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与中国法治——两岸四地第三届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综述*
2013-04-08欧阳白果蒋先进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2
欧阳白果,蒋先进,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2
2012年11月16-18日,由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清华大学近代法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依法治省办、中山市委宣传部、中山市依法治市办、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联合举办,中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具体承办的——两岸四地第三届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在伟人故里广东省中山市隆重举行。来自两岸四地著名大学法学院系、研究机构的特邀专家、学者和法治建设实务工作者共150余人,深入研讨了孙中山法治思想之基础理论、宪政理论、部门法思想以及司法制度变革思想与法治实践等专题。研讨内容涉及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形成与演变、党治与法治、“宪政三阶段”说、权能区分说和五权宪法理论,以及孙中山有关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社会保障法、国际法等领域的部门法思想。现将部分研讨观点及点评概要综述如下。
一、孙中山法治思想总论
孙中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先驱,提出了当时中国最为进步、较为完整的法治思想理念,为中国法治近代化理论和实践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西北大学段秋关教授认为,糅合中外,承“中”取“西”,并有所创发,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孙中山“糅和”和创发中西法律思想,是以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想与制度(包括马列主义)为主要的直接依据,以中国传统制度与思想中的民主性精华为重要补充。西南政法大学俞荣根教授认为,孙中山构建其宪政学说时,既强调要“适乎世界之潮流”,又强调要符合中国的“民情国史”。孙中山注重汲取中西文化优长而推陈出新的精神,值得继承和弘扬。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冠梓研究员认为,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发展演变,是孙中山放眼世界又不断认识国情、立足国情的过程。清华大学副教授陈新宇博士认为,孙中山对晚清改革前的法制的抨击批判,是晚清法律改革的重要动力之一;其所揭示的法制缺陷,皆是晚清法律改革的重点变革对象,从中可以看出孙中山对中国近代法治建设的积极贡献。
孙中山法政思想的形成、发展,其时空背景不容忽视。澳门科技大学助理教授何志辉博士认为,孙中山在澳门的生活经历以及见证澳门主权问题的社会阅历,为他逐步走向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道路并建构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法政思想体系奠定了基础。考察澳门印痕实际是重新追溯孙中山法政思想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其思想体系赖以建构成型的特定时空背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形成,离不开其最初的法律意识的“温床”。华东政法大学黄德启博士认为,从孙中山不同时期的论著中,考察孙中山法律意识的形成、以合法性为核心的基本内涵及其演变,从微观方面展现孙中山法治思想由来之脉络,对于继承、践行并弘扬孙中山宪政法治思想,不无裨益。
孙中山早期力倡将民国建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后期主张实行党治。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李贵连教授认为,其历史原因在于军阀武人毁乱共和民主大法。孙中山护法无望乃至走投无路,被迫重组国民党,主张党义治国,以割除清王朝留给民国的军阀武人之专制毒瘤。由“党治”而生的必然是专制独裁之法,不是现代民主法治,但不可因此而过分批评孙中山试图以党治革除专制的探索。吸取“党治”实践的历史教训,有助于探究中国法治道路。深圳大学副教授孔庆平博士认为,依孙中山之见,实行党治是为挽回共和成果而进行的新革命,党治、训政是努力真正实现共和宪政、法治的手段。香港城市大学副教授朱国斌博士认为,训政时期的以党治国,与前宪政时期以进阶宪政民主为目标相一致。党治存在诱导出宪政民主的可能性,这取决于合适的训政理念和训政模式,即一定条件的具备。
孙中山的基本方略与建设纲领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其整体思路以博爱精神为基础。台湾中华法律风险管理学会理事长、亚洲大学及逢甲大学讲座教授施茂林先生认为,孙中山博爱思想贯穿“台湾法律体系”的构建,博爱思维经由法治之用将之具体化与实效化,对台湾的民事、社会等领域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孙文知难行易学说,在法理上从人性特质及其良心见解升华之必要,回应了法治的“知难行难”。台湾玄奘大学林吉鹤教授认为,孙文知难行易学说在实务法学中,实际上均存在“知难行易”与“知易行难”的问题,并隐含多元包容的“知难行易”与“知易行难”之具体措施。
二、孙中山宪政理论
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后来的制度实践,从宪法学视野来看,是亚洲立宪主义的典型实例。澳门理工学院研究员王禹博士认为,我国目前在港澳实施的“一国两制”,也都是亚洲立宪主义的产物和实践。五权宪法体制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施,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两岸和平统一的过程中,亚洲立宪主义出现新的实践模式。
宪政的要义和实质,是使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蒋先进副教授认为,宪政作为政治文明的标志和产物,自始就是一种关于“权”的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分权、赋权、限权、强权、护权等内容;上述宪政思想,在孙中山思想体系中得到了系统体现并占有重要地位。孙中山宪政思想对中国法治与宪政史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当今宪政建设实践仍然有启迪意义。孙中山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五权宪法”理论。河北经贸大学张振国教授认为,“五权宪法”与“三权宪法”的不同,不仅仅表现在五权和三权的形式上,更体现在理论基础、实现方式以及制度设计的理念等方面。玉林师范学院蒋慧教授、周伟萌博士认为,“五权宪法”的制度设计是孙中山进行民主实践探索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西方宪政理论的突破。澳门科技大学于晓博士认为,孙中山关于“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理想,可谓之构建民主基础上的高效政府。孙中山的工具性政府观,将管理政府的人与政府本身相区分,从而还原了政府的中性属性。五权宪法构想,改欧美分权制衡为分工合作,从而可能提高政府的效能。延边大学何云鹏教授认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对于强化“主权在民”的公民意识,完善干部选任制度和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体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孙中山的“宪政三阶段”学说并非完全不切实际而充满幻想。朱国斌博士认为,“训政”作为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渐进主义宪政路径推展之中途。澳门大学魏楚雄教授认为,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和“训政”思想具有历史远见性和现实实践性。其失败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一种在体制内自我调节和完善的机制,这才是民主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大陆部分学者的相关评述,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非历史主义的态度来评判受到历史条件限制的历史人物”的思路倾向。俞荣根教授认为,训政是宪政的过渡阶段和政治的实然,而走向宪政民主、宪政法治是政治的应然。宪政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而民主也需要一个基础。民主要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否则民主只能走向民粹主义,可能导致雅各宾式的多数人的暴政。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梁文生博士认为,孙中山的宪政阶段学说将个人理性确立为国家宪政的根基,此优点不容抹杀,但是孙中山意欲建立万能政府,其宪政阶段说潜藏着把个人理性引导为大众人的理路,从而具有时代局限性。时下迫切的任务是回归到宪政应然论的正途,从个人理性出发建构国家宪政,使国家权力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廖原博士认为,应坚持孙中山训政思想的精髓,推进现代宪法学以教育为功能导向的转型,为中国的法治及宪法实施培育出制度思想之土壤。
孙中山关于国民大会的制度设计,是大国实现民主的重要探索。清华大学副教授聂鑫博士认为,孙中山提出革除议会政治弊端的根本办法是权能区分,其核心之一是由国民大会代替传统的议会,以监督五权政府;建立在权能分治理论基础上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代议政治的扬弃。北京大学李启成研究员认为,孙中山的“民权初步”是近代中国“议学”发展的高峰。“民权初步”是一很耐推敲和琢磨的“文章”:所阐释的“议学”原理本身,及其与民权发达之关系,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文章不与政事同”,民国“政事”浓厚的专制独裁色彩导致“民权初步”难以实施,不成其为“民权初步”,“议学”长期得不到发展。
孙中山、新月派、张奚若的人权思想及其论争,在近代中国立宪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饶传平博士认为,孙中山之人权思想,在提倡民权和民生的同时,强调团体和国家的自由而非个人的自由。这是孙中山受到历史情势影响以及对革命失败的经验总结之所致,也是其“知难行易”理论和训政理论的必然结果。
俞荣根教授认为,相关领域的年轻学者直接探究孙中山宪政思想本身,将其置于世界政治文明的地图中和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上加以评价,可见大陆学界关于孙中山法治思想的研究思路、方法,不再拘泥或纠缠于阶级性、历史观等方面的单一辨析。
三、孙中山部门法思想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思想
孙中山经济法治思想是孙中山法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济法与民商法等领域。昆明理工大学丁国峰博士等认为,孙中山经济法思想是中国现代经济法治的重要思想理论渊源之一,对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孙中山以民生主义作为经济立法的具体指导原则,“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两大民生方案,集中体现了土地法、反垄断法等领域的经济法治思想。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肖飞教授认为,孙中山民生观作为三民主义中颇具特色和创新的理论,是关乎解决中国民生问题的治政理念。孙中山经济法思想以民生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立法原则,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民生主义”为基本内核的经济构想、立法主张和实践中。孙中山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国家经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欧阳白果副教授认为,孙中山具有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的基本思想,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国家经济,从而孙中山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思想。他以孙中山的土地调控管理、资本垄断规制等主张为例,进一步论证了其在首届研讨会上依据经济法学之“国家调节说”理论而提出的“孙中山经济法思想”命题及其体系构成。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韩俊英认为,孙中山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按照经济法学之“需要国家干预说”理论,也可以看出孙中山具有现代经济法思想。孙中山的社会本位、适度干预思想,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的确立和坚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设计,蕴含了孙中山关于社会经济治理的基本方法、路径和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家红博士认为,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主张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史演进,最终归于和平法治的规范轨道。中国台湾所实施的较为成功彻底的“平均地权”的法律实践,对大陆解决土地问题或可成为一种颇有价值的路径借鉴。解决公有制前提下的土地问题,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制度设计,以及政党政治的开明成熟,皆是在所必须。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黄晟认为,孙中山以土地法为代表的经济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尊重私权、实质公平、社会本位及国家干预经济等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孙中山土地法思想的先进性,标示着民国土地法所具有的现代性。广州大学副教授何莉萍博士认为,孙中山以“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法思想,对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有着重要影响。孙中山土地法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其发展变化也有其内在的因素,从而其妥协、改良渐进而不彻底的土地方案具有历史必然性,其经验教训值得思考借鉴。孙中山土地制度改革规划体现物权法、财税法等领域的土地法思想。欧阳白果副教授认为,孙中山的“涨价归公”主张,蕴含土地的物权保护与增值收益分配的税收调控二者辩证统一的土地法思想。“涨价归公”实质上是“归私”基础上的“间接归公”、“部分归公”,旨在保障地权公平。孙中山土地法思想对于完善土地物权、财税法律制度,强化地权保护与税收调控,保障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防治土地矛盾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广东省中山市外经贸局严骏认为,借鉴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进当今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以实现土地增值财富的公平分配势在必行。
孙中山“民生、民权”思想体现了民商事领域的一些经济法律思想。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力军博士认为,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主要是为救国提供包括法制在内的制度保障,从而必然重视法制建设,对民国时期的经济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民国时期以借鉴德国商法而制定公司法为代表的经济立法,在我国法律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探索。
(二)行政法、刑法与国际法思想
福建省南平市警察协会范琦武认为,孙中山主张实行民权、关注民生、五权分立、强化行政权监督、政府与人民合作、规范公务员考录的行政法治理念,是留给后人宝贵的精神财富。孙中山行政法治理念,对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行政权力滥用,防治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台湾明新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朱言明博士认为,厉行法治、澄清吏治,是中国大陆发展战略成功的关键之一。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乃人经营而成,惟政权之存续、国家之兴亡,端在能否依法澄清吏治、整饬贪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杨芳认为,孙中山富有创造性的文官考试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当前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仍具有启迪和借鉴意义。孙中山诸多刑事法律改革思想,具有平等博爱的基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黎志慧认为,孙中山的刑事法律观,是“父爱”与“母爱”的结合体。孙中山不是单纯强调对犯人的一味惩罚,而是把刑罚作为达到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的一种手段。经过孙中山的改造,传统刑罚观开始脱胎换骨,体现出人道主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促进社会安全的精神。孙中山刑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孙中山法治思想包含近代较为先进的国际法思想。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副教授莫万友博士认为,孙中山国际法思想主要涉及国家主权、不平等条约和民族平等三个方面,对近代中国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国际交往的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孙中山主张对外开放中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国家主权思想涉及领土、外交和司法等方面的基本主权之维护。
(三)社会保障与社会建设法治思想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陈惠卿认为,孙中山社会保障思想具有以民为本、立足民生、安老怀少,与发展实业相结合以及制度化、法治化的特点。其建立“国利民富”的福利社会之最终目标,对完善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施茂林教授认为,孙中山主张自由安全均富之社会,其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均源于其力倡之博爱思想。“台湾法律体系”逐步有秩序构建社会安全与福利法制,契合世界社会福利潮流,展现博爱思维之特质。
四、孙中山司法制度变革思想与法治实践
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认为,孙中山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批判清朝封建专制司法,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设想,形成了自己对中国司法的基本认识;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孙中山对中国司法的认识及改革设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孙中山的司法改革设想,尽管超越现实而脱离实际,但仍具有启发借鉴意义。惠州学院郭德厚、田翠华认为,孙中山司法变革思想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基于司法附庸和腐败之变革动因,司法独立之变革条件,法律至上之变革理念,审判、辩护、陪审三大制度之变革核心内容和保障民生权利之变革目标等五个方面。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司法党化”是中国近代司法和政治二者关系之最纠结所在。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胡震博士认为,客观评价“司法党化”,需要学理辨识和理性立场。当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基本完成之际,司法仍应回归保障人权、增进社会福祉的本位。有关法律和政治关系的处理,仍然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漫长而曲折。施茂林教授认为,“柔性司法”是司法政革之核心议题,既体现博爱精义,亦足以提升民众信赖度。“台湾法律体系”演进体现出“推动‘柔性司法’、强化司法保护工作”的特性,乃孙中山博爱思想法治化之新境。香港城市大学顾敏康教授认为,中国大陆在迈向法治的过程中,应加强司法刚性、奉行“法律至上”原则。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结合我国历代治国理念的考究,强调了公共权力受法律制约的重要性,主张司法应公开透明、对人民负责、尊重人民权利;制约法治的一些传统文化,司法判断的指导思想混乱,国民维权意思淡薄、对司法不公现象麻木,支撑法治运行的社会条件缺乏,均可导致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比较艰难。在孙中山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法律改革道路在辛亥革命后出现历史性转折。澳门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朱世文等认为,以民主共和思潮兴起为标志、以自我反省及自我救赎为特征的民国法律改革,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由于近现代民主法治与封建专制、法律移植与本土法律文化均形成根本对立,民国法律改革必然不彻底并遭遇挫折,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艰难而曲折。
五、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推陈出新、精彩纷呈
在中国法律思想以及孙中山思想等领域的众多研究中,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尚属于薄弱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杨一凡教授、徐立志教授等认为,本届研讨会是目前国内有规模和上水平的孙中山法治思想研讨会。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中国近代法思想研究的重要内容,加强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对拓展中国法律思想史、孙中山思想等领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中国近代法史学的研究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杨一凡教授、徐立志教授、俞荣根教授等认为,大会主题发言与优秀论文,选题有价值,观点内容、引证资料和研究角度新颖;基本摆脱了孙中山思想研究中单一、传统的研究思路方法的拘束,呈现出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的新思路、新方法,极富启发意义。以学界年轻才俊为代表的相关研究,资料丰富且考订翔实,观点新颖、研究视野开阔而不落俗套;直面现实,体现深切的现实关怀,而且富有理论深度、启迪良多,显示出学术新锐的锋芒和风格。
贺卫方教授认为,孙中山法治思想内容丰富,两岸四地以往相关研究中存在的简单化倾向已明显改观。当前,两岸四地学界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增进各领域的具体了解,相互交换意见并纠正认识偏差,以促进和繁荣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杨一凡教授、徐立志教授以及华中科技大学俞江教授等表示,深入研究孙中山法治思想,应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和范围,深化具体问题的探讨,实行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并适当加强价值层面的研究。张冠梓研究员认为,在中国和世界范围的历史时空背景,以及孙中山的人生历程等广阔的视野之中,考究孙中山法治理论和实践,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研究孙中山法治思想。部门法思想史、制度史的研究,对法史和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往往被人忽视而成为薄弱环节甚至学术空白。本届研讨会上法史学、部门法学等领域的学者,以土地法等经济法律思想研究为代表,对孙中山的部门法治思想进行了有效探讨。俞江教授认为,多部门机构组织研究中国近代法,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学者、实务部门工作者共同参与研讨孙中山法治思想,很有价值意义。法史学界对孙中山部门法思想等领域的研究亟待重视和加强,建议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部门法学领域的学者,也积极参与孙中山部门法思想研究。
举办孙中山法治思想本届研讨会,对进一步推动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对促进两岸四地的学术交流、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均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责任编辑 胡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