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兽医卫生检疫案件查处引发的思考
2013-04-07杨鸽宽杨寿宽
杨 渗 杨鸽宽 杨寿宽
(①江苏洪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23100②江苏洪泽县高涧镇农技中心)
一例兽医卫生检疫案件查处引发的思考
杨 渗①杨鸽宽①杨寿宽②
(①江苏洪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23100②江苏洪泽县高涧镇农技中心)
1 案例
在2013年1月20日接群众举报,本县朱坝镇黄庄村,查获杜某经营的病死猪肉及其产品50kg多。县动物卫生监管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并处2000元罚款的决定。
2 存在问题
2.1 动物卫生监管体系不建全 目前各地畜牧系统都在改革,将原有兽医站改革为“动物疾控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但部分地区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分开,乡镇一级分所就更不用谈了,而实际上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案件信息的捕捉与反馈主要依靠镇级分所。
2.2 政府不够重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为了逃避打击,经常暴力阻碍执法,甚至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但相关机关在处理时往往采取和事的态度,使得法律的威严得不到体现,造成了人浮于事的现象。
2.3 道路执法权限有限,执法能力与形象差,装备落后(1)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运输环节,只限在省际间设立检查站,大量的相关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管,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也不能有效落实。(2)动物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直没有统一着装,没有必要检疫、取证设备,只靠一双眼,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体现。
2.4 违法成本太低,法律置后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为这类案件隐蔽性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才能查获一次,并且案值多数不大,造成了违法成本太低。因为有高额的回报,经营户根本不在乎,往往都是重操旧业。
2.5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不健全 目前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偿标准太低,手续繁索,养殖户受利益驱动,只上报病死仔猪而不上报病死肥猪,造成养殖户还是将病死肥猪出售的现象。
3 对策和建议
3.1 理顺关系增加投入,保障执法工作开展 将动物卫生监督所独立,并建立镇级分所,各级政府应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投入,统一着装,配备与执法相关的检疫,交通,取证等设备。
3.2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由政府牵头抽调工商、公安、质监、商务、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对阻碍执法等形为现场办公,不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公开举报和监督电话,并能够作出快速反应。
3.3 实行一站式监管 在各大饲养场和屠宰场建立摄像设备,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建立入县境临时动物及其产品检查站,做到从生产,屠宰到出售一站式监管。
3.4 健全法律,增加违法成本 加快修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增强实施的可操作性,细化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偿标准,增加经营动物产品的准入条件。加大对出售,贩卖病死猪双方的处罚力度。
S851.34
B
1007-1733(2013)05-0084-01
201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