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泽与福斯特:正义的哲学基础之争
2013-04-08靳志强王四达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靳志强,王四达,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362021
正义理论首先和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其哲学基础,无论是约翰·罗尔斯把“基本善”的分配原则作为对“公平的正义”的阐述,还是罗纳德·德沃金关于正义需要“资源平等”的主张,抑或是阿玛蒂亚·森关于正义需要确保人们具有“功能的平等能力”的观点,他们都是在确立正义的“元”规范。有鉴于此,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在北美的领军人物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在吸收包括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以“参与平等”作为正义的哲学基础,构建出一套融合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的民主正义理论;而法兰克福学派的新秀瑞尼尔·福斯特(Rainer Forst)则致力于厘清人类与其社会的关系,并从社会本体论的层面将正义的战略独立建立在理性的“合理性证明”这一抽象的原则之上。二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围绕社会批判的对象、形式、范围和社会本体论等展开的哲学争辩为我们呈现出一幅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左派人士谋求社会解放的批判的政治图景。
一、参与平等——弗雷泽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
弗雷泽秉承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路线并从其商谈理论中汲取营养,通过对霍耐特“承认正义论”的反思与辩驳,在政治伦理共同体的框架下追问正义之哲学基础或曰规范性内涵。在弗雷泽的理论视域中,正义最一般的含义就是参与平等,她说,“根据平等道德价值原则的最根本的民主解释,正义需要一些社会安排,这些社会安排能够允许所有的人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1]17这样,正义的规范性也就从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为特征的民主概念中发展出来。在弗雷泽看来,当代社会的批判理论如果不是基于“参与平等”这样的民主概念,就不可能批判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存在的社会不公现象,最终也将难以“创造一个新的、正义的社会的全面愿景——一个将分配正义、身份平等和在每一层面的治理中广泛的民主参与相结合的愿景。”[2]4在这里,“参与平等”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与正义理论的对接。那么,弗雷泽又是怎样赋予“参与平等”以规范性内涵的呢?
实际上,弗雷泽并没先验地赋予“参与平等”某种含义,而是通过对不正义的观察逆向地接近正义。事实证明这一策略是富有成效的。通过对作为参与平等的正义的表面观察,她发现有三种制度化的障碍阻碍一些人以同等的伙伴身份与其他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分别是:一些人被经济结构阻止实现完全的参与,这种经济结构否定了人们获得与他人同等交往的资源,在此种情况下,他们遭遇了分配不公或分配不当;一些人被文化价值制度化的层级制度否定了他们必不可少的身份,使他们遭遇了身份不公或错误承认,无法实现平等条件下的相互交往;一些人被决策规则阻止实现充分的参与,这种决策规则否定了他们在公共协商和民主决策制定中的平等声音,使他们遭遇了政治不公或错误代表权[1]69。于是,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不公正都屏蔽了一些人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交往的权力,亵渎了调和社会正义正反两方面的同一个原则——平等参与原则。因而,弗雷泽提出应将阻碍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安排去制度化,具体而言,就是在参与平等的“单一总体规范”之下,拓展出三种不可相互化约的正义诉求——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从而创造出一个可以调和不同正义诉求的话语空间,同时也提供了评估不同正义诉求的话语条件。
参与平等既是“单一总体规范”,同时也规定了再分配、承认以及代表权之间的张力及限度。首先,这三维的正义诉求之间不可相互还原或化约,它们在矫正社会非正义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而又有限的作用。如再分配用于矫正经济领域中的资源分配不公;承认用于矫正文化价值模式中的身份从属关系;代表权用于矫正政治领域的政治排斥和错误建构。事实上,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三重维度须根据需要或独立或联合起来发挥作用。一些群体遭受的不正义是“一价的”,因而仅需要三维诉求中的一种独立发挥矫正作用。而更多的情况是,一些群体同时在多个领域遭受不正义。例如,性别就是一种典型的二价的社会差异,它构成有偿的“生产”劳动与无偿的“再生产”(这里是指种的繁衍或生育)和家务劳动之间的分工,并分配女人负责后者,其结果就产生了经济上的分配不公。而男性中心主义(大男子主义)的文化价值模式赋予男性以特权而使女性处于身份从属地位,这就导致了文化上的错误承认。所以,女性群体同时遭受了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的双重痛苦,“从形式上看,其中的任何一种不公正都非另一种不公正的间接结果,这两种不公正都是原生的和同源的。”[3]15因而,对性别不公的矫正需将再分配和承认联合起来,任何一种单一的矫正方案都是不充分的。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当今社会广泛存在的阶级不平等、身份等级制和政治错误建构的交错重叠,弗雷泽提出,今日之我们既要为实现再分配而斗争,又要为争取承认和政治代表权而斗争!
其次,正义的政治维度在全球化之今天具有突出的意义。弗雷泽认为,以“代表权”为核心的政治维度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它告诉我们谁被算做在有资格参加公正分配与相互承认的成员圈子内,谁被排斥在外”[1]17,从而规定了其他正义维度的范围;另一方面,“它不仅告诉我们谁能够提出再分配与承认的诉求,而且也告诉我们这些诉求是如何被争论与被裁决的”[1]17,从而为解决经济上的分配不公和文化上的错误承认提供话语舞台并设定程序。针对当前全球化时代由于错误架构导致的政治不正义十分突出的现象,弗雷泽从策略上强调政治代表权斗争的重要性,她提出“没有代表权,就没有再分配和承认”[4]的口号。但同时她又强调这种优先性是危机时刻策略上的优先性而非概念上的,从本质上讲,正义的三重维度仍处于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平等联合的关系之中。
二、合理性证明——福斯特批判理论的总体原则
法兰克福学派的新秀瑞尼尔·福斯特认为弗雷泽的正义理论代表了一种最进步的学术努力,构建起一个可以称得上是“广义的正义批判理论”[5]291-30。但同时他又对弗雷泽的正义理论表达了审慎而又有限的认同。他认为,尽管弗雷泽力图克服“传统的批判的分裂”①福斯特认为,在传统的批判范式中,有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潮流。第一个理论潮流的主要目标是克服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关系,“剥削”一直是其核心主题。第二个理论潮流旨在谴责现代资本主义及其生产方式下个人文化生活的贫困化,“异化”是这一理论潮流主要的批判术语。,具有进步意义,但弗雷泽的“参与平等”并不是证明正义诉求合理性的充分标准,特别是这里面“平等”的概念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不是某些更为实际的“参与”思想。为此,他指责弗雷泽的理论遵循了“非理论原旨主义”的路径,是“道义上”的理论,具有“非基本的”、实用主义的特征。
福斯特认为,社会不正义具有许多面孔,或经济剥削排斥、或文化承认缺失、或政治代表权不足等都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问题是,我们是否必须把我们的社会分析语言限制在这些形式之中呢?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追问和反思,福斯特肯定了弗雷泽的三维正义诉求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的卓尔不凡。但他仍然认为,一种“‘要事优先’的方法——一种合理的一元论与评判的多元论方法”比弗雷泽把自己限制在对正义进行“纯粹”的概念说明里更具实质性的意义。在他看来,关于正义问题,总是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正义规则,例如当人们在谈论社会正义问题时,也就是讨论了在既定社会政治背景中成员的责任——在能够合法提出普遍相互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诉求基础上,建立各种制度。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从理论的角度看,“正义的背景总是具体的合理化背景,其中,所有相关的基本社会和政治关系——包括基本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相互的和普遍的合理化证明。”[5]因此,正义的背景就是合理化证明的标准。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正义的背景通常是不正义的背景,任何关于正义的论述都应从批判性分析及与之相应的不正义中构建,所以每一个正义理论都需要复杂的不正义理论。通过这样一种循环论证,福斯特得出一个关于正义的反身性总体原则:“如果任何社会和政治关系不能向所有成为政治社会背景中一部分的人,在相互性和普遍性上证明其合理性,那么这些关系必然不存在。”[5]但在对正义的评判方面,福斯特仍然采取了多元论的方法,他认为,(1)正义不是一个目的论概念,它依赖于人们在正义背景中对他人所负的道义责任,其关键问题不是人们缺少而是被剥夺了所要求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又是在相互性和普遍性上无法拒绝的;(2)正义的基本原则不是要求具体分配某种产品,而是要求每一次分配都必须以最合理的方式进行;(3)正义的首要任务是结束支配和不合理的专断统治(无论是广义政治上的,还是广义社会上的),让公民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获得平等一员的地位,即成为基本证明权利的人[5]。基于上述三条理由的考虑,福斯特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民主正义由于强调正义社会背景中成员的平等地位,因而具有解放的优先性。
为了进一步发扬他的“合理性证明”原则并展现其较“参与平等”理论的优势,福斯特模仿了詹姆斯·伯曼(James Bohman)的民主的最小化思想,从概念上区分了基本的(或最小的)正义与最大的正义。在他的理论框架中,基本正义要求建立合理化证明的基本结构,即其中所有成员都有足够的地位和权力来决定他们生活其下的制度。最大的正义意味着建立充分得到证明的基本结构,即一种基本结构赋予那些公正社会中的公民所不能相互剥夺的权利、生活机会以及各种产品[5]。显然,在福斯特的理论框架中,基本的正义和最大的正义意味着相同的东西。相比之下,弗雷泽“参与平等”理论在基本的正义和最大的正义中所指向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基本的正义中,参与平等意味着人们拥有有效证明的权利,这首先就包含了关于产品生产和分配方式的基本制度的权力。因而,在弗雷泽的正义范式中,就应该讨论生产和分配的平等制度,而不是再分配的平等制度;在最大的正义中,它意味着人们不遭受任何结构性的不正义,并且过着一种真正的、完全融入社会的生活,而对这种生活的可能性而言,“参与平等”是一个一般而又含糊的概念[5]。基于此,福斯特认为“参与平等”是否是论证正义诉求合理性的标准,以及再分配、承认、代表权是否是分析不正义现象合理的概念工具都令人生疑。
福斯特在演绎完他的总体性正义原则之后,又将重心转移到他的正义的批判理论。他认为在正义问题中,权力是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它是建立合理的基本结构以及保持该结构运转所必须的“超级利益”。因此,对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批判必须首先对现存的合理性证明关系进行批判,并且,这种批判必须承载三重功用:首先,通过批判的社会分析,在政治、经济或文化层面揭露以排斥或支配为标志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因为这些社会关系缺少相互的和普遍的合理性标准;其次,对掩盖不平等权力关系和传统排斥的合理性证明进行话语理论的批判。第三,说明社会和政治结构的有效合理性证明的失败,以揭露并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5]。在福斯特正义的批判理论中,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话语,即如果不首先阐明社会中权力关系的政治问题,就不能对分配正义进行恰当的说明。因为,人们不仅是正义的接受者,还是正义的自主代表,他们有权在制度规则下对他们的生产和分配做出决定。鉴于此,福斯特提出,在重构正义的时代,正义理论应该实现话语内的政治转向,弗雷泽的正义理论中的政治维度就该转变为“正义的主人维度”[5]。
三、对弗、福二人观点的辨识
那么,究竟是“参与平等”还是“合理性证明”,哪个更能揭露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并为推进“后社会主义”时代的解放事业提供概念规范上的支持?
作为当代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弗、福二人都以崇高的理论自觉性和独特的视界,对在经济、文化和政治领域广泛存在的平等问题保持着持续的关注,他们都致力于加固正义理论的规范性基础,试图通过自我认同与社会参与的互动连接,在道德哲学层面提出一个形而上的抽象的概念规范,以关照社会不同领域广泛存在的各类正义问题。他们都认为,当代社会的批判理论应该在“社会理论上是多维度的,在规范上是一元的。”[4]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之间的分歧是“范式内”的。无论是弗雷泽的观点,还是福斯特的主张,他们都是基于平等主义的社会理想,内含着相同的价值预设,但却生成不同的规范原则和实践路径,具体表现为他们在批判的对象、形式、范围和社会本体论上的分歧。
1.关于规范性批判的对象问题
把什么当做批判的对象,每一种理论又如何解释其规范性原则适用的对象,这是正义的批判理论必须首先澄清的问题。弗雷泽借助参与理论的方案把对话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当做批判的主要对象,用平等的标准来聚焦他们对话的社会条件。这些条件关注他们是否能以平等的社会身份参与正式的政治讨论,以及是否存在制度化的障碍剥夺了对话者之间在话语资源的获取、身份地位和发言权的平等方面。为此,她设计了两条双向交互的轨道。第一条是对话性的轨道,她设想一个对话性的程序,让人们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正式的讨论,以拒绝独断论或者诉诸于权威。但仅凭对话并不能构成一种解决方案,它还需要一条正式的制度性的轨道以回应对话性的解决方案。正式的制度性轨道应确保公平的对话程序和科学的代表性的结构,以确保对话(按照弗雷泽的说法是商谈民主)的合法性,这条制度性的轨道还应确保代表们有独立判断并做出有约束力的决策的权力。通过“立刻对话性的与制度性的理论化”[1]76,弗雷泽在批判对象上直面社会关系,深层揭示权力的不平等。而在福斯特合理性证明的理论中,更强调“相互性和普遍性”的标准,他“把参与者所交流的正式的句法规则当做其优先的对象”[4]。所谓“句法规则”即按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其不然,其合理性证明方案就失去可信度。在弗雷泽看来,她的“社会关系”批判比福斯特的“句法规则”批判更具优势。
2.关于规范性批判的形式问题
在批判的形式问题上,弗、福二人争辩各自的正义原则是通过什么模式发挥作用的,即这种原则是程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是着眼于批判商谈的过程还是着眼于批判商谈的结果。如前所述,在合理性证明原则中,福斯特认为正义的关键不在于分配的结果,而在于每一次分配是否以最合理的方式进行。显然,这一原则的重心在于通过考察理性交流的句法规则来评判对话在程序上的公平性。弗雷泽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程序上公平的过程同样能够产生实质上不正义的结果,因此,对权力的不正义的评判或对制度化不正义的评判理应兼顾程序和结果。在弗雷泽眼里,她的“参与平等”才是理想的选择,因为它既是程序上的又是实质上的,既可以评判商谈的输入方,又可以评判商谈的输出方:(1)通过质询作为对话过程基础的权力关系,来评判对话过程中的程序公平性,旋即评判了对话者是否作为平等的一员参与到正义(非正义)的讨论之中。(2)它还通过考察商谈的结果对未来社会的影响,以评判其结果的实质意义,即商谈的结果在未来是否加强了参与的平等性[4]。但福斯特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弗雷泽的参与平等原则由于要同时评判政治讨论的输入和输出,所以产生了难以克服的“循环论证”的问题:一方面,参与平等只能是通过公平的民主商谈以对话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公民的民主商谈又先验的假定了参与平等的存在[5]。对此,弗雷泽反证福斯特的理论原则同样存在该问题:人们需要公平的合理性证明的结构,这是决定正义的必要条件;人们需要正义的分配和承认,以便具有公平的合理性证明的结构。而在弗雷泽看来,“任何理论,设想通过确实产生于不正义环境下的政治过程而把社会安排变得更加正义,都会产生循环论证的问题。”[4]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采取步骤防止这种循环论证变成恶性循环。她认为,参与平等模式由于同时考察了商谈的输入和输出,且对权力不平等更具批判性,因而较之合理性证明原则更不容易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更何况参与平等原则同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发挥作用,因而比合理性证明原则更具优势。
3.关于规范性批判的范围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弗、福二人争辩各自理论能够进行批判考察的社会实践的范围。根据福斯特合理性证明原则中的普遍性和相互性的标准,他把核心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单一种类的社会实践中——合理性证明的实践中[4]。弗雷泽则认为她的参与平等原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不仅包括合理性证明的实践,还包括就业、市场、家庭、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诸多领域。针对福斯特提出的政治是社会主要的正义(不正义)的维度、权力是超级产品、权力的分配决定了其他所有产品分配的观点,弗雷泽针锋相对,认为矫正社会非正义的三维视角中,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维度处于相互交错和相互影响之中,政治维度只是标识了一种基本的、不可还原的社会维度。那种把正义的政治维度设定为正义的主人维度的做法,不可避免的陷入了“政治决定论”的陷阱,不能成功揭示当代社会权力不平等的三个相互辩证交错的根源。弗雷泽还认为,尽管权力是一种超级利益,具有特殊地位,但并不能据此把权力完全等同于正义的政治维度。相反,批判理论应该追寻权力平等在当代社会整个实践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4]。
4.关于规范性批判的社会本体论问题
社会本体论问题,实际上就是我们如何看待人类与其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弗、福二人都把自己的理论与某种“政治”人格联系起来。但在福斯特的理论观点中,个人被描述成合理性证明的给与者和接受者,他们共同参与交流公共理性的社会实践。相反,在弗雷泽的理论中,个人被置于社会之中,是潜在自主的行为主体,是社会可以确定的或不确定的各种社会实践的共同参与者——不仅包括政治领域的社会实践,而且包括他们生活方式的所有实践领域。弗雷泽认为,她较福斯特的理论至少具有两大优势:一是通过拒绝给予合理性证明实践特别关注,为社会人格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观念;二是通过肯定参与平等的理想,在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与社会归属之间建立紧密联系[4]。因此,在弗雷泽看来,她的批判理论阐明了主要的异化形式,即个人与其社会和同伴的异化。这样参与平等的理论观点就在道义论的正义理论中获得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关注点。
四、理论意义与评价
弗雷泽与福斯特二人的理论争论对我们辨识“后社会主义时代”的正义问题颇具启发意义。首先,他们都把握住了时代脉搏,认识到了当代西方乃至全世界的新变化对旧的批判理论框架的严峻挑战。有鉴于此,他们以巨大的理论自觉性积极应对挑战,并试图通过批评和整合当代社会的公正理论,去重新创造适合于21世纪的批判理论工程,以揭露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苦难并为全世界的社会批判事业提供概念上的支持。其次,他们的学术对话和各自的理论构想,都在不同程度上克服了前批判理论中规范向度与经验向度相分离的内在困境,试图把正义的批判理论和实践有机统一起来,从而进一步激发了批判理论家之间对话的灵感,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作为形而上的正义哲学的深层思考,以及对全球化时代对政治伦理诉求的高度关切。第三,他们都提出一些颇具独创性的范畴,例如弗雷泽的“后社会主义”、“参与平等”、“反规范正义”等,以及福斯特的“合理性证明”、“基本的正义”、“最大的正义”,等等,这些理论范畴无论是对当代社会的正义理论,还是对道德哲学的发展乃至对社会的正义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批判力和说服力。第四,他们所构建的正义原则都预设了“平等”的价值理想,他们的理论设计也都较好的继承了罗尔斯的衣钵——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他们的程序设定也都发扬了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核心要义。但他们在正义诉求的规范性标准和经验参照点的设置等方面上产生重大分歧,例如弗雷泽将规范性标准设定为“参与平等”,并选择了三个相互影响、不可还原的平行的批判维度,而福斯特将规范性标准设定为“合理性证明”,并在经验参照点上将“政治维度”看做是正义的主人维度。他们之间的分歧与争论,凸显了当代社会正义问题研究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具有解放的意义,但我们也应看到,他们的理论范式并非完美无缺,一些问题和不足仍十分突出。
(一)从理论层面看,正义从本质上讲是个价值范畴,它确立的是一个形而上的终极之维。从古希腊的“德性”正义论,到中世纪的“神性”正义论,再到今人的“理性”正义论,他们在确立正义的价值规范或价值原则时,无不是基于一种抽象的最高的善,即便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正义论大师罗尔斯,也把他的正义理论定位于谋求“基本善”的分配。而弗雷泽的参与平等的规范原则谋求的是将阻碍正义诉求的制度障碍去制度化,福斯特合理性证明原则谋求的是社会关系在相互性和普遍性上得到合理性证明,它们基本上都局限在实证的领域,缺乏一个超然独立的价值来源,这与作为“最高的善”的哲学基础相比,无论是在基于人类理性的解释力上还是在基于社会现实的批判力上都逊色不少。
(二)从实践层面看,正义的哲学作为一种实践的哲学,它理应具备现实的阐释力和实践的指导力,特别是它的实践旨趣无论何时都应放在人类的生存、安全、自由、幸福等多维诉求方面,这样才能体现出它作为终极价值的意义之所在。福斯特用正义的政治维度诠释正义内涵的所有方面自不必说,即便是弗雷泽用经济、文化和政治层面的三种不同的正义诉求揭示现代正义的内涵,恐怕也难以周延社会正义的所有维度,更谈不上在实践层面满足人们的多维诉求。此外,正义的核心问题是利益的分配问题。作为现实的实践中的活生生的人,即是个人的存在又是社会的存在,作为个人的存在我们谋求个体利益的满足,作为社会的存在我们谋求公共利益的保障,二者是互为条件与双向循环的。弗雷泽的正义理论在利益分配层面更多的是着眼于个体利益的满足而不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福斯特那里,利益几乎和权力直接画上了等号,即使政治权力有合理性的安排,资本权力的不平等同样影响了利益的分配与正义的实施。
(三)从制度层面看,正义的实现需要一整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顶层设计,这不仅涉及一定社会具体的制度安排,更涉及一个社会根本制度的优劣。弗雷泽给正义的实现搭建了一条制度性的轨道,但这条轨道的运转确依赖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殊不知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基础,而私有制历来被视为万恶之源,故弗雷泽正义理论的正义性充其量也只能算做“弥补性正义”而非真正的“结构性正义”。福斯特的社会关系的合理性证明的框架,同样重视正义的权力维度,但仍没能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所制约的错误的制度安排,他所谓的正义的社会批判理论最终也只不过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所作的改良性批判。总之,无论是弗雷泽的主张还是福斯特的观点都不可置疑的预设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立场,所以他们的论辩视角、程序设计、政策主张都只能是资本主义制度内的批判,而不是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批判。尽管他们的理论主张在批判理论界产生广泛影响,但囿于他们自身理论资源的潜能,最终也难免落入重社会现象批判轻社会深层结构批判的俗路!
[1]南茜·弗雷泽:《正义的尺度》,欧阳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于海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南茜·弗雷泽、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Nancy Fraser,“Prioritizing Justice as Participatory Parity:A Reply to Kompridis and Forst”,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6:3,2007.
[5]Rainer Forst,“First Things First:Redistribution,Recognition and Justific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