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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困境与现代启示

2013-04-11邓小明廖永林王巧玲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6期
关键词:本源儒家伦理

邓小明,廖永林,王巧玲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2)

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化视域的观照之下,中国传统伦理被认为是传统社会的产物,是对传统政治的维护,因而需要被彻底地否定和抛弃。那么,儒家传统家庭伦理在中国现代化的秩序变革中遭遇了怎样的困境?这一困境是儒家传统家庭伦理本身所有的还是外在强力影响的结果?对于当代中国家庭伦理建设来说,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发展又有怎样的启示?对于以上种种问题,需要在理论上逐一作出认真梳理和考量,以使思想上有清晰的认识,实践中有可行的操作方式。

一、秩序变革中的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困境

近代以来,随着世界历史的形成,在中西交流日趋密切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及家庭伦理受到了全方位的冲击,中国开始了一段被迫的长期现代化的过程。

在经过技术上“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到政治上改良式的君主立宪的“百日维新”,再到暴力革命式的寻求民主共和的“辛亥革命”,身在秩序变革中的近代中国人发现举目所及的中国依然不是一个“德先生”和“赛先生”的世界。近代中国人在不断地反思和追问之后,将焦点聚于儒家传统文化。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中国现代化之所以未能成功,民主和科学的现代中国之所以没有建立起来,在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束缚。一时之间,儒家文化包括儒家传统的家庭伦理都被看作导致专制集权、戕害人自由的最为根本性的东西。

近现代中国人对于儒家传统文化及其家庭伦理的否定基于这样一个认识:现代政治之平等观念与儒家传统文化及其家庭伦理之间存在着无可弥合的矛盾。

现代政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是在市民社会兴起之后所形成的一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在现代政治体制中,无论是专制集权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都不得不或多或少地在理论上承认国家及其政府是公民通过契约方式的权利让渡以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为目的而产生的。因此,现代政治要求政治上的平等和基于平等基础上的公民参与。

以吴虞为代表的中国学者认为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及其家庭伦理中,缺乏与现代政治相应的最为基本的平等观念。对于儒家传统伦理最为核心的表达就是汉代以来的“三纲”制度。在“三纲”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立足于家庭伦理。其中所强调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权力运作模式,强调父亲对于子女、男性对于女性的一种绝对控制。这种权力的存在表现出来就是否定了人类生而平等,在权利和资格上的形式平等,在起点上的机会平等以及财富分配上的结果平等。

因此,近代以来儒家传统家庭伦理备受批判。批判主要集中在对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这种不等性上,即传统父子之间的不平等性和传统夫妇之间的不平等性。

被胡适称为“中国思想界的一个清道夫”的吴虞,在描述传统父子关系时认为:“夫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似平等矣;然为人子而不孝,则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于父之不慈者,固无制裁也。”[1]胡适论及传统男女关系时也认为传统社会的“女德”将女子束缚在深闺之中,使女子成为隶属于男子的恭顺卑弱的依附品。

最终,他们将家庭伦理中的这种不对等关系引申于政治,认为传统伦理本身与政治为伍,共同形成了传统社会的专制统治。吴虞指出,“他们教孝,所以教忠,也就是教一般人恭恭顺顺地听他们一干在上的人愚弄,不要犯上作乱。把中国弄成一个‘制造顺民的大工厂’”[2]。陈独秀更是将“三纲”认为是“阶级制度”,是对于自由平等的戕害,指出:“伦理思想,影响于政治,各国皆然,吾华尤甚。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共贯同条,莫可偏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之制度者也。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乃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为大原,与阶级制度极端相反。此东西文明之一大分水岭也。”[3]

对于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这一认识,依然存在于当代许多中国人的思维中。那么,儒家传统家庭伦理是不是本来就与现代平等观念相冲突呢?或者说,这一不平等性是儒家传统家庭伦理本身所固有的还是外在强力的结果呢?这需要我们从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产生和演变来进一步探究。

二、儒家传统家庭伦理及其意识形态化的转变

儒家传统伦理的形成与周代的政治现实是紧密相连的。周代立国之初,在凭借武力打败了建邦达400年之久的商王朝之后,鉴于武庚叛乱的教训,为了防范殷商遗民的反叛,有力控制被征服的广大东方地区,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初政治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封邦建国制度。通过嫡长子继承,确立天子、诸侯、大夫、士的政治权力。一方面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处于政治权力的顶层,另一方面周天子也是天下之大宗为宗族之核心。

周初的这种分封制已经初步奠定了儒家伦理从人伦关系确证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种差序化格局。所谓差序化格局是指“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4]。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至于春秋时代周室衰微、战争濒临。春秋时代,“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面对春秋乱世,诸子百家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或是救世济民或是全真保性的良方。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周初的差序化格局的做法,试图通过人伦关系的推演来确证其他的社会关系。国家实则被理解为人伦和家族的扩大。“儒家认为政治和社会组织只是人的伦常关系的一个扩大,是以个人(家庭)为中心以血缘关系的远近而逐渐向外推展的”[5]。

也正因为如此,家庭伦理的设计在国家的建构中就显得至关重要。《大学》中的明德、亲民、至善的目的必然经由如下的发展过程: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在这中间,家庭既是修身之所,又是达至明德于天下的最为关键的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先秦儒家虽然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建构的至关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由此以及由此而生发的家国建构中,父子君臣之间并非近代以来所理解的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的不平等关系。

与西方通过强调个人权利以达到利益维护的个人主义立场不同,儒家思想恰恰是从自己对于对方所应尽的义务着眼来达到自己利益的维护的。徐复观就认为,“中国是超出自己个体之上,超出个体权利观念之上,将个体没入对方之中,为对方尽义务的人生与政治”[6]。这也就是说,儒家伦理思想并非作为外在的由势所迫而形成,而是一种强调内在的主体的个人道德自觉。徐复观认为,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父慈’,是规定父对子的义务。‘子孝’,是规定子对父的义务。‘兄友’,是规定兄对弟的义务。‘弟恭’,是规定弟对兄的义务。‘君义’,是规定君对臣的义务。‘臣忠’,是规定臣对君的义务”[6]。

这种道德主体的自觉,是以双方都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为基础的。《论语》中:“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里的臣、子并非无条件的“臣”与“子”,而是奠基在君和父之行动意念完全满足君、父应尽的义务之上的。“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待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服,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如果对方无法恪守其基本的应尽义务,则不存在一种单向度的忠孝伦理观念。在《荀子·子道》中即有“入孝出弟,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在这里,荀子就认为如果君主和父亲无法谨守其道,则臣子和子女应以道义为先,这才是所谓“大行”。

这种与西方强调个人权利以达到社会秩序建构的不同路径,在理论上却比西方更加完满。这种每个个体恪守最为基本的对于他人的对等的义务,在徐复观看来,“站在纯个人的立场看,乃是对他人尽一分责任,是属于‘公’的,是义务性的。但站在社会的立场来看,这种责任却与自己的利害直接连在一起,又是属于‘私’的,是权利性的”[7]。这也就是说,儒家伦理思想主张的是通过差序化格局从个人应尽的义务角度,达到社会的秩序化。这并非为近代学者所理解的单方面的义务责任,而是一种奠定在双方应尽义务之上的权利维护。

然而,儒家传统家庭伦理的这种源初的对等关系,随着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被意识形态化而告终结。

汉代随着政治大一统帝国的形成,在思想上需要一种为中央服务的意识形态相匹配。具体落实到家庭伦理建构,就是通过形而上学确立君父之权威。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从天人关系出发为传统家庭伦理的不平等关系寻求了一个形而上学的支撑:

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仁义制度之教,尽取之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

在《白虎通义》中,家庭伦理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被进一步制度化:“三纲法天地人,六纪法六合。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转相生也。夫妇法人,取象人和阴阳,有施化端也。”“三纲”从此成为集权时代家庭伦理的制度化要求。

随着传统社会的不断发展,儒家家庭伦理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进一步作为意识形态而凝固化,构成了对生命个体的戕害。孔子在《论语》中所谓的“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中所谓的“舍生取义”、“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对仁义至理的追求演变为了二程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道德强权。

因此,先秦时代的儒家家庭伦理本身并非与专制主义下的非平等性的家庭伦理有直接联系,只是随着儒学的意识形态化,它才开始了由对等关系到非对等关系的转变。我们在对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进行评价之时,应当注意将先秦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与汉代之后的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家庭伦理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

那么,先秦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汉代之后意识形态化的家庭伦理观念对于我国的家庭伦理建构有怎样的启示呢?

三、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对我国当代家庭伦理建构的启示

从先秦源初的儒家家庭伦理观念到汉代之后的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家庭伦理观念的转变过程对于我国当代家庭伦理建构的启示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当代家庭伦理建构应当注意与政治的背反张力,当代家庭伦理建构必须注意本源情感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一)当代家庭伦理建构必须注意政治与家庭伦理的背反

这里所谓的背反是指一方面家庭伦理对于政治建构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另外一方面,政治对于家庭伦理又具有一种意识形态化倾向。

从社会学意义上而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具有一种相对独立的自治本性。而相对较小的、灵活的自治团体,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以徐复观认为:“就中国的历史而说,家庭及由家庭扩大的宗族,它尽到了一部分自治体的责任,因此,它才是独裁专制的真正敌人。”[7]

也正是因为家庭作为自治体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削弱政治强权的作用,对于专制政府而言,它总是试图通过对家庭伦理进行意识形态化渗透,以期为政治强力所用。汉代以来政治对于儒家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渗透,使得原本长幼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变成了非平等的关系。“彻底的独裁专制,必把这种立足点(家庭)加以摧毁,使每个人两脚悬空”[7]。

(二)当代家庭伦理建构必须注意与本源情感和生活方式的结合

回顾先秦时代的儒家家庭伦理观的产生可以看到,从本源处它是人本身的一种情感的表达,从现实处它是与先秦时代的封邦建国制这一生活方式紧密结合的。

先秦儒家家庭伦理的产生,并非一种外在制度的规定,而是奠定在人的本源情感之上的。真正的伦理道德不是外在于人自身之外的东西,而是生活中本源情感的流露和发展的必然。《孟子》中“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描绘的正是一种生活的本源情境。这种本源的生活情境就“显示”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本源的生活情感。这里的显示不是传统哲学中现象的显示,“而是说生活就是显现本身,或者说,显示就是生活本身”[8]。当看到孺子落井时,孟子并不是去计较个人的利益关系即“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也不是去计较个人的好恶即“非恶其声而然也”,而是基于一种本源情感的显现而产生了“怵惕恻隐之心”。

先秦儒家将人类的这种本源性的情感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结合,即与周代的封邦建国制相结合,而形成了儒家的家庭伦理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在汉代以后无论政治建构还是生活方式,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但是儒家通过意识形态化的取舍,试图将其存在者化、凝固化,如董仲舒从天人关系、朱熹从理欲关系来建构家庭伦理,而放弃了“回到人的生存论视域,回到人的情感本身”[9]。这也就是说,汉代之后的家庭伦理一方面被凝固化和对象化,导致传统道德的物化,进而成为我们生命个体之外的东西,另一方面放弃了以新的生活方式给予其新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就现代社会而言,虽然人们的本源情感如父子之亲、朋友之谊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是,现代生活方式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市场经济下经济理性的崛起、由乡村家族生活到城市单子式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都需要现代家庭伦理在建构的过程中注意随之改变。

综而言之,儒家传统的家庭伦理有一个从先秦源初强调对等关系到意识形态化之后强调非对等关系的转变。先秦至汉代之后家庭伦理的发展变化,启示着我国当代的家庭伦理建构既要注意政治权力的背反,恢复完善家庭作为基本自治单元的本性,又要注意奠定在现代本源情感之上与现实生活方式相结合。

[1]吴虞.吴虞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2]吴虞.读荀子书后.吴虞文录[M].上海:上海亚东图书馆,1927.

[3]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干春松.儒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A].徐复观文集[C].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7]徐复观.中国孝道思想的形成、演变及其在历史中的诸问题[A].徐复观文集[C].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8]黄玉顺.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A].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

[9]廖永林.理性与情感——现代道德重建的前设[J].前沿,2011,(17):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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