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下)
2013-04-08涂丽
涂 丽
二、资金
法国 发放补助金,如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以下简称居马)在成立时,政府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购买机械,政府提供相当于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
意大利 政府对贫困地区的农业、饲养及农产品加工合作社,按一定比例的股份进行投资,一般在30%~40%,有的高达70%。
日本 政府每年农林预算的1/5左右由农协来执行。
韩国 农户的农业机械由政府补贴,由农协半价供应;政府大米收购计划,委托农协进行,对差价给予优惠补助;政府扶持农业资金由农协发放并负责收回,政府补助1%手续费;农协的农产品经营和加工设施由政府补贴。
越南 国家资助部分或全部培养经费为合作社培养干部;将旧式合作社的财产、过去国家交给合作社使用的财产交给现在的合作社,作为集体的不可分的资产。
瑞典 农业合作社进行农业开发项目,每投资1克郎,政府补助5克郎,欧盟补贴10克郎。
三、信贷
法国 合作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对农业的优惠贷款,市场份额为90%。政府给居马提供特别中期贷款,山区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的居马,可享受年利率3.45%,最长期限可达12年的优惠贷款;在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可为9年,年利率4.7%。贷款限额:15人以下的居马为200万法郎,15人以上为275万法郎。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给予补贴。
日本 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一般通过各级农协发放给农户。
马来西亚 合作社向政府贷款的利率比正常利率要低,一般市场利率为10%,对合作社的贷款利率只有4%~6%,而且合作社可优先取得贷款。
埃及 合作社获得贷款的利率比市场利率低50%。
四、其他
越南 国家免费向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非农业合作社可以长期租地,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减少土地租金并可多次租地;由合作社投资开垦、修整的土地,当国家转为采用出租制度时,国家需将投资金还给合作社;政府增派至合作社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干部维持原有工资和社会保险,上述干部的工资和15%的社会保险由国家银行支付,享受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效益相挂钩的津贴。
瑞典 鼓励农业合作社投资农业开发项目。
日本 日本大米政策性收购由政府委托农协经营。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