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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

2013-04-10王鹏程万春梅代春萍

关键词:法制法学案件

王鹏程,万春梅,代春萍

(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安徽 合肥 230031)

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

王鹏程1,万春梅1,代春萍2

(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安徽 合肥 230031)

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们是激发学生学习法学兴趣最有效的方式,是提高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最佳切入点,是普及法治精神最生动的教材。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部分教师不敢大胆运用媒体关注类案件、大多数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高度关注得不到满足、缺少适合课堂教学的媒体关注类案件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以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契机,转变观念大胆尝试,建设好校内与校外两个课堂;强化参与意识和分析能力,快速融入角色;精心选用成熟媒体关注类案件,发挥其教育导向作用。在不断探索新媒体的条件下,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会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媒体关注类案件;法学实践教学;应用

网络出版时间:2013-11-26 09:11

新媒体时代每天都有大量案件被媒体所关注,从地沟油到造假药、从富少飙车到网络侵权、从环境污染到明星代言、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到清洁工高温补贴发放等等,诸如此类案件时刻吸引社会受众,更为在校学生所热议。法学实践教学必须密切联系社会现实,发挥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实践教中的独特作用。在2012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0大案件中,蜀山新村碎尸案、少女遭毁容案、法国轩尼诗侵权案、知名艺术学院学生退学案、撞人者扮“好人”案等都引起了媒体极大关注。这些案件发生在学生身边,既是大学生课外热议话题,又是法学实践教学好素材,应及时将其纳入实践教学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

(一)激发学生学习法学兴趣最有效的方式

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充满浓厚兴趣,因为该类案件具有“鲜、活、生、深”等特点,较好地综合了法学专业性与新闻普及性。“鲜”即新鲜,媒体关注类案件往往是一经媒体报道或披露,就能立刻吸引大众眼球,报道的角度、事件发生的经过等都能激起学生的巨大兴趣。“活”就是活泼,媒体关注类案件经过传统广播、报纸报道,加上微博、微信、视频的跟进。既有文字的分析评论,又有图片、音响、动画的生动再现,多方式、多角度、多层次的报道十分活泼。“生”就是生动,现代传媒不再局限于以往文字分析的呆板形式,进而采取现代传媒手段,受众不再被动接受信息,而是随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互动方式为学生所喜爱。“深”就是精深,媒体对案件分析报道评价不断涌现,在各种信息的交错与比对中,受众了解更深,法理分析更深,带来的启示也更深刻。

当今青年学生对新媒介具有天然接受力,法学实践教学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法学实践教育应抛弃所谓的模拟和仿真演练,选择更贴近现实生活的媒体关注类案件,积极利用新媒介激发学生兴趣和热情,使媒体关注类案件成为增强学生学习法学兴趣的最有效方式。

(二)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最佳切入点

媒体关注类案件对学生实践技能要求较高。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霍姆斯也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经验”。法学教育是实践技能教育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实践技能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关键。法制新闻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新闻学专业理论,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较强新闻采、写、编、评能力,从事媒体和法制新闻制作,适应公、检、法、司及基层新闻岗位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其学科定位决定了法制新闻专业的法学实践教学较其他法学专业不同,具有综合新闻动态的捕捉把握以及法学的判断分析的特点。

较传统案件而言,媒体关注类案件更吸引学生。为适应法制新闻专业法学教学的实践需要,必须牢牢把握媒体关注类案件的动向,及时将最符合法制新闻专业的案件纳入到课程实践环节中来,通过辩论赛、研讨会、新闻采编、法律宣讲、在岗实践等形式促使法学理论教育向实践技能提升转变,带动法学教学实践的深入,使之成为提高学生法学实践技能最佳的切入点。

(三)普及法治精神最生动教材

法治的精神在于公平、正义,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普及法治精神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必须始终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1]506新时期法治传播方式更应紧跟时代,法制新闻专业法学实践教学既要满足法制新闻专业性要求,又要满足法治精神的时代特点。

法制新闻专业是法学和新闻传播学在相互融合、渗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综合性和应用性学科。该专业既有新闻学的博闻灵动,又有法学专业的严谨周密,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必须及时更新实践教学方法,在工学结合理念的指引下,结合新传媒时代的特点,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焦点,运用法学思维综合分析判断,使媒体关注类案件成为普及法治精神的最生动教材。

二、当前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教学中的现状

(一)部分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因循守旧,不敢大胆运用

教师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不敢大胆运用媒体关注类案件原因多样,既有媒体关注类案件本身因素,如案件性质复杂、敏感,事实和情节披露较少,案件尚未完全定性等原因;也有教师个人因素,如传统教材案例成熟甚至是经典,定型的案例程序和内容经得起公众检验,教师对其内容烂熟于胸,讲解游刃有余。

媒体关注类案件有其特殊性。首先,媒体关注类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往往更复杂、更敏感,一些案件甚至涉及争议,尚未形成统一定性;其次,针对部分媒体关注类案件,部分教师担心在权威机关尚未定性前,出现学理解释与有权解释矛盾的尴尬局面;再次,媒体关注类案件如何引入课堂、怎样驾驭课堂、需要探索。由此,媒体关注类案件在实践教学中运用并不广泛,课堂教学效果不佳。

(二)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高度关注,但疑问得不到满足

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兴趣浓厚充满好奇心。法制新闻专业学生十分关心媒体关注类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对整个过程充满好奇,期待真相,乐于探索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现实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是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契机。

“案例教学法其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实践法律群体,其优点在在于: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的思考;有助于学生掌握职业律师的论辩技巧等。”[2]学生的关注和期待是法学实践教学工学结合的原始动力。如何把学生的关注转化为运用法学思维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如何把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的期待转化为采、编、评、写的能力;如何把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的表面问题转化为对案件背后法律制度的设计;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回应学生对媒体关注类案件的期待,实现法制新闻专业法学实践教学的根本目的。

(三)缺少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实践教学困难重重

媒体关注类案件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慎重对待。否则,舆论方向的引导、法律观点的角度、学生接受的程度等方面很难恰当把握。不解决上述问题,将媒体关注类案件仓促引入实践教学,可能仅仅是在课堂上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谈资,无法达到实践教学效果。

虽然媒体关注类案件为学生所喜爱和接受,但是并非所有的媒体关注类案件都适用于法制新闻专业实践教学。应该注意到,学生关注的焦点并非全部集中在法律层面,可能是案件的发生细节、案件的进展、涉及的秘密隐私等。但是,案件从发生到公开、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个过程,被媒体报道的并非就是全部的事实;案件的深入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往往很难马上就触及案件实质,因此,难免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媒体关注类案件实践教学的尝试和探索

(一)要转变观念大胆尝试,建设好校内与校外两个课堂

1.工学结合、实地感受,推进校外课堂建设

校外课堂建设是法制新闻专业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法院庭审与报道、涉法案件研讨、在实习基地顶岗试用等形式,使学生时刻保持法制新闻专业的敏感度和职业状态,时刻关注周边正在发生什么,发生案件进展到什么阶段,应当如何评价和分析今后可能会发生什么等具体问题。因此,教学部门应该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聘请法律和新闻界事务专家担任导师,把课堂搬到校外,构建学生积极向往的第二课堂。采用校外课堂教学模式,密切与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电视台、报社等工学结合的单位合作,挖掘校外课堂潜力,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2012年,合肥碾压协警案一时成为街头巷尾谈论最热的话题,《合肥晚报》、《安徽商报》、合肥电视台第一时间等媒体轮番报道,学生亦高度关注。就该案件学生们进行了角色扮演与模拟辩论,组织了1个班的同学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旁听结束后当场采访当事人并与检察院专家导师交流心得,现场撰写法制新闻报道等。学生们在“‘边看边学’、‘边学边做’、‘边做边学’中,循序渐进地接受系统的法律实践教学训练,提高运用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事实证明,该案件的校外课堂工学结合效果明显,学生积极性高涨,拓展了他们的视野和动手能力,达到了校内课堂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2.与时俱进、科技创新,活跃校内课堂

在新媒体时代,案件来源更广泛、传播途径更多元、表现形式更多样、受众理解更是见仁见智。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思想最活跃的时期,他们关注热点、关心国家和社会生活。这时,利用新媒介把媒体关注案件引入课堂能够使他们畅所欲言、理性思考、理论结合实际,手脑并用,激发他们的热情,推动课堂气氛鲜活生动。

法学教学的最好平台不是课堂僵化的概念、名词、法条,不是教师自我陶醉的一家之言,而是新媒体关注的案件、是大众关注的法庭、是畅所欲言的微博。新媒体时代已经对传统法学教育教学提出了巨大挑战,网络、微博、微信、QQ、手机等新媒体技术突飞猛进,传统法学实践与教育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要求,因循守旧的教学模式将直接影响法学实践教育的效果和质量。提高法学实践教育质量,就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利用媒体,将媒体关注类案件引入课堂,让学生体会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在实践中的应用。

3.认真筹划、周密组织,教学过程融入法学思维

媒体关注类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法学问题复杂等特征,解决部分教师不敢大胆使用和选择范围不宽等问题是提升法制新闻专业法学实践教学的唯一途径。无论从媒体关注类案件在学生中的影响度,还是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本质出发,都要求大胆选用、认真组织、多样教学,内外连动,充分发挥媒体关注类案件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

教师应用积极的心态对待校外课堂建设和媒体关注类案件引入课堂的实践价值。精心设计,周密组织,认真筹划,把法学专业性与新闻学灵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拓宽案件在课堂的适应范围,拓展学生对案件的融入程度,使媒体关注类案件嵌入法制新闻专业法学教学,在案件中融入法学思维,在法学思维中体现案件的新闻性,使两者成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

(二)要强化参与意识和分析能力,快速融入角色

学生期待是实践教学的原始驱动力,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案例选择更贴近现实,同时要求积极回应学生的关注。为此,在法制新闻法学实践教学中应该采取内外连动的实践模式,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分析能力,弱化教师的单向讲解。

1.融入角色

只有参与才能体验,只有融入才能感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生活中体验和感知更能加深对法学原理的理解。为此,在教学中通过模拟角色、旁听庭审、现场采编、深度报道等形式,使学生快速融入角色。在融入过程中全身心感受法庭氛围、感知证据意识、强化新闻视角,极大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和效率。

2.深度辨析

法理辨析是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深度辨析让法制新闻专业学生透过纷繁复杂案件,理性客观分析案情。通过讨论、争论、辩论等明晰法学实践中的证据意识和对抗意识。这个过程是法制新闻专业法学实践教学必须重视的环节,报道不能仅仅是简单肤浅的案情披露,更是法治传播重要渠道。没有深度辨析就不可能触及案件表象掩盖下的本质,无法达到法制新闻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3.交流互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通过与报社、电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强化业务交流,让学生体会媒体与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同一问题上存在的不同认识,开拓学生视野。案件是变化发展的,要及时关注案件的发展动态,从公众、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能更加深刻体会多角度、多维度、多途径处理媒体关注案件的重要性。

实践中,学校强化了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的双向交流与互动,积极利用两个资源。构建了和谐发展、互惠互利、共同成长的良好合作关系,让学生进入合作单位顶岗实习、在岗工作和课外交流;同时,合作单位的专家导师走进课堂现身说法、指导示范、进班入队也成为制度。交流互动促进了实践教学的发展,及时解答了学生的疑问,回应了学生的期待。

(三)精心选用成熟案例,发挥教育导向作用

1.慎重甄别,选择符合学生特点的案例

媒体关注类案件涉及面广,容易受到各方关注,进入课堂前应慎重进行甄别和选择。一些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应做好保密教育,务必杜绝对当事人的二次侵害;一些案件司法机关尚未判决,在教学中必须引导和教育学生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尊重生效的法律判决等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人和新闻人尊重事实、独立思考、理性分析的思维,防止人云亦云。

在案件选择时尽量选择公开报道、案件事实和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避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案件,如果必须涉及一定做好防范措施。对人肉搜索、偷拍跟踪证据等涉及非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要有排除意识,对刑法和诉讼法内容也要考虑在内。通过慎重甄别和合理选择相应的媒体关注类案件,树立法制新闻专业法学实践教学阳光、理性、合法的意识。

2.强化导向,价值导向正确科学

江泽民同志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强调指出,新闻舆论单位一定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新闻媒体被称为“第4种权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的依法介入和监督有助于正义、公平、公正地对待媒体关注类案件,引导更多的受众关注法治、关心社会。

法学实践教学要高度重视政治方向,要在每一个实践案例中体现政治方向、法治思维、程序观念和保密意识,全面客观地分析每一个媒体关注类案件。把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具体细化在对每一个媒体关注类案件的选择、把握和引导上,要周密安排、实现法学和新闻学高度的政治导向性。

3.勇于探索,在实践中完善和提高

王泽鉴指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在于推进实例演习的教学方法。媒体关注类案件融入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侧重实践的必然要求,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一样重要。目前,媒体关注类案件在实践中,部分教师不敢大胆选用与学生关注度高涨之间的矛盾、如何有效利用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的问题、新闻传播自由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总之,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要坚持工学结合理念,把媒体关注类案件融入法学实践课程教学中去,坚持导向正确,注重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把法学一般原理与法学实践经验结合起来;把激发学生兴趣性与调动教师能动性结合起来;以媒体关注类案件为纽带,合理利用校内校外两个资源。不断在实践中推进媒体关注类案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完善,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郑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赵锐.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EB/OL].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5131.2013-07-13/2013-07-31.

[3]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部.学术动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讨会”顺利召开[EB/OL]. http://fxxb.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254.2013-07-13/2013-08-02.

PracticeandApplicationofMedia-FocusedCasesintheLegalTeaching

WANG Peng-cheng1,WAN Chun-mei1,DAI Chun-ping2

(1.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Anhui Audit College,Hefei,Anhui 230601,China;2.No.2 Law Department,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Hefei 230031,China)

Media-focused cas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egal practice teaching.They can motivate students’ interest,increase their practical skill and ability,and popularize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At present,in the legal teaching 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some teachers do not dare to utilize these cases,students’high

attention to them cannot be met,such cases as can be used in class are few,etc.Aiming at these problems,the paper offers some suggestions,such as changing ideas and attempting to build two classrooms of in and outside school based on the talent training mode of work-study combination,strengthening the sense of participation and analytical ability,and carefully choosing mature cases so that they can fully play their educational roles.With the help of new media,the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of media-focused cases in the legal teaching will improve definitely the quality and effect of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media-focused cases;legal practice teaching;application

2013-08-23

安徽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2012jyxm745);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子项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院级重点科研课题

王鹏程(1979-),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兼职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律师制度。

G 642.2

A

2095-462X(2013)06-0100-05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31126.0911.012.html

(责任编辑乔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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