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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警察学》评述
——兼论丰富公安研究的学术内涵

2013-04-10梁鸿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文物犯罪案件

□梁鸿飞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030006)

我认真仔细地看了靳平川同志的《文物警察学》,这本书文字隽秀,内容生动,我被翔实、具体的内容吸引,很快通读了全书。该书作为理论著作,具有很强的对于公安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成果水平较高。结合对该书的评述,谈谈我本人对论文及著作学术品格和属性的理解。

一、批判性是首要品格

批判性,是学术研究的第一位要求和根本性品格,是其存在的理由和核心价值所在。学术研究的批判性,即哲学意义上的批判性,它不同于日常生活和政治活动中的“批倒批臭”,但它毕竟是否定性评价,是“找茬”,是寻找对方命题和论证中的不足,并展开辩驳。批判,即使不是学术研究的归宿,也一定是它的开始,是学术进步的恒久推动力。批判性,是学术、学者、高等学校存在的必要性所在。

学术研究不同于政策宣传,前者是科学,后者是政治。政策宣传是对即将公布或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的宣讲传播,不能背离政策的方向和具体论述。学术研究当然离不开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但在每次探讨中,无需必然地以政策为对象,某些基本理论研究甚至可能看不出与具体政策有多少关联;即使是以政策为对象的应用性研究,也不能亦步亦趋,不能背离学术的批判性去一味地论证政策的“科学”、“完整”。学术活动研究政策时,着眼于找出政策的缺陷和可能产生的失误,甚至可以提出与现行政策完全相反的理论主张,这使得学术研究具有独特的纠错功能,而政策宣传不具有这种能力。政策宣传依赖于政策,学术研究却需要独立性。政策宣传者可以十分高明,可以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但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是学者,是科学家,他必须有独立人格,独立思想。学者是人群的良心,是人群的冷却剂、刹车板和纠错装置,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依凭。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要有“识”,更要有“胆”。学者不能患软骨病,不能唯利是图,不能见风使舵。在古代“立德、立功、立言”之“三不朽”体系中,道德为首,学者应有高尚的节操,完美的道德人格。因为只有正直无私的人才能“立言”,才能提出有独到见解、智慧闪光的观点,进而建立自成一格的理论体系。

新时期,公安院校在办学水平评估、学位授权评估中所受质疑最多的,是其学术性。在老师们的论文著作、学校的报纸刊物中,解释领导意图及政策宣传的成分多了,独立研究、批评性探索的学术味道少了。

可喜的是,情况在逐渐改变。在《文物警察学》一书中,作者没有一味说好,而是直面文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原因探究和对策构建有了基本的可能。第三章里,作者在客观评价当代文物警察工作成绩的同时,不回避矛盾,对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重事后打击、轻事前预防,办案经费短缺、警务装备落后,重罚轻刑、重罪轻处,重源轻流、重果轻因,以及群众路线缺失、社区参与度低等一系列问题,直接指陈,详加剖析。在第十八章,作者对于公安机关在文物安全防范和流失出境文物追索职能上的虚弱或空白、文物犯罪刑事打击职能行使上的被动和间断,对于地方所建立的各种文物公安机构的规范性差、稳定性不够、数量太少不能左右大局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有力的剖析,使得组建新的规范的文物警察队伍的必要性得到充分陈述。[1]

“今天,面对保存在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和堪萨斯州纳尔逊博物馆来自龙门石窟的帝后礼佛图,我们痛心疾首。面对摆放在费城宾西法尼亚大学博物馆的昭陵六骏之拳毛騧和飒露紫,我们痛心疾首。明天,难道还要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不断地再痛心疾首?难道还不到采取迅速、全面和坚决的措施阻绝石刻文物盗窃犯罪的时候?”[1]P52我在美国的博物馆参观时,曾在被掠夺的中国文物前拍照,刻骨铭心的是当时心头的愤懑。当了一辈子教师,看到自己的学生能有理有据、直接客观地指出我们所存在的不足,使后续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成为可能,备感欣慰。

然而,这远不够,因为批判的理论依赖于批判的实践。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旦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文物警察学作为具有批判性的理论,只有被广大民警所掌握,转化“武器的批判”,落实为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的物质性实践,才能扭转文物安全被动局面,有效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二、逻辑性是基本支撑

在参加过的公安系统的学术会议上,许多递交论文的同志讲述时感觉不错,读他们的论文时,明明知道是在讲某个问题,但总觉没有说透说清;修改起来挺棘手,经常有无处下手之感。我们常说这是“基本功不好”。现在想想,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逻辑问题。比如,有关同志常把外延重叠的概念并列在一起,造成表述夹缠不清。这里,在不经意间违反了概念划分的规则,犯了“多标准划分”或“超级划分”的错误。再比如,有些同志表面上一直在用同一个词、在讲同一句话,但实质上已经混淆概念、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一时指这,一时指那,思想(概念、判断)在同一思维过程没有确定性,违反同一律这一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基层民警出现此类问题,可以理解;对于教学科研部门的同志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刚拿到作者的著作,一看到书名,我也有过逻辑方面的担心。“公安学”一级学科下有公安基础理论、治安学、侦查学、公安管理学等低一级学科,在其中再加入“文物警察学”,能行得通吗?有没有逻辑问题?打开书,看到山西警专同志一开始也有这方面的困惑。听作者讲,在审稿阶段,群众出版社的文字编辑、责任编辑和社里的分管领导也有过同样困扰,曾经尝试过“文物犯罪与文物警察工作”、“文物警务理论与实务”等名称。

进一步的阅读令我释然。逻辑学要求对概念外延的划分“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是针对一次划分讲的,是说在每一次划分中你只能用一个标准,而不能交叉使用数个标准,也不能把依照数个标准划分出来的子项横列杂陈。但是,逻辑学不排斥按不同标准对同一概念进行多次划分。正如对“法律”这个极为熟悉的概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可以根据是否成文,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同样道理,可以把“公安学”分为“治安学”、“侦查学”等,把所有的治安防范问题、所有的案件侦查问题都包括进去;也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案件类型,对其相应的案发前的防范、案发后的侦查及相关的警察管理等进行打包研究。“文物警察学”正是按后一标准对“公安学”这个“属”概念进行划分所产生的一个子项、一个“种”概念。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

开宗明义,作者在著作的开篇就给“文物警察学”下了定义,揭示了概念内涵,并对概念进行划分,用以明确其外延。作者将“文物警察学”概念的外延划分为文物治安、文物刑事一体化、文物消防、文物警察管理研究等子项,并用类似法律条文“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受目前条件限制可能没有穷尽的子项加以处理。作者竭力穷尽母项概念的外延,严格遵守划分“相应相称”的规则。

不仅如此,作者还系统地使用归纳法来构造自己的理论体系。“文物警察学”研究无先例可循,无法以别人成果中的结论作为自己立证的前提,借以推衍出自己的理论体系。相反,它只能通过广泛搜集经验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分类比较、分析综合等加工处理,来得出自己的结论。可以明显看出,第十四章第六个问题,就是在前面对五大行业警种进行详细具体研究的基础上所归纳出来的结论;作为下编最后两章的第十八和十九章,是对下编其他章节国内国外、过去现在文物警察队伍具体材料整理归纳后所得出的一般结论。在更广泛的视野内,整个上编,可以说是对“附编”海量材料进行归纳所得出的结论。归纳法常常无法穷尽所有个案,但其最大优势在于有实际材料支撑,实在可信。比如,第二章作者对于近30年中国文物犯罪演变阶段的划分正是这样。这里往细里讲一点,按一般人的理解,在文物犯罪链条中,盗掘古墓是当然的起始。但本书作者依据无可辩驳的实证材料,论证新时期“盗窃文博单位案件先于盗墓案件发生,且内盗与外盗数量相当”。考虑到十年动乱和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对文物安全工作的冲击,相应的结论是可信的。

作者有计划地“通过对大要案和典型案例的分析,由个别上升到一般,把握同类案件普遍的共同性”,这印证着我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日益清晰的认识:作者是在自觉地使用着逻辑学知识。作者在哲学专业所受到的严格的训练,所打下的哲学和逻辑学基本功,发挥了作用。

三、创新性是生命力源泉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创新当然依赖于前面所讲的批判性,依赖于质疑,固步自封、人云亦云不可能有创新。创新可以是原始创新,想前人所未想,提出全新的观点;也可以是引进消化再创新,对别人的初步观点进行论证,或在引进吸收别人观点之上提出新的理论。

(一)想前人所未想,提出新观点

2005年,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张子荣教授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率先提出开展“文物警察学”特色研究的构想。作为项目的主要操作者,本书作者对“文物警察学”这一全新概念的内涵外延、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目标和步骤、研究优势和保障条件等进行了全面探讨。就是说,他们第一次提出了“文物警察学”概念;第一次将它作为一个单独学科进行系统研究,而不是零打碎敲的探讨;第一次把它作为专业进行长远规划建设。这在我国公安学科发展中是前所未有的,开创性的。“国内个别高校和研究单位的少数学者从法学的立法、适法角度对文物犯罪问题有涉及,但从公安工作角度、从犯罪学和刑事侦查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把警务实践中涉及到文物的治安、刑侦、消防等工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尚未开展。相关研究具有填补空白的创新价值,对于完善我国公安学科建设和丰富公安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1]P3

作者首次完整勾勒当代文物犯罪过程的演变阶段。大家都知道,当代我国文物犯罪很严重,但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是怎么演变的?在应对文物犯罪中公安机关到底有何作为,有什么成绩又存在哪些问题?本书作者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纵向连贯打通,对文物犯罪活动进行多维观照和深刻反思,第一次系统而有可信根据地勾勒出了当代中国文物犯罪的演变阶段,使我们对文物犯罪的严重性和未来趋势有了全局性的了解。作者开创性地对我国当代文物警务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为对策重构和工作改善提供了依据。

作者所收集文物案件数量及对案件的处理是空前的。截至目前,从案件的数量上看,收集到这样巨大数目文物案件资料的学者并不多。在两三句话中,把一个案件时、地、人、物等主要信息说清,貌似简单,实则需要对案件材料的掌握和处理达到相当程度。也许外人无法体会其中的艰辛,可对搞研究的人来说,素材收集及其处理是基石,是基本功,又是体力活,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工夫;更是脑力劳动,需要有很高的对相关信息的敏感和辨识能力,需要很好的文字处理。另外,把所掌握的基本案件资料公诸于世,是本书的一大亮点。诚如作者所言:“我所尽力从事的案件事故搜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对于同道更加全面深入、更为高一层次的科学研究,对于全社会客观判断文物安全现状和走势,对于文物安全的实际管理工作,对于未来‘中国文物案件数据库’的建设,均具有更为重大而长远的意义。”我们部分研究者宁愿公布研究结论,而不轻易公开自己所搜集的原始资料。本书作者对资料工作有深切认识,仍然自觉地把案件信息予以公开,从学术研究角度看,难能可贵。

(二)言前人所未言,进行新论证

书中的某些观点并非作者第一次提出,但却是首先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其间的创新不容忽视。

——文物犯罪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在正式文件中把保护文化遗产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联系起来,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是较早的。文件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角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但是,为什么这么讲,为什么说不保护好文化遗产就会威胁国家文化安全,或者换个角度问,包括文物犯罪在内的消极破坏行为是从哪些方面威胁国家文化安全的?我从网络上进行的“查新”说明,本书作者是展开论述的第一人。作者认为,文物犯罪割断文化传承脉络,加速国民对自身文化源头和文化身份的忘却;文物犯罪使得文物的文化价值和功能无从发挥;文物犯罪毒化文化生态环境,根绝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文物犯罪伤害民族情感,耗损国家威望。作者并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证。这些分论点及其论证活动,没有前人做过,创新意义明显。

——迅速组建专门的文物警察队伍。面对长期高烧不退的严峻文物安全形势,应当成立专门的文物警察机构,这是早就有的提法,不是本书作者的发明。2006年,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等42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提出应建立“文物公安局”。但对于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理由并没有充分的论证,所以很快被公安部在对于提案的答复中回绝。本书的作者敏锐地意识到:在当前体制下,专门警察机构是可能的唯一有效的选择,是打破我国文物犯罪恶性周期循环关键中的关键。基于此种认识,作者在书的下编用整整一编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作者对古今中外实际存在过的文物警察机构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细致入微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旧机构的长短优劣和希望建立的新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探讨,更进一步,作者对未来新机构的可能模式及其利弊、职能创新和职责界定,甚至具体到操作层面的人员编制性质及规模都进行了探讨规划。从我个人角度看,作者的论证前所未有地充分而有说服力。此前,对于媒体上不时爆出的辱没先人的盗墓案件,我疑窦重重:队伍庞大的公安机关在干什么?读完此书,掩卷思考,我知道至少公安机关内的学者们尽力了,他们无愧于自己的笔,自己的良知。

——盗窃石刻及走私文物等犯罪及其应对。借用年轻人的语言,地球人都知道,近30年中国文物犯罪十分严重。但究竟怎么个严重法,有什么特点、该怎么应对,社会上感性、笼统的牢骚多,理性的分析论证及对策构建少。本书的许多工作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和空白。如盗窃石刻文物犯罪活动,大家都知道贼人无所不偷、近于疯狂,但一般人个案了解多、全盘掌握少,斥责谴责多、有效对策少。而本书作者在不遗余力地进行案件搜集的基础上,对该类犯罪进行了鸟瞰式研究,梳理出该类案件独有特点及与一般盗窃案件的共有属性,并进而提出有针对性对策。再如,文物走私犯罪是危害最严重的犯罪形式之一,粤港澳地区作为走私犯罪人员的进出跳板,为害尤烈。作者东走西顾,尤其是数度南下华南地区,掌握尽可能多的走私案件情报信息,基于此,对走私文物的来源、运输方式和线路、出境地点和途径、参与走私人员及文物离开中国后的去向等,进行全面了解,第一次将文物走私的每个环节都具体地再现在人们面前,并在此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指出,应当迅速提升大陆与港澳台警务合作的层级,携起手来坚决、有力地应对文物走私犯罪。在本书出版之后,作者与张子荣教授等合作,在大陆与港澳台警学研讨会上递交《应对跨境文物犯罪中的警务合作探讨》一文,对我国文物走私犯罪及其联合应对策略进行了更为周详、有力的论证。作者具体翔实、不容置疑的工作,对廓清误解、增加了解,对提高认识、凝聚共识,作用独特。

不仅如此,作者的某些研究明显进入新阶段。比如,在人们把意大利的作法奉为圭臬,在文物警察队伍问题上“言必称罗马”时,作者已在更高层面对意大利文物宪兵的做法展开反思,进行扬弃,其先人一步是显见的。[1]P176

不讳言,我对《文物警察学》一书的评价是高的,不排除我潜意识里有“护崽”的情结,但我个人在明意识里尽量做到言之有据,没有有意拔高。当然,作为无先例可循的研究不可能一步到位,完美无缺。比如,作者下一步在法学门类“公安学”一级学科下和工学门类“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对于文物警察学学科属性的研究应当更进一步,可以对研究对象进行更为明晰准确的界定,对该学科与相近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进行更深入探讨,使学科独立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更加充分可信。比如,著作再版时可对全书的体系打乱重组。本书明显是论文和调研报告按一定规律的集合,作为专著这没问题,它保障了研究成果的深度和品质。但是,按作者关于建立学科专业的设想,下一步如果要作为教材使用,则显得内在融通性不够。建议再版时把内容打碎糅合、打通重构,按作者最初对于“文物警察学”外延的界定,在“绪论”之外,设置文物安全防范、文物案件侦查、文物消防安全和文物警察管理等部分,把它作为“文物警察学概论”,而后再以此为“据点”,向预想的包括文物治安学、文物案件侦查学、文物消防学、文物法学、文物法学英语等课程体系或学科体系推进。再如,对于专门警察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建议可以更明确。新体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利弊、职能和编制等,在学理上已经有了明晰的论述,但直接把书的“下编”这样的学术研究报告作为政策建议递交有关决策机构,其效果如何,值得研究。政策建议需要在详和略、简单明了和说理透彻之间寻找平衡点。本书对于文物警察体制问题论述的周详和深入程度已经很好,将它转化为智囊性政策建议,需要相关表述更加直截了当。作者已经作了很大努力,在研究进程中,适时而有选择地将相关建议递交各级决策部门。文物安全工作是持久战、攻坚战,希望后生学人不要气馁,而是要总结调整,再接再厉。付出了这么多的劳动,有了很好的研究成果,不应进入库房束之高阁,而应该让它发挥应有的实践作用。是为至盼。

[1]靳平川.文物警察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194.

[2]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博物馆工作手册[Z].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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