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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3-04-10

税收征纳 2013年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所得税

●某自印发票企业因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的规定:

一、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

三、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企业在2009 年有一笔业务当时没有计入成本,也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是否可以扣除?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会计上做出相关处理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成本发生年度(即2009年度)计算扣除。

●某企业人员在购买烟、酒后开具普通发票时,要求销售方将品名更改为办公用品,对此如何处罚?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何计算其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答:财税[2012]48号文“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及税务部门审批的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二)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备生产能力等;(四)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主要供货者信息。第六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二)税务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三)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第七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发售收购发票。确定发售的,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生产能力、销售情况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和购票数量,由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终审。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农产品收购淡旺季对纳税人收购发票实行动态管理。

●免征增值税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营改增”后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需要那些资料?

答:2012年第12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速公路通行费按什么税率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出租车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搭建短信平台发布信息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个人欠款用房产抵债,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者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者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机动车驾驶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垃圾处置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邮政局发行党报党刊所取得的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规定: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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