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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的规律”在“大学教育”中的价值与意义

2013-04-11袁牧华沈桂丽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本质人性马克思

袁牧华,沈桂丽

(湘南学院 中文系,湖南 郴州 423000)

“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构造。”[1](p57-58)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美学思想的奠基作。在手稿中,人们引证的最多的就是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这段论述了。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把“美的规律”的内涵及其作用表述得十分清楚。

首先,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看作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根本性特征。真正的人类实践不仅表现为物质功利需要的外在目的,更为重要的是以人的天然禀赋的实现或者说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为其内在目的。当然,无论是外在的活动还是内在的活动,本质都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形式,所以,马克思把人的实践分为“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两个基本维度。“自然的人化”是人对外在自然的征服,本质上也是满足主体自身的需求。“人的自然化”是人向内对自身的征服,主要是人性的实现。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在改造人自身。“自然的人化”与“人化的自然”本质上是人类自我实现。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论表述并不意味马克思忽视了人的自然性的存在,相反,马克思在注意到人的个体自然性时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的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产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p58)如果人自身没有能够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类的存在物,那么,人就不能克服人自身的动物性局限,从而囿于动物的视野而不能达到自由的彼岸。也就是说,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只有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人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其次,马克思把人类的生产与动物的生产作了一番比较,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直接的、片面的、功利的即直接满足肉体需求的,所以,动物的生产是不自由的;而人的生产则可以是间接的、全面的、甚至是非功利的。人的一切生产不仅满足人的自然性基础,同时又能克服人自身的狭窄的动物意识,所以,人的生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生产。动物只能按照“种的尺度”来生产,而人是可按照“任何尺度”并将人的“内在尺度”结合起来生产。人在社会活动中,能把“种的尺度”与“内在尺度”结合起来,能把“人的主观目的”与“对象的客观规律”融合起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生产。自由是人性的最完整的实现,也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人性自我实现的最高境界。要实现这种自由,人的活动就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

再次,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体现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既合目的性又合规律性。所谓的“合规律性”就是在生产中要遵循事物“种的尺度”即事物的内在规律。所谓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在生产中要实现主体内在的意愿或者道德目的,从而使生产能够满足生产者的主观目的。如果人的生产是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那么,人的生产就在物质性、功利性的基础上又超越动物性的、直接的、物质的、功利的需求,只有这样人的活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为人的活动。“人在何种程度上对自己来说成为并把自身理解为类存在物”时,人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只有当“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与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时,[1](p81)“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1](p81)的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实现的理论梦想才能实现。人类的实践活动包括两个基本维度:“自然的人化”与“人化的自然”。在“自然的人化”的实践过程中,人类遵从的首先是自然的规律,所以,在实践中主要是要求“合规律”。然而,人毕竟是社会的动物,如果人类在利用自然规律的过程中丧失了起码的社会道德理性,那么,人类在自然界中所取得的成果不但不会给人类带来福祉,相反,还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因此,在征服自然时,人类必须在“合规律”的基础上把“合目的”融入其中,这样才能真正地为人类带来福祉。同样,在“人的自然化”的过程中,人首先要承认人是自然体,人类的一切文化与道德都必须以这个自然体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人性的文化与道德规范。如果人类制定的道德、法律等文化制度漠视人的自然性,那么,这种道德、法律文化就必然得不到遵从。同样,如果人类的道德文化过分地扩张人类的自然欲望,也将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因此,人的实践必须在“合目的”的基础上暗含“合规律”。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是把“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把外在的“种的尺度”与主体的“内在尺度”结合起来。只有这样,人类的一切活动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人的建构,人才能得到全面实现。“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真正的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5](p83)也就是说“单个的人”只有作为“类的存在物”时,人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马克思说“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而尼采也断言:“审美是一切事物的范式:真理、知识和生活都是这样。”[2](p43)

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可分为个体实践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须沉落到个体中并显现为个体实践时,人的社会实践才能完成,所以,个体实践永远是社会实践的“第一前提”。同样,个体实践又必须体现出社会实践的性质与特征,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实践,而两者统一就体现了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思想。人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人自身即人性的建构与实现,所以,马克思才说:“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美的规律”体现在人的建构与实现的各个方面与各个层面,人在社会实践中,只有把这些方面或者层面结合起来,才能体现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才能真正使人得以全面实现。具体来说,人是肉体与精神、理性与感性、个体与社会、历史与现实的统一,其最终目的就是人的全面实现。人只有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时,人才能全面实现自我。当然,个体的全面实现实质上也就意味社会的全面实现,所以,人的实践问题本质上是人的全面实现问题。人的实现也分为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实现,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实现的关系是怎样的呢?马克思说:“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3](p14)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揭示了下面几层内容:1.人的全面实现分为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实现。社会的全面实现是个体全面实现的基础,而个体的全面实现是社会全面实现的目的。2.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全面实现的本质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个体的全面实现本质上也是社会的全面的实现。3.人是现实的存在,也是历史的存在,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对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个体的全面实现的内涵及其实现程度的理解与把握是不尽相同的,这样,人的全面实现的问题就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历史问题——人只能达到他处的时代社会所能赋予的最高水平。

具体说来,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的全面两者之间的关系怎样呢?社会的全面实现是更为本质的存在,因为,个体的实现必须依靠社会的全面实现才能实现。所以,康德说:“大自然或天意有其自身的目的,它是通过每个人不同的自利目的而达到它自己的目的的。”[4](p10)社会的全面实现必须通过个体的全面实现来实现,“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存于神者之不测”也就是这个意思。当然,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全面实现是统一的,它们本质都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与建构。卢卡契说:“只有当实践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技术的成果给人的正常生活带有某种程度的安全感以后,只有当科学思维使空间联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到一个相当的高度以后,这种感觉才能形成:人周围的空间对于他不再是异己的、敌对的,而相反地成为他自身的世界、属于他的——在某种意义上、在一定程度——成为人特有的个性的一种扩大。”[3](p411)也就是说,人作为“人的感觉的形成”与“人的周围不再是异己化的世界”统一时,“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的理论梦想才能得以实现,而这时,人的实现也达到了时代所能赋予的最高实现度。

那么,个体的全面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实现具体是通过什么的途径实现的呢?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这样论述到:“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他们自己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5](p108)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说明:1.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因此,任何个体的实现只能达到历史所能达到的当时的最高水平而决不能超越历史。个体与社会的全面发展都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2.个体的全面发展是以交换价值的为基础来实现的。也就是说,社会全面发展是以个体需求的全面提升来推进的。3.人类自身不断扩大的需求包括个人同自己,也包括同别人的需求。个体的需求推动社会需求的全面提升与发展,因此,个体的全面实现本质就是社会的全面实现。

社会的全面实现最本质是社会制度的实现。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性。只有完善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才能使个体的心性得到与之历史语境匹配的自由实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探讨了社会制度即社会的全面实现对个体人性即个体的全面实现的深刻影响。

“格:许多离奇的政治制度,确曾听到传说过。

苏:那么,你一定知道,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性格。你不要以为政治制度是从木头里或石头里产生出来的。不是的,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倾向决定其它一切方向。

格:制度正是由习惯产生,不能是由别的产生的。

苏:那么,如果有五种政治制度,就应有五种个人心灵。

格:当然。”[6](p313-314)

国家是人类生命完善的场所,是实现道德理想的园地,是自我完善的学校,是文化价值的区域,而制度是实现所有这些的最有力的保障,因为“制度在其教育效果中被检查:它们扶植什么类型的个人。”[7](p112)生命之完善或者说全面实现本质上要理想制度来加以保障。所以,方东美说:“所谓理想政治之标准,即在完善生命之具体的实现,一切政策、政纲应由道德动力推进之,教育大计普及之,文化价值固守之。”[8](p61)

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个体的人性得到最大的实现呢?“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因为,“惟有在社会里,并且惟有在一个具有最高度的自由,因之它的成员之间也就具有彻底的对抗性,但同时这种自由的界限却又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从而这一自由便可以和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里;——惟有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大自然的最高目标,亦即她那全部秉赋的发展,才能在人类的身上得以实现。”[9](p8-9)康德所说的“这样的一个社会”,就是指民主自由的社会,因为人只有在民主自由语境中,人性才能得到真正的舒展,人的创造性才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只有在民主制度中,个体与社会的才能真正得到全面实现。这是因为:只有在民主的社会,人才能在对话与交流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系统,这是人与社会稳定的内在力量;只有在民主的社会中,完整的社会制度才能从外部保障人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系统的稳定与实现,这样,人才能达到最后的和谐;只有在民主的社会环境中,人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制度才能是稳定的,而只有稳定社会制度才能使人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成为自觉遵守的原则。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至少有一种骨架轮廓的系统里面,儿童似乎能更健康地成长,在这种系统是,不仅对于现在,而且对于将来,都有某种程序和常规,某些可以依靠的东西。”[10](p45-46)相反“缺乏安全感的人趋于以一种缺乏安全感的方式行事,这促使人们对他厌恶,将他遗弃;而又使他更加缺乏安全感,使他以一种更为缺乏安全感的方式行事——就这样在一个恶性循环中不断发展下去。”[10](p380)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生活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并都有认为值得信仰的文化与价值观念时,人才能坚守自己的理想与信仰,从而把这种文化观念物化为自己内在的坚守与追求——最后“道成肉身”,凝聚成真正的人性。相反,在专制制度中,由于国家没有恒定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系统让众生自觉遵守,因此,权益成了大众唯一可以遵循的人生法则。由于权益更替,为了生存,谋利就成为了唯一目标,尔虞我诈就成了生存的第一法则。

教育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其根本目的从外在角度来看,是对学生人性的塑造、建构和实现。从内在的角度来看,本质上就是人性的最大实现。人性是“理性融在感性中,社会融在个体中,历史融在心理中……”的动态历史建构,是二律背反式的心理存在,人性的实现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作为以培养人为目的的大学,应该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依我之见,大学教育应该从个体与社会,宏观与微观两个的维度着手来使其学生的人性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建构与实现。

首先,在宏观层面上,建造一个公平、民主、自由的学校内部学习与生活环境是培养大学生成才的基础。个体的完善与学校制度的完善是匹配的。学校的制度全面实现之于个体的全面实现更为重要,因为个体的全面实现,如果没有学校制度的全面实现作为基础,那也就是一种幻影罢了,为此,建立一整套的校园制度十分必须。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学术自由才能真正意义上得以保证与实现。学术自由是大学核心价值所在,没有学术自由本质上就没有思想的自由。大学一旦失去了思想的自由交锋、对话、交流,那么,大学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昔日北大的“科学与民主”的校训,清华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独立精神,思想自由”,正是校园的环境与制度在精神上的体现,在这样的校园整体环境的孕育中,他们培养出了群星璀璨的一代学人。

其次,在微观上,贯彻“人是按美的规律来塑造”的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人的存在是肉体与精神存在的统一,因此,教育也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1906年,王国维发表《论教育之宗旨》一文,认为教育宗旨就是把人培养成为“精神之能力”与“身体之能力”和谐发展。他从人的完美的角度把教育分为“体育”与“心育”。只有对人进行“心育”与“体育”两个方面锻炼,才能最终达到人的全面实现。所谓“体育”也就是指通过各种体育活动达到“发达其身体”的目的。所谓“心育”通过德育、智育、美育达到“发达其精神”的目的。在教育中,既要做好 “体育”——因为人是肉体性的动物,同时又要做好“心育”——因为人是精神性的动物。“心育”与“体育”的结合体现了对人的教育与培养既要是合规律的也要是合目的的思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到为城邦培养护卫者时,提出要对每个个体必须进行“体育”与“心育”。柏拉图说:“这种教育就是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用音乐照顾心灵,用体育照顾身体。”[6](p70,121)当然,在柏拉图看来,只有两者的结合,人性才能得到完美的实现。如果过分地强调体育,就会培养人性中的野蛮或者说残暴部分;相反,偏向于音乐,人性就会偏向于软弱或柔顺。体育锻炼使人在形而下的层面上得到塑造,而音乐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使人的心灵得到熏陶。“体育”主要是从人的外在的、肉体方面来培养人性,使其身体能够刚建,而“心育”主要是指从人的内在的、精神的心灵方面来培养与塑造人性。孔子以“六艺”教育学生,概括起来也就“体育”与“心育”两个方面。人是肉体的、物质的存在,也是精神的、心灵的存在,两者结合才能使自我得以完善。

再次,“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的原则应该贯穿于大学教育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与每一门课程中。具体来说:1.每一个教育对象都是独特秉性个体,因此,在教育中发现并尊重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是大学教育的首要责任。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只有发现自己的天性并乐此不疲时,才能真正成才。从美的规律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兴趣、爱好是人的自然本性最真实的体现。一个人要实现其人生梦想,必须以个体的自然秉性为基础。因此,大学的首要功能就应该是“发现自我”的地方。大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发现学生的爱好与长处,并在此基础上“因材施教”,才能培养出优秀的、有创造性的人。因此,我们说,独立与自由应该成为大学精神的灵魂:自由的思想,自己的行动,自由地选择。只有在自由的语境中,大学生才可能在多方寻找与思考中真正意义上“发现自我”、“完善自我”最终“实现自我”。现在我国大学教育最大的盲点就是在各个层次上教育都呈现出机械化、简单化、一致化。这种标准化的教育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对众多人的自然本性的漠视。2.专业知识教育与理想教育结合。审美中,“现实的人”上升为“理想的人”。具体来说,作为一个阶段性的任务,通过大学几年的学习与锻炼,每个学生基本能力与专业技能得到了较为系统与完整的培养与训练,这些基本能力与专业技能作为一个时段的任务必须得到完成。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这几年累积起来的知识与能力只是学生走向社会,向实现自我的更高层次发起冲击的一个起点或者说出发点。因此,大学教育不仅应该为学生奠定坚实的知识与技能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引领学生的理想并使之为它而奋斗,这种完整人性的塑造对大学生来说显得更为重要了。大学不但应该引导学生“认识自我”,更为重要的是要鼓励学生在理想指引下“完善自我”,并最终走向“实现自我”。所谓“完善自我”本质上就是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全面地塑造每一个学生,使他们身心得到全面发展,并为其适应社会的多样需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充分地体现了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人既是现实的存在也是理想的存在,即有现实性需求也有超越性需求。因此,在教育中既要注重的人的自然性、现实性需求,又要注重人的理想性、超越性需求。因为,人的理想性存在使审美主体能够获得更为宽阔、更为高远的人生价值取向,从而使人性得以提升与拓展,引导人的重建,并最终推动整体社会的发展。“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教育之根本目的也就在于“新民”,即最终实现其历史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并最终使整个社会达到当时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发展程度。因此,一个大学就应该秉承“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的价值理念为导向,以知识为津梁,以人性的培养与完善为根本,在完善的制度中悄无声息地“化育”学生,并实现其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德]沃尔夫冈·韦尔施:重构美学[M]陆扬,张岩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3][匈]卢卡契:审美特性[M].徐恒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4][德]康德.论优美感与崇高感[M].何兆武,译序.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7][美]杜威.哲学的改造[M].张颖,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8]方东美:中国人生哲学[M].北京:中华书局,2012.

[9][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10][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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