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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标点本《礼记正义》勘正

2013-04-11张海艳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标点

张海艳

(西南大学文献研究所,重庆北碚 400075)

北大标点本《礼记正义》勘正

张海艳

(西南大学文献研究所,重庆北碚400075)

摘要:北大标点本《礼记正义》乃呕心之作,嘉惠学林。然整理者因文字误读、误解语词、句法分析不当、不察古代名物、不详古代典章等,而影响了对典籍的正确标点,以致瑕疵尚存。本文勘正其书存在的问题14处,并进行考证,以期该文献更加科学准确。

关键词:礼记正义;标点;勘正

古籍原无标点,断句可谓读书治学第一要务。历史演变不断,句读由无至有,至今发展为完备的标点符号系统。而整理古籍的第一步即标点,这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其事不可小觑。读由龚抗云先生整理,王文锦先生审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标点本《礼记正义》,除受益于整理者的嘉惠学林之贡献外,笔者在其严谨的整理之中也略有所思,对其标点断句等有所勘正。勘正之处或因文字误读,或因误解语词,或因句法分析不恰当,或为不察古代名物,或因不详古代典章。其小误造成书中标点断句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对原典的正确解读。《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中徐文新先生的《<礼记正义>标点商榷》一文指暇21则,又《文教资料》2007年07期刊载南京师范大学常虚怀先生的《北大本<礼记正义>前十卷标点讹误辩析》一文条校72则,可见其书标点值得商榷之处确实值得关注。现谨将笔者所见之重要的错误按原书之序举例13则,略作误因分析,条校如下:

1 不明书名、篇名而误

(1)《毛诗》说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142/13①按:“《毛诗》说君以豕”,“说”字怎么理解?文意不明;《毛诗》中也没有“说君以豕”的相关内容。当是标点有误。检核典籍,不难发现,《毛诗说》应为书名。汉人解《诗》,有《齐诗说》、《鲁诗说》、《韩诗说》,为今文,有《毛诗说》,为古文,惜诸书均已不传,只是在典籍中时见零散词句。《礼记正义》曾三次引用《毛诗说》,另外两次为卷七《檀弓上》:“若依《王度记》,则有一骖马也;若依《毛诗说》,则有二骖马也。”《王度记》与《毛诗说》对举,均为书名。卷二三《礼器》:“《毛诗说》:‘觥大七升。’”

标点者不察,将“说”放在书名号之外,影响了对原文的阅读和理解。正确的标点应该是“《毛诗说》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

(2)搢本,去珽荼,珮士笏也。士以竹为笏,饰本以象。关梁不租,此《周礼》也。殷则关恒讥而不征。882/16

按:“周礼”在典籍中有时指《周礼》一书,有时又指周代的礼制,需要细致辨析才不致误。遍查《周礼》各版均无此语。此处“周礼”乃指周代的礼制,而非《周礼》一书。下句以“殷则关恒讥而不征”的“殷”,指殷礼,更可以证明。原文对举成文,殷、周之礼制对比,逻辑分明。据此“周礼”不应该加书名号。

2 不明语法而误

(3)丰,茂也。大鹹曰鹾。今河东云。币,帛也。157/6

按:“今河东云”语意不完整,不能独立成句,但却标点成一个完整的句子。误矣。原文“今河东云”,是对“大鹹曰鹾”的补充说明,语意是连贯的。若施用句号,便将文气煞断,结果既文不相连,又句子残缺。正确的标点应该是“丰,茂也。大鹹曰鹾,今河东云。币,帛也。”

(4)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277/7

按:原文“既”与“又”彼此呼应,逻辑性本来很强。而原标点不能体现这种构意,“是”字下属,将句子点破。正确的标点应该是“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这样,“既”与“又”彼此呼应,“是”与“非”上下对举,文气通畅,回应了经文“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

(5)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854/18按:“孝子之养老也”本不成句,后面却用句号,不当。实际上这是主谓之间插入助词“之”,使“孝子养老”这个句子词组化,成为全句的主语,后面部分“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作全句的谓语。因此“孝子之养老也”之后只能加逗号。标点者辞气未审,加上句号,文气被煞断,误。

(6)熊氏云:“以拜时还辟,或可东西面相拜。又以曰‘辟’者,是赞者来辞告主人及宾,言曰‘辟’。”1567/8

按:先说文字问题。“还辟”,四库本、阮校《十三经注疏》本同。南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四十六作“般还”。检核经文,作“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主人阼阶上拜送,宾般还曰辟”,据此,当以作“般还”为优。原书未出校。

“或可东西面相拜”的“拜”,四库同,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四十六则作“对”,异文未出校。

此处标点也存有问题。原文标点“又以曰‘辟’者”,标点不确切。经文“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熊氏引经,解释经文“曰辟”的含义,而不是解释“辟”。故正确的标点应该是“又以‘曰辟’者,是赞者来辞告主人及宾,言曰‘辟’”。

3 因文字错误,影响句读而误

(7)既未敢越次多食,故君又命徧尝而已,乃徧尝之后,则随己所欲,不复次第也。889/10

按:古代“已”、“己”往往不分,但是“已”与“己”又是语音、语义、用法完全不同的两个词,故整理古籍时应根据具体语境做出正确判断。本句“而已”之“已”本当作“己”,整理者却处理成“已”。由于文字有误,影响对内容的理解,标点随之亦误。句子破散的结果,“故君又命徧尝而已”,不应该有这种表达方法;“乃徧尝之后”,缺少主语;“则随己所欲”,又上承无根。正确的释读和标点应该是“既未敢越次多食,故君又命徧尝,而己乃徧尝。之后则随己所欲,不复次第也”。

(8)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缌、小功者也。所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麻,衰变既虞、卒哭。1541/14-15

按:“所以”之“所”,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四十四、四库本《礼记正义》作“可”,是。“大功变既练麻”的“既练麻”,文不可通;“衰变既虞、卒哭”,主语“衰”,是斩衰、齐衰,还是其他,表意亦不明。检核各版本,“麻”字,宋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四十四、元吴澄《礼记纂言》卷十三、四库本《礼记正义》均作“齐”。是也。孔疏的解释很明白,谓“云‘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者,则《杂记》篇云‘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云‘齐衰变既虞、卒哭’者,齐衰初丧,得变三年既虞、卒哭,则下《闲传》篇云‘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是也”。

由于文字错误,“齐衰”误为“麻衰”,影响到对原文意义的理解,结果标点者破散词语,将“麻”字上属,标点亦误。纠正如下:

“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缌、小功者也。可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齐衰变既虞、卒哭。”

4 不明典制而误

(9)燕居之冠,属武于冠冠,武相连属,燕居率略少威仪故也。894/11

按:“属武于冠冠”是什么意思?“武相连属”,“武”与什么“相连属”,甚不得其解。细细审查,发现乃是标点有误。

孔颖达的这段疏解,是就经文“玄冠缟武,不齿之服也。居冠属武,着冠于武,少威仪”而发的,牵涉到对古代官服仪制的理解。冠是帽子,武是冠卷,即系冠的带子。人闲居率略随意,不讲究威仪,故帽带系在帽子上,冠带相连属。如果不是闲居,就要讲究威仪,帽子与帽带本来是分开的,临戴的时候,才把帽子与帽带结在一起。

准此,正确的标点应该是“燕居之冠,属武于冠,冠、武相连属。燕居率略,少威仪故也”。

(10)右徴、角,左宫、月,玉声所中也。徴、角在右,事也,民也,可以劳。宫,羽在、左,君也,物也,宜逸。913/22

按:“左宫、月”,义不可通。“月”,应是“羽”字之误。查四库本、阮校《十三经注疏》本、宋卫湜《礼记集说》本,以及《礼记·玉藻》的经文,都作“羽”,是也。“徴、角”与“宫、羽”相对,都是就五音而言,若作“月”,则文不相谐。

郑玄注“宫,羽在左,君也”,亦作“羽”,不误,但标点却不准确。文中“徴”、“角”并称,“宫”、“羽”并称,故应该改逗号为顿号。此虽小疵,但既影响文气,又不利于正确理解原文,故一并提出来,予以纠正。

(11)弁绖,服者吊服也。1215/1

按:“弁绖”是什么意思,不清楚,显得突兀;“服者吊服也”,翻译过来就是“服是吊服”,语义亦不明。考察其原因,原来是整理者将句子点破了。原文是郑玄对经文“凡弁绖,其衰侈袂”所作的注,意在解释弁绖服是一种吊服,“弁绖服”属于古代丧葬制度的一种服丧规定。因此,正确的标点应该是“弁绖服者,吊服也”。其实孔疏“弁绖者,谓吊服也”,说得已经很清楚。校点者不察,文意理解有误,随之,标点亦错了。

5 不明地理而误

(12)鲁庄公败于乾,时公丧戎路,传乘而归。1032/12

按:“乾时”是地名,在齐地。《春秋·庄公九年》:“八月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杜预注:“乾时,齐地。时水在乐安界,岐流旱则竭涸,故曰乾时。”《左传·庄公九年》作“秋,师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公丧戎路,传乘而归”,记载是一致的。

校点者不明白“乾时”是地理名称,破散专名,且将“时”理解为当时的“时”,结果把句子点破。正确的标点应该是“鲁庄公败于乾时,公丧戎路,传乘而归”。

6 不明多义词词义而误

(13)义、信和仁,皆存乎礼。1370/16

按:“义、信和仁”,按照这样的标点推测,“义”、“信和仁”三项并列,当是校点者读“和”为连词,其实大误。“和”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不是连词,而应该是形容词,指中和,即中正平和之意。“和”也是存之于礼的重要内容之一。《荀子·王制》:“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杨倞注:“中和,谓宽猛得中也。”

准此,正确的标点应该是“义、信、和、仁”。四者之间是并列关系,即经文所谓“发号出令而民说,谓之和;上下相亲,谓之仁;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义与信,和与仁,霸王之器也”。

(14)麻不加于采衣,采者不麻,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1216/17

按:“采者不麻”,意义不可通,原标点有误。正确的标点应该作“麻不加于采,衣采者不麻”。《礼记》经文本来就作“麻不加于采”。孔疏“‘麻不加于采’者,谓弁绖之麻不得加于玄衣纁裳之采也”,解释得已经很明白了。“衣”是一个多义词,应注意考察该字在语境中的具体意义。文中的“衣”不是作衣服解的名词,而是作动词,也就是经文中所说的“服”,为穿衣之义,因此“衣”应属下句才对。“衣采者不麻”,意思是说服玄纁裳之采者,不得服衰麻。

注释:

①斜杠前的数字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礼记正义》标点本页码,斜杠后的数字是该页行数.

参考文献:

[1]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M].龚抗云整理,王文锦审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7.

[3][宋]岳珂.九经三传沿革例·句读[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4][宋]毛晃.增韵[C].//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5][南宋]卫湜.礼记集说[C].//中华再造善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6][清]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

[7][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责任编辑:周哲良

中图分类号:G 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94(2013)04-0076-03

收稿日期:2013-04-30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委托重点项目“《儒藏》(精华篇)经部礼类”(编号10J F R)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海艳(1983-),女,河北承德人,西南大学文献研究所中国古典文献2012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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