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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编辑部

2013-04-10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3年11期
关键词:可燃性爆炸性职业病

◎编辑:“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请问:竣工验收审查有哪些要求?

(怀化 袁仲)

袁仲:

生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执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验收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大体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设备调试。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调试和考核职业安全卫生设备的运转状况。

劳动环境数据监测。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投产前,组织满负荷试车运行,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机构对劳动环境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检验报告。

专题报告。工程项目竣工,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今后拟采用的措施等写出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监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投产的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验收投产的批复。

◎编辑:我在粉体材料公司打工,工作环境中粉尘很多。我想了解治理粉尘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湘西州 黄勇)

黄勇:

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防止尘肺病发生的根本措施。一般的技术措施有:

改革工艺。通过改革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从而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

湿式作业。湿式作业除尘的特点是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投资较低。如:石粉厂的水磨石英和陶瓷厂、玻璃厂的原料水碾、湿法拌料、水力清砂、水爆清砂等。

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用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该方法。干法生产(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可采用密闭、抽风、除尘的办法,但其基础是首先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改革,理顺生产流程,实现机械化生产。在手工生产、工艺紊乱的情况下,该方法是无法奏效的。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可以分为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部分。

个体防护。当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到国家标准以下时,应佩戴防尘护具。此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现场的安全检查,以及对防尘的综合管理等。

◎编辑:我们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企业。请问,爆炸性混合物有哪几种类型?

(株洲市 范先生)

范先生:

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可燃性粉尘和纤维等物质,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叫做爆炸性混合物。

爆炸性物质与空气混合的形式有直接混合和间接混合两种。

1、直接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质: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或气溶胶、可燃性粉尘和爆炸性粉尘、可燃性纤维。

2、间接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电石、电影胶片等与空气接触不能直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当其与水、空气、热源、氧化剂作用时,可反应分解释放出可然性气体或可燃性蒸气,继而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热源)即发生爆炸。

◎编辑:我在一家煤矿打工不久,想了解煤矿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冷水江 雷少波)

雷少波: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该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编辑:我想申请职业病鉴定,请问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长沙县 郭师傅)

郭师傅: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你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2、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3、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5、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6、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责任编辑/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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