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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及其独立价值简论

2013-04-07傅在汉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公平

傅在汉

(湖南农业大学 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其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归纳起来就是程序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含有二层含义,一是实体的公平正义或者说结果的公平正义;一是程序的公平正义或者过程的公平正义。人们习惯地认为实体的公平正义是目的,程序的公平正义是手段,程序正义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重实体,轻程序。似乎只要结果是公平正义的,程序就可以忽视或漠视。特别是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矛盾时,人们往往就更容易舍弃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释义

任何的社会活动都希望达到或形成一定的结果或状态。这种结果或状态就是实体,这种结果或状态是公平正义的,就称之为实体正义。为达到结果或状态而经过一定的过程和手段,就是程序。过程和手段是公平正义的,就称之为程序正义。

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情况: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对实体正义有一个清晰独立的标准,同时又能设计出一个能够达到结果正义的程序。比如二人分蛋糕,一人负责切分,另一人优先选择。显然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比较少见的。

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对实体正义没有一个明确独立的标准,只存在程序的正义,只要遵循程序的正义,不管什么样的结果都会被认为公正。[1](P81-82)比如体育彩票。

大多情况下都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对结果的正义有独立的标准,其设计的程序基本能达到结果正义,但又不能保证完全达到结果正义。比如刑事审判,实体正义的标准很确定,就是让有罪者伏法。显然,不可能设计出一套完善的程序保证每次审判都能达到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从逻辑上看,程序是为目的服务的,程序正义应该依附于实体正义。离开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也就失去了价值。但从上述的释义中可以清晰看到,在纯粹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实体正义是没有标准或无法判断的,或者结果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比如一件东西(不可分割)二个人分,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分给谁实体都是不公平正义的。那么这时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就完全取决于分东西的程序是否正义。如果由某种权威来分,这样的程序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而如采用抓阄这样的程序就显得公平正义。这时,程序就脱离了实体,其独立价值便显现出来。

在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目的和过程高度统一,程序正义还有其独立的价值吗?答案也是肯定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实体反而是依附于正义的程序。仍以上述分蛋糕为例,真正的实体正义应该是专业人员用最精确的计量工具来均分蛋糕。至于程序上谁先选择反而没有意义,这样程序就没有独立价值了。此种情况下虽然实现了实体正义但却很难保证后选择者会感觉公平正义。因为在程序上后选择者失去了公平。而一人分,另一人选择的方法在程序上是公平正义的,虽然实体上远没有专业人员划分公平,但显然还是后者符合公平正义社会的建设。这里就充分看出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在不完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程序正义亦存在独立的价值。如北京通过摇号的方式限制私车的购买,其结果达到了限购的目的,但却不能完全体现实体正义。好的结果应该是既达到限购的目的,又能优先批准那些最需要用车的人购买,而限制那些不是急需用车的人购买。如果要实现实体的正义,那么就必须有机构来评判哪些人才能获得购车的权利。不管评判的标准如何,首先这样的机制本身就违背了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即便结果要比摇号的方式正义得多,也难以让被限制的人信服;其次在制度上埋下了权力寻租的隐患,容易滋生腐败;此外其成本应远高于摇号的方式。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序正义也脱离了实体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在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一致的,实体正义有独立的标准,而程序正义又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因此二者之间并无矛盾。这里程序正义成为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因为并不存在实体的正义,因此程序正义就成为唯一的主体。

只有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实体正义才有可能与程序正义发生矛盾。如果要坚持程序正义,可能会失去实体的正义;或者是如果要坚持实体正义可能会破坏程序正义。发生矛盾时,人们如何取舍呢?现实社会活动中,人们往往觉得实体才是目的,因此会为追求实体的正义而不得不舍弃程序的正义。从本质上讲程序正义所保障的是更广泛、更深刻的实体正义。如果因为某些个别的矛盾就舍弃程序正义,就相当于捡了芝麻而丢了西瓜,其实是更严重地损害了实体正义。譬如,执法部门刑讯逼供达到罪犯伏法的实体正义,所破坏的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而是践踏了法的基石。根据无罪推论原则,在未确定罪之前应视同疑犯无罪,那么对疑犯刑讯逼供应视同对无罪公民的刑讯。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揭露刑讯逼供的报道几乎全是对冤屈者,而对刑讯“对”了的,似乎采取了默认态度。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作祟。因此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程序正义而舍弃实体正义。

四、程序正义的现实意义

建立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质上其实是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坚持程序正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避免或化解社会矛盾。譬如现在社会存在的城乡差别、贫富悬殊等不公平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当然这是实体的不正义的问题,但百姓抱怨的是造成差别的原因,是程序上没有得到公平的机会、公平的权利、公平的规则。事实上完全“均贫富”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差别本质其实是程序问题。只要程序上有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公平的规则和权利,那么类似的社会矛盾就能避免或化解。

(2)有利于防治腐败。权利有“寻租”的本能。腐败的发生本质上是权利钻程序不正义的空子。所以程序正义才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道。程序正义本身也是种民主,能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执法者必须在程序的规则内行使权力,限制和制约了公权力的滥用[2]。

(3)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程序正义是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3]。在社会出现意见分歧时,正义的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可以吸收人们的不满情绪。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姜素红.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J].湘潭大学学报,2005(1).

[3]党崇武.程序正义及其现实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1999(论文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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