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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与法律实施保障机制

2013-04-10专家李瑜青采访凌燕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4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社会学规则

专家/李瑜青采访/凌燕

社会管理法治化与法律实施保障机制

专家/李瑜青*采访/凌燕

【编者按】如何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理论与实践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今年10月,将由本刊与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全国会议,就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讨论。在会议召开之前,本刊记者采访了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中心主任李瑜青教授,请他来谈法治与社会管理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李瑜青教授近期主持了“法律实施保障机制”课题,该课题在研究方法上有一个很大的特色,即结合政法实务部门的实践探索来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进行理论研讨,且尤其注重从司法行政权的角度讨论在社会管理中行政执法、司法上所面临的问题和特点。因此,我们在采访李瑜青教授的同时又特别组织了相关的三篇文章,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文章能引起学界的普遍讨论,推动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记者:您好,李教授。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作为著名的法学专家,又是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您的研究一直以来都积极地把法律与社会实践问题联系起来。今年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保障”,对这一提法您怎么看?法律如何介入社会,为社会管理保驾护航,您有什么建议?

李瑜青教授:首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需要一个理解。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由于我国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制度,行政的大包大揽导致了社会自身功能的退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确立了经济发展为重心的发展策略,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强大的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的经济,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意义和价值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个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使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相互协调和均衡发展,而在其他方面已获得快速发展之时,重新发现社会所具有的意义也就毋庸置疑了。重新发现社会意味着需要研究社会所具有的功能和独特的运行规律、意味着国家需要用一种崭新的眼观去看待国家与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与此相伴随的就是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成为了现在的热点。但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意义上来实现具有重要价值,这突出强调的是社会管理的善治问题。

但在法律如何介入社会,为社会管理保驾护航问题上,我们必须要研究法律如何在社会中足以影响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效用问题。我们要以法治为基础,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合作共治的一种理想状态,具体而言,就像有学者提出的,要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社会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以及“社会稳定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付子堂,2011)。

记者:我们知道,您的“法律实施保障机制”是一个部级的研究课题,能申请到这个课题是相当不容易的,您能谈一谈您这个课题研究的特色是什么吗?它涉及了哪些法与社会实践的问题?

李瑜青教授:其实,法律实施保障机制问题已为很多学者所关注,已发表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我们在这个课题的研究上,提出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是重视研究方法上的创新,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课题的研究中;其二是强调研究的系统性问题。这样,在设计具体的法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时,至少有以下的一些方面。

第一,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体系中的立法机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立法机制内在关系。主要的内容有,转型中国立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和特点,立法前的调研机制建设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立法后的评估机制建设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成功经验的实证考察和探讨。

第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机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制内在关系。研究转型中国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和特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流程图等问题研究,行政执法的流程机制的建设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成功经验的实证考察和探讨。

第三,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法律救济机制内在关系。包括:转型中国法律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特点,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行政复议机制的完善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司法诉讼机制的完善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成功经验的实证考察和探讨。

第四,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体系中的监督机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监督机制内在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转型中国监督机制面临的问题和特点,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成功经验的实证考察和探讨。

第五,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内在关系。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的有效建设及其对法律实施保障机制的价值,成功经验的实证考察和探讨等。

记者:从您刚才的谈论中我们感到,您的法学观点中很突出法律社会学的价值,能否就这个问题谈些看法?

李瑜青教授:这个问题,论述起来较为复杂。其实,不同的理论,都有自身特点。相比较价值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社会学特别突出对法律实现问题的关注,而这正是本课题所要求的。法律社会学虽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以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出版于1913年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为法社会学产生的标志。但它对法律与社会关系问题的重视,强调法律在社会实现的有效性等,又是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具有相通性。总体上来看,法律社会学具有一以贯之的观点是:

第一,法律与社会要保持同质,也就是说法律本质上应该就是一种社会秩序,如果法律不能与社会保持同质和反映社会需求,那么法律在实施问题上就会遭到瓶颈,恰如埃利希所言“法律规定的执行通常需要得到道德、宗教、风俗、尊重和礼节,甚至赞美和时尚等法外规则的支撑,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实施”。[1]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9.

第二,要高度重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内在秩序。在法律社会学看来,规则的形成是与社会需求保持一致的,并且是由社会内生出来的,因此支配人类生活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法,而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社会规则。这就是法律社会学所称的“活法”,所谓活的法就是指尽管这种法律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但它是支配生活本身的规则,不限于法律适用的判决用的规范,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因此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仅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更多的是由社会强制和经济强制来实现的。当然法律规则和其他规则在实施上也是存在区别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们能被感受并确定为一个人的义务和另一个的权利诉求。它们不仅仅只依靠心理动机,而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是由建立在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的同等安排的认同上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进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实现”。[2]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

第三,法律绝非仅仅像分析实证法学派所主张的是由规则所构成,也不像价值法学所主张的那样,法律社会学认为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的集合体系,其还应该还包括法律原则和政策等。庞德就认为“法令成分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所谓规则就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法令”。而原则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0:22.就法律功能来说,其认为“在于纠正各方面的人群关系,而一切人群关系又错综复杂,国家必不能预先制定一部规则,使法院以抵御各种变化。故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换言之,少数规则可以用条文记载,但法律不限于条文,在任何法系,法律本体实为原理,原理实蕴蓄于条文之字里行间。必有原理,法吏方能有所依据,复由类推方法而求出新例。然后可以御繁,可以应变。由此观之,法律的解说,与其说称其为一部规则,毋宁成为规则及原理”。[4]庞德.法学肆言[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16.

通过对法律社会学基本观点予以通览后发现,这一学派的观点具有一些特点:一是,反形式性,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上自足的规则体系,法律更应该是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从社会中内生出来的并影响该和支配人类各种行为的规则体系;二是,法律多元理论,基于上述法律与社会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社会学人为法律不应该是仅仅来源于国家,相反的是,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影响社会运行的各种规则,如道德规则、社会组织规则等都应该视为是法律;三是,重视实践中的法和法的运行,法律社会学将法律区分为“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其目的就在于指出要重视实际上影响和支配人们行为和社会运行的各类规则,而不应该仅仅重视纸面上的各类规则。

将法律社会学转化成法学研究方法,就在于要求我们在展开研究的时候:一是,需要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不能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谈问题和现象,要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因素来分析其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的;二是,要重视法律制定的方法,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封闭的规则体系,法律应该反映和满足社会需求,所以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满足逻辑上的要求,而应该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研究社会运行的逻辑和社会各要素的要求;三是,要重视法律实施的效果,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有书面上的规则和法律体系就能达到的,更在于制定好的规则体系能够内化为社会运行和人类行为的支配性规则,所以应该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

记者:从您曾主持过的研究课题,比如 “转型期腐败问题研究”、“企业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研究”、“社会转型期民事权利研究”等看,与社会实践关联度很强,而这次的课题“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似乎显得更宏观、范围更广些。目前学界在这个领域中有做过相关的研究吗?它们对您的研究有哪些帮助?

李瑜青教授: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我在前面已有提起。对法律实施的关注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比如有学者在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中提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核心、从严执法是内容、强化监督是条件、强化法律意识是基础(杨天发)。有学者认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条件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制度的改革、加强宪法的实施和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各级党和政府要围绕法律开展工作、杜绝领导干预执法的现象和使法律的内容不断精确和细化(刘松山)。有学者认为法律实施在某些环节、某些层面上不能达到法律实现,行政法律方面问题尤为突出,所以应从程序和机制建设上着手,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王振宇)。有学者认为法律实施法出台应有硬性的规定,因为其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实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实现和履行,也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李克杰)。有学者认为加大监督法律实施力度可不容缓,需要使“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梁朱珠)。上述研究对本课题具有参考价值。

但我在这里特别要提一下实务部门的贡献。有一句名言: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在本课题的研究中我深深体会这个观点的正确。一些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着丰富的实践探索,通过机制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比如,上海市闵行区依法治区实践中进行的规程制度建设,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上推出的系列制度设计,上海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积极探索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推出的社会讲师宣讲制度、上海市电视台推出的老娘舅节目、上海市政府依法治市白皮书建设等等,对这些鲜活的实践创新,充满了创新者的智慧,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的角度都是有着深刻的价值的,我们有必要深入的学习、研究,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做分析,揭示其中规律性的内容。

记者:您带领您的团队已经取得了这许多成果,那么,在接下来的研究里您的研究重点会放在哪里?

李瑜青教授:研究团队在前一阶段一直关注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建设在某个局部的理论构建问题,如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建设中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接下去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同时要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基础理论问题。在长期的研究中,我形成一种观点,即中国的制度建设一定以中国的法文化作为对制度的支持。因此,法律制度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在表达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中国的传统与西方有不同,法治的构建和实现方式也会有特殊性。如我们以中国传统儒学思想与西方相比较,以权利保障为人手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传统。西方法治的思想由人文主义思想所伴随,但其发展的表达突出了私权利的保障。而中国传统儒学人文学说在治国原理上更关注的是以人的主体致善。传统儒学的治国主张本人认为不能认为是反法治。法治的诸要素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儒学讲究仁义道德,坚持以仁义精神感染法律。以道德原则支配法律,这是法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之一,即解决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有学者在分析儒学与法律的关系时,特别强调儒学使法律道德化并加以批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儒学的主要问题是在试图把仁、义、礼、智、信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规范的同时,没有转化为任何个人都可以主张的个人权利,而是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法治文明的道路。但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时,学界存在这种现象,即用西方的概念来做度量衡,把西方的理论普世化,没有注意到法治的治国之道,实际是存在制度的“地方性”问题。防恶是可以通过启发人的内心,人的主体的自觉而实现的,因此对具体制定人与人相防相制的外在强制规则以外,人的主体自觉问题也是值得重视的,传统儒学的这种思想对丰富法治文化具有重要价值。举这个问题是要说明,法律实施保障机制还存在丰富的理论问题要解决。

记者:您对这一课题期望最终呈现怎样的状态?

李瑜青教授:这一课题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最终形成的成果初步考虑在一个研究的总报告的基础上,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成果相配套,可以为决策部门、研究部门、实践部门作为参考。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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