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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2013-04-07唐仲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遗址文化遗产

唐仲明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大遗址概念的界定

针对“大遗址”,目前学术界还没有非常明晰准确的定义。注许多学者就大遗址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东南文化》2001年第1期;陆建松:《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官信、闫亚林:《浅议当前大遗址保护问题》,《江汉考古》2008年第1期;郑育林:《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5月,第40卷第3期。根据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将其定义为:“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规划中还指出,在已经公布的两千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符合大遗址条件的约有500余处。

“大遗址”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注贺辉:《有关中国大遗址的若干思考》,《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方针受到新的挑战。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学界通过对“大遗址”概念的不断完善和深化,把以前比较单纯的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精华部分,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进行整体性、全局式的保护。大遗址概念的提出和广为传播,反映了我国对文化遗产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化和保护管理观念上的进步。注孟宪民:《梦想辉煌:建设我们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园区——关于我国大遗址保护思路的探讨》,《东南文化》2001年第1期。

概括地说,大遗址就是由我国先民所创造的具有重大文化价值、蕴含丰富文化内容、涵盖较大面积的遗址或遗址群,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古代聚落(群)遗址、古代城市遗址(包括宫殿及其他建筑遗址)、古代墓葬遗址(群)三大类。

二、我国大遗址保护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界虽然在大遗址的概念、类型、特点和保护理念上取得了许多成果,并将其运用到大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但大遗址的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

1.理论挑战

“大遗址”概念是由我国学术界率先提出的,并得到各方面广泛认可。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对这一概念的全面、清晰、准确的定义,从而导致“大遗址”概念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比如,多大的面积才能称得上是大遗址[注]董欣曾提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的遗址才可以称为大遗址,但这一标准尚未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参见董欣:《陕西大遗址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除已经纳入“十一五”规划的一百处以外,到底哪些遗址才算是大遗址?由于在概念和具体遗址界定上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所以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必然带来了一些困惑,不利于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2.经济发展挑战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上马,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园区、开发区等更如雨后春笋,这一切必然带来对土地等一系列资源的大量需求。大遗址作为大面积的未开发或者说是控制开发的区域,自然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对象之一。特别是部分位于城市周边的大遗址,在当前形势下,其保护的压力更甚。

3.自然影响

任何人为痕迹,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大自然的作用下日趋消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特别是暴露在野外的大遗址,不可移动而又面积巨大,对其进行整体遮挡保护也不现实。加之我国的大遗址,无论是城址、建筑类大遗址,还是墓葬类大遗址,基本都是土遗址。当前在国际上,如何更好地保护黄土遗址也是一个难点,因此其保护的难度更大。

4.人为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必然提高,特别是居住在大遗址上的部分群众,其改善生活品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行为,如翻盖新居,从事集约化、机械化的工农业生产等,必然会涉及对土地的深耕和深挖。而我国大遗址的埋藏普遍较浅,这些活动显然会影响到大遗址的保护,甚至会对遗址造成相当的破坏。

此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不法分子将手伸向了大遗址,非法盗掘活动屡有发生。特别是大遗址的规模大、范围广,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保护,这更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

我国目前的大遗址管理体制基本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负责,实行双轨并行的分级属地管理体制,即在业务上接受自上而下的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垂直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属省(市、区、县)的分级领导。在大遗址的保护与管理上,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如城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赋有相应的职权,共同构成横向分部门管理与纵向分级管理相交叉的格局。

这种管理体制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满足文物管理的基本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及旅游开发,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分层属地管理形成的“条块”格局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注]余洁、唐龙:《我国遗址类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变迁及其特征》,《生态经济》2010年第11期。。

三、“大遗址”资源的保护措施

“大遗址”是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出的全新概念,在国外只有遗址的概念。按照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遗址是文化遗产之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从概念上看,我国的大遗址概念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学术界对它的基本概念、内涵、保护方法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比如,明确大遗址是充分反映我国历史文化的物质文化遗存,具有面积大、内涵丰、价值高等特点。[注]李海燕、权东计:《国内外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综述》,《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国外对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总体方针是首先进行完整地调查研究和发掘,其次是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最后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展示。在具体作法上,各国又有所侧重。比如,法国就以其宏大精密的遗产保护法律体系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构筑了坚强的后盾。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就提出了“国家遗产”的概念,其后经过三个世纪的发展,遗产的概念范围得以不断扩大,从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扩展至私人拥有的古迹、艺术品,以及自然古迹和景观等。与此同时,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也在不断地充实、完善,最终颁布了《遗产法典》,标志着法国文化遗产的概念、种类、范围、保护方式、保护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一个完整、协调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最终建立了起来[注]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法国率先提出了“历史街区”的概念,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及对于遗址的再利用。这一举措既保持了文化遗产的活力,又使其价值在新时代得到提升,还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注]邵甬、阮仪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3期。。美国由于其分权制的特点,文化遗产的保护分别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来执行。在联邦政府层面上,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国家登录历史文化场所(National Register of Historic Places)、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National Historic Landmarks)、国家公园系统(National Park System)和国家遗产区(National Heritage Areas)。他们采取国家公园[注]孟宪民:《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管理经验——兼谈对中国风景名胜区的启示》,《世界林业研究》2007年第1期。、国家遗产区域[注]李娟、郝志刚:《区域性遗产保护的新方法——基于美国国家遗产区域的发展及其经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等办法对大型遗址区域、大尺度文化景观进行保护,对我们较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其特点是制定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与参与,强调遗产的公益性,保持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到了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日本则投入较大的力量进行史迹公园建设,将许多已完成考古发掘的遗址进行保护、利用建设,将其建成为与环境协调,各具特色的史迹公园。

在借鉴国外关于遗址保护的先进理念与手段的基础上[注]苏伯民:《国外遗址保护发展状况和趋势》,《中国文化遗产》2005年第1期。,我们认为应该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树立资源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大遗址是我国先民所创造的地面及地下遗存,具有丰厚的历史、科学、艺术和文化价值,是我国悠久历史的重要物质载体。从本质上来说,我们保护以大遗址为代表的文化遗产是基于其内在价值和对一个社会的意义。目前,国内学术界已经充分认识到,大遗址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可以也应当进行利用。我们首先要在坚持文物保护“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转变过去“以保为主”的传统思路,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发它作为旅游吸引物所具有的外在价值[注]Bob Mckercher, Hilary du Cros著,朱路平译:《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同时,把大遗址作为旅游资源,也要借鉴人文生态旅游的相关先进理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通过核心保护区、缓冲区、旅游发展区等的划定,实现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双赢。

2.管理体制的新探索

目前采取的管理体制,实质上是一种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由中央政府将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权限层层下放至基层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具体实施。由于大遗址涉及较大区域范围内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核心区保护就涉及土地利用调整、人口控制、环境整治、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等等。所以单凭文物部门有限的管理权是根本不可能应对这些复杂问题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可以考虑借鉴经济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将涉及大遗址的全部土地,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析分出来,组建为大遗址保护区,管理上成立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归省或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注]郑育林:《关于大遗址保护特区的基本构想》,《中国文物报》2010年3月24日第3版。。如此一来,即可简化委托层级,形成一个权利对等、权责匹配的行政与管理主体,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

3.确定规范的保护工作程序

目前,我国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利用,采取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和局部保护与利用的方式。

在具体工作方法上,我们认为应当贯彻实行如下的工作程序,并逐步使之规范化、流程化:首先,开展大遗址全面、系统的考古调查工作,彻底摸清大遗址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估遗址价值。其次,根据调查和研究成果,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融入资源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重视区域整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再次,明确保护方法和管理机构。最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大遗址的可持续发展[注]曲凌雁、宋韬:《大遗址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四、大遗址资源的发展模式

当前,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既做好大遗址保护工作,又符合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应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应惠及广大民众”的要求,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综合考虑,根据我国现存大遗址的现实情况与不同特点,可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

1.考古遗址公园模式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考古遗址公园既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同时也是对公园这一城市功能元素内涵的拓展,是在大遗址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经济实力具备了一定基础后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注]单霁翔:《大型考古遗址公园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

我国的许多古代城市型大遗址,多为历代沿用,如北京(元大都、明清北京城)、西安(长安)、洛阳、扬州等。这些大遗址,部分或者全部为现代城市建筑所占压,本身正面临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给大遗址造成的破坏,以及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土地利用矛盾。针对这类遗址,应该充分利用1949年以来系统考古调查的成果,对整个大遗址及周边区域进行总体规划,在有条件的部分地段,可以考虑通过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达到既保护大遗址本体,又有效带动周围发展,形成城市有机发展的良性循环。

曲阜鲁国故城是周代鲁国的都城,也是周王朝各诸侯国中延续时间最长的都城。20世纪70-80年代,考古工作者对曲阜鲁国故城进行了全面的勘探和重点发掘,获知:故城周长11.9公里,城垣东西长3.7公里,南北宽2.7公里,城的四周围有城壕;东、西、北三面各辟城门3座,南面辟城门2座,门道宽7—15米。今天的曲阜市偏居鲁国故城西南角,面积仅占故城面积的七分之一。在城内西南部还发现了内城,内城中心的一片高地是宫殿区和太庙所在地。周围分布有衙署、商业区、住宅区等。故城北部西部有大量手工业作坊,西部还发现有墓葬区。根据勘探和发掘的成果,文物部门在鲁国故城内划定了36处重点保护区。

类似曲阜鲁国故城这样的大遗址,在前期有系统全面的考古调查成果可资利用,同时部分遗址被现代城市所占压。对它的保护就可以通过考古遗址公园的整体规划,在原有36处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加强对遗址核心区的保护,在有代表性的部分遗址上建设保护展示项目。同时有计划地外迁遗址核心区内的全部居民,使之对遗址的影响减至最小,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利用的双赢局面。通过这样的建设途径,既可以为市民休闲提供新的场所,也可以为文化旅游提供新的观赏空间,同时还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可以说是一举数得。

2.区域综合开发模式

区域综合开发,就是对大遗址及附近区域进行整体的资源利用与发展。既要做到对大遗址的有效保护,又要达成土地的集约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协调、有序发展。这一开发模式,较适合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大遗址。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大遗址上既有部分村镇民居,也有部分工业建筑和农业用地。因其位于城市周边,同样面临着城市发展和扩张给大遗址带来的威胁。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考古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整个区域的发展规划。规划中要明确保护遗址核心区,并区分缓冲区、风貌区及发展区。根据规划在核心区进行大遗址保护及必要的展示建设,建成博物馆或考古遗址公园。风貌区要以绿化为主,确保整个遗址景观不受或少受现代建筑的干扰。在缓冲区建设低层、低密度居民住宅小区,安置从核心区搬迁出来的居民。在发展区规划建设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及环境友好型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在这一方面,西安大明宫片区的整体规划与建设,开了一个好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济南的大辛庄遗址是一处以商文化为主要内涵的古文化遗址。遗址发现于20世纪30年代。经文物部门多次调查和勘探,初步探明遗址面积达30余万平方米。2003年春,山东大学考古队在大辛庄遗址东南部考古发掘中发现了商代甲骨文,清理出有字卜甲八片,其中的四片可拼合成为有二十五字的一版,由兆辞、兆数和前辞组成。这是自殷墟后首次发现的商代甲骨卜辞,是甲骨文发展中的一个界标。大辛庄遗址是迄今发现的商代中期中原地区商文化向东推进最远的据点,对于商文化及商代夷商关系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大辛庄遗址恰好位于城乡结合部,对这一遗址的保护与利用,可考虑采取区域综合开发模式。即在考古遗址公园范围以外的地区,先期进行部分对接,特别是它所处的位置又符合市政府“东拓”的战略要求,在公园附近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适当开发一些居民住宅小区及配套的商业、文化及教育设施,形成一个以遗址公园为核心的大型休闲、居住、生活组团。

3.大遗址保护区模式

所谓大遗址保护区,是借鉴经济开发区的经验,创新管理体制,按照集中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将整个大遗址及周边的区域全部划入,构成单独的行政区划。或者直接在原有涉及大遗址的一个或数个行政区(如乡镇)之上,组建大遗址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其具备同级别行政区的全部职能和管理部门,对整个保护区实施行政管理。

大遗址保护区比较适合位于农村地区的大遗址。位于农村的大遗址,多半规模较大,在遗址范围内主要分布着村庄和大片的农田,遗址只受到农业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部分影响,整体保护情况相对较好。在这样的地区,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较小。同时,改变管理体制后,在保护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具备完全行政管理能力的、相当于一级政府的管理机构,无论是在大遗址资源的保护还是土地利用方向的改变,以及居民搬迁等等方面,其行政能力、执行能力和效率都不是仅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文物部门所能比拟的。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大遗址保护区内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可采取大遗址保护与生态开发相结合的模式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位于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村庄,可考虑结合新农村建设,采取土地集约利用的方式,通过建设新村的形式将农民从核心区内迁出。在核心区内只允许进行适度的农业开发,尽量减少对地下文物资源的影响与破坏。此外,争取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比如利用国家投向大遗址保护的资金,加上制定政策引导部分社会资金参与大遗址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或是建设观光体验式农业、高效生态农业,扩大经济作物耕种面积等方式,逐步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弥补他们因搬迁和减少耕种面积造成的损失。

4.文化创意产业园模式

这一发展模式较适合于具有特定文化内涵、有明确且知名标志物的大遗址,比如山东章丘的城子崖遗址。

城子崖遗址,位于章丘市龙山镇龙山三村东北,西邻巨野河,东北距汉代济南国国都东平陵故城2公里处,地处泰山北支的山前平地上,被称为台地。当地称“鹅鸭城”,古称“城子崖”。遗址上发现了面积达20万平米的龙山文化城址,为当时城址之最。其上还叠压有岳石文化城址和周代城址。城子崖遗址是龙山文化的代表遗址和命名地,兼有岳石文化和周至汉代的遗存。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城子崖遗址是具有特定的文化符号和典型意义的大遗址,它不仅是龙山文化的命名地,也是奠定华夏文明本土起源说的标志地,其特有的“薄如纸、黑如漆、声如磬”的黑陶,更反映了先民高超的陶器制作工艺,也是华夏文明的典型代表之一。

对这一类型的大遗址,可考虑采取大遗址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源利用和发展。就城子崖遗址来说,在遗址核心区进行严格的保护,并依托原有的博物馆完善遗址和遗物的展示工作。在遗址外围区可考虑建设部分体验类项目,如模拟考古发掘、陶器石器制作等。在发展区规划建设一座黑陶文化创意产业园,结合旅游体验,可引入如陶艺制作,工艺美术(黑陶)设计及其他相关文化企业入驻。产业园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一方面成为吸引游人的新景点,从而达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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