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责任判断的合理依据及其界定假说——以神经科学为视角
2013-04-08刘星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刘星,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12
传统道德责任判断的基本模式,即R(原因)→A(行动主体)→C(结果),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这个模式理论上可能得到辩护,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却往往失之偏颇。它依据明显的可以直接观察的事实,例如,被强迫、精神异常等,而对于一些隐性原因,例如,轻度脑损伤、成瘾、情感记忆障碍和强迫症等状态,行为主体对之同样无助,然而他们却往往享受不到应有的公正待遇,他们可能为这些不自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例如,对于一个患有盗窃癖的人来说(我们通常按照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对其进行道德责任判断或归因),他如何会比那些被强迫者更加自由呢?我们如何才能保证对类似的主体进行道德责任归因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呢?
脑成像技术否定了绝对的“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否定了依赖“自由意志”进行道德责任评判的可能性。同时,脑成像技术也对依赖“意志自由”进行道德责任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为仅仅依赖“意志自由”无法明确主体行为的真正原因,无法保障道德责任归因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笔者在《脑成像技术对道德责任判定的挑战》一文中已经做过论述)。脑成像技术对传统道德责任判断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本文我们尝试利用神经科学发展的成果对上述挑战做出回应,期待能够使道德责任判断走出困境,保证其公正性与合理性。
一、道德责任判断的合理依据
道德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是一种属人的主体性活动。人作为道德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情景中具有对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为一种责任意识。而道德责任意识是个体道德行为的自觉自主的内在根据,是道德自由的必然保障。所谓道德自由,是指主体出于道德人格所自主地作出道德抉择而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不受任何阻碍地被实现的状况和境界,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能够自主地作出道德抉择,二是主体将道德抉择付诸实践而无阻碍的现实状态。因此,恩格斯说:“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1]189。
道德责任是道德行为主体意志处于完全自由状态时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和道德价值,以社会客观的道德价值为标准,对自我的行为后果所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人作为道德行为主体,其承担道德责任能力的关键是其拥有意志的完全自由状态。其实,上述传统的道德责任判断依据应该存在这样一个预设,即意志的完全自由状态等同于个体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否则传统道德责任判断可能是不准确的或者是错误的。因为单纯的意志自由状态不能成为主体道德行为判断的合理依据,例如,狼孩虽然拥有意志的自由状态,却因为没有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从而不能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因此,上述预设首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意志的完全自由状态是否应该被等同于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第二,意志的完全自由状态或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如何界定。
有关理性思维能力,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人是理性的动物”的著名命题。理性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是指人们按照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道德的客观原则思考问题和处理事务的一种能力。理性与感性相对应,感性往往对应于随机性、不确定性;而理性代表着稳定性和规律性。理性作为人的独特的智慧品格,是对客观真理的内化和扬弃,表现为人所具有的对外部世界的精确的、确定的判定尺度,这种判定尺度能够使人摆脱情感、欲望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表达了个体内在的客观要求和真实愿望。而在康德的感性、知性和理性的三维结构中,理性与价值相互交融,理性的沉思往往关联着价值关怀,理性的认知往往负载着价值的评估。亚里士多德的理性是一种整体理性状态,包涵理性的各种要素;而康德进一步正确地把这种理性区分为实践理性与工具理性,与价值关联着的理性指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与价值评估或计算相关的理性指工具理性。我们所说的完整理性状态就是个体在意志完全自由状态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社会知识、规则和道德教育等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思维能力。这种思维能力是主体完整品质、内在本质和自主性的保障,是主体真实意愿的表征,是主体在道德自由基础上实践道德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合理依据。
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责任归因于理性主体”,这可能是道德责任归因的最早依据。我们认为,传统道德责任判断依据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是正确的,之所以受到脑成像技术的巨大挑战,面临诸多困境,原因有两个:第一,智力正常或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并不能等同于意志的完全自由状态,更不能等同于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传统道德责任判断显然忽视了这种区别;第二,道德行为主体的意志是否处于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状态,传统道德责任判断模式对此基本无解。因此,解决传统道德责任判断困境的关键是如何判定道德行为主体是否处于完整的理性思维能力状态。
二、理性的神经基础及其界定假说
道德责任是对道德行为主体自主性和创造性能力的一种要求,这种自主性和创造性能力是道德主体完整理性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承担道德责任能力的依据,而理性与道德一样,并非与生俱来,它们都是个体大脑神经系统在社会历史中进化发展的产物。
1.理性的神经生物学基础
大脑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清晰的意识有赖于脑干上升的网状激活系统和大脑皮层的完整性,当上升网状激活系统或大脑皮层功能广泛受到损伤时,就可造成意识障碍,同时,大脑神经系统的连接类型、模式、激活途径或强度都能引起意识状态的相应改变[2]256-416。突现论的唯物主义认为,心理现象不是大脑某一细胞、某一神经元集团、某一局部的属性,而是由许多层次如物理的、化学的乃至社会的因素所组成的交叉系统的产物,精神状态是某种动物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突现性状态[3]122-126。换句话说,精神是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突现状态,精神状态具有它赖以存在的神经生物学基础。
埃德尔曼认为,意识等精神状态的本质是一种“再进入”的物理过程,而再进入依赖于神经网络回路,这种神经网络是生物体在长期的自然环境生存中自然选择的产物。在埃德尔曼看来,再进入的过程就是人脑传递、加工和整合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保证了各个脑区之间在信息联结、更新的时空同步性,是意识形成的主要机制和直接基础。而这种不断进行着的循环性的信息传递交换过程,使得整个神经网络具有了并行性、动态性和不稳定性特点。同时,克里克等人的研究发现,首先,脑中相关的蛋白质在个体学习和记忆过程中保证了信息、技能等的传递。例如,由试验证明,由RNA 合成的蛋白质可能是学习和记忆中保证信息、技能传递的化学物质;其次,在输入神经元的持续性或重合性活动中,钙离子的流入能在靶细胞内触发连锁化学反应,从而释放一种能够诱使输入细胞释放更多递质的化学物质,以此激发靶细胞活动,增强突触间的联结;最后,在神经元突触间长时间的诱发增强活动中被激活的生长关联蛋白及细胞粘连分子保证了突触间联结的稳定性[2]256-416。这种对意识的形成过程以及稳定性的阐述很好地阐释了意识的形成和进化过程,在神经系统层次上实现了意识的进化论解释,同时也为寻求作为高级意识状态的理性思维的神经基础指明了方向。
理性作为一种高级意识状态,其存在依赖于不同脑区的整体协调和系统互动,源于大脑神经系统的整体涌现。FMRI 的研究表明,智力和脑区有着相应的对应关系:大脑左半球有语法上的调制能力,大脑右半球与认知能力有关;颞叶中部、杏仁核、眶额皮质和颞上回结构和人的认知能力息息相关[4]55。脑部损伤或失常会导致相应的功能失调。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1848年美国佛蒙特州的一位铁路工人菲尼亚斯·盖奇(Phineas Gage)在开凿隧道时不幸被一个矛状的铁棍击中,一些碎铁片穿过他的头骨并损伤了他的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但令人惊奇的是,Gage 能够从事故中走开并且开始看起来没有受到任何损伤。虽然他的记忆、推论、言语和运动能力仍然是完整的,但是他的人格看起来改变了,他变得轻蔑社会习俗,忽视责任。这个改变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他的朋友们痛惜地说:“Gage 不是以前的Gage 了”[5]14-16。
Damasio 等人的研究表明,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永久受伤患者和以前相比会变得极不道德,缺乏情感、说谎、偷窃、毫无廉耻。尽管他们的智力正常,并未忘记曾经学过的社会规范,在试验中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已经不能道德地行为[6]。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伤患者在试验中能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说明其工具理性的计算能力是完好的,但在实际生活中道德缺失,说明其价值理性可能被损害,其完整理性状态可能不复存在。格林尼的研究同时表明,大脑前额叶、左侧颞叶等与逻辑思维紧密联系,而脑区扣带回等区域则与情感等紧密相关。前额叶皮层与适当的情感回应和冲动控制有关。前额叶皮层病人会在社会及情感方面表现出多方面的异常,比如生活态度无节制、随意说谎、性犯罪、盗窃等反社会行为[7]2105-2108。
神经科学的研究不仅表明了理性与意识具有共同的神经生物学基础,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即脑的不同功能区域的相互联系层面,给予理性以系统论解释,这是当代神经科学对理性主义进行辩护的巨大进步。
2.理性界定的假说及其发展
理性能力是个体各种情感和推理能力的有机统一,是个体神经系统历经社会实践后所表现出的一种协调优化,其主要特征是对环境刺激的“反馈性”和“系统调整性”,是主体神经系统在进化过程中面对环境压力的一种积极应对和系统融合,是神经系统的整体“涌现”,同时也是个体理性的神经基础,是判断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主要依据。
(1)理性界定的假说
能力是在人的生理基础上,经过教育和培养,并在实践活动中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8]479。而理性思维能力因其用途的不同分为了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在康德看来,只有理性者的人才有按照规律行动的能力,理性使主体具有自主性,具有自我制约、自我克服和控制的能力[9]9-34。理性者的自我克服和控制能力外在表现为阻止不适当冲动、获得目标、平衡长短期价值、思考和评价一个计划的行动后果以及阻止被情感左右的能力等。刑法上认为控制就是不处于机械行为,例如梦游、癫痫、精神错乱等。
神经科学近50年来的发展已经使我们探索做决定和冲动控制的神经生物学基础成为可能,准确地说,我们可能能够理解各种程度上的自控障碍的神经生物学轮廓[10]23-26。神经成像研究表明,前额叶皮层与计划的改变、情感回应和冲动控制的能力紧密相关,眶窝、腹正中前额、背外侧的前额、扣带皮层等皮质区域与认知、情感也存在紧密联系。这些区域之间连接类型的解剖学研究已经大致揭示了它们与行为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脑成像的研究资料和脑损伤的研究资料一般是一致的。例如,受试者遭遇冲动刺激并且必须抑制或制止这种对刺激的反应时,前额的特定区域以及边缘区域的活动就会增加;眶窝活动的减少会导致长期的沮丧;杏仁核和前额叶皮层之间联系的破裂会导致前额叶区域对可怕的或让人震惊的刺激的正常反应的缺失。连接这些解剖学区域的就是所谓的非特异性神经传递素发射系统,它们各自起源于特定的脑干核系统。经由轴突末端分泌的神经传递素加以鉴别,有六个这样的系统:血清素、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组织胺和乙酰胆碱。这些系统内的异常包涵了情绪混乱、精神分裂症、图雷特综合征、强迫性冲动混乱、社会认知官能障碍和情感混乱等[10]23-26。
丘奇兰德认为,表面上看上述研究并没有和控制的神经基础联系起来,但在更深层次上已经使我们描绘出一种控制的神经生物学框架成为了可能。因为我们可能能够识别处于自控状态的各种各样的神经生物学参数,包括杏仁核、眶额皮层和脑岛之间,扣带回和前额叶皮层之间的连接类型,非特异性神经传递素系统、轴突末端的正常分布和神经传递素的正常释放类型,不同的荷尔蒙水平以及幼年和成年人的突触密度和轴突的髓鞘化对比参数等。虽然在神经科学的现阶段,我们只能大概地、不精确地鉴别这些参数的正常范围,但是一旦一套参数被识别了,各种参数将组成一个N 维参数空间,在此参数空间内有一个容量,当我们脑中的价值观念参数在此容量范围内时,我们就处于自控状态,并且处于自控空间的容量和不处于自控空间的容量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因为不同的大脑可能由于不同的价值观参数而处于自控状态。简单地说,处于自控和不自控都有很多不同途径,两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显的[10]23-26。例如,处于自控状态的大脑由于荷尔蒙水平的变化可能脱离边界范围,也可能重新回到容量范围之内。
虽然有关自控状态的N 维参数空间的设想目前是不成熟的、不精确的,但是自控参数空间的假设揭示了一个神经科学事实,即存在着一个神经生物学基础,根据这个基础我们能够理解对于大脑自控来说什么是必需的。相信随着神经科学不断揭示出更多的有关额叶前部和边缘区域的结构功能,以及这些结构在计划、决定、自我表征和评价中的作用,对于有关自控状态的神经基础的参数,我们能够描述的更加准确;对于自控的N 维空间,我们能够界定的更加清晰和完善。
(2)理性能力的动态发展
道德判断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独的推理过程,其中伴随着价值评估、目标定位和情感冲突及回应等诸多因素。Greene 在研究“天桥问题”和“电车问题”时将道德判断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亲身道德判断;另一类是非亲身道德判断。非亲身道德判断不受情感影响,而亲身道德判断受情感影响。在非亲身道德判断中,认知推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亲身道德判断中,负责情绪与负责认知过程的两个脑区相互影响,而并非单一脑区独自发挥作用[11]57-66。这说明非亲身道德判断中工具理性发挥了主导作用;而在亲身道德判断中,情感与推理共同作用左右了道德抉择。Greene 在进一步研究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亲身道德困境(the crying baby dilemma and the infanticide dilemma)发现,在亲身困境中,被试者的认知脑区如前扣带皮层、背外侧前额皮层的前部和下顶叶被激活,这种强烈的认知反应可以与占优势地位的情绪反应进行抗衡[12]35-79。这说明在道德判断中,即使情感被强烈激活而一度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理性也从未缺席,从而失去其道德判断的主导职责。
人是有感情的,但人不是听任感性的摆布动物,更不是任由规则操纵的机器,我们从来都是在感性伴随中按照理性的轨迹生存和发展的。正如康德所说,作为有限理智的人,他的生活就是一场理性与欲望的旷日持久的搏斗[9]9-34。理性是神经系统不断接受刺激、不断发展和成熟的产物,其中伴随着文化、规则和习俗等信息的接收和学习,伴随着情感的冲击以及经验和记忆的强化,伴随着认知的塑造以及理性化,也就是说,理性既不是孤立意义上的纯粹抽象,也不是自然科学层次上的简单描述,而是与主体协同进化的、蕴含于主体社会活动中的实践理性。“理性既非传统认识论中的抽象理性,也非自然化认识论中运用自然科学方法的描述性过程,也非社会建构者的社会建构,而是出于生活世界中、基于认知主体生物有机体的进化并蕴含于社会实践中的涉身理性。”[13]31
丘奇兰德有关自控能力状态界定的N 维参数空间假说,其实质是在大脑神经系统联接模式和各项神经系统生理参数基础上,给予理性一个虚拟的三维空间界定。这个理性有自己的边界,能够抵抗情感、记忆以及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这个维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一定程度上抵抗外界情感、欲望等的冲击;它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随着个体社会经历的丰富而发展变化;这种变化或者是缓慢的自控或推理的瑕疵的修补,或者是大范围的震荡或突变以达到新的更高层次上的理性的平衡和稳定。总之,N 维参数自控空间是不断进化发展的动态震荡系统,其中知识、情感、欲望、推理、文化、规则习俗等不断地输入与输出,理性在与它们相互影响的同时不断进化并树立自己的统治威信。正如丘奇兰德所说,“现代人已经达到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水平似乎只是漫长旅途中的一个阶段,这个旅途中的更大部分尚未穿越。”[14]126
三、道德责任判断的哲学反思
形而上学的纯粹思辨和猜测不可能给予理性以精确的科学解释。丘奇兰德有关自控能力界定的N 维参数空间假说,从当代神经科学视角给予理性自控能力一个初步的科学界定。虽然这个假说并未解决道德责任判定的所有问题,但对于判断主体道德责任是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科学的尝试。同时,鉴于当前神经科学技术,特别是脑成像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此N 维参数空间是不精确的,在判断主体道德责任能力方面是有困难的,即使遭受质疑也是理所当然的。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试图对其进行一些不成熟的哲学反思。
从本体论方面看。N 维参数空间各项数据反映了大脑神经系统正常自控状态的各项神经生物学参数,这种自控的神经系统状态是理性的物质基础,它们不是天赋的或先验的,是个体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进化发展的产物,是神经系统在遗传基础上对自然界客观规律和社会规则、习俗等环境压力的系统沉淀,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
从认识论方面看。道德责任的判断依据有义务论、后果论和德性论等,这些依据都是对主体道德行为事实的评判,而N 维参数空间假说是对主体道德责任能力的判定,是对主体是否具有承担道德责任能力前提的判定,本身不作为道德责任评判的直接依据。例如,梦游、成瘾等脑损伤患者并不属于正常的道德责任承担主体,不能对其进行传统的道德责任评判。N 维参数空间假说是我们在神经科学发展背景下对主体道德责任评判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对传统道德责任评判前提的一种发展和扬弃。
从价值论方面看。N 维参数空间假说,一方面探讨了道德行为的神经生物学根源,有利于解决有关道德起源的争议和困境;另一方面,它能够适应当代道德责任判断的发展要求,有利于解决道德责任归属上的迷茫和错觉,推动道德责任判断的合理性发展。
理性,作为道德责任判断的合理依据,是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道德责任判断公正性、合理性的保障。例如,康德认为,道德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而不是情感、记忆等其他因素,人类之所以具有道德是因为理性能够为人们立法、制定行为准则,从而使人类不会屈从于情感的驱使,沦为情感的奴隶,坠入畜群的境地[15]326-327。理性能够排除情感等因素的扰动,表现为主体在道德实践的开始、持续和结束各阶段的可以控制的自主行为。同时,由于个体意志力的差别和外界因素影响程度的不同,理性自控能力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例如,记忆、情感等因素会对个体道德判断产生影响。但是,记忆是人的一种认知能力,是记住知识的能力[16]162,而理性思考涉及的是已存在并被纳入当前思考范围内的题材,被遗忘或不存在的事情并未对主体理性能力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它们不能成为个体道德责任评判的依据;情感虽然可以不同程度地扰动人的道德判断,并可能导致个体不理智、不合理的行为,甚至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被情感扰动甚至破坏的个体道德行为能力不能完全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愿。因此,针对上述具体情况,我们在进行个体的道德责任归因时应该给予程度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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