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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与公民社会的构建

2013-04-07侯胜利

关键词:公民监督政府

侯胜利

(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洛阳 471023)

一 网络监督作用的凸显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网民的激增,网络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比较典型的如大家所熟悉的“周正龙纸老虎事件”“周至尊香烟事件”“躲猫猫事件”,还有发生在河南省的“灵宝王帅发帖事件”等等。上述事件当中涉及到政府造假欺骗社会舆论、官员腐败、一些政府官员知法犯法脱离人民等与党的宗旨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现象,这些现象的披露及最终解决都是通过网络监督来完成的。

1.传统媒体监督的缺陷。

我国的传统媒体由于体制的原因对一些官员腐败、政府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不敢曝光或无法曝光。举例来说,某些报纸对一些重要省级官员的腐败即使了解也不敢索性报道或质疑。学术类的报刊杂志也只对一些曝光后的问题分析探讨,而绝对不敢擅加妄言和猜测质疑。由于我国传统媒体的不独立,其监督职能大打折扣。

2.司法独立不够。

司法监督也是如此,当地法院和检察院因其独立性不够而受制于当地的党委和政府,也很难对当地一些重要官员的腐败问题做到有效监督,因此就出现了县委书记的权力谁来制约的质疑。近年来,虽然我国正在追求司法独立的改革,但效果有待商榷。况且,目前在司法体系内部也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司法体系是我国反腐的最后防线,所以司法腐败对社会、对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危害性更大。

3.其它监督机制乏力。

当然,在我国的监督体制当中也有全民监督,但由于它缺乏有效的监督平台和激励措施以及监督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有名无实。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比较普遍,但由于时间、空间等条件的限制,效果并非特别明显。在我国的党政体系当中,还有党的纪委监督,而且在其它一些监督手段的配合下也查出了一些大案要案,但也仅为冰山一角,与民众的期待并不相符。当然宪法赋予人大很大的监督职能,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如人大代表与选民关系的脱节等因素的影响,往往被称为橡皮图章。

二 网络监督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时效性。网络信息传播克服了时间差距、空间距离等条件的限制,具有开放性、实时性等特点,通过网络,公众可以足不出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就能了解到各地发生的重大事件。这种特点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政府行政方面大大提高了公共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众监督力度。网络的这一特点使一些政府官员在封锁负面消息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被喻为“第四种力量”的网络媒体,其性质与传统媒体并无二致,而业有专攻,媒体自然是不能取代司法机关执法的。网络在舆论监督上的长处,只在于让更多的普通民众能够加入到舆论监督的队伍中,形成一种全民监督的态势,使一个事件的聚焦更加简便并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通过民众舆论促使行政执法、司法公正等的达成。就此而论,“躲猫猫”事件、周至尊天价烟事件等的监督作用已经达到。

网络具有交互性和较强的整合功能。从广大参与者角度来讲,网上发表言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自由度,开放的网络平台可以使任何人都可以大胆地不受约束的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得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的感觉。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来说,整个交流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同观点的相互碰撞,论战,进而达至信息整合的过程。通过这种信息的整合、反馈,决策者可以更为迅速直观的掌握大众民意,进而影响到公共决策。目前这种功能已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再次和网友在网上畅所欲言,倾听民意,回答网民关注的问题,并且对网民呼声很高的问题体现在几天后他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即是明证。

三 我国构建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1.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现状。

1978年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断具备,生存空间不断拓宽。因此,就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而言,公民社会已初见雏形。因为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中国公民社会萌芽、发展的过程。具体表现在社会民间组织不断增多,非营利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的发展状况是衡量公民社会情况的关键指标。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中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实际数目约300万个。公民社会力量日益明显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分担公共事务治理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公民社会力量或民间力量甚至公民个人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事实上,公民社会力量已经对政策过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1)人们的公民意识逐步形成。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具有公民意识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城市,由于受到更多的学校教育,而且城市信息发达、交通便利,这些人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逐步生成并不断强化。

但必须承认,由于历史上封建残余的影响及现实教育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很多人公民主体意识模糊、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公民责任意识缺失、公民平等意识弱化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

(2)大多数人尽量避免公开监督。

由于我国监督机制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即使人们有维护自身权益、伸张社会正义的公民意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平台及对自身及家庭安全保障的担忧而选择无奈放弃。可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公民能力无法得到展示和锻炼的现状,其主要根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平台,基于目前的现状,网络的监督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2.我国构建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1)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如果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社会发展程度很低,很容易造成社会溃败,如一些拉美国家虽然经济发展较快,但由于社会发展滞后,贫富分化严重,这些国家未来发展缺乏动力而且常处于不稳定甚至动荡的状态中。有的学者称这类国家为“依附国家”甚至“失败国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经历了萌芽、产生、发展到今天比较完善的快速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需要独立、自由及高素质的公民和公民组织的产生。未来10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更加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刻不容缓。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当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已基本实现,我们发展到基本解决了吃、喝、住、穿的社会发展阶段,当然下面除了进一步改善基本生活外,公民在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实现、民主自由的落实方面开始有了新的要求。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构建公民社会势在必行。

(2)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公平正义、民主法制、诚信友善、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公民社会,每个公民都可以为自己及自己所在的社会群体发声,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在争取自己权益的过程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建立。构建公民社会,民主法制是其内在要求,没有民主机制的建立和法制的保障,公民权益及公民应尽的义务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公民社会的建立,每个公民切实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认真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有可能出现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人与人之间才有可能诚信友善的交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才会遵守法律法规,以主人翁的姿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只有建立起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和手段,才能有效监督不法、遏制腐败,消除公民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是对官员腐败、对政府处理某一事件的不满有关。如2008年我国出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所以,公民社会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 网络监督对构建公民社会的作用

1.制约并有效监督国家权力。

在其它监督手段失灵或效果不彰的条件下,网络的监督职能却显示出了其独特的魅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大众,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用来服务人民的。网络媒介作为一个监督平台,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有偏离为人民服务轨道行为的,背离人民利益的现象,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出来。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为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促使国家履行自身职责。

网络监督公开透明的特点,可以鞭策政府禁手分际,依法行政。据新华社上海11月16日电: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11月16日在上海与中国青年对话。在回答互联网开放的问题时,奥巴马表示信息越是能够自由的流通,社会就变得越强,因为这样子,世界各地的公民能让自己的政府负责。

政府该管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政府不作为,必定受到网络舆论检验和鞭挞。如周正龙假虎照事件,周正龙长达数月坚持“华南虎”照片是真,还得到2万元奖金,此事在国内、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陕西省林业厅未能及时鉴别出照片真伪,存在行政不作为,造成周正龙诈骗得手。此事在网上反响强烈,在强大的网络民意压力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处理陕西省林业厅不作为的官员。而政府不该管的,就应主动放手,否则也会受到网络舆论压力而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官员的仕途。目前,我国正在讨论,就一些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去行政化,给这些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可以看作是未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改革方向。从大的方面来说,政府不应参与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而只能宏观调控,否则,会被认为有利益因素。

3.逐步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促使法律成为公正的良法。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些法律条文本身还存在一些瑕疵,存在一些只考虑维护社会稳定而忽视公民合法权益的一些工具性条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网络舆论的影响下,一些法律法规也在逐步优化,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这说明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及法律制定的影响和作用开始受到高层领导关注。

4.有利于公民文化的产生和发展。

“所谓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它以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公民用要求的口吻来说话,政府官员作为公仆必须洗耳恭听。公民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他绝不容许政府按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来设计公共政策,而是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政治决策是如何制定的,并将自己的观点公诸于世。”[2]

网络的特点决定了在网络平台上交流,可以深刻地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政治素质、政治生活能力、政治生活方式、政治生活体验,将使人们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更加广泛,政治素质普遍提高,政治生活日益世俗化、祛魅化,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也将得到更加平等、公正和便利的服务。网络媒介对公民政治行为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深远影响

5.其它作用。

网民通过网络平台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关注某一问题的网民,无论地域、年龄、职业、性别等,可以迅速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力量,形成一些网络社会组织或叫非政府组织,这种力量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单个公民相比,影响大、力量强,它能够更有效的推进公共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而且也能够是公民意识到自己能够有所作为,增强他们参政议政的信心,对政治逐渐不再冷漠。通过网络舆论这一平台,增强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提高了公民能力,其作用不可小视。

2010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接受凤凰网和中青网联合访谈,在被问及怎么看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的推动作用时,李毅中说,互联网的发展是第一要义,安全是第一责任,这两个必须同时兼顾。从中可以看出,网络监督对社会发展,对公民社会构建的重大意义。

五 网络监督的缺憾及其完善

1.网络监督的弱点。

网络平台由于其匿名的特点,往往成为很多人发泄情绪和表达不满的场所,不少网上言论对一些热点问题的讨论往往缺乏理性思考而表现为不冷静,这种极端化的民粹也往往容易造成政府理性决策的困扰。中国人民大学美国研究所时殷弘教授的文章《中日接近与“外交革命”》以及马立诚先生的《对日关系新思维——中日民间之忧》发表后,在网上立马引起了广大网民爱国者的大肆讨伐,甚至骂他们汉奸、卖国贼。本来这两位学者在理性的探讨中日关系,但网上舆论的强大攻势使这两位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就此噤声。我国政府的对日政策即使想考虑采纳他们的观点,但由于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也不得不对此问题在国内形成共识后再实行。

2.网络监督的深远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稳健推进,最终目标就要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广泛切实的实现。这既是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当前在其它平台还难以保证人民切实享有民主自由的背景下,网络就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他不但本身具有监督职能,而且还能促使其它监督平台不断完善有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而网络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虽然网络自身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都是可以改善并且可控的。如网站刊载虚假信息、不良新闻广告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管理,勒令限期整改,并给于适当的经济处罚等,但不应违背新闻自由原则。

我们深信,有管理的网络监督,将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3]

可见,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力,扩大公民参与,已成为今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建设成熟完善的公民社会已成为未来改革的重点。在此过程中,网络平台的监督职能也将绽放出时代最美丽的花朵。

[1]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574.

[2]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3594860.html.

[3]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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