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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经营环节强化监管的思索

2013-04-07李志鸿黄德美

四川畜牧兽医 2013年4期
关键词:经营场所相适应经营规模

李志鸿,黄德美

(四川省宣汉县畜牧食品局,四川 宣汉 636000)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仅就如何把好饲料的经营环节关谈一点看法。

经营环节,不仅是指饲料经营门市,还包括生产企业直接向用户(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销售的过程。因此,对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管,主要是加强对以下行为的规范。

1 对饲料入口关的监管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是把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关的第一步。现在饲料生产企业众多,品种各异,鱼龙混杂,为了更好地杜绝不合格产品或违禁产品流向经营或养殖环节,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虽然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但很多企业并未严格执行,同时很多饲料生产企业直接将饲料产品销售给养殖场,这就给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尽管2003年四川省畜牧食品局下发了《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在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实行饲料市场准入的通知》,但还没有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入某地时,必须定期(每年)将该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资质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批准文件、检验报告或无公害检验报告、执行标准、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原件提交该地饲料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备案后方能被准予在该地域内进行销售。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主管部门风险高、责任大,这是强化管理的必要措施。

2 对经营条件的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经营饲料的三个基本条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笔者在此针对第一个条件谈谈个人意见:条件规定“……有与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此处所指的“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概念模糊,如在农村走乡串镇的经营者,他们从仓库里将饲料产品用车或背篼装出来沿街篼售,他们经营的产品不能说与经营场所不适应,但这种游走式经营方式会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也给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笔者认为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都应该强调的是地点固定,要求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大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那种走乡串镇形式的经营行为应该禁止,可以多个场镇进行经营,但必须要有与经营规模大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同时还必须有与经营规模大小相适应的库房。

另外,作为乡镇饲料经营户(非批发),其经营规模都不大,资金短缺,如果既要设置门市又要单独设置库房,要求似乎有点高,笔者认为可以在经营场所内设库房。关键是要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饲料的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肉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严格把关,这是各个环节中的极其重要的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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