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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的攻击行为分析

2013-04-11闵建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案犯攻击行为杀人

闵建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100038)

攻击行为是指案犯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置其于死地的行为,也称致命性攻击行为。无疑,攻击行为本质上就是等于杀人行为,没有攻击行为,也就没有杀人案件。在实践中的杀人案件里,攻击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和投毒。根据国内外文献报道,在这三种方式中以机械性损伤居大多数(占70% ~85%)。事实上,大多数机械性窒息,比如扼死、勒死等,也是通过损伤颈部的方式完成的。所以说,研究攻击行为,其实就是研究机械性损伤行为。攻击行为的内涵虽然特定,其变化却可能是最复杂的,因为影响攻击行为的因素很多,既有主体(包括心理和生理)上的,比如年龄、性别、情绪等;也有客观方面的,比如工具、环境等。甚至,有的时候,被攻击对象的反应和抵抗状况,也会使攻击行为发生改变。因此,要掌握攻击行为的特征和规律,并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一、行为特点

攻击行为的起点是针对人体,而终点却是致人死亡,所以攻击行为的行为特点,首先应该是致人死亡,这也是攻击行为的永恒的共同特点,而不论案犯个体特征差异,作案动机差异,还是方式方法等的差异。但是,攻击行为的中间过程,却是千变万化,差异极大。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攻击行为的方式方法可能差异最明显,而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与案犯的选择有关,而案犯的选择性,往往可能反映案犯个体心理或生理的特点。所以,我们研究攻击行为的特点,可以从案犯选择的角度来考量和把握。

1.工具选择

工具选择是指案犯实施攻击行为时使用的工具,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工具的种类,二是工具的来源。根据国内有关报道,在机械性损伤致死的案件中,第一位的是锐器;第二位的是钝器。所以,刀类、锤类和棍类在我国的实践中最常见。值得关注的是,案犯对工具的选择,有时带有职业的特点,比如,使用凿子与木工职业,使用农具与农民职业,使用瓦刀与建筑工,等等。此时,损伤工具的准确推断就很重要。另外,我国已有用车辆撞击、用射钉枪射击等使用特殊工具杀人的报道,应该引起警方的注意。比工具的种类更值得关注的是工具的来源。这里的来源,指的是案犯自身携带还是就地取材。工具的来源与作案动机的联系很密切,一般来说,自身携带提示着预谋性,而就地取材反映了激情性。谋人动机的案件,通常预谋性较多;而谋财和谋性,两者均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身携带并不意味着不再利用就地取材,当攻击行为分成前后不同阶段,或者携带工具发生故障等的时候,案犯完全有可能就地取材完成最后的攻击行为。还有一个特点值得关注,有时候案犯可能携带两种甚至更多的工具,但通常使用一种实施攻击行为。所以,当尸体上出现两种以上的工具攻击损伤时,极可能其中一种是就地取材。

2.对象选择

对象选择,是指案犯事先对实施攻击行为的对象做出的选择。对象选择可分成特定和不特定,特定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人体。案犯对对象的选择或不选择,可能主要受控制能力和作案动机两个方面的影响。这里的控制能力,是指案犯针对作案对象确保具备完成有效攻击行为的能力。因此不难理解,由于体能和经验上的差异,未成年人和老人杀人时,通常对对象有很强的选择性,比如,未成年人通常选择未成年人或者老人,老人通常选择老人等。一般来说,案犯的年龄越小或者年龄越大,这种选择性就越明显。作案动机与对象选择的关系似乎无须论证,出于谋人动机,案犯与死者必定有了密切的关系;出于谋性动机,案犯必定选择女性作为对象。但有时也不尽然,某种反社会性质的谋人,可能就没有特定对象的选择。另外需要警方格外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杀人作为手段的谋财和谋性案件中,案犯对对象有选择但随机,而且常滥杀所有在现场的人,比如2003年告破的豫皖鲁冀杨新海系列杀人案。而杀人作为目的的谋人案件,通常对象的选择性较强,就有可能不滥杀。但这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个案谋人,对象特定,杀人满足短暂的报复动机,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这类案件通常也会发生滥杀无辜。另一种则是系列杀人,对象有一定群体选择性,满足的是长久的心理欲望,这类案件通常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而不滥杀无辜。比如2000年告破的吉辽杨洪军系列杀人案,案犯出于对女性的憎恨,从使用锐器在公共场所刺伤女性臀部,发展到入室杀人并毁损女性生殖器官。在多起案件的现场上,案犯没有对同床的孩子和同院的老人实施攻击行为。

3.时机选择

时机选择,是指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时所选择的被害人所处的状态。由于受心理、环境以及被害人反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常常案犯并不能自由选择,比如,夜间案犯撬门入室,本意想乘人入睡实施攻击行为,不料惊动了被害人,于是演变成直面实施攻击行为。根据被害人所处的状态,案犯实施攻击行为选择的时机大体上可分成三种情况,即控制后、无备时和随机性。控制后,是指案犯在完成了对被害人的行为控制之后,实施攻击行为。通常控制的方式有三种,即捆绑、中毒和威胁。前两种控制较彻底,实施攻击行为顺利,被害人很难做出有效的抵抗反应。这两种方式在案犯和被害人力量对比上接近或较弱时常被采用,尤其多见于女性杀人。第三种方式则表明案犯明显强于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和行为上都屈从于案犯的意愿,或者被害人期盼案犯不实施攻击行为。因此,通常案犯实施了攻击行为,被害人即使有所反应,也不能或来不及做出有效的抵抗反应。无备时,是指虽然被害人没有受到外界的行为限制,但由于没有任何预防措施,故案犯实施的攻击行为通常也很有效。无备的状态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睡眠中,一种是身后。当然,案犯在被害人无备时实施攻击行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攻击工具和攻击力量的有效性。因为,如果不能在瞬间实施有效的攻击,那么被害人有时间和有可能做出最大的抵抗反应。案犯要利用被害人毫无准备的状态实施攻击行为,就需要具备悄然接近、突然或悄然出手的条件,而这样的条件,常常会被我们利用来分析案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关系。随机性,是指案犯对被害人既不控制,也不周旋,趁其不备,希望通过突然而强有力的攻击行为即可达到目的。随机性有三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案犯作案动机强烈而不计后果,二是案犯有可能熟悉现场和环境,但与被害人并不熟悉,三是准备充分,攻击性强大。例如,某地春节前某天中午,案犯持铁锤进入一家住宅小区的蔬菜商店,当即对店内一名女性店主和一名女性顾客实施攻击行为致死,掠取柜台面上的钱后离去,而两名死者当时可能处在惊愕之中,甚至都来不及做出抵抗行为。

4.方式选择

方式选择,是指案犯所实施的攻击行为所采用的方法和行为特征,主要包括攻击部位、攻击次数和攻击时间三个方面。除了以折磨为乐的杀人案件(国内比较少见)外,案犯杀人的基本心理就是“速战速决”。因此,案犯对方式选择的核心目的,就是看重攻击效能。一般来说,案犯攻击行为的特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比如说,习惯使用锐器的案犯,不会轻易改变而换用钝器,对于系列作案的案犯来说更是如此。另外,随着作案次数和经历的增长,案犯会不断学习提高技能,从而使得其行为方式变得更加成熟和稳定。对于个案而言,研究案犯攻击行为的特征,同样也有助于分析案犯的个体特征。

要使攻击行为有效,攻击部位与攻击使用的工具种类应该相匹配,比如说,使用钝器通常攻击头颅,使用刺器通常攻击颈胸。在实际案件中,有时会发现案犯“错位”攻击,比如使用匕首刺击头颅、使用棍棒打击胸腹等,如果能排除控制不力的因素,那么这通常是案犯经验知识不足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杀人案件中,案犯借助人数等方面的优势,或者需要满足心理的欲望,致命性的攻击会变成“取乐性攻击”,比如,使用长刃刀具砍切颈项或躯干,使用棍棒反复打击下肢等。还有的案例,由于案犯急于要摆脱相持的被害人或逃离现场,对被害人的肢体实施“躲避性攻击”,此时,尸体上呈现肢体的损伤明显多于致命部位的损伤。

攻击次数的选择,不仅与案犯的经验知识有关,而且还与案犯的杀人动机有关,甚至有时还与案犯当时的情绪有关。一般来说,在相似的致命效能下,如果不考虑其他的因素,那么攻击次数与案犯的经验知识和体能成反比。遗憾的是,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简单。比如,谋人动机的杀人案件中,案犯可能会通过增加攻击次数来确保死亡;即便是在谋财或者谋性动机的案件里,案犯可能会因为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不能满足某种欲望,而对被害人实施反复过度的攻击。另外,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杀人案件,案犯通过实施“发泄性攻击”来满足心理欲望,而这种发泄性攻击,单次的致命性很小,需要通过增加次数才能完成致命。

攻击时间需要关注两个时间点,一是持续时间,二是分段时间。警方通常使用损伤的工具、损伤的部位和损伤生活反应来观察时间点的问题。持续时间,是指一次性攻击持续的时间;分段时间,是指两次以上的攻击行为之间有停顿和时间的间隔。攻击时间常常和作案动机相关,一般谋人动机的杀人,攻击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如一人杀多人时发现有人没死等)发生,一般不会或没有必要出现两次以上的攻击行为,案犯完成了杀人,也就实现了动机、达到了目的。所以,出现攻击行为持续时间短暂却有两次以上的攻击行为,恰恰更多见之于谋财或者谋性动机的杀人。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前后两次以上攻击行为所采用的工具是否发生改变。除非攻击行为使用的工具本身出现故障等意外,一般出于谋人动机的杀人案件里,除了本身极少出现两次有间隔的攻击行为之外,即使有,案犯可能较少更换工具,因为谋人的预谋性强,案犯通常会对自己准备的工具充满信心。某地一男子使用棍棒谋杀姘妇的丈夫,之后在现场与姘妇商议伪装高坠,约半小时后在搬动尸体前又持棍棒实施了第二次攻击行为。

二、特殊类型

攻击行为的本质单一,就是致人死亡,而且在大多数杀人案件中,攻击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速战速决”。因此,攻击行为形成的损伤特征很难予以再分类。但是在实践中,案犯出于不同的心理状况,有时会实施带有明显心理特征的攻击行为,笔者将其称之为攻击行为的三种特殊类型,即发泄性攻击、取乐性攻击和躲避性攻击。

1.发泄性攻击

发泄性攻击,是指案犯出于心理发泄需要而实施的攻击行为。最常见的导致发泄性攻击的心理是愤恨,有时甚至是恐惧。发泄性攻击的行为特征是使用一种工具持续攻击被害人,比如使用锐器切划死者面部和躯干。某地一女性杀人,使用鞋跟打击被害人头部多达40次以上,其中至少半数以上是在被害人已经失去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完成的。发泄性攻击行为发生在生前,攻击方式相同而且持续的行为特征,可以与处置阶段的发泄行为相鉴别。

2、取乐性攻击

取乐性攻击是指案犯为满足取乐和控制的心理欲望而实施的攻击行为。比较常见的特点是案犯借助人数上的优势,或者实施了有效的控制,在较长时间内使用一种工具,采用不马上致命的手段所实施的攻击。比较常见的方式,如使用长刃刀具砍切颈项或躯干,使用棍棒反复打击下肢等。通常案犯在实施取乐性攻击时,不在乎时间的长短,也不在乎攻击是否有效,而是以是否满足内心取乐的欲望作为行为的最重要条件。

3.躲避性攻击

躲避性攻击,是指案犯出于摆脱或逃离的心理所实施的攻击行为。躲避性攻击最常发生在被害人挟持案犯,而案犯急于摆脱的时候;案犯采用的方式,最多见的是对被害人的肢体实施攻击;尸体上最典型的征象,是肢体的损伤明显多于致命部位的损伤。躲避性攻击的最大特征是案犯在实施非致命性攻击无效后,出于逃离现场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致命性的攻击。所以,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躲避性攻击是被害人的明显主动抵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三、指向价值

攻击行为是杀人案件里案犯实施的最重要的行为之一,在出于谋人动机的杀人案件里,攻击行为可能是案犯实施的唯一行为。因此,案犯在选择工具、对象、时机以及方式等方面,既有受一般犯罪心理影响产生的普遍特征,又必然带有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些普遍特征和个体特征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就有助于通过对现场上攻击行为的特征分析,寻找包括作案人数、作案动机以及案犯刻画在内多方面的指向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攻击行为特征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并非一成不变,案犯主观的学习和客观意外因素的影响,都会改变这种稳定性。另外,行为特征和指向并非简单一一对应的直线,更多时候需要综合所有的行为甚至其他的信息来把握判断。

1.作案人数指向

在多人被杀的案件中,案犯的人数是一个首要的焦点问题。除了足迹指纹等个体痕迹之外,从法医的角度来看,攻击行为同样可以反映人数的迹象。根据攻击行为推断人数,通常主要涉及工具种类选择和攻击方式选择两个方面。一般来说,案犯自身携带的工具数量直接指向案犯的人数,因为出于习惯和熟悉的心理,案犯自身携带两种以上的工具相对少见,一方面携带两种以上的工具并不方便,另一方面,在实施攻击行为时交替使用两种工具也并不方便。有时候案犯可能携带两种工具,但使用时仅选择一种实施攻击行为。因此,尸体上同类致命工具的推断就很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当尸体上出现两种以上的工具损伤,判断指向多人时,要注意排除两种可能,一种是在实施攻击行为过程中,自身携带和就地取材并用;另一种是两次攻击行为中间有停顿和工具转换。因此,只要有工具选择就地取材的可能,根据工具数量推断人数就应该慎重。前已述及,案犯实施的攻击行为中攻击方式,无论是攻击部位、攻击次数以及攻击时间,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稳定性就是表明具有案犯个人的特点,也表明人与人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攻击方式是工具种类之后的推断人数的重要支撑依据。尤其当尸体毁损等原因导致由每一处损伤来进行工具推断很困难的时候,攻击方式选择,常常会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推断指标。笔者曾遇见一例一人报复杀一家四口,除了不满月的婴儿外,其他三人均用刺器攻击致命。特别有意义的征象是,案犯刺胸不刺腹,刺背不刺腰,表现出很强的攻击位置、方向和力量的稳定性,这一特征为判断人数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

2.犯罪动机指向

一般来说,特殊的攻击行为比一般的攻击行为具有较好的动机指向性,比如,发泄性攻击和取乐性攻击通常见于谋人的动机,而躲避性攻击通常见于谋财或谋性的动机。但是,实践中这样的关联也并非恒定和稳定。比如,即便非常特殊的带有泄愤心理欲望的谋人攻击行为,也有可能发生在谋财或谋性得不到满足,或者被害人强烈的抵抗,引起案犯恼怒而实施相似的攻击行为。所以,当单纯从攻击行为判断动机有困难的时候,应该善于利用其他的相关的信息,比如,说出于谋财动机的攻击行为之外,应该存在谋财的行为;出于谋性动机的攻击行为之外,也应该存在谋性的行为。一般来说,工具选择就地取材和攻击行为分阶段,可能是重要的非谋人动机的指向。除了少数因矛盾意外激化引发的激情杀人,案犯只能选择就地取材之外,谋人动机的工具选择,通常会因确保实施成功而自身携带。另外,可能比工具选择更重要的是攻击行为的阶段性。通常,谋人动机的攻击行为表现出一次持续的特点。而谋财或谋性,经常会发生分阶段实施攻击的行为,差异的原因就在于出于谋财动机和出于谋性动机的杀人只是手段,案犯还需要继续完成谋财或谋性的行为;而谋人动机的,实施完攻击行为之后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离开现场是案犯的后续主要行为。值得关注和研究的特点还有,因谋财或谋人而实施分阶段攻击行为的案件中,很可能案犯对就地取材或自身携带的工具不自信,常常会转换工具甚至方式来实施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攻击行为。

3.关系指向

关系,是指案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程度。特殊攻击行为的关系指向较好,比如发泄性攻击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取乐性攻击多发生在单向熟悉人之间,而躲避性攻击一般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一般攻击行为的关系指向则缺乏直接而有效的对应关系,需要结合现场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判断。关系指向与杀人动机密切相关,比如,谋人动机,案犯和被害人必然熟识(雇佣杀人除外),而在谋财或谋性动机的案件中,攻击行为必置于死地的,通常也提示关系人。尤其攻击行为过程中转换工具,或者分阶段实施攻击行为,强烈提示关系人。还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即实施攻击行为之前,对被害人采用附加手段使之丧失行为能力,则强烈提示关系人,甚至常常为至亲和家庭内部人员。在工具选择、对象选择、时间选择和方式选择诸因素中,可能时间选择与关系指向较为密切。尤其是案犯选择在被害人无备时实施攻击行为。因为要使具有行为能力的被害人没有任何警觉和预防,而案犯得以顺利完成“突袭”和杀人,非关系人通常比较困难。当然,时间选择能够有助于关系指向的判断,需要将攻击行为与被害人当时生活状态相结合,与被害人的抵抗行为相结合,与现场条件相结合。

4.对象指向

对象,主要是指实施攻击行为的案犯的生理特征,比如性别、年龄、职业等。攻击行为的对象指向,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提示,第一个是对象选择,一般案犯选择较容易控制和体能等较自己弱者,所以未成年人通常选择未成年人和老人,老人通常选择老人,而女性通常选择未成年人、女人和老人,故女性如果对成年男性实施攻击行为,往往附加其他的控制手段。第二个是方式选择,主要是攻击的效能。未成年人、老人和女人实施攻击行为,由于体能的限制,几乎共同的特点是攻击时间长、次数多但致命性弱或损伤程度轻。除了对象选择和体能限制之外,有时还可以根据攻击行为在尸体上留下的损伤特征分析案犯的个体特征,比如说,比较特殊的攻击方式和比较特殊的攻击损伤。前者,如案犯在实施攻击行为过程中表现出取乐、模仿等行为特征,提示案犯年少的一面;后者,如案犯在实施攻击行为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使用了与职业相关的手段,而这些手段通过人体损伤得到了体现。下面的案例就是一个攻击行为指向职业特点的例子。

北方某县公安局民警某日晚失踪,次日被人发现死于死者回家必经之路的县城一铁路路旁沟内。现场勘查发现:现场较偏僻,尸体西侧地面上有大片搏斗痕迹,有三处片状滴落血迹,六片灰色西服碎片(衣兜向外翻)以及死者的钱夹(已空)、珠笔、BP机外壳。现场提取脱落刀把的尖刀一把,该刀护手一只,新鲜折断的木棒及带铁环的木棒。尸体检验发现:死者身高175cm,右眉弓内侧、右颞部和右额部有三处锐器创,左下颌角分别有一处弧形裂创,双眼上下睑青紫,鼻根部青紫;左颞部有大片皮内、皮下出血,左颞骨粉碎骨折;顶部有三处条形裂创,创的两端有长约1cm的皮下出血;枕部有三处弧形裂创;双侧腋窝有横形条状红色皮下出血,其下小片状青紫色皮下出血;双手腕部点片状皮下出血伴指甲印痕;后背部有六处波浪形、横向片列的皮下出血,距足跟110cm。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的结果,推断致伤物有尖刀类、砖石类、棍棒类以及徒手多种工具,进一步分析发现棍棒的形态符合武术专用器械二节鞭,而腋窝和手腕的软组织损伤反映手指抓捏控制,背部的损伤系死者站立位时脚踹,结合死者身强力壮非常人能够容易制服,综合分析判断案犯应该符合多人并接受过武术专业训练的人员。破案后证实,案犯三名均系当地一家武术院的专业人员,出于抢劫的动机而守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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