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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起源新论——生存的社会维护和社会立法进程视角*

2013-04-10白小平

时代法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人类

白小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甘肃兰州 730050)

一、引言

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法,首先要阐明社会法产生的前提,这一前提就是我们是如何实现和维护人类的生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满足人类生存的事实基础和基本需求的满足;二是贯穿于前者之中相关意识判断。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社会法源起的动力,并通过法律制度力图解决工业社会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社会问题、社会危机本质是生存问题,其次是发展问题,我们应该从人的生存状态和历史过程出发来演绎这门学科的基本原理。纵观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为生存的斗争史。人类生存的事实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所依赖的相关资源,二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人类的基本需求(衣、食、住、行、用、抚养家庭、安全等)与生存的事实基础紧密相连,但在文明的发展中却又相互脱离。

二、工业社会前的人类生存状态与维护方式

(一)原始社会:生存的集体(群体)维护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物质资源匮乏、环境恶略、劳动工具十分简陋,生产力低下,生命经历着严酷的自然考验。为了能生存下来,人们以集体劳动(采集和狩猎)的形式,创造物质资源,平均分配劳动成果,勉强维持群体的安全与繁衍。这种相互协作、平等生存的状态,成为后世诸多思想家的理想国,故有“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1〕孔子:《礼记·礼运》。的感叹。事实上,圣人所描述的这种理想状态也仅限于本群体内部,因为物质资源的匮乏,使得“原始状态的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生存,这是对他人最无害的一种活动,也是最有利促进人们和平相处的一种方式,因而也是最适合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高修娟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39.即对生存和基本需求采取的是一种集体维护方法。

(二)农业社会:生存的特殊关系(家族、身份、家庭)内部维护

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和生产经验的积累,人类进入了农业时代,生存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劳动之外,财产、权力、强力也开始成为实现生存的基本资源。这一时期,人类开始从采集狩猎为主的生活,过渡到以农耕畜牧为主的生活,生产力获得极大提高,物质资料相对丰裕,人们开始定居下来,以耕种的土地和饲养的牲畜作为生存的物质基础〔3〕[德]鲁道夫·冯·椰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2.,生存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不幸的是,生产工具和技术的进步使小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人类逐步摆脱了对群体的依赖,家族逐渐成为生产和生活单位,从而生产所得也归家族所有,财产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私有制产生后,人类的生存形式发生了变化。首先,人的生存开始依附于本家族内部和家族的财产上;其次,由于财富的多寡、家族力量的强弱,使得家族在其所处的群体中出现了阶层和等级分化;第三,原本依靠采集、狩猎、土地和饲养牲畜维持生存的事实,增添了权力和强力的因素,它们以剥削方式参与分配物质资源。高等级的人,在部落的公共事务决策和宗教事务中拥有特权;身强力壮者在频繁的战争和冲突中获得特权,他们共同组成一个日益复杂的管理阶层。原始社会为集体谋求生存的社会管理职能也逐渐变为带有强力的政治权力。其他多数低等级的人成为被管理者,逐渐地失去在社会管理中的发言权,失去了自由和获得财富的权利,失去了宗教权利,同时他们还要参加公共事业和战争,以此从管理者手中获得劳动报酬和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这样,管理者依靠权力和强力,通过剥削的方式实现生存,被管理者进行劳动、负担各种徭役,被动依附于本集团求得生存。

管理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鼓吹这种生存方式的正当性,在意识领域大量散布父权论、特权论、身份论,建立规则,实现专制统治。他们认为,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人们生来就隶属于他们的父母,亚当就是人类的父亲,亚当根据神命而取得这种支配全世界的权利,生杀职权、宣战讲和之权、转让子女之权都由他来掌握,君主们作为亚当的后裔根据亲权继承了对最高权限的行使,君主是世俗的统治者,君主可以依照个人的意志来进行统治〔4〕[英]洛克.政府论(上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 -11.。他们建立起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制度,低等级的人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他们按身份工作,按身份满足各自的需求,经济自给自足。“私有制的确立,使关心集体能否生存下去的意识仅存在于失去了生存条件的那部分人中,有产阶级不再关心他们的死活。后者甚至为了满足自己某些欲望的时候把他们杀死也不被认为违背按照他们的标准所确立的道德。”〔5〕徐显明.生存权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2,(5):40.生存的基础事实与基本需求在那部分人中发生脱离。

受物质资源的匮乏和等级特权意识的局限,农业社会时期的人类生存和基本需求满足是一种家族维护或身份维护形式,采取“各耕自家田,各扫门前雪”的办法。即便是当时的宗教慈善救助,也是建立在本群体内部的仁爱和自我救助,在满足了家族和共同利益体内部的需求后,也许不会留下多少资源供慈善分配。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一个人首先要养活自己以及自己全家人,然后才能救济其他人。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然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6〕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42-143.。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礼仪教化,也是用来维护家族血统的纯洁和家族财产安全,从而实现家族生存。古代社会这种丛林法则式的生存观,长久以来被当时的人们视为常态,“奴隶们在枷锁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在自己的奴隶状态里……”〔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故那个时期,尽管被统治者生存危机严重,但也没被当做如今的社会问题加以纠正。

(三)前工业社会:生存的特殊关系内部维护与外部维护的萌芽

起于15世纪后期,结束于19世纪初以剥夺自耕农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圈地运动,加速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改变了英国原有社会结构。成千上万的农民被强迫离开自己的土地和牲畜,成为一无所有的流浪者、乞讨者、雇佣劳动者。统治者通过严酷的法令,强迫具有劳动能力的“游民”进入工厂学艺、工作,为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带来大量的廉价雇佣者。圈地运动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大牧业、机器大工业的基础。经过血腥的原始积累,欧洲主要国家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这一阶段,除劳动、财产、权力、强力作为实现生存的基本资源之外,增加了一个新的事实:资产阶级掌握的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础,分工日益社会化,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对市场经济产生依赖,他们积聚于城市、工厂周围,又促成了城市化。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自由流动,没有财产,依靠家族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在原有的生存认识尚未根本性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相对稳定的家庭(或个体)便成为人们生存可依赖的基本单位。

与工业社会前的人类生存状态与维护方式有所不同,15、16世纪,一种采取某种户外救济的措施和惩罚懒惰的混合愿望存在于当时英国社会上层〔8〕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它以一种新的、群体(家族或家庭)外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状态,我们将此现象称为生存的外部维护。起源于14世纪《济贫法》,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使穷人参加工作”的理念。1601年的旧《济贫法》规定为济贫院中的丧失能力的穷人提供住处,体魄健康的游手好闲者则被送进“感化院”进行感化,监督人员可以对财产征收济贫税〔9〕[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M].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77.。尽管该法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当时的生存环境〔10〕如,该法为父母规定了一项法定义务:父母(后来扩展到了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必须用尽其资源抚养子女,地方教区才有义务提供救济;如果一个儿童有能力工作,那他的父亲就没有抚养他的义务。童工的收入成为许多贫困家庭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济贫院是“帮助”或“管理”穷人的机构中最残酷最不人道的一种。,但是其通过国家立法对富人征收济贫税来救济贫民的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往的方式,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的种子〔1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此后,1789年的《斯宾汉姆莱法》、1791年法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1794年《普鲁士综合土地法》〔12〕《斯宾汉姆莱法》规定,当面包涨价时,救济品价格也随之上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规定,应设立或组织一个公共救济的总机构,以便养育弃儿、援助贫苦的残疾人,并能对未获得工作的健壮的贫困人供给工作。《普鲁士综合土地法》规定雇主有照顾生病仆役的义务,等等。等,对人类生存外部维护方式进行探索,但由于这些立法更多的是出于维持社会稳定和方便剥削,而并非是为了弱者的平等、生存的保护这一纯洁的动机。同时,当时的济贫法以宗教观和人道观为基础,不承认救济是一种公民权利。在生存的意识领域,他们认为“穷人之所以穷,责任完全在于他们自身”,“贫穷是个人的罪恶,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英国学者马尔萨斯认为贫困是穷人生育太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任何关系〔13〕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8.。在“贫困的存在是天经地义的,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没有足够生存能力的人、失败或贫困是应该的”情况下,故这一新的生存维护方式尚处于萌芽期。

(四)后工业社会:生存的社会维护与家庭(或个体)维护并存

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一场影响深远的经济大革命把人类带入了工业时代,这场大变革就是“工业革命”。大机器的发明与使用,冶金技术的变革,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使生产力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改变了人类以往的生存方式。机器大工厂逐步取代了昔日的家庭手工作坊,工业向城市的集中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向工业地区和工商业城市流动,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形成并壮大,以工业为基础的工业社会逐步形成。工业革命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造成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把历史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20世纪以前的资本主义社会,不论从政治、经济上,还是市民社会,都被一种抽象的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弥漫了。人们无须再与旧制度的那个中间身份集团打交道,而只和国家、资本家本身依契约发生联系。应该指出的是,社会契约观念的确立,极大地限制了依靠强力、特权身份暴力篡夺生存利益的现实。权力、劳动、资本、土地成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生存的基本资源。整个分配关系也被契约化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成为实现分配的正当性理由。但是,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日渐分离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在分配关系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工人为了生活,只能把作为个人本身生命活动的劳动当做商品出卖给资本〔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47.。生产者只剩了自己的“皮”,劳动收入微薄,维持生存和抚养家庭十分困难。马克思指出,在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三位一体分配公式”中,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是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但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支柱并且构筑起全部自由权基础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其主要作用就压倒性的有利于资产阶级,而完全不利于无产阶级。就像恩格斯描述的那样:工人成了活的工具;贫穷被看作是个人的事;失业甚至被认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可以把工资压至最低水平线,从而得以降低生产成本。当劳动者一无所有,当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要与别人的生产资料依契约结合取得收入,当这一过程越来越社会化,那么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也就逐步激化起来,最终通过贫富分化、失业、童工女工的遭遇、国民健康状况的下降、环境的污染、疾病的肆虐、社会冲突、社会犯罪等社会问题一致表达为劳动者、社会弱者生存危机的本质事实。

从1825年起,欧洲连续爆发了3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工人生存艰辛,每天劳动15~16个小时,工资低廉,难以维续一日三餐,廉价童工随处可见,18世纪末开始出现在英国的各种工人运动,此后在欧洲各工业国家绵延不绝。1831年和1834年法国里昂丝织工人起义,提出“工作不能生活,毋宁战斗而死”的口号。1836、1858年英国掀起宪章运动,1844年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在巴黎建立工人革命政府。美国1896的一项调查表明,12%的人口拥有着近90%的社会财富。据统计,1888年到1908年间,美国工业部门发生的事故导致70多万工人死亡,大约每天有100人丧生,当时没有对工人的任何保险措施,工人自己要承担工作中的风险〔15〕中央电视台《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M].太原:山西出版集团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97.。难怪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于1862年在《悲惨世界》中指明了社会的三大悲惨问题:男人因穷困而道德败坏,女人因饥饿而生活堕落,儿童因黑暗而身体羸弱。财富阶层的贪婪和贫困阶层的暴力,是从不同方向威胁国家的两把利刃。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依赖家庭或个体、个体负责实现生存已不再现实,我们该向何处去?19世纪后期的西方社会改革运动,使国家和社会被动介入人类的生存与维护状态,这绝对是人类文明社会里的里程碑事件。

三、生存的社会维护与社会立法

(一)生存的社会维护:社会法的实践起源

人类生存的维护形式,经历了原始社会集体维护,到特殊关系(家族、身份、家庭)内部维护和个体维护,最终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面前完全崩溃。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越来越使依靠内部力量的生存救赎方式发生了解构。在完全的私有制和极端的贪欲下,生存所依赖的相关资源配置发生严重的不平衡,权力、财富、报酬分配过多地向社会强者聚集,社会弱者生存资源单一且微薄,整个社会流动几乎停滞,危机重重。到底以革命形式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还是通过社会改良,有效维护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成为19世纪争论并实践的根本性问题。尽管两者意识和形式不一,但为了安全和发展,维护人类的理性和可持续,抛弃丛林法则式的生存观念均是各方所共识的。

19世纪末,英国从繁荣的顶峰开始走向衰落,贫困和失业成为当时最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严重的社会现实教育了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对贫困的认识。成立于1884年的费边社认为,“社会中的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保持协作关系,贫富收入不宜过分悬殊,贫困不仅是个人的事,更是社会的事,因为社会这个有机体的一部分遭到削弱,势必损害整个有机体的效率,摆脱贫困过上具有人的尊严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利,必须保证每个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政府是一个理想的、可用来社会服务的工具,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采取各种手段,来调整市场制度造成的不公正的目的。”〔16〕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28.20.此外,以里奇、霍布森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贫困并非是无能的、不负责任懒惰的弱者,许多处于困境的人不是不适者,而是运气不好的人。广泛存在的贫困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其根源是人力和资本的浪费以及机会的不均等。社会改革的目标应是尽量扩大使人们成为‘适者’的机会。在社会和个人之间有一种互换的责任和义务,即个人有勤奋工作的责任,社会有为公民提供获得文明生活手段的责任。国家虽无权干预个人对财产的处置,但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为了保证所有公民都有公平获得自己那份财产的机会,有权和有责任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干预。”〔17〕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28.20.思想上的解放,为英国社会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直到20世纪英国出现了《济贫法》之外的国家救济制度〔18〕[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M].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75.,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工作。

19世纪70年代德国由历史上的长期分裂走向统一,德意志帝国建立,为资本主义长足发展扫清了道路。帝国首相俾斯麦认为,要使德国成为欧洲的经济霸主,关键在国内,在于安抚工人群体,调和劳资关系,给工人更多的生存权利。此外,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德国的工人运动如火如荼,给当时的德意志帝国政权造成很大压力。以古斯塔夫·斯勒、阿道夫·瓦格纳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认为,“国家具有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国家必须直接插手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负担起促进‘文明和福利’的职责。经济的发展,不仅依靠国家的法令、法规、法律,而且还要同伦理道德联系起来。德国所面临的劳工问题是最危险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国家要通过立法,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劳资合作以至工厂监督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措施,自上而下的进行经济和社会改革。”〔19〕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7.28.20.从1883年开始,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案》、《工伤事故保险法案》、《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由国家对若干部门的工人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对这些部门中遭遇伤亡事故、疾病或残废的工人以及老年工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借以缓和劳资对立,减少社会冲突。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对于那些没有资产或者只有很少资产的居民阶层来说,也同样有所帮助,这些人在患病、年迈、丧失工作能力时,不仅可以而且有权得到别人的帮助。

以济贫和保护劳动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为开端,国家不得已介入维护生存的基本资源配置,开始较认真地对待社会弱者基本生存需求。生存所依赖资源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除权力、资本、劳动、财富外,国家有关济贫、健康、福利性支付的再次分配成为生存基本资源一部分。当国家和社会把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义务背负起来时,以制度形式维护社会理性时,人类才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同类相怜的文明社会,并随着认识的提高,这一范围在不断扩大。总的来看,生存的社会维护方式形成以下稳定认识或特征:(1)由于社会风险的增大,需要借助外力来维护人类生存,分散风险,互助共济;(2)国家是生存的社会维护的最佳组织者,政府、企业、社会集团、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人类生存,尤其是弱者的生存;(3)生存的社会维护只是通过基本资源的有限再分配,以维持社会成员基本所需,而非作为公平基本资源分配的决定手段;(4)生存的社会维护较之原始社会集体维护、特殊关系内部维护和个体维护来说是较高级的形式,但从人类“全面自由与解放”的社会发展终极目标而言,尚处于不完善或是过渡的阶段。

(二)社会立法:社会法的制度起源

人类生存的历史告诉我们,经济的增长,人会被一定程度物化,在匆匆追赶财富的过程中生存的本质曾被忽视,社会问题不被认为是社会的责任,而是个人的责任。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是人类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发展最终会失去目标和意义。为了有效制约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或者对已付出的代价给予一定程度的弥补和修复,只有通过社会立法来有效对抗社会发展过程中过度的权益损害,控制、防范和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生存与发展的二者协调。因此,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社会立法顺势被推上各个国家的法制舞台。

德国学者汉斯·察赫尔认为,“社会立法是根据社会政治目标制订的一种立法”,“所谓社会政治目标主要是指:(1)保证最低生活费用,消灭物质贫困,并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教育、照管与护理);(2)减轻和控制依赖从属的情况;(3)弥补生活水平上的差异;(4)确保经济上不致严重恶化”,即社会事业立法,将社会立法看作为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援助的法律。由此可见,社会立法是普遍反映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立法,是社会领域事项的立法,具体的说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应该说,所有法律都有一种社会目标,但社会立法应该是仅仅区别出那些把社会目标列为其立法唯一或主要规定根据的领域。社会立法大多种含义最接近社会法的含义,但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法律绝不仅限于社会法,它们之间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20〕杨士林,张兴堂.社会法理论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1.。

社会立法的各个部门是分开发展的,最先得到发展的是对穷人的救济。早在14世纪,英国颁布立法试图解决那些居无定所到处寻求工作的求职者,1536年,教区被授权向教区居民筹钱来帮助无助的穷人和避免乞讨现象的发生,1601年旧《济贫法》实行以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实行教区安置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济贫制度〔21〕[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M].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4-77.。1789年斯宾汉姆莱法扩大了济贫范围,使工资收入者得到某种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1834年的新《济贫法》取代了原先的济贫法,一直延续到19世纪。该法虽然相比前者有所倒退,但其建立的一个全国性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标志着政府开始正式介入社会救济。此外,政府允许慈善团体和通过各种慈善活动进行济贫捐赠。济贫法奠定了未来福利国家的基石,成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先声,其制度为其他各国仿效。

其次是劳动保护立法,即通过立法解决与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工作条件问题。首先是童工和女工问题,早期的工厂大量使用童工和女工,童工最小的只有6、7岁,甚至3岁。其次是劳动时间问题,一般都在12小时以上,16、17小时也司空见惯。第三是工作环境问题,工作环境太差,事故发生率极高,事故发生后,厂主还不负任何责任〔22〕赵虹.英国十九世纪的社会立法[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2,(4):70-71.。第四是劳动保护问题,工人生存危机严重。1802年英国颁布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被视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标志着国家对私人劳资关系领域的干预和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立法保护。1900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部《劳动合同法》。此时,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不再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开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尽管上述立法还有很多漏洞和弊病,但当它对工业家的专断权加以一种不管怎样轻微的限制时,它就在这样一条路上走了第一步:路的起步和终点就是绝对放任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23〕[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84.。继德国之后,西欧与北欧各国先后建立了带有强制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体系。

第三是社会公益性立法,包括公共卫生、教育、社会治安等立法,即通过立法解决与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城市病问题。一方面,城市污秽拥挤,贫民窟大量存在,极其恶略的公共卫生状况,导致各种疾病肆虐,威胁人们的生存。另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把个人与社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人类比任何时期都需要在公共卫生、住房、教育和社会秩序等问题上加以改善,否则这个社会将无法维持下去。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任何个人都无能为力,只有求助于国家的力量。1829年,英国首先建立专业的警察队伍,开创了现代警察制度。1848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公共卫生法令,并成立卫生部,在部分区域设立地方性卫生委员会,负责处理污水、居住环境等问题。1866年英国出台了新的卫生立法,使通过污水传播的疾病,基本得到了控制。这一时期,教育也逐步得到重视,为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本的质量适应工业化发展,政府普遍推行义务初等教育,让穷人接受教育。

第四是社会保障立法。修修补补的济贫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从20世纪初到二战前的40年间,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出现了5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更加剧了阶级冲突和社会动荡,个人及家庭生存在严重的危机面前无能为力。因此,建立广泛的、稳定的、长久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欧美各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议题。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以此为根据,实施相关失业保险方案。1918年英国通过产妇幼儿福利法,以保障孕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健康。1923年通过《住房法》,为私人建房提供补助。1946年英国政府在《贝佛里奇报告》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一系列有关生育、养老、病残、失业、孤寡、丧葬等方方面面的社会保障制度。1930年法国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涉及疾病、生育、残疾、老年死亡等内容。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一贯保守的美国也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涉及失业、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自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也开始对社会法进行系统整理和修订,公布了《社会法典》,涉及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等内容。至此,由国家和社会全面负担起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义务,生存的社会维护内容日渐完善。

社会立法的兴起,解构了18、19世纪以“个人独立”、“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法律科学理念,面对工业社会和都市社会,立法需要有新的理念作为既存社会法律秩序的理想,以弥补旧社会制度的缺陷,保持社会的整体性,从而促成了新的法科部门产生。社会立法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初衷,却“无意中”肩负起生存的社会维护之责,通过保护劳动、补偿弱者、基本资源的再分配等社会措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立法掀开了人类对生存与发展目标的理性思考,丛林式的生存法则和放任自由的无政府状态都不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甚至会破坏发展威胁生存。生存与发展不仅仅是强者的事,抛弃了弱者的生存与发展是不正义的生存与发展;生存与发展也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因为个人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空间里很难实现安全保障。生存与发展只能是人类共同的事,而国家和社会组织是引导人们向“尊严生存、体面劳动、和谐生存、理性发展”目标迈进的有力组织者。

四、生存的社会维护与社会立法源起条件

从生存的特殊关系内部维护、个体维护,到近现代的社会维护,无不反映出人类“理性时光”的到来,当“平等”与“自由”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后,强者与社会精英们开始真正地审视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尽管这一过程纷繁复杂、艰难险阻,困难重重,甚至遭到过批判和否定。但不管怎么说,最终都达成了这样一种社会共识:即在允许追逐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和补偿社会弱者,在工业社会中,只有通过社会立法,加强社会事业,增强个人的安全感,才能寻求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全。总的来看,西方国家对生存的社会维护与社会立法是其社会实践的产物,政治秩序对社会立法的影响只是第二性的,其起源条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社会风险增多。机器广泛的使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创造了丰厚的物质财富,还使得工厂遍地,城市兴起,分工社会化。当生产者与生产资料越来越分离,分工越来越精细,人们对群体的依赖越来越弱化,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时,社会风险越来越大,就需要一种新的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应当介入私人关系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创造出来的大量社会财富也成为社会改造的基础。

其二,土地、劳动收入与家庭资源的弱化与利润、财政的强化。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维系生存的土地、劳动收入基本资源相对弱化,不能满足部分群体的基本生存和抚养家庭的需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过多地依赖于资本,资本成为影响力最大的生存资源。要减少对资本依赖,就要保护劳动收入,限制资本的惟利性,强化社会责任。同时政府利用财政手段,进行再分配,并规范基本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差距。

其三,人格的独立与妥协合作。资本主义国家砸碎了封建专制特权,从形式上解放了人类,以法律形式赋予每个人独立人格。这种独立人格起初只是法律和政治上的宣言,而接下来就是获得人格解放的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利益上的具体主张和要求。如何认可、尊重并维护独立个体的利益,是近现代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真有部分自私自利的人要抱怨为什么要救济穷人时,也许他最应该抱怨的是他们的祖先为什么要把“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写入了宪章。在资本主义社会,弱者集团与强者集团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以妥协与合作达成默契,这一点在生存的社会维护和社会立法上达到了重合。

其四,民主观念与社会连带思想的深入。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法治”、“问责”、“透明”与“公众参与”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原则。在奉行“容忍”、“合作”、“妥协”价值观念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把社会做统一体考虑,而处在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有机体,他们之间则存在连带关系。法国法学家狄骥曾认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2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52.

其五,社会稳定与维护统治的需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工人阶级和穷人为了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共产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都极大刺激着统治者的神经,对社会成员进行生存的社会维护已成为换取其维护合法统治利益的契约内容。

五、结语

生存的社会维护与社会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对我们有如下启示:(1)人类生存的社会维护和社会立法是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西方国家的社会法起源于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而非理性的刻意设计;(2)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生存的社会维护方式逐步确立和颁布大量社会立法,恰是各国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和社会转型阶段,也是各国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时期,各国企图通过社会改良,以期解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3)社会立法的任务和目标就是维护人类生存,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现代国家只有妥善地处理好实现生存的基本资源之间的关系,才能获得长久的存在;(4)当代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立法,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转型期的法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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