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
2013-04-06聂兴山
聂兴山
(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活动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中的三大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通过业主委托与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控制,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性,以达到项目的预期目标。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已有数年,但在目前,仍有很多因素困扰着广大监理企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近几年来的监理工作实践,就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1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建设监理制,在规范水保生态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水保生态工程监理是一项全新的建设管理制度,由于起步晚、经验少、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不够系统完善,建设各方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监理工作缺乏统一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对监理工作缺乏主动、积极的配合,造成建设各方关系复杂,责权利界限不清,存在着一些误区,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1 “三控制”受限制,深度未到位
从投资看,虽然国家加大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资总量,提高了投资标准,但与实际需要相比仍是补助性质,大量的投入仍然是当地群众的劳动力及其折资。另外,一般工程资金到位迟缓,往往是当年使用的是上一年的投资。
从工程质量看,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大多是农民,施工人员技术素质较差,而且流动性很大,给工程质量控制造成了一定困难。
从工程进度看,受资金、劳动力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的工期有时难以保证。综合治理中,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土方工程的完好率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往往造成工期拖延。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而现场监理又普遍处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的这一低水平阶段徘徊着,这与机制、认识和内外部条件梗塞有关,不早日突破这一步,我们的监理业就很难与国际接轨。
1.2 行业体系未健全,地位不高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业主则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惟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并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对监理影响很大,有的行为与推行监理制的宗旨大相径庭,已到严重干扰到监理业的正常运转。
有的施工单位把监理当成是自己的质检员,分部工程完成后不进行自检直接向现场监理报验,待监理查出问题后他再进行整改。有的建设单位把监理当作自己的雇佣者,监理全都听从他的指挥和安排。监理没有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科学性,监理事业发展前景让人担忧。
1.3 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存在着有监理资格证的上不了岗,上岗的没有监理资格证,部分有证上岗的年龄老化。整体来看,从事水保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面窄、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少等素质不高问题。
监理人员大都实行聘任制,监理工程师的待遇普遍不高,一般月薪在1500-3000元,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即使费力引进的人才,但由于待遇不高也久留不住。不稳定的监理队伍不利于监理企业的长远发展。
1.4 欠费严重,运作困难
建设部旁站监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不能降低监理酬金,国家不允许在监理招投标中竞争监理收费费率,目的就是要确保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监理设备等的投入数量,确保监理质量和监理效果。但在实际合同谈判中,建设单位总是想方设法降低监理酬金。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计划中,有一部分资金属于省、地、县三级配套资金,这部分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而国补资金规定又不让支付独立费用,致使监理费用拖欠严重,甚至有的工程已完工多年,监理费用还未支付。
大量的监理费不能及时收回,领导的承诺兑现不了,员工的积极性不高,致使监理现场应投入的人员能减则减,投入的检测设备能少则少,现场监理办公费能压则压。其结果是现场监理人员像走马灯似的变换,平行检验无手段,监理效果不理想,影响了监理企业的形象。从确保工程质量、使监理单位走向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之路的高度上看,建设单位亦应在这方面作出努力。
1.5 僧多粥少,压价竞争
我国既是一个建筑业大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建设项目多,监理单位也很多。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取降价方法提高中标率和合同谈判成功率。所以,降价成为监理单位的市场趋势和无奈之举。但是,降低了监理费用,同时也就降低了服务质量,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2 关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的几点建议
2.1 建立制度体系,规范“三者”行为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体系,严格约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地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摆正自己的位置。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等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保证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监理人员除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运用合同顺利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应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特别注重个人的人品,以保证监理工作能够公平、公正。
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拟投入的人员及其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设备和投标书上的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2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三检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三大体系分别是: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三大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对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商必须成立相应的质检机构,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三检制”(初检、复检、终检)。当承包商按合同完成一道工序后,首先,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然后,由质检科的专职质检员或施工队的兼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搞好复检;最后,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在终检合格后,由承包商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自验资料,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证。然而,从目前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来看,普遍存在着质检机构不健全,“三检”制度不完善的现象。建议业主在承包商资格审查时要注重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考察,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使水土保持施工队伍逐步走向正规化。
2.3 加强队伍建设,净化监理市场
从2000年起,水利部在全国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注册以及监理单位资质申报、审批工作,但目前的监理注册人员大部分是各县、市和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的领导和技术骨干,很难专门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目前,实际从事一线的施工监理人员,大部分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一些人(通常是刚刚毕业的学生,工资要求较低),他们不仅没有监理资格,而且缺乏施工管理经验、相关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以及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一套降低门槛的办法,便于广大的大学毕业学生能够顺利取得监理资格,熟练掌握相关的监理、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知识,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敬业爱岗,吃苦耐劳,信誉良好的建设监理队伍。监理单位应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充分吸纳设计、施工等行业优秀人士加盟,提供优越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提高高级监理人员的比例,以提升整个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达到高智能化。
监理单位应自觉不用采取降低监理费率的办法来承揽监理业务,不互相杀价以削弱其发展后劲,而应携手依靠监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共谋远景。建设单位应理解和支持监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按照国家建设监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手让监理单位发挥作用,在监理费率上不折不扣,在监理酬金上不拖不欠。
3 结语
针对现阶段存在的若干问题,呼吁各级政府、监理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应认真思考,正确应对,出台有利于监理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些规定很有必要。留住人才靠待遇,欠费严重靠支持,僧多粥少靠信誉,地位不高靠宣传。
我国已加入WTO,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建设监理也要走向国际化。监理单位应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和提高监理服务水平,监理行业协会也应多与其他部门沟通,扩大社会影响力,使我国的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姜德文.生态工程建设监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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