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中社会公众责任体系的构建
2013-04-06舒畅
舒 畅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1 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我国许多城市都在加紧对原有的工业布局进行调整规划,各地对工业遗产的拆与保、遗弃与利用问题争论激烈。对于有着悠久工业历史的城市来说,大量工业旧址、厂房和工业设施的存废与否是普遍面临的问题。然而,工业遗产的灭失所导致的文化遗产断层,将会对城市肌理和个性特征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毋庸置疑。
各大城市都兴起旧城改造潮流,使得一些城市尚未进行遗产认定的许多工业建筑正迅速消失。同时,工业技术的更新进步也对现代工业遗产保护造成了很大冲击,使得需要保护的工业遗址、建筑不断增多。在内外发展压力的影响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而出现的问题却不断增多。
在我国一些城市中,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千篇一律,缺乏特色,文化缺失,严重影响工业遗产的基本认定条件和保护要求;规划实施中的本体破坏、结构失调、投资浪费等问题突出;以及开发管理方面存在困难,项目开发不能持续健康发展,无法实现既定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目标。同时,追求市场效益的保护定位,从一开始就对相关规划形成巨大压力,埋下了造成后期各种社会、经济、环境问题的根源。更严重的是,由于开发策略、模式不当和开发时序颠倒、“一刀切”和非渐进,既脱离了工业遗产的本底条件,也不符合对其作为城市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的本质要求。这些重开发、轻保护的项目建设,难免导致对工业遗产的整体破坏,冲击地方文化,也无益于周边社区环境品质的提升与改善,与整体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目标产生偏离,甚至背道而驰[1]。
2 工业遗产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对工业遗产保护的认识不一致
经过长期的宣传,特别是伴随社会文化意识的增强和文化旅游的兴起,文物古迹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相关部门已经非常重视对农业社会时期遗留的古村落、古建筑等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但是受传统思维观念影响,其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局限在“古”、“老”、“旧”的事物上,对时间较短的近代化工业遗产的文化价值认识不足,往往不将工业遗产和历史文化联系在一起。这种认识的不到位,导致一些珍贵的工业遗产在不知不觉中消失[2]。
2.2 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文化遗产均被各级政府关注,但内涵和外延上互有交叉,工业遗产的准确定义、界定年限还不明确。一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又出现在工业遗产的行列,加上人们对工业遗产的认识往往只关注到大厂房、大机器等物态的东西,忽视其中蕴含的非物质内容,这种现象极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业遗产资源的流失。同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清晰界定标准,对一些工业遗留建筑的界定往往难以实行,造成一些工业建筑不明不白的被改造拆除。
2.3 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还很欠缺
工业遗产保护涉及城市规划、改革发展、工业建设、商业开发等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时常出现。中央层面仅有国家文物局的通知,目前尚未颁布工业遗产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由于缺少法律保护,致使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工业遗产在城市广场建设、城市道路拓宽和城市旧城改造中面临被拆除的命运。而一些社会群体、公众自发保护工业遗产的活动,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而无法开展。
2.4 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模式有待探索
虽然我国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利用不够合理或无法利用的现象,甚至在利用过程中完全改变了工业遗产的历史原貌,造成工业遗产资源的浪费或贬值。与巨大的工业遗产存量相比,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还有很大空间。另外,在工业遗产利用的程度、利用的效率效益等方面,还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3]。
2.5 对工业遗产的维修保护投入普遍不足
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工业发展历史较长,工业遗产更是面广量大。由于思想认识、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尚显不足,而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更加重视不够,相应保护工作的投入更难落实。在相应资源的投入上,忽视了社会保护力量和资源的巨大作用,将社会公众排斥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之外。面对城市的快速发展,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加迫切,因此急需相关部门引入社会公众力量,加大对遗产保护工作的人、财、物投入。
3 工业遗产保护中社会公众责任体系的构建
3.1 推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建设
健全、完善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利器,保障公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上行驶正当权利。
当前的工业遗产保护在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上还有待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明确清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加以改进和完善。各级政府需要尽早对工业遗产保护中出现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调查,制定出合理完善的工业遗产认定标准、保护法规,为重要工业建筑遗址的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针对工业遗产的特殊性,在相关保护法律的制定工作中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制度法规,切实保障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此外,在法律制度上对社会公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利、义务、方式等内容制定相应的明确规定,让社会公众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3.2 探索工业遗产保护的投入与激励机制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投入较大而产出缓慢的长期事业。无论是建设工业博物馆、创意园区,还是打造旅游景点、进行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开发,这些开发利用活动都不像地产、商业和工业项目那样能够在短时期内获得收益,需要各级政府发挥先导作用,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尤其是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合力进行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为保障工业遗产保护所需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相关的保护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同时,通过在土地、财税等方面制定相关的优惠鼓励措施,促进民间资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工业遗产保护当中,保证其做出的贡献能够得到相应的报偿,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互动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良性格局与机制[4]。
3.3 注重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结合
只有将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在推进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并且加以开发和利用,这些遗留下来的工业发展遗迹才能焕发出生机活力。工业遗产的保护可以融入到经济发展、居民再就业、遗迹产业更新升级工作中,在工业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度合理开发再利用,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大多数的工业遗产可用于文化设施建设,通过适当方式加以改造,让其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也是保证其持续保存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原住居民、留住原住居民。工业遗产周边的原住居民,对于其发展历史、保存状况、可利用方式等都有更好的了解,同时也对这些工业遗产怀有深厚的感情。这些周边居民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也是一个积极的推动力量,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中。
3.4 做好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
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同,是保护遗产最可靠的途径。要结合工业遗产保护与保存情况,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工业遗产的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展览、讲座、媒体宣传,整理出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工业遗产书籍等,展示工业遗产的价值。建立专门的工业和技术博物馆,解说工业技术传播与发展的途径。要重视对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使之成为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和重要力量。通过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的认识,使工业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意识深入人心,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工业遗产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工业遗产的良好氛围,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5]。
[参考文献]
[1] 王 丹. 浅论中国后工业时代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10) :19.
[2] 田 燕,林志宏,黄 焕. 工业遗产研究走向何方——从世界遗产中心收录之近代工业遗产谈起[J]. 国际城市规划,2008(2) :24.
[3] 邢怀滨,冉鸿燕,张德军. 工业遗产的价值与保护初探[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25.
[4] 潘东军. 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 山西建筑,2008(14):42.
[5] 李 波,王玉巧.河北省工业遗产生存现状与保护对策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