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潜规则”行为中的合作与背叛——潜规则行为的心理机制与道德风险
2013-04-08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412160
郁乐,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412160
如果记录本世纪初十年的热点词与关键词,“潜规则”①一词是当然的热门之选。自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提出这个概念以来,其影响不仅全面渗透了当今社会生活的日常话语体系,在严肃的学术话语中也成为热门研究对象。恰如马克思所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32,日常话语的模式与内容乃是社会行为的模式与内容的反映。“潜规则”一词的流行,当然是以潜规则行为客观存在为基础的。无论是义正辞严的批评,还是深恶痛绝的谴责,甚至以调侃恶搞的语调表示欢迎,均无助于深刻理解与阐明潜规则行为模式的社会现实基础与文化心理机制。本文基于实事求是的立场,结合对现实利益的博弈分析与道德哲学的批判视角(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一切道德的基础”[2]166,深入阐明“潜规则”行为中的合作与背叛、道德与利益的复杂关系,以期能够为我们认识并扬弃这些行为奠定认识论的基础。
一、作为合作机制的“潜规则”
尽管吴思先生对给出“潜规则”的定义有些犹豫,但还是在《潜规则的定义》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239从叙述方式上来看,该定义是价值中立的,“潜规则”似乎并不完全是负面消极的。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交易双方总是力求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与交易障碍,以谋求更大的个人利益。事实上,该定义对潜规则的定义过于宽泛了:因为绕过正式规则达成私下交易,并非全都没有正面与积极意义,事实上有可能是制度创新的初级阶级,譬如,凤阳小岗村村民私下承包土地的秘密行动(在当时的政治语境下有着极大的风险),却成了农村改革的先导。
许多有生命力的交易方式与合作制度,最初均是以绕过正式规则的形式出现的,如改革开放初期可能被冠以“投机倒把”行为的跨地区贩运商品,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独立于教会与国王的商社和银行,甚至目前广泛盛行的民间集资行为。这些潜规则行为作为有利于交易双方的合作机制,回避众所周知的正式规则,广泛盛行于人类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所以,定义潜规则概念,还确实无法“悬置(suspend)”道德批判的眼光,采取所谓的“中立”的科学立场;综合考虑,“潜规则”实际上可以被看做在正式的制度、法律与道德规则之下,以较低成本达成合作与交易的实际操作规则。潜规则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区别在于:潜规则行为以隐秘与欺骗为基本结构,潜藏着对合作关系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的背叛与伤害。
就目前潜规则盛行的情况而言,其总体背景是可以清楚地解释的:“当今潜规则的盛行,既带有转型时代的特点,也有传统中国的因素,更有民族心理的负面作用”[4]。首先,在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大部分正式规则都面临不适应现实生活的命运,而更新这些规则的努力很难完全适应变化中的社会现实,因此参与具体利益实践的理性经济人不得不适应性地发展更为符合自己利益的低成本规则,潜规则也就难免伴随着制度创新而大量滋生。其次,传统文化的影响亦不可低估,有论者指出,“名实分离的传统秩序观”是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基础:“等级身份与道德审判的存在,使得行为面上的分歧成为次要事情,因为不同的行为虽有高下之别,但各有适用人群,符合其应有的身份,也得到了其该有的惩罚;‘名’已经得到强调和维护,因此也大可不必追求‘实’上的统一性,社会也可维持其正常秩序”[5]。如众所周知的历代封建王朝官员的低薪(名)与贪腐(实),如今市场上的价格竞争(正式规则)与假冒伪劣(潜规则)。再次,传统文化的道德理想与民众对社会生活的现实感知相距甚远,民众的道德文化心理对潜规则有巨大的容纳空间与践行习惯,因而潜规则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
在任何文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评价语境下,潜规则行为“以隐秘与欺骗为基本结构,潜藏着对合作关系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的背叛与伤害”,必然是不正当与不道德的行为方式,但是,我们还需要对潜规则行为的顽强存在与不断更新的社会文化与道德心理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就其被理解为一种回避正式规则的、低成本的私下合作规则而言,某些潜规则行为甚至具备通常意义上的合作所需要的类似道德要素:诚信、等价交换、为对方保密。如某些贪官的规则:“办事送钱,送钱办事”[6],等等。因此,我们经常惊奇地看到其实又合乎情理的事情:参与潜规则行为并以此谋得利益的相关各方,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邪恶的,即使他们隐有不安,也会以“大家都这样”为借口来为自己辩护,将采取潜规则行为归结为竞争对手与环境压力。所以人们会看到,当某一例潜规则内幕被曝光以后,相关人士均保持沉默,直接受到谴责或追究的人,甚至会觉得自己是冤屈的:大家都这样做,为什么独独追究我?但是如果他还想在圈内混,或者还有事业、家庭或长远利益的牵制,他一定会保持沉默,保护潜规则的相关交易人。这样的人就被视为“够哥们,够朋友”,而那些曝光内幕真相的相关人士,更是受到圈内人士的谴责与憎恨,甚至是理直气壮的:违背“通常做法”、“特别地不理解”、“太不够朋友”、甚至“于国于民都无益”[7]。
这种对同一个潜规则行为的相互对立的双重评价,对我们认识潜规则行为的本质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这种合作方式追求低成本与高利益,其隐密的行动模式决定了无法用明文宣示的规则来约束,因此反而更需要某种意义上更为严格的规则与“道德”来维持。这种“道德”(实际上是利益规则)对潜规则行为各方的实际影响,远远超过主流道德意识对他们的影响。这种奇特的道德思维,是潜规则得以滋生的重要原因。有学者对这种道德思维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批评:“所以,行贿受贿,包括性贿赂,在当事人看来并不是那么违背道德规则的。中国人是讲究‘礼尚往来’的民族,人家给了你那么多好处,你应该‘意思意思’吧?否则太“不知好歹”了么?一个人要是坚持‘拒腐蚀、永不沾’,那就是‘见外’了……而一旦成为‘自家人’,人家就会为你舍身卖命,甚至抓到局子里去了,也不会供你出来。这种人,‘够哥们’!”[8]在潜规则的利益圈子中,维系这种潜规则行为方式的利益与“道德”形成强大的惯性,外部约束力很难真正对其起作用。就目前社会的利益格局来看,各行业均有自己的特殊的利益与道德,潜规则的盛行是比较普遍的:在其他人看来非常震惊的操作方式,行内人员甚至会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二、“潜规则”中的背叛与伤害
如果潜规则作为一种合作机制,为合作双方带来了方便与利益,并在合作双方之间建立了某种意义上的“诚实”与“信任”的关系,那么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与道德性是否因此而得到辩护呢?这种维护小圈子利益团体的潜规则行为,一方面作为一种圈子内部的合作方式,另一方面却是对圈子之外所有人的背叛与伤害。这种背叛在潜规则行为圈子中只是被隐约地认识到,小圈子之外的但并未直接相关的人们甚至也并未清晰切身地认识到(因此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只有被这种背叛所严重伤害的那些人才有切身甚至痛苦的认识。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内部合作方式,有益于行为者自身(自己人);作为一种背叛行为,仅仅是背叛了不特定的某些人,这些不特定的某些人(somebody)一般来说是陌生人,在一个熟人社会与熟人道德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与道德心理中,相当于Nobody。这也是为什么潜规则行为者很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的道德心理基础。以某种方式饲养的家畜供自己或亲戚朋友食用,而以另一种方式饲养的家畜出售给他人(strangers,nobody);同时,非常“好心地”把这种秘密告诉某些博得了自己好感的人(此时已经被看做“自己人”),并告诫对方不要外传;而且此时被告知的这些人往往甚至非常感动,视告知者为真正的好人。
借用马丁·布伯的分析术语,可以看出如此这般的道德格局:合作中的信用与诚实是基于“我与你”的真实关系,类似于熟人关系,可被当做自己人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诚信与信赖也是存在的,甚至是可靠的;类似于马丁·布伯所说的“‘你’与我相遇,我步入与‘你’的直接关系里。”[9]26这种直接关系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亲知(感性的接触,有着持续、直接与可靠的联系,布伯所说的“尊重并看到对方的真实存在”);另一方面,对待不特定他人(somebody,nobody)的(背叛)行为,是异化了的冷漠的“我与它(他)”的关系。现代商品社会无远弗届的商品链条使得人们仅仅依赖中介建立非直接的联系,购买商品与服务的他人或某人,在生产者心中可能就会沦为“他”甚至“它”了。但令人惊奇的是,当真实地面对受到自己背叛或伤害的人,却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因此这些背叛者往往“掩耳盗铃”地拒绝面对自己行为的受害者)。在这种关系中,他人作为工具的“它”来看待,仅仅被当做谋利的手段,而不是当做一个应与尊重的人格与道德目的来看待,因而直接违背康德式的道德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10]48
但是,如果你博得了对方的好感,将关系转变成了“我与你”,那么你也会被看做自己人,被告知某些潜规则,以避免“误伤”。这一内热外冷(对比与评价有天壤之别)的道德认知-情感格局,是潜规则之道德心理学的根本特征。问题由此提出:在何种利益格局与道德心理中,针对不特定他人的背叛与伤害行为,被视为理所当然,毫无内疚之感?这是解读与澄清潜规则行为的道德心理学特征的关键。这种道德认知-情感格局,与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以‘已’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1]34该论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该格局是以“已”为中心的,这个“已”“并不是个人主义的,而是自我主义的”,这个以自我为中心的道德心理格局,是“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国……,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11]36-37;其次,这个格局的社会关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推到在血缘与地缘上的联系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也就不再在心理上负有任何道德义务了。这种基于社会关系的现实存在而产生的道德心理,可以将其视为道德认知-情感模式的差序格局。
在这种道德认知-情感的差序格局中,对不特定他人(“愈推愈薄,愈推愈远”的Nobody)的背叛与伤害并无明确认识,而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道德性倒是有强烈的感知与确信:“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的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时,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11]39这就可以解释传统道德评价的二律背反:圈子内的好人与贤人,在圈子外往往乃是罪大恶极的人(以奸相严嵩在其圈子与家乡的口碑为证);而其本人非但毫无内疚之感,反而可能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问心无愧”,“对得起良心”,即使偶尔面对并认识到对圈子外他人的背叛与伤害,也因为“别人都如此,我也没有办法”。这样,对潜规则行为的道德评价与矫正构想,被迫面对集体行动的悖论,大多无功而返。
综上所述,在潜规则行为的道德认知-情感结构中,潜藏着对道德差序格局中某一利益圈之外众人的大规模、赤裸裸的背叛与伤害,其非法性与非道德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容忽视的是,在快速转型的社会历史阶段,以生存与利益为立足点,在传统道德认知与情感体验中获得某种似是而非、但影响深刻的辩护理由,具有如此这般的社会现实与道德心理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潜规则行为仍会活跃在社会生活之中。
三、潜规则的道德风险与治理前景
如我们所知,古今中外,潜规则均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类似于波兰尼所说的“意会知识(tacit knowing)”,但与波兰尼的“意会知识”不同的是:它们并非是不能清楚表达(articulate)的知识,而是由于顾忌显规则的存在,清楚地表述这些知识是不明智的,而且,让它停留于意会的阶段,增大操作的空间,是有利有图的。这些知识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充满神秘与阴暗之感:明白的人非常明白,“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不明白的人一头雾水,而且也很难有公开的学习与引导;唯有浸淫于某种潜规则的博弈格局之中,方能慢慢明白其中的奥妙。显然,潜规则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为社会交易设置重重障碍与沉重成本,使社会活动与商业交易复杂化与混乱化,人为地增加社会生活中的隔离、误解、冲突与仇恨,对任何形态的社会生活均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毫不夸张地说,当今社会生活中潜规则行为的猖獗令人触目惊心,给社会生活与精神文化的健康和谐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不仅各行各业有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而且各种潜规则行为日益公然亮相并妄图取代显规则,甚至出现以潜规则得逞之人的得意与炫耀,还有追逐名利者公开宣称期望从潜规则行为中获利(当然可能有故意炒作之嫌)。如此深刻扭曲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揭示了潜规则行为对日常行为与道德生活的可怕影响,对“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和谐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潜规则行为中的合作模式与背叛行为,以及显规则与潜规则的话语切换,道德心理的二重性所带来的人格二重性,以及在欺骗与背叛中不可避免的隐密、恶意、忐忑、谎言,对人们的道德文化心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这些内在的复杂关系,也呈现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格局对道德观念的扭曲与重塑,以及两者之间纠葛的复杂性与深刻性。
潜规则行为深刻地根源于现实利益格局与传统道德心理,对它的道义谴责与矫正努力,目前未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作为成长于这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任何人都必然会在某些场合与潜规则行为照面,甚至为了对抗这些潜规则对自己的可能伤害,也采用某种潜规则行为作为预防措施。因此,“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作用,潜规则可能会大面积扩散(例如,为了抵销竞争对手所谋求的高考加分优势,亦被迫以某种方式谋求加分资格,尽管只能互相抵平,但至少自己不会吃亏)。因此,暗箱操作与交易成本不断增高,而这些操作与成本并没有真正为社会带来有意义的产出,反而日益突破法治规则与道德底线,影响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与选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博弈对局中的个体不可避免地陷入“囚徒困境”,不得不采取最优策略(背叛,提前采取潜规则,先下手为强)以抵销对手的潜规则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日常生活中的这种博弈格局,使得人们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慢慢产生变化,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德性就有两方面:理智的优秀和习性的优秀。前者主要是通过教导获得它们的根源和财富,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后者都是习惯的成果”[12]。良好习惯的成果是美德,而恶劣习惯的结果就可能是苦果,如2009年上海市政协与社科院发布的《上海社会诚信现状与评价调查报告》指出:“上海诚信水平仅5.78分(满分10分),已低于五年前;人们对广告不信任达64.8%,有90.2%人认为诚实守信会吃亏”[13],由此不难预测,人们对自己与他人行为的预期与选择将会发生何种变化。
因此,治理潜规则行为必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在博弈论的视野中分析潜规则的形成机制,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治理潜规则行为的最佳契机。率先采取潜规则的个体具有对竞争者的比较优势,但是这一策略很快会被竞争者(同行)所获悉;此时最为关键:如果竞争者无法以其他方式抵制或惩罚这种潜规则行为,那么他们惟一的优势策略就是跟进这种潜规则行为,这样,潜规则行为必将大规模地扩散:“潜规则行为与初始条件之间的关系很敏感。……一旦有一个人脱离显规则,采取潜规则的行事方式,那么潜规则就会像决堤的洪水一样,迅速蔓延直至彻底取代显规则,形成一个新的稳定但是明显没有效率的均衡。”[14]因此,很显然,没有强有力的外在制度约束与惩戒机制在潜规则行为出现的最初阶段(治理潜规则的最佳契机)给予及时的有效制裁,潜规则的蔓延几乎是难以阻止的。错过治理潜规则的最佳契机,很容易形成大规模的潜规则博弈格局,因为“潜规则的发展有一个强烈的自加强机制”,而且“如果大部分博弈方都采用了潜规则,那么想要在一夜之间有个彻底的改变,是不现实的”,因此,“明智的方式是,通过改变博弈方的支付矩阵,培育新的显规则,慢慢蚕食潜规则的发挥空间,直至消灭和取代之。”[14]显然,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为植根于社会现实之利益格局的博弈策略,潜规则行为面临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变迁的影响,可能失去其有利可图性。因此,践行潜规则行为的人均知其行为不可能是长期的可持续重复的行为,而容易产生对潜规则约束的背叛行为(对潜规则的背叛可能转向显规则)。如果行为不是长期的可重复行为,未来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博弈双方背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譬如,工作岗位的变化会使某些人士从潜规则的受益者转变为可能的受害者并解除了后顾之忧,促使其揭露为圈外人士所不知道的潜规则。同时,更重要的力量来自信息流通速度与成本的变化,信息的传播、获取与使用的速度日益加快与成本日益降低,任何行业与个人都不可能长久隐瞒自己欺骗行为,潜规则必将大大减少:因为这些人认识到当其还没有从潜规则行为中获取期待的利益时,可能已经身败名裂,他们就会有所顾忌。因此,在工作岗位与真实信息的流动成本大幅降低与流动速度日益加快的市场经济与信息时代,治理潜规则的前景是日益光明的,我们有理由对社会道德生活的未来保持谨慎的乐观。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
[4]黄杰:《赖昌星、三鹿奶粉与镀金时代》,载《唯实》2009年第10期。
[5]汪新建、吕小康:《名实分离的传统秩序观: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学基质》,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期。
[6]陈家琪:《关于“潜规则”的普适性》,载《粤海风》2009年第5期。
[7]吴杭民:《“够朋友”与潜规则》,载《浙江人大》2010年第4期。
[8]邓晓芒:《‘潜规则’是什么》,载《南风窗》2010年第1期。
[9]马丁·布伯:《我与你》,陈维纲 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版。
[10]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12]Aristoteles,Nikomachische Ethik,1103a 14—21.Stuttgart:Philipp Reclam Jun.1980,S.34.
[13]《上海社会诚信现状与评价调查报告》(2009),转引自沈瑞英、何平立:《转型社会中国法治化路径选择》,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0 - 09/29/content_2308039.htm?node=25829.
[14]胡亮、罗昌瀚:《“潜规则”演进的博弈论解释》,载《当代财经》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