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选择
——以开展平安中国建设为契机
2013-04-11葛晓莉
葛晓莉
(六安市委党校 基础理论教研室,安徽 六安237000)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选择
——以开展平安中国建设为契机
葛晓莉
(六安市委党校 基础理论教研室,安徽 六安237000)
一直以来,普通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尚有偏差,致使群众诉求难以妥善解决。近期,党和国家日趋重视平安中国建设,平安建设赋予社会公平正义新的时代内涵,要求公平正义应当以社会整体正义为重点,强调社会秩序稳定对个体正义的正面意义。对此,以开展平安中国建设为契机,寻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以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高效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平安中国建设;公平正义;路径选择
引言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上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三大建设问题[1],在2013年5月31日召开的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2]。从宏观着眼,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从微观审视,平安中国建设关系到每个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平安中国建设过程就是平安社会的建设过程,亦是百姓安居乐业,矛盾、诉求得到解决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中国仍有许多社会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尚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直面这些存在的问题,以平安中国建设为契机,挖掘公平正义理念最新内涵及时代外延,寻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
一、当前社会有关公平正义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平正义理念认识偏差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概念及内涵,每个人均有自己的理解。一般而言,正义即为应当、相当。从权利、义务分配的实体正义角度而言,正义是指应得。而在程序正义方面,正义还应指依据合理的程序,及时得到。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教授约翰·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一书中对正义的概念及内涵作了详尽的论述,依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即公平,公平即平等对待。今天我们将公平正义作为一个词来使用,应当说其与正义一词的含义是等同的。所谓公平,笔者认为应指平等对待,既包括身份的平等,亦含权利、义务平等之意。
虽然关于正义即公平、平等这一观念早已得到社会公众认同,但在认识主体方面并不具有统一性认识。社会生活中往往出现针对同一现象,不同的人依据同一正义概念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正义是对个体的正义还是对作为社会公众的多数人的正义。
基于身份角色及社会体验的不同,实务人员与专家学者的观点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实务人员多偏向于对社会整体正义的维护,而学者往往多强调对个体的正义。
相当多数的学者,偏私的过分认同部分西方学者的观念,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容易走向极端,试图以理想的、绝对的公平正义凌驾于社会的安定、有序状态之上,仅考虑对个体实现公平正义,而不考虑对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大多过分强调社会安定的价值,注重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对个体利益的考虑显有不足。就实务部门而言,过分强调社会整体正义的维护。因此,有关正义的理论基本停留在对公平正义概念及其延伸部分的研究,往往忽视评价者的主观认识。笔者认为,正义并非纯客观的理念,而是一种价值选择,必须考虑评价者的主观认识。
此外,于多数人而言,社会公平正义仍停留在实体正义方面,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再强调程序正义,但在观念里仍然忽视这一点。程序正义至关重要,会影响实体的公正。如同两人平分一块蛋糕,每人分得一半为实体正义,如何操作则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直接影响实体正义。如什么时间分,是当即分还是若干年以后分,都会直接影响主体对蛋糕享有权利的实现。又如是否有分割者后选择这样的制度设计,只有让分割者后选择,才能确保分割者能够更加审慎地分割蛋糕,尽可能地将蛋糕分成两块一样的大小,尽可能地实现两人平分这一结果。而在当前社会中,出现很多暗箱操作行为,运动员自己又做了裁判员,操刀分割蛋糕者却又先选择,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法律规范不完备、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
上文已述及,正义乃应当、相当,亦即应得。但是,是否应得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定纷止争。个体放弃以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人身安全,委任于社会为个体提供合法保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定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3]因而,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确立明确的法律规范,清晰界定权利、义务。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备,很多领域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完备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平安国家必须具备的重要武器,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局限,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三)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局限,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人文道德素养还比较低下,在工作中对待公众诉求或者仅仅是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来看待,漫不经心;或者面对诉求者存在居高临下之势,对待公众诉求缺乏平等、平和的心态,不能平心静气地倾听群众的心声,不能及时、准确地摸清群众存在的难题并解决矛盾。部分工作人员甚至还存在执法偏私的现象,破坏了国家机构以及法律的权威,造成社会公众对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此类行为的危害是巨大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4]笔者认为,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现象,是对社会善良群体的不正义。
二、平安中国建设语境中的公平正义
就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平安社会就是公平正义得以维护的社会。平安中国建设既为公平正义社会建设提供了契机,亦为公平正义理念研究提供了新语境。
(一)平安中国建设与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均做了关于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于1月7日亦以专题刊发题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公平正义”的评论文章。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于5月31日在苏州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孟建柱书记均再次强调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实现公平正义。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并且将实现平安中国建设的落脚点定位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期望能够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得到公平正义。因此,平安中国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平台,要在开展平安建设的大环境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社会公平正义。平安中国语境中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序。
(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
平安中国建设语境中的社会公平正义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侧重点不同。①朴素的公平正义即实质正义,是相对于程序正义、制度正义而言的,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证明问题,张三盗窃李四1万元钱和一个手机,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三盗窃李四1万元钱,从李四的角度,认为只有偿还自己1万元钱和一个手机,并惩罚张三,才是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应当着重强调正义的制度性意义,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应得与应当。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意义,笔者非常赞同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的观点,他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也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制度,它是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种东西和做某种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5]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讲话亦证明了这一点。正义意味着一种制度,能设定一种行为规范,确保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身在其中的人有安全感,个体能够安居乐业,国家能够长治久安。
关于平安中国建设,是就中国社会整体的平安而言的,它更强调国家安全、民众总体安全。因此,在平安中国建设的语境中,关于正义的理解,是将对个体的正义放进社会整体正义之中加以考虑的,以确保大多数人、绝大多数人的安定有序为首要目标。就价值选择而言,社会整体正义的价值高于个体正义的价值。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路径选择
(一)以社会安定有序为目标
虽然从理论上讲,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以及个体思维的独特性,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是优先考虑社会安全还是优先照顾个体利益,常常成为需要衡量的问题,这也是价值选择的问题。笔者认为,社会的安全尤为重要,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只有社会是安定有序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当然,在社会安全与个体利益不存在矛盾的情形下,个体利益应当予以保障实现。“事实表明,最终要解决的是人类的诉求、要求和欲望,我们不再将法律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分离,而是让法律与它们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满足最大程度的人类需要。”[6]
言之人类诉求,应当着重从个体观察还是从社会整体观察,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泛泛而谈孰优孰劣并无太多的意义,社会利益优先并非社会主义社会独有的观念,个人利益至上亦非资本主义社会的绝对观念。美国向来以崇尚、追求个人利益至上著称,但在“911”恐怖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不得不为了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体自由有所限制,针对恐怖活动犯罪扩大了侦查权,对公民个体权利造成一定的侵害,但多数美国公民对此是持支持态度的。因此,笔者认为,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益是理性的社会应当予以选择的路径,在日趋复杂,社会公众对安全要求日增的社会,强调社会利益优先并无不妥之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增强程序设计
上文已经提及,公平正义不仅是实体的问题,还是程序的问题。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个制度完善的法治国家,不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定权利、义务,而且有完备的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及时分配。因此,应当完善社会制度建设,增强程序设计,确保社会公众诉求不仅能够得以实现,而且能够及时得以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将国家发展、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制度轨道。对于一些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者,更需要完善的制度,以“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使社会公平正义在完善的制度下得以实现。
(三)正确面对群众合理诉求,灵活处理问题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有一个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也可以这样认为,最好的解决群众诉求的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在解决群众矛盾的方法方面,应当不拘一格,多渠道、多层次挖掘解决思路,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模式。上访问题是各地政府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上访还可能影响一个地方政府官员的仕途。因此,很多地方将上访者视为麻烦制造者,穷尽各种方式将上访者送回家,上访者的诉求往往难以解决。其实有不少上访者的问题在矛盾形成阶段并非是难以解决的,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多数是可以解决的,但由于政府不作为或执法者的冷漠造成群众心里失落,对基层政府感到失望、不信任,只能期待更高级别的政府、领导介入解决矛盾。还有一些群众对繁琐的办事程序不理解,尤其是在诉讼领域,缺乏面对漫长诉讼程序的耐心,期望能够有某个领导介入,对下级单位施加压力,以特别方式快速解决问题。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多做解释工作,使对方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办事流程,对能当即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而面对恶意纠缠者,除了尽量做解释工作以外,不应被其要挟以实现不合理的目的,即使是合理的要求,通过不合理的程序、途径解决,也是对社会制度的整体破坏,是对社会大多数依法办事者的不公平。
(四)多途径明晰权利义务,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社会复杂多变,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滞后性特征,因此,除加快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矛盾时,应当考虑通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探索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的地方,在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之前探求界分权利义务的标准,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局部统一处理意见。这些做法既能有效解决现实存在的难题,又可为日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样本。应当说,在缺乏法律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并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传统的习惯、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的新方式等只要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能够定纷止争,都应鼓励探索适用,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因为这些习惯、尝试所进行的实践是有助于统一规范形成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言:“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7]
[1]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EB/OL].http://n 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1/07/c_114284339.htm,2013-06 -17.
[2]习近平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EB/OL].http://news.xinhu anet.com/politics/2013-05/31/c_115991291.htm,2013-06-17.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0:52-53.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5.
[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2-33.
[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6-147.
[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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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3)11―0047―03
2013-06-22 责任编校:江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