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2013-04-11刘卉
刘卉
(潍坊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262700)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刘卉
(潍坊科技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潍坊262700)
附条件不起诉是程序性的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弥补现行不起诉的局限性。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新制度,不仅涉及到理论问题,也涉及到实践问题。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背景和意义,反思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想。
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主义;相对不起诉
近年来,附条件不起诉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热议的话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程序性的刑事制度,其本质与相对不起诉一样,都是起诉裁量主义的要求和体现,在实践上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弥补现行不起诉制度局限性的需要,是应对我国现行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和办案机关不堪重负现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一、附条件不起诉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我国司法资源十分紧张,如果每一个案件都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会造成原本不多的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也会使那些很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在我国犯罪率不断上升、监狱人满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负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使用可以减轻检察机关公诉和审判机关审判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1]
(二)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犯罪记录会被记入个人档案,这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声誉,在找工作、参加活动、与人相处时都会遭到歧视,从而严重影响一个人的发展。如果仅仅因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就被判处犯罪并予以处罚,这将影响其终身发展,不符合我国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对这些人附条件不予起诉,会给这些轻微犯罪的人一个反省自己的机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有助于预防其再次犯罪。而且对这些人不起诉是附加一定条件的,只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才有被不起诉的可能,这对犯罪嫌疑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戒和惩罚的作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也会避免其复仇心理,增加其悔过心理,争取好好履行义务,避免被起诉,这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助于扩大公诉机关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轻刑”的刑事政策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可,如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很大的不起诉裁量权,如果有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只起诉一个人,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众多罪行,可以只起诉一个罪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德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效果也非常明显。[2]日本也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所以,在我国确立不起诉体系,可以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纳入法律范围,这是一次伟大的尝试,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法律肯定。其实附条件不起诉在被提上立法日程之前,在实践中已经有了探索,我国一些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已经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存在较多问题,但是事实证明附条件不起诉确实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审前程序分流,促使犯罪人更好地反省自己,更快地回归社会,因此,是“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这次刑诉法修正案将其列入立法之中,说明立法机关对其给予了高度重视。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第270条至27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且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这些规定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过于严苛,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仅限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三类犯罪案件,即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这样规定会造成对不同犯罪类型的歧视,这些犯罪并不都属于轻罪,其他章节的犯罪也并非没有轻罪,如此规定不符合刑法的“慎刑”思想,也不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且在这三类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章节中,只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能适用,这显然是以法定刑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起诉裁量主义”是相违背的。此外,刑诉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未免过于狭窄,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怀孕的妇女、盲聋哑人、疾病患者、完全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一些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人没有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这不符合我国刑罚的“轻刑化”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
(二)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注意的一些情况,如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以及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如何执行的一套完整程序,这样会导致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混乱,影响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刑诉法修正案仅规定在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对不被起诉嫌疑人进行监督,这样就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但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刑诉法修正案并没有相关规定,这样会导致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对于当事人如何救济,修正案仅作了笼统规定,也不全面,当事人看到法条相关规定可能仍不理解具体该如何操作,这会损害当事人的相关法律利益。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设想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但也不能仅仅限制为刑法第四、五、六章规定的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4]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来看,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境况、犯罪的原因、后果、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综合考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再决定是否适用。
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情形,根据该意见规定和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也应当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如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犯罪,并且还应当对于孕妇、老年人、精神病人犯罪着重考虑。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则不适用。当然,这只是一个大概、粗略的划分范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轻刑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操作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要有严格的适用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诉讼各方的利益,确保其公平、公正。[5]
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适用程序的设计:
1.组织听证,征得同意
对于某一具体案件,准备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听证会,检察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需要通知受害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由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予起诉的理由及条件,之后倾听其他被通知方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反对强烈,并且适用该制度确实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应不予适用。
2.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在听证之后,应当向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等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由检察长签发。如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公安机关没有异议,则由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签订不起诉协议书,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检察机关规定的义务并报告相关情况。[6]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应移送起诉,进入审判程序。
3.考察、监督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按照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笔者认为,对于扩大适用范围后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参考这个期限,并由有关部门考察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内的行为,确定其是否切实履行附加义务并真心悔过,犯罪嫌疑人也要向有关机关及时报告自己在考察期间的所作所为,同时应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三位一体的监督考察体系,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收到良好的效果。
4.评价处理及宣告程序
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分别给予处理。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有其他犯罪行为,或不服从管理,不能得到肯定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决定最终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应当经过宣告程序,向社会宣告。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
1.监督制约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表现出极大优越性的同时,也会增加裁量权滥用的风险,因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扩大了。因此,必须建立与附条件不起诉相配套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应当作出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书面处理意见后,交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审批,最后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决定。对于检委会通过讨论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时如果发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错误,应当立即撤销并直接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2.当事人救济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确应用,应当为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设立一定的救济途径。
对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体现在必须赋予被害人同意权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害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具体表现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应争取被害人的意见,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仍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这一点刑诉修正案已有相关规定。同时,检察机关应尽力促成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之间的和解。
被不起诉人是涉嫌犯罪的人,但是其基本的合法权利不应因为其犯罪而被剥夺,被不起诉人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应当有一定的救济权。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这是因为,对嫌疑人不起诉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那就是其必须在法定期间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就算考察期间结束,如果其表现不好,也可以继续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根本没有犯罪,设立考察期间让其履行义务就是不公平的,并且接受附条件不起诉也会使嫌疑人丧失被法院判处无罪的机会。因此,应赋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不同意的权利,并且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撤销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四、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利益,更好地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刑诉法修正案中纳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有战略性、全局性的任务。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种新兴的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是高度一致的。我们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不断丰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和实践,使其更完善,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五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23.
[3]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J].中国刑法杂志,2012(2).
[4]邓思清.建立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1).
[5]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6]王敏远.暂缓起诉制度探讨[EB/OL].http://ww w.studa.net/sifazhi du/061229/13510320.htm l,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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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1―0142―03
2013-05-10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