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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侦查讯问活动为视角

2013-04-11丁军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侦查员供述讯问

丁军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且服刑完毕进入社会再次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对处于羁押状态下的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有密切关系。讯问活动是未成年人与侦查人员的近距离接触,封闭环境下的讯问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讯问准备阶段预防

准备工作既是讯问的开端也是预防的开端。侦查员在准备阶段开展研究案情、调查访问、履行通知义务三项准备活动时应树立预防意识,带着预防思想来审查未成年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细致分析案情,合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环境,降低司法负面伤害。

(一)细致分析,研究案情,程序分流

案情研判是讯问的基础,通过案情研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案件的信息是否完善。第二,明确涉案嫌疑人有无同伙、其他犯罪,是否为累犯。第三,明确案件性质。第四,明确犯罪方式的特殊点,推测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在预防层面上,侦查员应树立“细致分析、排除无辜、把握症结”的预防思想。首先确定立案是否正确,有无违法立案、错误立案的情形,否则就应司法分流,将未成年嫌疑人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而避免司法伤害。其次确定嫌疑人内心矛盾及触法犯罪原因,掌握其心理症结并对症下药化解矛盾。侦查人员通过案卷分析将“心防”贯穿讯问始终,并为后续预防措施运用打下基础。

(二)调查访问,依法保密,安居乐业

在开展讯问之前,侦查人员需要了解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生活背景、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等关联信息以辅助讯问。首先,向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邻居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及社会关系。其次,向未成年人所读学校的老师及有关同学了解其相关信息。最后,有条件时可以走访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完善信息。社会及家庭环境是整个预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侦查员此时的预防思想为“依法保密、安居乐业”。向未成年人的关系人了解情况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在时间上、着装上、车辆使用等细微之处考虑周全,降低访问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老师、同学的负面影响。

(三)依据法律,通知到场,监督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未成年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但在公安实践工作中,因为有无法通知及有碍侦查的例外情形,许多未成年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侦查人员不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借例外情形阻碍法定代理人讯问时到场。这对未成年人而言,对亲情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会刺激其反社会心理,利用亲情帮助教育未成年人也会因为程序阻碍而难以发挥效用,他们在经历司法打击之后受司法负外部性影响而再次犯罪的概率将会增大。因此,侦查人员在此阶段树立的预防思想应为“讲通知到场、讲亲情感化、讲司法诚信”,有效贯彻执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结合情理与法理,化解未成年人内心潜在矛盾而不让其“带病”回归社会生活。

二、讯问进行阶段预防

(一)情感感化中合理“情、境、言”预防

情感感化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绪的理解而予以关怀,促使其发生心理触动而听取感化者建议的方法。侦查人员讯问时要坚持“理解、尊重、爱护”的原则,注意运用合理化策略,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找到“合适的理由”,以保护其人格尊严,通过对其行为予以“理解”而引导其释放压抑的情绪,使其愿意接受侦查员的建议从而强化其供述动机。

预防层面上,侦查员讯问时要注意合理度。一是在利用亲情、爱情、友情感化时不应违背人性道德,以感情“胁迫”未成年人供述,此种“欺骗”和“胁迫”会引起嫌疑人的警惕和反感情绪,招致嫌疑人与侦查员对立而阻碍讯问进程。二是在讯问语言环境中应塑造一种“威慑下的和谐”的氛围,不应刻意为树立威信而苛责呵斥未成年嫌疑人,防止通过言语强制来达到心理强制而迫使其虚假供述。三是在运用语言对其攻心时,注意语气、语速、语调引导嫌疑人供述。

(二)说服教育中合理“说服内容”预防

说服教育主要是对嫌疑人“讲政策、讲法律、讲情理、讲形势、讲利弊”,晓之以理,针对拒供心理促使嫌疑人态度转变而供述。对于未成年嫌疑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其说服教育运用的具体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引导。未成年人生活阅历少,理解能力受限,运用案例讲述其他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同等情况下的做法以及后来的情况,使嫌疑人自己权衡供述的利弊。第二,讲刑事政策。详细阐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但侦查员不能采用“打保票”的说辞。第三,社会规劝。利用未成年嫌疑人所信赖依靠的人,如父母、近亲属、朋友的影响力对嫌疑人进行规劝,迫使其供述。

在预防层面上,说服教育应在内容上把握合理的度。具体来说,说服的内容具有真实性、特殊性、深刻性。真实的内容具有说服力,特殊的内容会深入人心,深刻的内容会发人省醒。对未成年嫌疑人来说,富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案例对其以后成长影响深远,利于其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而避免再次走上邪恶之路。

(三)使用证据中合理预防

使用证据的精髓在于掌握使用证据的时机与方式,两者紧密结合。要做到不出示证据则已,一出示必是铁证如山,击溃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打开讯问僵局促使其供述。在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采用明示证据的方法比较有效。明示使用证据可以分为点滴使用、连续使用、重复使用、分解使用,具体要依据侦查员手中掌握的证据的多少,证据的可采性的高低来选择使用。

在预防层面上,合理使用证据的度是指:第一,在证据来源上不能利用“无中生有”的证据,不能使用非法证据。侦查实务中认为这一行为是合理欺骗,但是虚构事实有欺骗嫌疑,对未成年嫌疑人不公平也不人道。第二,在证据使用方法上不能暗示使用证据。未成年人理解判断力有限,心理上易受暗示性,会基于侦查员的暗示认为自己就是犯罪人,从而编造犯罪事实使自己被“犯罪”,产生冤假错案。

(四)利用矛盾及预防

审讯中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是嫌疑人内心的自我矛盾,即供与不供的心理障碍。二是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前后矛盾及翻供的情形。三是嫌疑人的供述与物证的外在矛盾,口供与实物证据的矛盾。四是同案嫌疑人口供之间的矛盾。侦查人员在利用矛盾时,首先需要明确何种矛盾处于主导地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如果嫌疑人处于内心自我矛盾中,则可以采用说服教育,强化其供述动机;口供前后出现矛盾时,则要“软硬兼施”,促使其端正态度,固定口供;如果出现实物证据与口供之间的矛盾,应适时适当地出示证据,打破其侥幸心理;当矛盾为同案嫌疑人内部矛盾时,可采用离间法,分化瓦解攻守同盟。

预防层面上,利用矛盾的合理的度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当利用同案犯之间的矛盾时,嫌疑人出于“手足情”、“父子情”、“哥们义气”等特殊关系而拒不认罪,有的侦查员可能会“上措施”强迫其供述。当利用其内心供与不供的矛盾时,侦查员会以亲情、友情、爱情来暗示、胁迫嫌疑人供述。当利用物证与口供之间的矛盾时,嫌疑人坚持“死扛”,有的侦查员可能会情绪失控而实施暴力。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侦查人员应在利用矛盾时考虑嫌疑人内心的真实情感及人格尊严,合人情、合事理、合法律利用矛盾而获取真实自愿的口供。

三、讯问结束阶段预防

在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之后,讯问工作实际上并没有结束。侦查人员应巩固口供,主要是与未成年嫌疑人进行谈话,进一步化解其内心反社会情绪及对抗家庭和社会的敌意,为以后服刑改造、回归社会生活开启正式预防程序。

在此阶段,侦查人员要以一位长者的身份与其进行思想交流,真诚沟通。通过近距离谈话,在信任基础上,与其展开心灵对话,解开思想上的死结;对其进行德育与感恩教育,将社会的真善美,将人性的礼义廉耻等正能量传递于他。在谈话时可辅助人性化的关爱行动,主动满足其合理要求,如给他看看父母的照片,为他购买需要的衣物等,让善良关爱之心温暖其内心,使其带着感恩的心态回归社会而正常生活。此时的预防体现在预防评价上,即在谈话过程中看其是否内心有所触动、有所反省,感恩教育效果如何,性格上存在何种问题,以便及时修正。笔者认为,后期谈话是对未成年人细微的关怀,是在侦查工作的细微处彰显人性的行为。讯问后期阶段的谈话,能够构筑一条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防线,帮助更多走向歧途的未成年人洗心革面、重新面对人生风雨。

[1]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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