figuring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ffender and juvenile victim.The current research analyze the causes and defects in juvenile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The ultimat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o improve juveniles'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and take steps in establishing juvenile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systems.
juvenile delinquency;interaction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juveniles'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D914.1
A
2095-1140(2013)05-0041-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3-06-04
袁梦(1989-),女,江苏常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章依群(1989-),女,浙江绍兴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