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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的伦理精神——一种实质伦理的探讨

2013-04-08龚天平

关键词:代际公正伦理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任何一种文明都蕴含着特定的伦理精神。生态文明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的文明①,呈现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之关系的进步程度。其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是前提。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和谐,其他关系才可能和谐,生态文明才可能形成。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为价值诉求,生态文明蕴含着尊重自然、环境责任、生态公正的伦理精神。必须指出的是,对生态文明的伦理精神的探讨,人们可以从形式伦理和实质伦理两方面进行。形式伦理的探讨是指梳理生态文明所具有的自然道德、人际伦理、社会伦理和自我伦理等伦理形态及其价值规范;实质伦理的探讨是指挖掘生态文明所蕴含的尊重自然、环境责任、生态公正等伦理精神。本文主要从实质伦理方面探讨生态文明的伦理精神。

一、尊重自然是生态文明时代人类应有的首要的道德理念

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人类从内心对大自然的认可、关爱和善待的意识和观念,是当今作为生态文明理论之重要一脉的生态伦理学的基本理念,也是当今一种国际共识。著名生态伦理学家泰勒认为,尊重自然是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情感诉求上的道德态度、终极的态度。他说:“尊重自然是一种根本态度”②,“采纳尊重自然的态度不能由那种表明它是基于一种更为基本的道德承诺来证明。尊重自然的态度本身就是人们要承担的最基本的道德承诺。”③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199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编制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联合国千禧年宣言》、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地球宪章》等都把“尊重自然”当作基本准则规定下来。所以,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的提炼决不是学者和环保有识之士的心血来潮,而是人类在深刻反思工业文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后所总结出的道德结论。

人类文明类型分别经过了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新出现的一种文明样式。自然是人类文明的根基,人类的文明创造活动充分体现了人对自然的态度,也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渔猎文明时期,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人类创造文明的能力不高,因此文明受自然的统治和支配,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对于大自然的崇拜。农业文明时期,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有一定提高,人类创造文明的能力有所增强,因而虽然自然仍统治和支配文明,但相比于渔猎文明时期,人类文明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对大自然的敬畏。工业文明时期,人类认识到自身身上蕴藏着的巨大能量,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④——和发达的文明,因此文明统治和支配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对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然而这种发达的文明同时也是建立在把自然看作人的对立面,蔑视、违背自然规律的基础上的,导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失衡,造成了全球性生态危机。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扬弃,它既要克服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对待自然的不道德的主人姿态,也要继承工业文明时期巨大的文明成果,因而自然与文明相辅相成、和谐统一,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对大自然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看,尊重自然的伦理精神是对此前各种文明类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扬弃,是人与自然关系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人类文明的进步必然要求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和对象不断拓展和扩大。利奥波德认为,人类伦理的进化与扩展是从“协调人之间的关系的伦理”阶段发展到“协调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伦理”阶段再发展到“协调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的伦理”阶段。曹刚也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伦理也必须“由近及远”地发展:即道德共同体的边界要拓展,道德关怀的对象要扩大,道德经验和知识要普遍化。这种“道德应用范围的扩展”所引起的伦理的变化过程,就是“从族群伦理到全球伦理再到生态伦理的过程”。⑤族群伦理、全球伦理都只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伦理,而生态伦理则将伦理关怀的对象由人际间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试图确立起人对自然的尊重,建立起人和自然的道德关系。所以,生态伦理是生态文明时代的第一伦理,尊重自然是生态伦理的第一观念。

尊重自然要求人类认可自然。“生态”要成为“文明”关键在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要和谐,这就要求人类承认非人类存在物的存在权利和内在价值,而这又意味着它们应获得道德对待,即要求获得认同和平等对待的资格。但是非人类存在物毕竟不同于人类,它们没有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因此,人类就有义务去认同和平等地对待它们,即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对非人类存在物的认同要求人类内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地节制自己的功利要求,慎重地思考干预自然的行动,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

尊重自然要求人类关爱自然。首先,人类要管理、照护好这一所有生命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家园。自然并不是人的奴仆,而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存续的共同家园。所有生命的存续都依赖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如果人类为了创造文明而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它就会丧失维持生命存续的功能,最终也会危及人类的生存。其次,人类要尊重自然的限度,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污染物的排放要谨慎、适度。尊重自然并不是说人类无所作为,更不是说人类不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而是指人类文明创造活动要尊重生态系统的基本规律,开发资源以满足生存需要时、排放污染物时要谨慎、明智,尊重自然的限度。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有限度的,这不仅表现在资源的有限性,也表现在其对各种污染物的消化能力也是有限的。如果人类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那么有朝一日必定会使资源消耗殆尽;随意排放各种污染物,那么有朝一日会使其循环更新能力遭到破坏,生态系统也就面临着毁灭。其三,人类要节约资源,反对过量消费。正因为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就要节约。工业文明时期盛行过量消费、奢侈消费,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导致资源几近耗竭,污染日益严重,不仅造成了生态危机,也造成了社会、文化和价值危机。

尊重自然要求人类善待生命。人类与其他生命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其他生命的存在和延续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因此,善待生命,不无故伤害生命就成了尊重自然的重要表现,它要求人类把“爱护其他生命、关注和促进其生存和延续”作为判断自身行为合理性的道德标准。施韦泽说:“伦理就是敬畏我自身和我之外的生命意志。”⑥“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⑦像那种虐待动物,无视其痛苦的行为,只反映了人类的残忍和无情,决非有教养的表现,更不符合文明的要求。

二、环境责任是生态文明时代人类的应有担当

尊重自然还通过人类为自己对大自然采取的各种行动所造成的后果负责的观念,即环境责任意识和行为体现出来。这是生态文明时代人类应有的伦理担当精神。但是,这种伦理精神与传统责任伦理精神是不同的。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责任”只是作为一个法律原则而不是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出现的,它成为一种伦理价值类型,是此后通过与罪责、义务、德性等传统的伦理学概念竞争而实现的⑧。传统的责任概念“是聚合性的,以个体行为为导向”,“代表着一种事后责任,它专注于过去发生过的事情,是一种消极性的责任追究”⑨;而生态文明时代的责任概念“是发散性的,以许多行为者参与的合作活动为导向”,“代表着一种事先责任,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指导”⑩。

生态文明时代人们所面临的处境和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要求人们不能仅仅考虑个人自身的感受,而应理性而审慎地行动,考虑可能的后果并承担责任。汉斯·约纳斯认为,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并取得了控制力量,有可能产生出许多人类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大自然的干预而产生的各种生态问题。“当代科技文明的危机以及‘人类行为之变化了的特性要求伦理学也发生变化’,即迫使我们阐发出一种伦理,一种责任意识:它要求人类通过对自己力量的‘自愿的驾驭,而阻止人类成为祸害’;它要求‘我们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不允许我们已经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或者我们的后代);它要求人类的政治、经济、行为要有一个新的导向;它甚至要求人们对道德观念从某种意义上重新加以定义:道德行为的根本任务并不在于‘实践一种最高的善(这或许根本就是一件狂傲无边的事情),而在于,阻止一种最大的恶’;并不在于实现人类的幸福、完美与正义,而在于保护、拯救面临着威胁的受害人。”

约纳斯认为,传统的伦理几乎都只与个体的行为和生活相关,善良的德性、义务等价值都是关于个人的。“而现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由设计与创新、生产与服务、交换与消费等领域与过程构成的巨大系统,其中个人的行为空间越来越窄。”“我们每个人所做的,与整个社会的行为整体相比,可以说是零,谁也无法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当代世界出现的大量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个体性的伦理所无法把握的,‘我’将被‘我们’、整体及作为整体的高级行为主体所取代,决策与行为将‘成为集体政治的事情’。”所以,生态文明时代的责任伦理精神所强调的责任不仅包括个体的责任,而且包括人类整体的责任,是个体责任与整体责任的统一。

约纳斯还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基督教的良心论、康德的义务论、密尔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各种道德相对主义,在本质上都是强调一种“近距离的伦理”,是人类中心论的伦理。人类中心论伦理学面对技术对地球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权的斗争无能为力。这就还有必要开创一种“远距离的伦理”:从时间上看,不仅目前活着的人是道德的对象,而且那些还没有出生、当然也不可能提出出生之要求的未来的人也是道德的对象;从空间上看,人不再仅仅是对人才有义务,而且对人类以外的大自然、作为整体的生物圈也有保护的义务,并且这种保护并不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而是为了自然本身。约纳斯所说的“远距离的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并不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范畴,而是意味着敞开了一个新的维度:已经存在的人的生存境况和未来的存在环境;也是一种新的审视自身行为和周围环境的价值尺度:现在的人对“已经存在”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责任。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这种伦理所强调的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要求,虽然它本质上首先是对自然的关注,而非对人的关切,但它并不排除对人的责任。因而,它是“近距离”责任与 “远距离”责任的统一。

传统的责任概念强调,主体为一种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是由于主体有过错,过错大则责任重,过错轻则责任轻,无过错则无责任。因此,过错责任是与主体的自由意志紧密相联的,两者是一种因果必然关系。但生态文明时代的责任概念则与此不同。因为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应用越来越广泛,后果也越来越不可预测,更难以精确预测。所以仅仅依据过错原则来确认责任就显得局促,还应该关注那些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考虑责任条件、追究责任的目的和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显著不同,它“不考虑任何过错,无论是加害人、受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过错,甚至自然原因也不在考虑之列,似乎不存在任何可以免责的事由”;它“更多地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将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害分散到社会、分散给其他人”;它“通过社会的连带机制,如保险制度来认定和实施”。当然,生态文明时代也并不排除过错责任,只是使过错责任变成了一个简单易行的事情。如果说,过错责任是责任伦理精神的基调,那么,无过错责任则是对责任伦理精神的补充和完善。

三、生态公正是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德保障

环境责任也通过人与人之间在环境权益与环境义务的合理分配和恰切负担的观念,即生态公正的伦理精神体现出来。生态文明时代的公正是生态公正,它是衡量人际间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分担状况的尺度,主要包括环境人权、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

联合国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说:“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环境人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对它的维护和保障是生态公正的必要内涵。环境人权产生于当下生态危机愈演愈烈的情势下人类对自身生存及未来发展的深沉忧虑,意味着公民都拥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其基本内涵包括公民对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这要求政府、公共权利部门、企业等把环境信息和环境对公众生活状况的影响等方面,按公众要求及时公布,立法机关也要把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纳入法律法规,而执法机关则要对此予以切实监控和执行。总之,生态文明时代,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等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人权。

本代人对未来世代人讲究、施行公正,承担起对未来世代人的生活和环境质量的责任,就是代际公正。这是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本代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资源,但也有义务为未来世代管理好自然资源和环境;本代人已经具备永久改变或毁坏地球、对未来世代的生活和环境质量产生深远影响的能力,而且对这种影响的后果也有足够的了解。因此,生态文明要求资源、环境及当前决策的后果在代际之间进行公平负担,要求本代人对未来世代施行公正。但是,在实际决策时未来世代是不在场的,无法发出他们的声音,因而本代人无法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这就使得代际公正没有一个可普遍接受的标准和有效实施方案。

要寻求代际公正的有效实施办法,还是得借助于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代际公正原则可以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各代一致同意,是处于原初状态的各代在“无知之幕”背后做出的代际“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各代“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人,或者不知道属于某个世代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处在文明的哪个阶段。他们无法弄清楚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大体是农业社会还是大体工业化了的等等”。由于各代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属于哪一代,原初状态的各代就会选择这样一条正义的储存原则。“如果所有世代(也许除了第一代)都要得益,那么他们必须选择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如果这一原则被遵守的话,就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一代都从前面的世代获得好处,而又为后面的世代尽其公平的一份职责。”“每一代都把一份公平的等价物,亦即相当于由正义储存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本,转留给下一代(这里我们应该记住,这里所说的资本不仅包括工厂、机器等,而且包括知识和文化、技术和工艺,它们使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成为可能)。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的世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它使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这样,我们就有了代际公正的三个道德要求。

一是保护选择的要求,即“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的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得不会对后代人解决自身问题和实现自身价值观造成不适当的限制,而且未来世代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当的多样性”。二是保护质量的要求,即“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生态环境质量,从而使地球质量留传给未来世代时的状态不比其从前代继承下来时有所下降,并且有权享受与前代所享受相当的地球质量”。三是保护获取的要求,即“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应当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从这里可以看出,代际公正的目的实际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不对未来世代满足其需要的愿望和能力构成伤害,关心后代,保证他们的生存权,也是为了人类文明的延续,当着本代人不讲究代际公正,毫无顾忌地消耗资源,破坏环境,那么不知哪些世代将无以为生,人类将不复存在,人类不复存在,文明又从何谈起?

环境权益和环境义务在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群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和公平负担,即两者的对等、相称,就是代内公正。它是代际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和谐取决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和谐。代际公正主要解决的是本代与未来世代的社会关系,代内公正主要解决的是代内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但是,如果代内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环境权益和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和负担的公正问题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遑论代际公正问题的很好解决?前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还没有对环境构成威胁,更没有造成生态危机,因而无所谓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问题;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在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支配下,通过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等工具理性对自然大肆掠夺,造成了生态危机,不仅给未来世代的生存带来威胁,也造成了代内环境权益和环境义务的分配和负担不公平,因而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问题被推到历史的前台。生态文明时代是讲究代际公正的时代,但首先应该是讲究代内公正的时代。

代内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国际公正。这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环境使用权益和环境保护义务方面的对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对等。这是当今代内公正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生态文明是全球性的文明,不是只通过一国或某几个国家的努力就能实现的,而必须是地球上所有国家和民族共同努力,促进其早日实现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但目前国家与国家之间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益上和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上并不公平。发达国家通过以往多年的掠夺全球范围的资源,较早地实现了工业化,同时也最先污染了环境。然而,现在他们却一方面享用着用环境代价积累起来的丰富的财富,另一方面又推卸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且,他们还把危险公害企业、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工业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等输出和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使其承担环境污染的代价。他们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掠夺,以维持经济繁荣,保护自己的资源和环境,而后者因为输出了资源,却留下了被破坏的环境。M.米勒说:“经济增长的好处是通过资源消耗和污染的巨大代价换来的。但是,这些代价和利益却没有在各国人民中平等地分摊。虽然第三世界国家只能非常有限地分享这些好处,但却付出了不成比例的代价。”如此看来,国际公正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代内公正就是一句空话。

要有效实现生态国际公正,国际社会必须谋求一个公正的政治经济新秩序,需要各个国家遵守如下道德规则:一是公平合理地分担环境保护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治理技术、资金,帮助他们改善环境,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本着对公民、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环境保护,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治理本国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保证贫穷落后国家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资源需求,发达国家不得凭借技术、经济和政治优势滥用自然资源,防止国家间的贫富分化和不平等。三是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四是国际社会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污染输出和危机转嫁等不道德行为。

其二,域际、族际和群际公正。这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民族、群体之间在环境使用权益和环境保护义务上的对等,特别是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先发民族与落后民族、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男性群体与女性群体之间的对等。这是代际公正在一国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就拿我国来说,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全中国的事情,是中华民族所有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不同地区、民族、群体之间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益上和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上并不公平。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于2004年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不公平。“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二是区域不公平。“几十年来,中国资源富集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已积累了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发达地区。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三是阶层不公平。“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上述种种不公正现象都是由于环境权益与环境义务的不对等造成的。生态公正与社会公正是紧密联系的。环境不公必然引起而且加重社会不公,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不和谐,生态文明因此无法形成;同理,环境公正则必然促进社会公正,消解冲突,促进和谐,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形成。为此,我们应该建立一整套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重点的新的国家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尊重自然地理的完整性,根据资源、人口、经济总量与环境生态的不同功能,确定不同目的,设立不同标准,调整不同区域,优化配置不同资源的国土规划;加快实施地区、民族、群体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保障公众参与以推进社会公平;实行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新能源、进行生态移民等一系列新经济政策;等等。如此,环境域际公正、族际公正和群际公正问题才有望解决,生态文明才有望形成,和谐社会才是可以期待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②③保罗·沃伦·泰勒:《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雷毅等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5页,第5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页。

⑥⑦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26页,第9页。

⑧甘绍平、余涌主编:《应用伦理学教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4页。

○24M.Miller.The Third World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Boulder,Colorado:Lynne Reinner Publishers,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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